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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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建质[2005]22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



目  录

  1 概论

    1.1《指南》编制的主要目的与依据

    1.2斜坡安全管理体系

  2 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的岩土工程控制

    2.1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的划分

    2.2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的限制规定

    2.3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工程建设申报程序及申报内容

  3 有斜坡的调查评估与安全管理

    3.1已有斜坡的调查

    3.2已有斜坡工程的勘察

    3.3已有斜坡的稳定性评价

    3.4斜坡治理计划

    3.5危险斜坡的安全管理

  4 新建斜坡工程的管理

    4.1新建斜坡工程的勘察

    4.2新建斜坡工程的设计

    4.3斜坡工程施工的技术要求与安全管理

  5 斜坡的安全维护

    5.1斜坡安全维护的要求

    5.2斜坡的安全检查

    5.3斜坡的维修加固

    5.4斜坡安全维护的监督

    5.5斜坡范围内市政设施及工程施工的管理

  6 斜坡的应急抢险

    6.1应急抢险指挥体系

    6.2紧急事故的处置程序

    6.3应急预案的制定

  附 录:

    1、《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的主要内容

    2、《斜坡检查记录表》

    3、斜坡维修工程的内容与方法

  1 概论

  1.1《指南》编制的主要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建设安全的有效管理,及时防范与缓减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对公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与影响,编写《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主要依据下列法规和参考相关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国城镇地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特点所制定的斜坡安全管理的指引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7、《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2斜坡安全管理体系

  1.2.1斜坡安全管理的对象

  本《指南》所指斜坡是山地坡状倾斜地形的总称,位置介于山顶与山麓之间。斜坡的形态多样,形成原因各有不同,通常表现出受岩性、构造活动及外去和地质作用的控制,也反映整修山地的深化历史和新构造活动的性质。在工程活动中,人为开挖或填筑形成的边坡、高切坡也是斜坡的一种类型,都将其归属在斜坡之中。因此,在斜坡上所进行的工程活动,以及可能受斜坡上所发生的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威胁的地区都是本《指南》所指的安全管理对象。

  1.2.2斜坡安全管理系统的组成

  斜坡安全管理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技术措施主要通过区域性的研究,明确滑坡、崩塌产生的机理及必要条件,有针对性的提出防治规划措施,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建立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评估系统等。管理措施主要由主管部门制定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制度,如土地利用的规划审批、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施工监督、质量验收、安全维护、应急抢险等相关规定,建立预报预警系统,制定减灾防灾预案,提供紧急服务.以及根据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评估结果制定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等。

  斜坡安全管理系统将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斜坡安全管理机构依据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带度,利用成熟的技术手段,在城市土地规划阶段就开始对滑坡崩塌地质灾害进行管理与控制,并对其后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等每一步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与气象、新闽媒体、公安、急救、交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建三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提供灾害紧急救助服务,窀及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等。因此斜坡安全管理系统应佳括斜坡安全管理机构、斜坡安全评估系统、斜坡安全监管系统、滑坡及崩塌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公众教育系统和斜坡管理信息系统等。

  1.2.3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能

  1、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常给山区的城镇、交通、水利水电、能源、工矿等基本建设造成极大的危害,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我国滑坡、崩塌遍布在约占国土面积2/3的山区,是世界上少数几个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极为严重的国家之一。随着地区城市化的发展与兴起,很多地方在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了大量的工程建设,人类对环境的干预和破坏不断加剧,各种潜在的地质灾害不仅应运而生,而且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维持增加的趋势。量大面广的滑坡、崩塌地质灾害若不加防范,一旦在人口密集的城镇地区发生,很易引起强烈的社会影响与震荡。因此,在及早制定和不断完善城市规划的同时制定城市防灾规划,是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中一项不应忽视的城市建设基础工作。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是城市防灾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政府行为,必须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受现有管理体系制约,目前我国的斜坡管理分属在各有关行业主管行政部门,无统筹管理的机构,造成各地普遍存在重救灾、轻预防,防灾工作被动滞后的现象,灾害年年救,灾害年年有,长期以来一直得不到有效控制。

