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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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范围
本省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在依法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就业的人员;
(二)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后,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在城镇用人单位中再就业的人员;
(三)在确无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用人单位中就业或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
(四)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未在城镇用人单位中就业、但有合法劳动收入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
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办法
(一)本办法第一条第一、四项规定范围的人员,依据《细则》第十二条,按下列档次选择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1.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相同费率缴纳;
2.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8%缴纳;
3.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1%缴纳。
第一项规定范围的人员,雇主应缴部分可由雇员垫付,雇员有权要求雇主补偿。
(二)本办法第一条第二、三项规定范围的人员,按照《条例》及《细则》规定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相同费率缴纳;其中第三项规定范围的人员,单位应缴部分可由个人垫付,个人有权要求单位补偿。
(三)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四)缴费基数由个人在《条例》或《细则》规定的缴费工资收入上下限之间申报,一年一定。
(五)养老保险费可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缴纳一次;可采用现金、转帐方式缴纳。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以个人身份参保、以前从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时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1.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相同费率缴费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2.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8%缴费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3.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1%缴费的,按月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
上列各类人员退休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一次性支付个人全部缴费的本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以前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相同费率缴费的,退休时,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退休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条例》规定标准一次性计发养老金,并一次性支付个人全部缴费的本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以个人身份参保、以前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按18%比例缴费的,退休时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1.以前的缴费年限已达到《条例》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支付丧葬费,但不支付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2.以前的缴费年限和此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3.以前的缴费年限和此后的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条例》规定标准一次性计发养老金,并一次性支付个人全部缴费的本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以个人身份参保、以前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按11%比例缴费的,退休时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其中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基数,采用按11%费率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以前的缴费年限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支付丧葬费;
2.以前的缴费年限和此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3.按11%费率缴费的人员,以前的缴费年限和此后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条例》规定标准一次性计发养老金,并一次性支付个人全部缴费的本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按18%或11%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规定改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相同费率缴费的,退休时,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1.缴费年限累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按18%或11%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分帐处理,先扣除应记入社会共济帐户的金额,余额记入其个人帐户,然后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2.缴费年限累计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个人全部缴费的本息退还本人,并按《条例》规定计发一次性养老金。
(六)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死亡、迁离本省或到境外定居的,个人全部缴费的本息余额予以退还或继承。本办法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范围的人员,个人垫缴部分的本息不予退还或继承。
四、原养老保险权益的处理
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前,已经按国家和本省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原有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含按《条例》及《细则》规定视同为缴费年限的原工龄),继续承认,退休时用以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五、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与给付
按本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时,由本人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件等资料。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的人员,应当提供本人人事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邮局或其他社会组织,直接向退休人员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条例》及《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200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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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厂机车验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铁道部


驻厂机车验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1989年6月5日,铁道部

一、预算的编制
第1条 驻厂机车验收室在每年十月中旬根据本室定员及有关规定经济、合理、切实地编报次年度的经费(按科目分季度)预算表,一式两份报部机务局;抄送所在工厂。机务局将各驻厂机车验收室预算审核、汇总后,送财务局列入集中费预算计划。

二、支出科目内容
第2条 科目名称及内容
1.×51一般生产人员工资:按机务局批准定员的验收人员工资。
2.×59生产用工具备品:包括工具、量具、测量仪表及修理费用。
3.×60劳动保护:包括工作服及防护用品的购置、洗涤、修理费。营养保健、防暑降温、防护药品及肥皂费。
4.×69生产用杂费:包括生产用棉丝、电池、表格、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等。房屋清扫、照明、消毒用材料。
5.×77副食品价格补贴:包括按规定由企业负担的部分。
6.×77—1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
7.×82福利费: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11%提取。
8.×83职工培训费:包括在职人员脱产学习及日常职工技术教育经费,兼课津贴,委托外单位代培的职工培训费。
9.×84办公费:包括办公用文具纸张、表格、邮电费,复印、打字、油印材料费,图书、资料、规章、标准购置费,会议费,报刊杂志费。
10.×85差旅费:包括因公外出的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助勤费:按规定支付的职工及家属的调转、搬家费。
11.×86交通补助费:按省市规定的范围、标准支付职工的市内交通补助费。
12.×88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
13.×89制服补贴: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制服,当年摊销的补贴。
14.×98其他支出:包括新招收职工的车船、住宿、伙食补贴、体检费。临时出国人员服装费。

