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采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及清理整顿矿山企业中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34:57   浏览:9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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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采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及清理整顿矿山企业中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规定

地矿部等


关于开采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及清理整顿矿山企业中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规定

1991年1月19日,地矿部等

为具体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开采这四种矿产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开办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
1.开办钨、锡、锑矿山企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有色总公司)提出申报;开办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含省政府的稀土办公室)应向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提出申报。凭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的批准文件,按国家基本建设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建设前期工作。
2.开办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在矿山建设项目批准前,将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报送法定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复核。审批机关根据复核意见,批准矿山建设设计任务书。依法应在地质矿产部登记的,有关文件、资料在报地质矿产部的同时,应抄送矿山所在地的省级地矿主管部门。
3.矿山建设项目批准后,凭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对开采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和审批机关对矿山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本)的有关规定,到法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二、开办集体矿山企业
1.开办集体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在国家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依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向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提出开采矿产资源的申请报告,凭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文件开展建设前期工作。
2.开办集体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将拟建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源利用方案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复核,审批机关依据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复核意见,批准矿山建设项目。
3.开办集体矿山企业的单位,凭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对开采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和审批机关对集体矿山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到授权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对生产、建设矿山企业的清理整顿
1.对生产、建设矿山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区有色金属公司、稀土办公室或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通知》规定的限期内,对《通知》发布时已经生产或建设的矿山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布局、企业资格、技术力量、生产条件、资源利用水平及产销情况等。
2.经审查合格的矿山企业,由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补办审批手续,已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其采矿许可证继续有效;尚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凭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补办的审批文件,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办法》(修正本)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无有色总公司或稀土领导小组审批文件的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不得为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3.已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经审查需变更开采范围或矿区范围的,应按国家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4.审查不合格的,凡不具备办矿的资格、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如需整顿的,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内,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整顿、改造,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凡被停止生产的矿山企业,由原登记管理机关收回采矿许可证。
5.开采四种矿产的个体(含联户)采矿,一律停止开采,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原批准单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清理。已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由原发证机关限期收回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无证开采的,立即予以取缔。
四、此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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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两手抓”方针,努力实现农垦全年经济发展目标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两手抓”方针,努力实现农垦全年经济发展目标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几个月来,各垦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有关部署,积极贯彻农业部全国农业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沉着应对,精心组织,一手抓非典防治工作,一手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持了农垦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手抓”的工作方针,夺取非典防治和经济建设的双胜利,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贯彻“两手抓”方针,努力实现农垦全年经济发展目标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垦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贯彻“两手抓”方针,努力实现农垦全年经济发展目标的意见

二ОО三年六月三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贯彻“两手抓”方针,努力实现农垦全年经济发展目标的意见

 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使我国经济发展遇到了严峻挑战。几个月来,各垦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有关部署,积极贯彻农业部全国农业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沉着应对,精心组织,一手抓非典防治工作,一手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取得了防范非典战役的阶段性胜利,保持了农垦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当前农垦经济与社会发展仍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非典疫情还未解除,一些地区非典病例仍在发生,非典疫情对农垦经济的影响不断显现,其影响的时间、范围和程度尚难以预料;部分垦区旱灾严重,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呈偏重发生趋势;同时,影响农垦经济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结构性矛盾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面对这种严峻形势,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农业部党组的有关部署和精神,全面落实“两手抓”的工作方针,实现全年农垦经济发展目标,对当前及下半年农垦系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理清应对思路,确保经济发展目标

 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针对非典疫情直接和间接的影响,认真分析预测当前和下半年的经济形势,适当调整工作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应变预案。要在抓紧抓实非典防范工作的基础上,牢牢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垦区经济发展主要矛盾和问题,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并逐级逐项分解落实,确保垦区各项经济工作高效、有序运转。要注重发挥垦区主导产业的牵动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巩固扩大扭亏增盈成果,确保实现垦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