  搞好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涉及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及城市建设管理等主管部门的密切协调与合作,同时还须有大量岩土工程技术与科学管理的支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在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应成立由当地政府直接管辖的专门的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对斜坡安全进行严格的控制与监管。各地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斜坡安全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运作模式。

  2、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能

  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包括:

  1)制订细致、可行的斜坡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2)对本地区各类斜坡进行登录造册,组织专业单位或专家对本地区斜坡进行综合评估;设定“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范围;制定本地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3)协同有关部门确定负责在斜坡交付使用后进行斜坡安全维护的责任人,即斜坡责任人;

  4)参与本地区各类工程建设的城市用地规划、选址及生态建设区划,为斜坡地区工程建设提供岩土工程建议与基础性资料;

  5)负责组织审查核定“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所有斜坡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开挖或筑填工程、支护工程、场地平整工程、排水工程等)、岩土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及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6)制定和推行斜坡安全、斜坡维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斜坡地区工程建设的安全与质量水平;

  7)发布已滑动和危险性斜坡名录,制定需要治理斜坡的(年度)序次计划,检查、督促斜坡的安全维护、治理工作;

  8)负责组织和建立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的公众教育系统与活动;

  9)为政府部门提供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咨询与紧急服务,会同气象、国土资源及建设主管部门协商发布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预警警报;负责组织对危险斜坡的紧急维修工程;

  10)逐步建立并管理本地区斜坡管理信息系统;

  11)组织有关斜坡安全的新理论及新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1.2.4斜坡安全管理目标

  通过斜坡安全管理系统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利用科学的评估分析方法以及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及预警机制,最大程度的降低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风险,缓减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对城镇和人类生命财产的威胁与损失,从根本上达到防灾减灾目的。

  2 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的岩土工程控制

  2.1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的划分

  土地是各种建设工程的载体,从工程利用与开发的角度而言,土地既是资源,又可能是制约。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的斜坡地区就属于环境质量差和环境敏感易损有制约影响的地区,当土地利用超过其自身能承受的强度时,就必然会导致环境能与土地利用失衡而诱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因此,通过城镇.地利用规划,以及严格的岩土工程控制,科学地控制和合理利,土地资源,是保障斜坡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的根本措施。

  所谓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就是存在较高滑坡、崩塌地,灾害风险的区域或地段,在此区域或地段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岩土工程措施,以消除或减轻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风险。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对在此区域或地段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行规管。

  1、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划分的目的和必要性

  控制新发展区的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风险,最有效的方法;实行规划控制,避免在高危险地区进行建设。即使在无法避免《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规划方案的调整,使重要建筑物避开高危区。在规划阶段就要充分考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风险,包天然斜坡的风险和因建设增加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措施来降低要消除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风险。实践证明如在建设后再考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风险,其治理费用将更大,且效果不显著,因此斜坡安全管理机构一项重要职责是向土地规划部门提供资毕和意见,使规划部门在土地规划阶段,就对规划发展用地进行货选和控制,从根本上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土士规划与利用,提高斜坡地区的建设安全,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划定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一方面对土地的规划利用提供宏观的指导,一方面有针对性的对工程建设进行减灾防灾控制,真正做到预防为主,降低风险,减少工程建设费用。

  2、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划分的原则

  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划分,应在对斜坡危险程度评估和危险性分区的基础上进行,并根据当地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对于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发生频繁,规模较大,治理难度很大,治理费用很高的危险斜坡地区,原则上应划为建设用地禁止区;灾害规模不大,治理较易的地区应划为建设用地限制区;无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地区及稳定斜坡地区原则上应划为建设用地非限制区。建设用地禁止区与建设用地限制区统称为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在建设用地非限制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遵循现有的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无需进行岩土工程控制。

  2.2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的限制规定

  在建设用地限制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按照现行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勘察,对可能发生的滑坡、崩塌地质灾害进行评价,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建议。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应作为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得到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的审查批准。斜坡安全管理机构有权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管,并参与关键工序及工程的最终验收。

