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泉市党委系统督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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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党委系统督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办发〔2005〕31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党委系统督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大中型企业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党委办公厅(室)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秘书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全市督查工作的考核,进一步推动党委系统督查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现将《阳泉市党委系统督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阳泉市党委系统督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督查部门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推动中央、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中央、省委、市委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促进党委系统的督查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在全市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提高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实现我市党委系统督查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委办公室(督查室),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群团组织(党组)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 考评采用积分制。通过对考核对象督查工作的考评,在符合评先评优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照积分参考平时情况确定“全市党委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市党委系统督查工作先进个人”。此外,根据每年工作情况也可设单项集体奖。

第四条 督查工作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单位领导能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及其办公厅有关做好督查工作的精神和要求,重视和支持督查工作;督查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编制落实,各项制度完善,办公设施齐全;坚持经常向市委督查室报告工作,报送抓落实的好经验、好办法,坚持喜忧同报的原则;坚持督查调研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按时按质完成市委督查室交办的查办件和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督查工作先进个人基本条件: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督查工作,钻研督查业务,积极主动地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在提高督查质量、服务党委领导、推动决策落实方面成绩显著。

第六条 评分细则:

1、围绕党委中心工作,主动开展决策督查活动,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督查材料,促进了工作落实。每次记10分。

2、根据基层工作情况,主动开展专项督查活动,有效地解决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形成相关材料。每次记5分。

3、根据工作实际,主动开展督查调研活动,并形成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督查调研材料,对指导工作、推动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每次记3分。

4、对各单位上报的督查专报考核设定基础分和规定期数。基础分为50分。报送完成规定期数的获基础分,未完成规定期数的,每少一期扣3分。全年各县区(委)办公室(督查室)最少完成12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单位党办最少完成6期,每多报一期记3分。被市委督查室综合采用的,每期记2分,被单独采用的每期记5分。被省办刊物综合采用的每期累加5分,单独采用的每期累加10分。被中办刊物综合采用的每期累加10分,单独采用的每期累加20分。

5、认真负责,按时按质完成市委督查室交办的查办件(一般以两个月为办结时限),每件记5分。情况复杂未能办结但能及时报告进展情况的,每次记2分。在现定时限内未办结又无书面报告进展情况的,每件扣10分。未能按时完成市委督查室交办的其它事项,每次扣5分。对期上瞒下、避重就轻、回避矛盾、处理不公或出现其他问题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市委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6、督查材料、查办报告得到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示肯定的,每次记2分;被市级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记5分;被省级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记10分。

7、报送的督查调研材料、督查专报、查办报告不符合督查工作要求的,从报送期数中核减,不计分。

8、县区党委督查工作机构健全和制度完善,按规定配备专职督查人员,并能按党委要求积极开展工作的记5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督查人员的扣5分;市直部门和单位对督查工作有专人分管、办公室有专人承办的记3分;无专人分管、专人承办的扣3分。报送年度督查工作总结的记2分。

9、年终市委督查室向县区和市直党委(党组)发出征求意见函,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对本级、本部门督查工作表示满意的加20分,表示比较满意的加15分,表示一般的加10分,表示不满意的一票否决,不能评为先进。

第七条 考核评分情况由市委督查室每季度通报一次,年终通报一次综合考评情况。被考核单位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本单位督查工作统计情况报市委督查室(督查情况统计表见附表)。

第八条 督查工作先进集体,按考核内容累计得分计算,县区取前3名,市直部门取前6名。督查工作先进个人每个县区按现有从事督查工作人员的一定比例推荐,市直部门由市委督查室提出若干个部门作为督查工作先进个人的推荐单位,由各部门推荐1名。凡获得督查工作先进集体的县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作为优秀督查工作组织者参加评选。

第九条 凡获得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督查工作组织者称号的由市委办公厅颁发证书和奖品。

第十条 每年度的考评工作,于次年3月份前完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确定后由市委办公厅发文通报,并在全市督查工作会议上表彰。

第十一条 考评工作由市委督查室具体负责,考评结果报市委办公厅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份起实行,由市委督查室负责解释。



附:1、督查工作重点考核范围

2、督查情况统计表

3、专项查办统计表

4、督查专报统计表
附1:



督查工作重点考核范围



县区(委)督查室(办公室)

城 区 矿 区 郊 区 平定县 盂 县

经济技术开发区

市委机关

市纪委 组织部 宣传部 统战部 政法委 市直机关工委

编 办 信访局 老干部局 市直机关工委

市政府组成部门

发改委 经 委 教育局 科技局 民政局 公安局

财政局 人事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建设局 交通局 水利局 农业局 林业局 商务局

文化新闻出版局 卫生局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审计局 规划局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国资委

市政府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局 市广播电视总台(局) 体育局 统计局

粮食局 物价局 外事旅游局 民族宗教事务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法检机关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群团机关

总工会 团市委 妇 联 科 协

省管部门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供电局

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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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协议

中国外交部 波兰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7年11月11日 生效日期1987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与发展两国人民和两国之间的传统友谊与合作关系,相信双方的合作将有利于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维护世界和平、缓和与裁军以及国际合作事业;本着加强两国外交部、大使馆及其他外交领事代表机构间的合作和交流的意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直接或者通过本国大使馆相互通报本国的内外政策和对重大国际问题的态度和立场以及对中波关系状况的评价。两国外交部长将根据需要进行互访或会晤;两部副外长轮流在北京或华沙举行磋商。上述访问、会晤和磋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两国外交部的有关地区业务司司长或其指定的人可轮流在北京或华沙就政治问题以及新闻、领事、国际法、国际组织和双方感兴趣的其他问题进行磋商。磋商中,双方还将交流本国与第三国的关系以及提出国际问题倡议的情况。

 三、两国外交部可相互介绍本部的工作经验和方法。两国大使馆可请求对方外交部就有关问题介绍其立场和看法。

 四、两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将保持经常接触,就双方感兴趣的问题加强合作和信息交流。

 五、两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以及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保持经常接触,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流情况,进行磋商。

 六、双方相互全面协助对方国家外交和领事代表机构旨在发展两国关系和加深两国人民友谊以及实现本协议和工作计划中决定的其他各项工作。

 七、双方关心落实两国领导人会晤时作出的决定,支持两国间平等互利的经济与技术合作,支持两国间的文化、科学和体育等领域的交流,支持签订有利于促进两国关系的条约、协定和工作协议的努力,促进各社会政治团体、各部、各机构、工厂、大学以及友好省市间的来往与合作,支持友好协会以及中波经济、贸易与科技合作委员会的活动。双方将促进两国在社会上关于对方国家及其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历史与革命传统的介绍。

 八、双方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际问题研究所之间的直接来往与合作。

 九、双方根据两国互派留学生的有关协议,通过政府相应部门交换奖学金生—双方外交部工作人员—以达到学习和提高语言能力的目的。

 十、根据本协议,将商定每年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根据本协议和工作计划派遣的代表团或代表所需的国际旅费和行李费由派出一方负担;停留期间的费用(住宿、用膳、医疗、文娱活动),包括在接受国境内与访问有关的交通费由接待一方负担。

 十二、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宣布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议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兰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波兰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吴学谦               马里安·奥热霍夫斯基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志超和他的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应如何办理手续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志超和他的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应如何办理手续问题的复函

1956年2月29日,最高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中)法办群字第41号来函提出的中央财政干部学校职员马志超要求和他的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应如何办理手续的问题,我们认为:我国没有对脱离父子关系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规定。这类的问题,也不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处理。我们建议:你院可把马志超的来信转给该校领导上由他们考虑作适当处理,或作为了解审查马志超历史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