 二、抢抓农时,全面落实生产措施

 现在正值夏收、夏种、夏管大忙时节,要抓好农业生产资料的有效供应,组织好农业机械化跨区作业,做好抗旱防汛和动植物防疫工作,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各级农垦部门要强化服务,指导农垦职工搞好干热风、条锈病和倒伏的预防及治理,加强夏粮的后期田间管理,千方百计提高小麦千粒重,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要积极做好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调剂和供应,加强技术推广和信息发布,指导好“三夏”生产。当前,北方地区旱情没有完全解除,加上抗旱水源不足,干旱的威胁依然存在;南方已进入汛期,防汛任务十分繁重。各垦区对可能发生的洪水和严重干旱要引起足够重视,务必树立抗大灾的思想,提前做好防汛抗旱的物资、资金、技术准备,及早制定防治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要加强垦区的农民工管理,有组织或成建制的雇佣农民工,做好农民工的健康登记。向农民工宣传非典的防治知识,组织和督促他们搞好环境卫生,实行就地预防,发现异常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 三、广开渠道,积极拓展市场

 在市场销售受到非典影响,人员流动减少、商品流通困难的情况下,各垦区要对市场需求提前进行研究准备,积极为企业和职工的产品销售做好各项营销服务。要加强与客户的经营联系,认真抓好订单生产和销售,并在保证原有销售渠道畅通的同时开拓新的市场。要加快垦区和重点企业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平台的作用,创新销售方式、流通方式,积极开展网上促销、远程成交工作,实现防疫和交易两不误。要利用各种商品配送渠道,发挥现代物流体系的作用,保证垦区产品销的动、运的出,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外贸出口的持续稳定增长。

 四、发挥优势,加快结构调整

 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把农垦各产业按受非典影响程度大小进行分类,积极组织未受影响或影响较轻的产业抓住机遇,关注市场变化,调整产品结构,在满足市场需求中实现自身新的发展。对于受非典影响严重的产业,如农垦的旅游业、旅馆业、交通运输业、对外贸易等,要积极调整生产结构和经营方式,创新营销模式,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以发展优质化、专用化、品牌化农产品为方向,通过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运作,带动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要巩固垦区前期结构调整所取得的成果,在着力做强做大优势产业,推进产业升级的同时,加快培育和发展特色农业。要积极扶持龙头企业的建设,加大企业的改革力度,带动垦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 五、强化管理,不断完善自身建设

 各垦区和企业要通过自身挖潜,扬长避短,建立防范机制,增强抵御风险、迎接挑战的能力。要抓质量标准、抓食品安全,将相应的应急机制纳入日常的规章制度。要提高机械化作业的水平,增强自身科技创新和推广的能力。要抓住农垦生态环境优越的有利条件,大力生产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节约成本,降低消耗,提高效益。

 六、加强协调,努力创造良好环境

 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于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采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税收等政策。农垦相关行业要与有关部门衔接,加强协调,争取这些政策在垦区得到积极落实。各垦区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优惠政策,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要进一步落实各项防非典措施,改善垦区的人居环境,更新人们的生活观念和生活习惯,增强环保卫生意识,提高人民身体素质,提高自身抵抗力和免疫力。与此同时,要利用垦区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利用外资的良好信誉,努力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使招商引资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农垦经济和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 作为我国农业生产的国家队,农垦系统具有大集团作战的组织优势、机械化生产的规模优势、高素质的人才优势,具有“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光荣传统。我们相信,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农垦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能够同心同德,和衷共济,战胜眼前的各种困难,夺取非典防治和经济建设的双胜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意识不断增强,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和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对审判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应当不断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二、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应当坚持“三个至上”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自觉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自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坚持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依法积极稳妥推进。

三、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四)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五)讨论决定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典型案例;

(六)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结合本地区和本院实际,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四)讨论决定对本院或者本辖区的审判工作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

(五)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建设,提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专业素质,增强司法能力,确保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成为人民法院素质最好、水平最高的法官。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除由院长、副院长、庭长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外,还应当配备若干名不担任领导职务,政治素质好、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具有法律专业高等学历的资深法官委员。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已经明确了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配备规格和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配备若干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合议庭难以作出裁决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审理后作出决定。案件或者议题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决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三)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四)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五)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六)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七)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三)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四)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五)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需要报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六)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十一、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时,合议庭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得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十二、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合议庭层报庭长、主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决定。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应当提交案件审理报告。案件审理报告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意见,说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和拟作出裁判的内容。案件审理报告应当提前发送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本院审结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原审合议庭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也应当列席会议。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可以决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十四、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

十五、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按照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表决的顺序进行。案件由承办人汇报,合议庭其他成员补充。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听取汇报、进行询问和发表意见后,其他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

十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应当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委员会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并应当记录在卷。

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归纳委员的意见,按多数意见拟出决议,付诸表决。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

十七、审判委员会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履行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职责。

十八、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审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审判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

审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承担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