  在建设用地禁止区内,原则上禁止进行各类工程建设与开发。如确有特殊理由需要进行工程建设或开发的,必须首先由具有甲级资质的专业单位和注册工程师,对拟用场地提出专门可行性技术报告,包括专门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勘察报告,以及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风险评估,并应进行两个以上(包括至少一个禁止区外)的可用场地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对比分析。所有专门可行性技术报告应由岩土工程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提交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审批,凡经审查认为不适宜进行的建设项目,斜坡安全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否决。

  随着资料的不断更新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将不定期对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的范围及管理细则进行修正,并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任何个人、企业、团体违反管理规定,对公众利益和社会环境造成损害者,都应被禁止和受到相应法规的处罚。

  2.3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工程建设申报程序及申报内容

  在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的工程建设申报程序与一般工程建设申报程序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在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项目前期应对滑坡、崩塌地质灾害进行专门的勘察、评估和申报,政府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批时应征求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的意见,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作为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其中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必须得到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的审查批准。

  3 已有斜坡的调查评估与安全管理

  所谓已有斜坡,是指天然斜坡和斜坡安全管理机构成立前已经存在的人工斜坡。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我国极少有城市对其管辖区域内影响工程建设及公众安全的斜坡进行过系统的调查及拥有较齐全的资料,已有斜坡是否安全,风险程度如何等底数不清。而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及经济损失的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很多发生在已建成的斜坡上。其主要原因有斜坡建造的安全度不足、斜坡年久失修、后期的人为因素改变了斜坡周围的环境等等。对已有斜坡没有系统的跟踪管理,缺乏斜坡使用期间有效的检查、维修和管理是斜坡建成后发生破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及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要对已有斜坡进行有效的管理,最基本的是掌握每一个斜坡的详细资料,因此,已有斜坡的调查与稳定性评估是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

  3.1已有斜坡的调查

  已有斜坡的调查应按照由面到点的顺序进行,即先根据最新的地形图、航空影像、卫星影像、地质图等资料进行斜坡识别。结合当地的已有勘察成果和工程经验,确定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质灾害且灾害发生后对公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斜坡,对其进行登记造册,而后逐一进行现场调查,并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或勘察,以获取必要的地质资料和周围环境(如市政管线、建筑物等情况)资料。对已有人工斜坡除收集斜坡的地理位置、大小、形状、照片、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围环境等资料外,还应收集斜坡的设计图纸、建造年代、竣工资料、检查维修记录等资料,并应进行必要的现场校核。对于资料收集不全或没有基础资料的人工斜坡,应进行必要的勘察。

  根据调查收集的资料及勘察资料,为每一个斜坡建立档案,逐步建立斜坡管理信息系统。

  3.2已有斜坡工程的勘察

  对于没有基础资料或基础资料不全,无法进行斜坡稳定性评价的已有斜坡,应进行勘察工作。除斜坡体的勘察工作与新建斜坡工程的勘察一样外,还应重点查明已有斜坡工程支挡结构的结构型式、基础埋深、几何尺寸、斜坡护面及排水系统情况、支挡系统的损坏情况等,全面掌握支挡系统的结构构造和当前工作状态。综合斜坡体与支挡系统的勘察成果,对已有斜坡进行稳定性评价,需要时提出采取必要措施的建议。

  对已有斜坡支挡系统的勘察,可采用井探、坑探、槽探、物探、钻探取芯等手段。勘察时应尽量减小对已有斜坡坡体及支挡系统的扰动和破坏。探井、探坑、探槽等在勘探后应及时封填密实;对支挡结构钻探取芯后应及时回填钻孔,并采取适当措施,使支挡结构不因钻探取芯而降低强度和安全度;勘察工作中破坏的护面及排水系统应及时修复。

  3.3已有斜坡的稳定性评价

  应由符合资格的岩土工程师根据资料对已有斜坡进行稳定性评价,提出评价报告。稳定性评价可采用定性及定量两种方式。除高度不大,规模小,破坏后果轻微的斜坡可只采用定性评价外,对一般斜坡均应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定性评价的主要方法有经验法、工程地质类比法、统计法等;定量评价一般采用极限平衡法,有经验的地区可采用数值法、概率分析方法等。

