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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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政发 〔2001〕 5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昆单位:

  现将《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离休干部,并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关于离休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一定要站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离休干部工作。

  《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是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精神,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确保办法的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六日

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单位尽责,社会保障,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在昆中央、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地方管理,实行地、州、市级统筹。

  第三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药费的筹集和支付。

  第四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水平,由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公布执行。第一年按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上年实际医药费年人均开支水平合理核定,以后年度的标准按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合理确定。

  第五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社会统筹资金来源: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由同级财政拨付;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参加统筹所需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在原渠道列支。

  凡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单位应尽责尽力、千方百计保证缴纳。特困企业确实无法全额缴纳的,由企业申请,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帮助解决;同级财政确有困难、无法解决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帮助解决。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第六条 企业在关闭、破产、转让时,应优先从土地和其他财产转让收入中,按当地核定缴纳水平向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缴纳离休干部10年的医药费,不足部分由财政帮助解决。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改制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财政拨付。

  第八条 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不够支付实际发生的医药费时,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同级财政确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帮助解决。

  第九条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节约医药费的离休干部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名册,对其发生的医药费做到按规定及时报销。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凭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发的《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卡》就医并报销医疗费,副省级以上离休干部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为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和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对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的办法和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离休干部需要转诊治疗时,应由其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离休干部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防止浪费。

  第十五条 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或收治转诊的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药费,仍按原办法报销。

  第十六条 建立和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和监督机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其他有关事宜由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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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请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议案,决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深圳市依法选举产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后,对国务院提出的上述议案进行审议,作出相应决定。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信政办〔2005〕128号



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羊山新区、南湾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为了落实《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及时上缴、合法使用,根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67号精神,结合信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使用情况,特制定《信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一、相关部门年度征收目标

2006年度污水处理费征收目标分解表

单 位 金额(万元) 备 注

水行政主管部门 1000

市供水公司 1600

市污水征收办 160

总 计 2760

二、考核办法

(一)代征手续费按1.5%执行。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部门每半年结算一次,年底统算。
(二)为充分调动征收单位、代征单位的积极性,对超额完成年度征收目标的单位,超额部分除返还1.5%手续费外,另提30%作为奖励返还;对未完成年度征收目标的单位,差额部分提取2%作为处罚从返还手续费中扣除。
(三)污水处理费年度征收目标列为征收单位、代征单位正常工作考核指标,并作为单位负责人工作考评内容之一。
(四)因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政策性调整,多征部分不列入当年考核指标,少征部分从当年征收指标中扣减。

三、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备井、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标准,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代征污水处理费。
2、严格票据管理,实行一票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一票收取,单独入帐。按月足额解缴市财政专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以报表形式每月送市污水征收办备查。
3、在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由市水利局牵头,市供水公司、市污水征收办配合,2005年10月至12月,用三个月的时间,对现有的自备井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对既无“取水许可证”又无取水计量装置的自备井,排出黑名单,2005年12月31日前关闭一批。对取水手续不齐全的用户,限30天内按要求办齐用水手续,安装好计量装置(费用自理),否则予以封井。严禁在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以任何理由新批、新增自备井。在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逐步取消自备井。
4、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污水征收办配合,对“华豫电厂”、“信阳平桥电厂”、“信阳啤酒厂”、“信阳供电段”、“信阳磷肥厂”、“平桥区兴农化肥厂”等用水大户的取水设施和计量装置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对未按期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将根据其用水量,依据省、市《办法》依法征收。
5、通过普查、检查建立自备井、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档案。对手续齐备的用户,水行政主管部门从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代征污水处理费。已办理取水手续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行24小时计算用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市供水公司
1、负责代征城市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2、严格按照分类用水的规定、标准代征污水处理费。对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户,用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档案,明确征收标准及用水量。继续实行收费一票制。污水处理费按月足额解缴财政专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以报表形式每月送市污水征收办备查。
3、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户,可持相关证件,报市征收办批准后,方可免征污水处理费。
(三)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1、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每月对各代征单位所管被征户用水情况、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用户计量、执行收费标准是否及时解缴财政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对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埋、截留、坐收坐支污水处理费的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审定执行。
2、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自来水公司代征以外的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的直接征收。



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目标责任制及
考 核 办 法

为落实《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及时上缴,合理使用,根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05〕67号精神,特制定《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一、各征收、代征单位年度征收目标

各区(管理区)2006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目标

单 位 金额(万元)

浉河区 616

平桥区 150

羊山新区 122

南湾管理区 12

合 计 900

市直代征部门2006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目标

单 位 金额(万元)

市公安局 64

市市场管理部门(市市场发展中心) 26

市市场管理部门(市工商局) 10

市建委 50

合 计 150

2005年第四季度各征收、代征单位征收目标为2006年度征收目标的20% 。

二、部门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代征车辆垃圾处理费
2、市市场发展中心。负责代征所管理的农贸、商贸等集贸市场及早夜市摊点、餐饮店的垃圾处理费。
3、市工商局。负责代征收所管理的商贸等集贸市场的垃圾处理费。
4、市建委。负责代征建筑垃圾处理费。
5、各区(管理区)负责征收本辖区上述征收项目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6、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票据、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会同市公用事业局制定各征收、代征单位的年度征收目标,并依据该办法对各征收和代征单位年度征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兑现奖惩。
7、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各征收、代征单位的年度征收目标,负责统一领取并管理、控制各征收、代征单位的征收票据,负责根据城市环境卫生发展计划提出垃圾处理费使用计划。

三、考核办法

1、市直代征部门。市财政部门返还实际代征额的10%作为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每季度结算一次,年底统算。超额完成年度征收目标的,返还超额部分的50%作为奖励;完不成年度征收目标的,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征收额的5%结算。
2、各区(管理区)。
①区(管理区)上缴市财政数不得低于450万元。
②完成年度征收目标若低于50%。则实际完成数与年度征收目标50%之间的差额,由市财政部门从各区(管理区)的财政经费中扣除抵顶。
③完成年度征收目标大于50%小于100%。50%以下部分上缴市财政;50%以上部分的10%集中到市财政部门作为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对完成年度征收目标较好的区(管理区)进行奖励,其余部分全部返还各区(管理区)。
④完成年度征收目标大于100%。50%以下部分上缴市财政;50%~100%之间部分的10%集中到市财政部门作为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对完成年度征收目标较好的区(管理区)进行奖励,其余部分全部返还各区(管理区);100%以上部分全部返还各区(管理区)。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度征收目标列为征收(代征)单位正常工作考核指标,并作为征收、代征单位负责人工作考评内容之一。

四、征收管理
1、各征收、代征部门要在二○○五年十月一日前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市公用事业局审定后实施执行。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到市财政部门统一领取票据,各征收、代征部门到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严禁不开票,打白条和使用非正规票据。市财政部门、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发放票据时,对已领取票据的使用情况和缴存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发放新票据。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应实行减免政策(计价格〔2002〕872号),但必须严审相关手续,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经同意后方可批准。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必须将征收(代征)的垃圾处理费按月足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不得截留、挪用。
5、市建委在征收建筑垃圾处理费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
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确保足额征收。
6、各征收、代征部门每月要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以报表形式送市财政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对帐、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