三、驻厂机车验收室的经费管理
第3条 为了管理好经费的使用,各驻厂机车验收室应有专人兼管经费的计划、使用、登记、查对等工作。
第4条 凡购买、领用仪器、仪表、计算器、秒表等工具备品时应每年与预算表一并提出书面申请,经部机车验收室签批同意,且符合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商品办法的手续后,方可领用或购买。
第5条 各驻厂机车验收室主任应以认真负责和节约精神,掌握好经费的使用,对上报机务局的经费清算表要认真核查,防止列入非本室支出的费用,并保证所列经费科目的正确。
第6条 在领用各种用品及支出费用时,应按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并实行主任审批制度。

四、清算办法
第7条 各所在工厂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对垫付驻厂机车验收人员日常支出,单独建立分科目的明细帐。
第8条 各所在工厂给垫付的机车验收人员费用,每半年清算一次(七月中旬及次年一月中旬),按科目分月份填写清算表,并附帐单,经驻厂机车验收室核对由验收室主任签章后报机务局。
第9条 机务局将各所在工厂上报的清算表审核、汇总、制表后转财务局,在部集中费项下向各工厂拨款。
(附件略)


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内蒙古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


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如意开发区)开发建设的步伐,根据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优质服务承诺
第二条 如意开发区对进区项目的审批手续从简从速办理。项目审批实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招商局在接到客商提供齐全资料的情况下,协调各部门在5-10个工作日内办完工商注册等手续。
第三条 如意开发区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干扰、干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四条 对进入如意开发区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按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予税收优惠照顾。
第五条 凡进入如意开发区企业其所得税实按15%的税率征收。
1.高新技术企业。凡经自治区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经如意开发区认定为生产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三资”性质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其它性质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五年所得税给予全额返还,后五年给予50%的返还。
2.三资企业。从该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所得税给予全额返还,后五年给予50%的返还。
3.横联企业。凡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横联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所得税给予全额返还,后五年给予50%的返还。
4.其它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所得税给予全额返还,后三年给予50%的返还。
第六条 投调税。凡在如意开发区规划区域内兴建固定资产的其投调税全额返还。
第七条 增值税。凡创该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100万元为基数,以后五年内每多创50万元,按中央留成地方部分的10%比例递增返还企业,但最多不超过增值税留成地方部分的50%。
第八条 营业税,比照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为开发区实现可用财力超过800万元,其所得税减半优惠的政策可再延续两年。

第四章 土地及其它优惠
第十条 进如意开发区的企业,一律免征土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价格。对进入如意开发区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标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0%优惠,一次性付款可按标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40%收取。
第十二条 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及国内外知名大公司、大财团进区投资的工业项目、新技术项目,可给予更大的优惠,也可以采取其他灵活的办法,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金一般情况下应一次性付清,确有特殊情况者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工业项目也可以土地租赁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区也可以土地折价的办法与投资者共同开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十四条 对进入如意开发区的企业所需的水、电、汽、暖等按要求保障供给,其中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水和汽的贴费一律减半征收。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也可以采取其他灵活的办法,一事一议。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如意开发区设立专项经费并成立相应机构,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对所有帮助如意开发区引进项目的中介人,按该项目在如意开发区建设当年形成的固定资产总值的5‰给予奖励,跨年度项目可分年度奖励,直至项目全部竣工投产为止。也可以在项目投产后的三年内,由
受奖人选择其中任意一年内该项目为如意开发区形成的可用财力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