  进行定量计算时,首先应根据斜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体结构特征等确定斜坡可能破坏的边界及破坏模式,然后根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参数指标及计算方法。对于土质斜坡和规模较大的碎裂结构岩质斜坡可采用圆弧滑动面法计算;对可能产生平面滑动的斜坡可采用平面滑动面法计算;对可能产生折线滑动的斜坡可采用折线滑动面法计算;对结构复杂的岩质斜坡可采用赤平极射投影法和实体比例投影法分析计算,也可采用数值计算法计算。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还应考虑地震影响和地下水孔隙水压力、渗透压力的影响。

  人工斜坡的稳定性验算,其稳定安全系数应根据斜坡的重要性(包括斜坡高度、破坏后果等)、破坏方式及所采用的计算方法,根据现行有关规范确定。

  3.4斜坡治理计划

  根据已有斜坡稳定性评价结果,结合危险斜坡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社会及公众承受风险的能力,对已有斜坡进行风险评估。所谓风险可以理解为发生不幸事件的或然率与最终导致某种严重后果的或然率两者的乘积。按照风险的高低,将危险斜坡进行排序,综合考虑政府及社会的经济承受能力、斜坡加固工程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程度、有资质单位的工程承担能力等因素,合理制订危险斜坡的治理计划。

  3.5危险斜坡的安全管理

  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应制订详细的行政管理措施来规范和管理危险斜坡的安全,其主要手段是依据规定的程序向危险斜坡责任人发出“危险斜坡整治令”,限令危险斜坡的斜坡责任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进行斜坡的勘察和所需的加固工程。在斜坡责任人不遵从命令或不能寻获以及紧急情况下,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可无需再行通知斜坡责任人,组织安排命令所指明的或必须的所有工程或勘察工作,并组织实施必须的加固工程。斜坡安全管理机构有权向有关斜坡责任人追讨上述斜坡安全管理机构代为进行或组织进行的工程费用。

  斜坡安全管理机构一般在下列情况发出“危险斜坡整治令”:

  第一,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危险斜坡的治理计划后,根据计划安排向危险斜坡的斜坡责任人发出“危险斜坡整治令”,要求危险斜坡的斜坡责任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进行斜坡的勘察、设计和所需的加固工程。

  第二,斜坡定期检查发现需要维修加固时,斜坡安全管理机构会向斜坡责任人发出“危险斜坡整治令”,要求其在限定的期限内予以维修加固。

  第三,在紧急情况下,如发现有明显滑坡、崩塌迹象时,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及时向斜坡责任人发出“危险斜坡整治令”,要求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固。

  为了防患于未然,“危险斜坡整治令"不一定都是针对危险斜坡发出的,如果斜坡在护面及排水系统有严重缺陷或边坡荷载增加,不及时修复可能变得危险时,斜坡安全管理机构亦可发出“危险斜坡整治令”。各地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出“危险斜坡整治令”的准则及具体的行政管理措施。

  4 新建斜坡工程的管理

  4.1新建斜坡工程的勘察

  4.1.1勘察内容

  进行斜坡岩土工程勘察前应先进行资料收集、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负责勘察工作的工程师在充分研究已有资料及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拟定工程地质测绘及勘察工作方案。

  资料的收集包括水文、气象、地震和人类活动资料,以及场地平面图、地形图、地质图、航空影像、卫星影像、场地及其周围已有的勘察资料等。

  调查的范围应涵盖斜坡可能的破坏边界及斜坡破坏可能影响的区域。调查的内容应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泉和湿地的分布、树木的异态、工程设施的变形、当地.治理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经验、周围的建筑物及市政设施等情况。

  工程地质测绘应查明斜坡的形态、坡角、结构面产状和性质等。斜坡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应根据斜坡及周围环境确定,综合考虑斜坡高度、岩土特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特征以及斜坡风险高低等因素,并应符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等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勘察工作结束后,探井、探坑、探槽等应及时封填密实,根据需要选取部分钻孔埋设地下水和斜坡变形监测设备,其余钻孔应及时封堵,以减小勘察工作对斜坡稳定性的影响。

