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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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7月3日  证监发字[1997]37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37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

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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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取消天津等省区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取消天津等省区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6月13日,世界卫生组织(WHO)总部在日内瓦宣布取消对我国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的旅行限制建议,并将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北、广东、陕西从“近期有当地传播”的名单中删除。根据疫情的实际情况,现对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5月26日卫发电[2003]76号确定的流行地区名单进行调整,将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从流行地区名单中取消。

目前,我国非典型肺炎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正在逐步恢复。我们要全力巩固和发展这一成绩,把防止疫情反复放到重要位置,思想不能麻痹,措施不能削弱,工作不能松懈,科学防治,常抓不懈。为此,我部重申以下几项工作:

一、全面总结防治工作经验。要进一步完善和坚持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及时调整一些应急措施和个别过度做法,将防治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的轨道,以适应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要完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密切结合的工作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及时做好有关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隔离和观察等工作。把“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等防控措施规范化、制度化。

二、要积极建设完善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继续坚持各级政府对防治工作的领导,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应急指挥、疫情监测、疫情报告、疫情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三、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使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四、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卫生健康教育,使广大群众掌握传染病防治知识,改变不良生活习惯,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在医务人员中尽快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和重点传染病知识的全员培训,力争做到不漏一人,并适时组织对培训效果的考核。

特此通知。


卫生部
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袁周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建立的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适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

人事、监察、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七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制度,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当将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核确认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在媒体上公告。

对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同一法律、法规的,应当明确责任,各司其职。职责划分不明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其中一个行政执法机关为执法主体。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将执法的内容、范围、权限、责任,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确定执法责任,并制作执法程序流程图。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

(二)本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

(三)行政执法责任定性定量与评议考核制度;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制度;

(五)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开、公示制度;

(六)勤政、廉政、行政效能方面的保障措施及举报投诉制度;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措施及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的制度;

(八)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档案管理和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九)其他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制定长期和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取得《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级政府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上报备案,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具体工作机构,对违法执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意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确定违法执法责任及追究形式。

第十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纳入目标管理,每年度进行一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机构与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评议考核结果,由各级目标管理工作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共同核定,并同时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政绩的内容之一。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制度的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情况;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情况;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二)现场检查、抽查或者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

(三)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求意见;

(四)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和个案监督;

(五)对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学习和知识测试;

(六)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

(七)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构成行政违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

(三)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人员,在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行政违纪的,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以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层级监督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通过明确政府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同时又明确:“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有立法权的地方的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制定有关地方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因而制定《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我市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迫切需要的。

二、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6.《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

(二)起草过程

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市政府法制局在认真研究、领会国家有关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借鉴和参考了外省、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并吸纳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意见。同时在市政府法制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数易其稿,最终形成《办法(草案)》送审,并经2010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的问题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进行了规定。

(二)关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问题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方式等,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做到了既全面,又准确,从而实现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统一。

(三)关于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问题

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等制度。通过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长效机制。《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作了规定。

(四)关于责任追究问题

强化责任追究。对有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部门,要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追究的情形和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