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01:45   浏览:87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巢湖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20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巢湖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本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农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要符合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

第五条 建设公益性公墓要坚持从紧、从严的原则,在市规划区内建设2座公益性公墓,其他每个乡镇根据需要可申请建设一座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控制在20亩(骨灰堂2亩)以内。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超过0.6米,以平置为主。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少于50%。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第八条 建设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立项批复;

(三)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审查意见;

(四)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具体的收费价格,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区物价、民政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核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要在入口醒目位置和收费场所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

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

公益性公墓对农村困难群体收费实行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认真做好防火工作,严格落实防火责任人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

公益性公墓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并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实行年度公开公布。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市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和国土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公益性墓地向村民以外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县、区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已出售(租)的墓葬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按非法转让处理,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公墓的,由县、区民政、建设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或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违反物价、规划、土地、林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骨灰堂的定价与建设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批转市经委、财政局、劳动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经委、财政局、劳动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6-7-11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江苏省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苏政发[1986]7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试行节约奖的能源、原材料暂定为煤炭、煤气、外购蒸气、焦炭、电力、汽油、柴油、煤油、重油、原油、液化石油气、自来水、钢材、铸造生铁、有色金属、纯碱、烧碱、化纤、纸浆、橡胶、木材、水泥等二十二种。各县、区、局、公司、直属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品种范围内,先选择几种试行,再逐步推开。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对影响成本较大的其它能源、原材料(比重占单位成本百分之四十以上),提出增加节约奖品种的意见,但需具备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试行能源、原材料节约奖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不予实行。

  1、产品质量稳定、适销对路,并有一定批量;

  2、消耗定额先进合理;

  3、收、发、存和消耗管理统计制度严格,台帐、计量手段健全,计量仪器仪表准确,原始凭证齐全;

  4、产品质量检验和经济效果等考核办法健全;

  5、节约有奖、浪费受罚的管理制度行之有效。

  具备以上条件的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并报市经委(县计经委)会同财政、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煤场、油库,对运输损耗、电力线损耗、自来水管网损耗等也可按此办法执行。

  三、企业考核能源、原材料节约量计算方法:

  企业能源、原材料实际消耗尚未达到国家、省或市规定的单耗定额(综合能耗定额)的,按低于上年实际消耗计算节约量。

  企业能源、原材料实际消耗已达到上述规定的单耗定额(综合能耗定额)水平的,节约量计算办法,按核定的计奖定额考核计算。

  计算公式为:节约量=计奖单耗定额×产量-实际消耗

  企业的能源计奖单耗定额,按企业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和能源供应部门审核,报市经委会同财政、劳动部门按产品能源消耗的多少,平衡下达;原材料计奖单耗定额,经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经委会同财政,劳动部门平衡下达。定额要先进、合理,一定可三年不变。

  四、能源、原材料节约奖的奖金,从节约的能源、原材料总值中提取,计入生产成本,免交奖金税,提奖按一定比率并根据上年实绩和当年定额下降及效益、管理等情况,分成一、二、三等。

  1、钢材、有色金属、化纤、橡胶的奖金率为节约价值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三;一、二、三等分别为百分之三、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一。

  2、煤炭、电力、木材、自来水的奖金率为节约价值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五;一、二、三等分别为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二和百分之九。

  3、汽油、柴油、煤油、重油、原油、焦炭、铸造生铁、纸浆、纯碱、烧碱、外购蒸气、煤气、液化石油气、水泥奖金率为节约价值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八;一、二、三等分别为百分之八、百分之六和百分之四。企业生产过程中回收废油的奖金率为节约价值的百分之八。

  4、其他原材料的提奖率及需增加节约奖品种的计奖,均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经委会同财政局、劳动局审批。

  五、节约能源的计奖价格,按市规定的综合平均价计算,由市经委每年初公布执行;节约原材料的计奖价格,一律按国拨价计算(其它价格一律不作节约计奖价格)。超定额的加价费,价格亦同。

  六、以企业实用能源、原材料(含各种渠道供应、调剂、协作、加工的能源、原材料)的原始记录为依据,对超定额消耗部分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百分之十以内的,收取加价费一倍;超定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收取加价费二倍;超定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收取加价费三倍。

  超定额耗用能源、原材料加价费,实行按季核算,先超先收,全年结算,多退少补。加价费的减免由市经委审定,未经市经委批准,供能和供原材料部门不得向用能和用原材料单位处以罚款和加价。经批准收取的加价费和罚款,由市经委统一安排用于节能、节约原材料的技术改造上,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超定额耗用能源、原材料所支付的加价费用,从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开支,一律不准摊入生产成本。

  七、节约额按年度考核,节约奖金按季度节约额和规定的奖金率计发,年终结算。如本季度的能源、原材料发生超耗,除本季不发奖金外,对超耗部分要在下季实际节约额中予以扣除,并按扣除后的实际节约额计发奖金。实行节约奖的能源、原材料年终发生盘亏,应从节约额中扣除,不够扣的,其已提取的节约奖,要冲回成本。

  八、企业降耗所节约的能源、原材料等物资,留给企业,计划、物资等部门不扣减指标;提取的节约奖,百分之九十七发给职工个人和集体;百分之二上交企业主管部门,百分之一由主管部门集中交市经委,均用于节约能源、原材料方面工作的开支。奖金管理由主管部门的有关科室负责,实行单独考核,单提单奖。发给职工个人和集体的奖金,必须按贡献大小论功得奖,无关者不奖。

  九、试行能源、原材料节约奖的企业,必须严格考核产品质量,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节约量和价值计算不得弄虚作假。产品质量下降,大量积压和弄虚作假的不得提取和发放节约奖,已发放的要扣回,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经营性亏损企业,一律不得报取节约奖。

  十、企业提取节约奖金,必须先填写统一格式的《南京市能源、原材料节约奖金核定表》,市(县)属企业经能源、原材料供应部门审核后,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劳动部门审批发放。部、省属在宁企业节能奖经能源供应部门审核后报市经委审批;节约原材料奖直接报市经委审批后发放。

  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审查、批准企业年度决算和税务部门征收所得税时,均要严格审查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的节约奖是否符合规定,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对违犯者要追回多提的奖金,并给予适当罚款,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十一、本实施细则,原材料节约奖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能源节约奖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各县过去的有关规定,应据此进行修改。

  十二、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进口音像制成品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进口音像制成品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为加强进口音像制成品管理,根据新闻出版署《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进口音像制成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音像制成品进口业务的单位,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成品的进口业务。
二、目前,经国家批准从事音像制成品进口业务的单位,只有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
三、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的音像制成品上均贴有专用防伪标识。该防伪标识为圆形,采用全息摄影技术,标识上半部沿弧线依次排列六个大写英文字母“CNPIEC”(“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英文缩写);下半部沿弧线依次为“中图公司”四个楷体中文字;标识中心为五
线谱映衬的大圆体英文“M”;“M”上下分别有“音”与“像”两个印刷体中文字。
凡属进口音像制成品又无此标识应视为非法进口音像制成品。
四、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有关管理部门和音像经销部门。
附件:防伪标识(略)




199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