  4.1.2勘察技术要点

  勘察工作常用的方法有钻探、坑探、井探、槽探及物探等等。

  1、坑探、井探、槽探技术要点

  坑探、井探、槽探一般适用于了解构造线、破碎带宽度、不同地层岩性的分界线、岩脉宽度及其延伸方向等。探槽的挖掘深度较浅,一般在覆盖层小于3米时使用,其长度根据所需了解的地质条件和需要决定,宽度和深度则根据覆盖层的性质、厚度和施工安全决定。土质较软易塌时,挖掘宽度需适当加大,甚至侧壁需挖成斜坡形;当覆盖层较薄,土质密实时,宽度亦可相应减小至便于工作时止。

  探井、探坑能直接观察地质情况,详细描述岩性和分层,利用探井能取出接近实际的原状结构的土试样、。因此,‘在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常采用。但探井存在着速度慢、劳动强度大和不太安全等缺点。探井平面面积不宜太大,以便于操作和取样即可。当岩性较松软、井壁易坍塌时需采取支护措施。

  2、钻探技术要点

  钻探是了解斜坡地层结构与空间分布,查找坡体失稳原因,查找滑动面(带),进行稳定分析的重要手段。钻探有人工钻探和机械钻探。人工钻探适用于了解浅部土层,有小口径麻花钻钻探、小口径勺形钻钻探和洛阳铲钻探;机械钻探根据破碎岩土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回转钻探、冲击钻探、振动钻探和冲洗钻探。钻探的方法应根据具体的地形、地质、环境条件及技术要求确定,并应符合《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等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3、取样技术要点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根据土试样受扰动的程度,将土试样质量分为四个等级,同时给出了获取不同质量等级土试样的取样工具和取样方法。斜坡勘察工作中,应根据地层的性质及其需要测定的特性指标,确定所需土试样的等级及适宜的取样方法。土试样的保存及运输等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岩石试样的采取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并应符合《原状土取样标准》(JGJ89)等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4、地球物理勘探技术要点

  地球物理勘探方法很多,是一种低耗高效的勘探技术。电法勘探、地震勘探、面波勘探及多波映像技术等已广泛用于斜坡、地下工程、地基工程中疑难岩土工程勘探。现代物探技术的发展,勘探精度不断提高,服务面日益扩宽,传统的推断性方法,已开始向定性与半定量化发展。在斜坡地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可用于:

  1)探查斜坡地区的地基持力层、赋存的较弱易滑夹层(滑动面)与破碎带;

  2)通过实测的波速参数,反演计算斜坡设计所需的岩土各种物理力学参数;

  3)斜坡加固效果检测;

  4)对斜坡与路面质量进行无损检测;

  5)探测斜坡地区地下水及验算饱和砂土层液化的临界波速值,进行地震液化判别;

  6)评价斜坡与挡土墙的稳定性。

  在制定勘探方案及判释试验结果时,需要有经验的物探专业人员负责。地球物理勘探成果判释时,应考虑其多解性,区分有用信息与干扰信号,需要时应采用多种方法探测,进行综合判释,并利用已知物探参数和钻孔资料验证。

  5、室内试验技术要点

  室内试验是利用勘探采取的岩土试样,获取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的工作。为保证试验的准确性和可比较性,需要有严谨规范的试验标准及操作规程和制度,试验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负责勘察工作的工程师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试验方法及试验条件,以达到尽量模拟岩土体实际受力状态,使试验结果更符合实际情况。

  4.1.3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监管

  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合当地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管。勘察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勘察工艺手段、设备及从业人员的素质等多种因素。因此勘察质量监管就要从这些因素控制入手。

  1、从业人员的要求

  从业人员的素质是影响勘察质量的关键因素。勘察工作的负责人及物探、室内试验、钻探、现场编录等专项负责人,必须由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担任,且应持证上岗。所有其他从业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做到队伍专业化。

