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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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府〔2006〕72号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工作站,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县委批准,现予印发施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
实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加大工程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工程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交通部2004年14号令《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程立项
第三条 镇、工作站、华侨农场要提前一年把所辖区域内拟建公路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后向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四条 县通畅办根据申报情况,派员进行实地考察,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概算,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排序并把项目录入到“通畅”项目库。
第五条 通畅办会同县发改局根据省交通厅的年度建设计划,按“项目库”顺序编制我县的建设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呈报省交通厅安排立项。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意安全”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施工图设计实行设计任务委托书制度,重要县道公路及通村公路中的桥梁工程施工图设计由“海南省公路勘察设计院”设计。其他乡村公路设计可由县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设计后报“海南省公路勘察设计院”审查。
第八条 工程预决算按规定由省交通厅处理。
第四章 工程发包
第九条 根据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要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
第十条 推行合理低价中标。要依法组织评标活动,重要的县道或农村公路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以上的,评标专家要从省交通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农村公路项目评标工作可由交通局或县招标办组织有经验的公路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评标。评标结果要在《澄迈要务报》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通过竞标,及时向中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中标单位必须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规定凭施工图设计图纸等材料,按时向县交通局申请施工许可,取得工程许可后方可进场施工。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施工现场要有严格的安全设施,由施工单位负总责,严格把好建筑材料关、施工工序关、施工工艺关和交工验收关,确保工程合格率达100%。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隐蔽工程必须由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 工程出现重大变更,需报省交通厅会商省发改厅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全方位监理,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组织施工,杜绝偷工减料行为。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在每月23日将本月的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及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等报省交通厅、县“通畅工程”指挥部。
第十八条 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支付除保留金后的工程合同款。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上级下拨项目专项资金和社会筹措的地方配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工程建设和管理,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支付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必须凭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合格以上的工程量清单才能拨付工程款。
第七条 材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依照相关规定收集、整理与工程相关的文件、合同、图纸等材料,建立健全该项目档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将相关材料整理编制归档。
第八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按照合同文件要求施工造成损失,按合同约定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并责成施工单位整改,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忽视安全工作,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查清责任,依法进行补偿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单位拒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并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提出整改办法,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其义务,当发现有工程缺陷时,应当及时修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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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政发〔20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绍兴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直属行政机关;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
  (三)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首长作为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第六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当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办理,但依法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上级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行政首长认为需要本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起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起;10起以上的,不得少于3起。
  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办理,但依法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该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达2起以上后,可由该单位行政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第七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可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
  第八条 应当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向其主管部门)说明情况,由该单位的行政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第九条 对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行政首长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履行举证、答辩等法定义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同级人民政府无法制机构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举证、答辩、应诉而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文书的;
  (四)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以及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以及司法建议书复印一份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同级人民政府无法制机构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本市其他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限的组织或单位在绍兴市域范围内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活动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2]3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它体现了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对规范建设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利,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工作,部决定在全国建设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都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领会《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要把《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列入“四五”普法规划,积极做好《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安全生产法》,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员的宣传学习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有关执法人员要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主要内容。

  各地区要积极组织企业,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活动,如举办专题讲座、巡讲班、知识竞赛等,施工现场要张贴宣传标语、挂图,把宣传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班组和每个岗位,创造出良好的全员学习氛围。要通过宣传学习普及《安全生产法》,使广大企业干部职工认识到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各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以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2]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活动的通知
安监管政法字[200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司法厅(局)、普法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年6月29日通过,江泽民主席同日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安全生产法》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思想,充分反映了党和政府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社会主义本质,高度概括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具体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权利和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利于制裁各种生产安全违法行为。

  因此,必须从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搞好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了解《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当作一项政治任务和“四五”普法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采取各种措施,利用一切宣传手段,掀起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的热潮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黑板报、宣传栏、网络等宣传媒体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电视台要开播宣传《安全生产法》的公益广告;报刊要制定具有自己特色的宣传计划;刊登《安全生产法》全文,发表社论、评论员文章、述评和开辟专栏或者讲座等,杂志可同时利用封面、封底进行宣传;网络要利用信息传递快、覆盖面广的特点,登载《安全生产法》全文,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情况。要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态势,使全社会都知道、了解《安全生产法》,使《安全生产法》深入人心,家喻尸晓。

  要结合实际,运用生动的事例、案例,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宣传工作既要做到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又要做到深入持久、汪重实效。

  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安全生产法》,并组织好本单位全体人员的学习。要逐条逐字地学习《安全生产法》,深刻领会《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和立法宗旨,熟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主要内容,掌握《安全生产法》的精神实质。

  为配合《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安全生产法》立法的领导、专家、起草、审查工作人员共同编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读本》和制作了大型音像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专题讲座》。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行政和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征订工作,《读本》要发放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行政和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长以上人员,《专题讲座》要发放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行政和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和每个生产经营单位。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出统一部署。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的规划和工作计划,具体安排落实好本地区、本部门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各项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列入“四五”普法规划,切实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安排;近期要集中力量,抓好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普及,同时与有关部门一道,努力搞好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宣传教育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