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付连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34:28   浏览:8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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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汤旺河区法院-付连良
立案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对有可能经过调解(法律法规禁止调解的除外)解决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移送相关审判部门前,由立案庭的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化解纠纷的诉讼活动。由于立法缺失,使立案调解制度的定性和定位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因而当前的立案调解工作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立案调解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一、立案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调解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矛盾。调解通常是双方当事人以互谅互让为基础,一方或双方放弃相当的合法权益才能达成,在人们法治意识日益高涨的今天,权利人不一定愿意让出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坚持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纠纷,这给法院通过立案调解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工作增加难度。
(二)立案调解与提高结案率的矛盾。虽然大量法律关系明确、矛盾纠纷对抗性不是很强的案件通过立案调解可得到快速处理,有效避免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不必要的对抗,缩短诉讼程序,节省当事人的精力、物力,减少诉累。
1、立案调解制度设计不够合理科学
第一,将立案调解的范围设定为“除新类型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当事人争议大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可立案调解”,不够明确合理。立案调解程序适用的民商事案件的类型和不适用的类型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在立案调解的主体上局限于专门的法官,忽略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于有利于促成调解成功的作用。
第三,立案调解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于立案成功调解的案件只是按照通常的调撤案件收取费用,缺少通过减免诉讼费来鼓励当事人通过立案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的收费机制。同时,仅将立案调解工作列入对调解法官的绩效考核,缺少科学合理的审判工作考评机制。
2、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因素影响立案调解工作的开展
一是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文化水平低,缺乏诉讼风险意识,对立案调解一知半解,半信半疑,对其作法律、法理解释和说服工作困难。
二是有的当事人缺少理性解决纠纷的思维,在诉讼中赌气较真、认死理,拒不让步,不接受调解,只接受判决。
三是部分诉讼代理人出于自己利益考虑,推托、阻碍法院立案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是当事人和代理人恶意调解,把法院的立案调解程序作为缓兵之计,拖延诉讼时间,实际上却不打算履行或消极履行,导致部分立案调解案件执行难,使部分当事人不信任法院的立案调解,不愿通过立案调解程序来化解纠纷。
二、加强和改进立案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对立案调解明确定位,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案调解制度
1、应明确限定立案调解的适用范围。立案调解的案件范围总体来说应该限定在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对于具有敏感性、疑难复杂性、在短时间内法官不能容易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案件不宜在立案阶段调解。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对上述类型案件应当排除在立案调解范围之外。
2、增加立案调解程序中对当事人的制约规定。既然将立案调解制度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诉讼程序,则应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保障其有效地运行。美国的和解制度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最后判决结果与被告提出的和解方法一致或低于和解方案,那么原告将必须对被告提出的和解方案后参加诉讼所导致的所有费用承担责任。
3、建立合理的立案调解的收费激励制度。目前尚无立案调解案件的收费规定。对此我们认为,根据司法为民宗旨和互惠原则,应当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收取一定的立案调解费用,具体标准可参照诉讼费的计算标准实行一定幅度的减收或免收,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实行立案调解制度的各个法院可以在该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更加详细的收费标准。
(二)丰富立案调解手段,创新立案调解艺术,提高立案调解成功率
1、在法官业务培训中对法官进行立案调解方面的培训。一方面总结法院立案调解实践经验,实现从立案调解实务至理论的升华;另一方面通过让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向青年法官讲解调解技巧、传授调解经验,以老带新、帮传带的方式方法,实现老中青相结合,发挥老法官调解经验丰富、青年法官干劲十足的各自优势来协力做好调解工作。
2、积极争取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立案调解工作的配合与支持。可以通过在法官、律师以及司法相关部门人员之间组织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加强法院与律师界及其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争取他们对通过立案调解的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作用和意义形成共识。在立案调解的过程中,对有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通过引导代理人主动配合法院调解工作的方式,协力促进案件的立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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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工法字[2000] 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管理,现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2000年09月14日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生产管理,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根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民爆器材生产实行准人制度。从事民爆器材生产的企业必须具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凭照)。
第三条 企业申领生产企业凭照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企业申领生产企业凭照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申请表》(一式三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
(三)工厂(或生产线)竣工验收资料;
(四)地形测量四邻距离图;
(五)工厂厂区平面布置图(分别按产品绘制);
(六)工艺流程图;
(七)安全设施图(如消防、避雷、防洪等平面布置);
(八)危险工房建筑平面及设备布置图。
第五条 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企业申请报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申请表》以及工厂(或生产线)竣工验收资料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由国防科工委审核颁发生产企业凭照。
第六条 企业提供的地形测量四邻距离图、工厂厂区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安全设施图、危险工房建筑平面及设备布置图等,由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经国防科工委审批盖章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申请表》,由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各保存一份。
生产企业凭照副本由所在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七条 企业改建、扩建、移地建设及其它需要变更企业凭照内容的,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生产企业凭照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涂改、伪造、冒用、转让、租借。
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吊销生产企业凭照:
(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
(二)存在严重不安全隐患,产品质量低劣,虽经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三)矿山自产自用的民爆器材厂点,矿山资源枯竭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不宜恢复生产的。
第十条 生产企业凭照吊销后即行失效,由企业所在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后的凭照收回,并送交国防科工委。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申请表》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0年6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为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外国记者和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医药管理局接待的国外代表团随行记者、专业记者,来华采访局组织的国际会议、多边活动,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外国记者,由局外事司办理审核、报批、邀请事宜。
三、驻京外国常驻记者采访国家医药管理局领导人或各单位(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应通过局外事司提出申请,并经外事司及政策法规司审核同意。
其他部门接待的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来本局有关单位采访事宜,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来访的新闻记者应由接待单位或局外事司专人陪同负责接待,并做好采访记录。
五、本局各单位在接受采访前,要查验采访者证件,外国常驻记者凭外交部新闻司发的“外国记者证”,短期采访记者凭接待单位或外事部门的通知方可进行采访。
六、本局各单位接受外国记者采访,对其合理采访要求,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尽量予以满足,对其不合理要求,应要婉言谢绝。反对只顾经济利益而不顾政治影响的倾向。
七、本局任何单位和公职人员不得接受外国记者的国际长途电话采访。除局授权单位的指定人员外,也不接受在华记者的电话采访。
八、本局各接待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切实防止外国记者或其他外国人进行非法采访活动。要及时制止非法采访活动,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公安、外事部门。
九、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的外国记者,要及时妥善处理。如系外国常驻记者,报请外交部新闻司处理,如系外国短期采访记者由接待单位商外事部门,视情节处以警告,停止其业务或活动,或报请公安部门处理。
十、为维护社会安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尊严,各单位要互相协作,密切配合,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法规,及时与局外事司通报情况。
十一、港澳台记者不同于外国记者,但也按本办法精神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