  2、设备性能要求

  勘察工作中所用的设备应能满足勘察工作的要求,原位测试及取样设备必须完好无损;钻杆及套管应配套齐全;各种量测工具齐全且准确;室内试验及物探设备必须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且应按规定定期校准,应逐步推行物探及试验室的质量认证制度,以保证物探及试验工作的质量。

  3、勘探工艺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勘探工艺方法或标准,不仅能保证勘探质量,还能加快勘探工作进度。另外积极研究开发新的勘探工艺、勘探手段是提高勘探质量与效率的前提条件。

  4、勘察成果要求

  勘察成果以勘察报告的形式提交,勘察报告应给出斜坡工程设计、治理所需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体特征及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气象及水文条件、斜坡可能的破坏范围边界、破坏模式等,对斜坡进行稳定性和危害性评价,并对斜坡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提出合理的建议。

  5、勘察报告的审查

  勘察报告使用前必须提交斜坡安全管理机构指定的审查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各地审查机构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以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制订当地的审查要点和审查标准。

  4.2新建斜坡工程设计

  4.2.1斜坡工程设计的内容与安全标准

  1、斜坡工程设计的内容

  对于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岩土工程设计,其内容应包括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形成和发生的机理及潜在危险性的分析与评价,斜坡或危岩体的稳定性分析,危险斜坡或危岩体的加固方案选择,加固体系的稳定性分析,排水系统设计以及相应的设计图纸,另外在斜坡工程竣工时还应编制和提交《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

  2、斜坡工程设计的安全标准

  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等工程设计标准应与被保护对象——主体工程设计标准一致。要求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等工程的设计使用寿命应不低于主体工程的设计使用寿命,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等工程设计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2.2斜坡工程设计要点

  1、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形成及发生机理分析

  根据勘察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建设场地的环境地质、气象、水文等资料,结合现场考察的情况,对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形成和发生机理、潜在危害性、危险斜坡特征及危险性进行分析,确定影响斜坡或危岩体稳定的主要因素。对斜坡或危岩体的可能破坏形式及其稳定性状态做出定性判断,确定其破坏的边界范围及破坏的地质模型。

  2、斜坡或危岩体的稳定性分析

  在设计中稳定性分析方法应根据斜坡类型及可能的破坏形式进行选择,所选用的方法应能模拟这种破坏形式。

  对于土质斜坡和较大规模的破碎结构岩质斜坡宜采用圆弧滑动法进行分析计算;对于可能产生平面滑动的斜坡宜采用平面滑动法进行分析计算;对于可能产生折线滑动的斜坡宜采用折线滑动法进行分析计算;对于结构复杂的岩质斜坡,可配合采用赤平极射投影法和实体比例投影法进行分析计算;当斜坡破坏机制复杂时,宜结合数值分析法进行分析计算。

  3、危险斜坡或危岩体的加固方案选择

  危险斜坡或危岩体的加固方案应根据现场条件、工程需要以及工程造价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目前常用的方法有放坡、挡土墙、锚喷、抗滑桩、加筋土以及多种支护措施的组合,如锚杆挡土墙、抗滑桩加锚杆形成的桩锚支护体系等等。在条件允许时宜优先考虑放坡方案,使斜坡尽量处于自然稳定状态。对于填土坡可采用挡土墙、加筋土等支护方案,也可采用锚喷支护方案。对于削土坡及滑坡治理则可采用抗滑桩、锚喷及桩锚支护等方案。

  对于一些开挖后未出现整体变形的岩质斜坡,可以采用破裂面(带)灌浆改善岩体的整体稳定状态,防止地表水的入渗,减少岩体风化,增加其稳定性。

  4、加固体系的稳定性分析

  对加固体系除进行受力和结构内力验算外,还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包括整体滑动、水平滑移、倾覆及承载力验算等。验算时应注意合理考虑施工荷载和斜坡使用过程中的附加荷载,如坡顶的道路、建筑物、堆料以及施工机械等荷载。

  5、排水系统设计

  水在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形成和发生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多数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都发生在暴雨季节,因此排水系统的设计是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不可或缺的内容。.排水系统包括地表排水系统和地下排水系统,地表排水工程措施应首先针对地表水,将地表水拦截在坡体之外,或将危险斜坡坡体上的地表水快速排出,减少地表水入渗。地表排水系统应能满足在最大降雨强度下地表水的排泄需要。地表排水系统的设计应考虑汇水面积、最大降雨强度、地面坡度、植被情况、斜坡地层特征等因素,原则上应以最直接的导向将地表径流导离斜坡区域,从造价和维护方面考虑,设计中应尽量减少地面排水渠的数量及长度。在斜坡的外围应设置地表截水沟,以阻止或减少斜坡范围外的地表水进入坡体。在坡体范围内应设置坡面排水沟,排水沟多呈树枝状布设,主沟与次沟相结合。支护结构前、分级平台和斜坡坡角处应设置排水沟。

  地下排水系统应能保证使地下水位不超过设计验算所取用的地下水位标准。根据斜坡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条件,可选择排水盲沟、大口管井、水平排水管、排水截槽等,支护结构上应设泄水孔,泄水孔应优先设置于裂隙发育渗水严重的部位或含水层的位置。

  6、《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

  设计者根据设计计算所采用的假设条件、施工情况、.现场环境等编写《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说明斜坡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对斜坡的使用与维护提出要求。《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的主要内容参见附录1。

  4.2.3斜坡工程设计质量监管

  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质量的优劣,主要取决于设计单位的技术管理水平和设计人员的素质、经验等因素。因此斜坡工程设计质量监管就要从这些因素控制入手。

  1、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设计人员的素质、经验是影响设计质量的最关键因素。设计工作的负责人必须由符合资格的岩土工程师担任,且应持证上岗。

  2、对设计单位的要求

  设计单位的技术管理水平对设计质量同样至关重要,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3、对设计成果的要求

  斜坡安全管理机构除对斜坡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和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外,还应根据斜坡工程的重要性,组织相应的部门或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斜坡工程的施工。

  4.3斜坡工程施工的技术要求与安全管理

  4.3.1施工技术要求

  由于斜坡工程的专业性强、施工技术要求高,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现场的环境条件以及当地的气候条件、地形特征、地质条件等,确定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工序与施工顺序,制定合理可行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材料质量的控制与检验、工序的控制与检验等,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变形监测,对重要的工程实行信息化施工;鉴于岩土工程的复杂性和地质条件的变异性及不确定性,开工前除进行常规的技术交底外,在整个岩土工程施工期间,设计单位应派驻现场代表,发现现场情况与假设的设计计算条件有较大差异时,应及时调整设计方案。

  排水工程是提高斜坡稳定性的重要措施之一。排水工程施工不宜在雨季进行。如果无法避免,开挖应从排水设施的最低点向最高点进行,且分段施工。每完成一段,在其临近部分开挖之前,就应进行衬砌,防止雨水侵蚀和沟渠底部渗水。开挖出来的弃土,应运送到不影响排水设施的地方。

  支挡工程类型繁多,按其功用和结构特征,支挡工程措施可分为挡土墙、抗滑桩、预应力锚杆(索)、加筋土等类型。施工方案应根据不同的支护措施及施工时斜坡的稳定状态科学合理地制定,为减小施工对斜坡稳定的影响,一般宜采用分段施工或间隔施工的措施。

  4.3.2施工质量监管

  斜坡工程的施工质量与安全的可靠性,主要取决于施工单位的技术保障能力、施工设备与工艺的先进性、施工人员的素质及工程经验、施工过程的控制与监管、检验与验收、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配合等因素。

  1、斜坡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与施工资质,并应建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2、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岩土工程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岩土工程施工经验。

  3、施工单位于开工前必须进行细致的施工准备,根据设计要求和现场条件,确定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工序与施工顺序,完成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报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审批。

  4、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重要或复杂斜坡工程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论证,并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关键工序及工程竣工的检验与验收工作。

  4.3.3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斜坡防治工程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它涉及到岩土工程、地质、防灾等相关专业,而且斜坡的变形破坏也涉及到自然的、人为的多种因素。斜坡防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岩土工程、地质、防灾及监理等相关部门专家对斜坡防治工程进行验收,并针对斜坡的施工情况,提出斜坡使用中的建议。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合验收工作。

  斜坡工程竣工时,设计单位应提交《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给斜坡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同时提供一份报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备案。

  斜坡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所有资料除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规定送交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外,斜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亦应妥善保管斜坡档案资料。

  在斜坡正式投入使用后,斜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定期巡视、维护,并将每次巡视维护的情况记录在案。当斜坡出现变形、坡体开裂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造成生命和财产的损失。

  5 斜坡的安全维护

  5.1斜坡安全维护的要求

  定期检查和妥善维修斜坡,可以保障斜坡表面排水系统和斜坡护面等设施状况良好,维持斜坡的稳定性,降低发生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机会,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有力措施。坚持对斜坡进行良好的维护,能有效地减少斜坡因安全状况恶化而须进行加固治理的工程费用。

  斜坡安全维护包括斜坡的检查、维修和加固,涉及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斜坡责任人、相关技术单位和公众,是一个社会性的工作,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作好。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确定斜坡安全维护的责任人,即斜坡责任人。

  岩土工程设计人员在移交岩土工程开发、治理项目设计资料时,应提供《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

  斜坡责任人有责任和义务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斜坡及支护结构进行妥善维护,应明确专人负责实施检查、维修及必要的加固工程,应按《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的要求和时限对斜坡进行检查,并填写《斜坡检查记录表》 (参见附录2)。发现斜坡护面、排水系统有损坏、堵塞等情况应及时维修。发现斜坡及周围出现不安全迹象或存在威胁斜坡安全的不利因素时,应咨询专家意见,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或进一步的详勘、治理等必要行动,并向斜坡安全管理机构报案。

  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应督促斜坡责任人对斜坡进行维护,并通过公众教育系统向斜坡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提供斜坡维修的技术及程序方面的咨询,对斜坡的加固工程进行监管。

  社会公众应自觉爱护斜坡,不随意在斜坡上挖方和堆填,不破坏斜坡上的设施,对维护不善的斜坡或发现斜坡有异常情况时,有义务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5.2斜坡的安全检查

  斜坡的安全检查分常规检查和专业检查两类,常规检查每年宜两次,分别在当地的雨季前后进行,或根据当地情况由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确定时限,检查人员应具备滑坡、崩塌和斜坡维护的基本知识。专业检查宜每3至5年进行一次,或根据当地情况由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确定时限,当斜坡因安全原因需要时,也应适时进行专业检查,专业检查应由有资格的岩土工程师进行。

  5.2.1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主要检查斜坡的地面排水设施、护面及斜坡周围的状况,其目的是确保斜坡安全性不会恶化,以及鉴定斜坡的风险程度是否在增高。检查人员应结合《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制订检查纲要,明确检查重点。检查工作应及时,记录应详实,检查时必须核查上一次检查所提出建议的执行情况,检查中发现需进行维修的内容应在检查记录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若发现斜坡及周围有异常现象或存在检查人员认为对斜坡安全有影响但又不能确定的因素时,应及时向斜坡责任人汇报,斜坡责任人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相应的跟进行动。检查记录应妥善存档保管以备查询和检查。

  常规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通道

  所有的坡级、沟渠和排水廊道都应设置通道以便检查和维修。所有新建斜坡工程的设计应包括设置适当的通道。为避免闲人闯入及破坏,通道应安装锁闸。常规检查应记录是否有良好的维修通道,公众是否不易进入通道,检查人员是否能到达坡顶、坡脚及坡级等。

  2、监测设备

  应检查所有安装在斜坡上的监测设备及工作环境,以确保其在制造商规定的条件下运行。

  检查人员还应汇总所有监测结果,判断读数是否可以接受,提出是否需要新增监测设备的建议。如监测设备的读数显示斜坡实际情况比设计考虑的情况严重,应建议斜坡责任人向专家咨询意见。

  3、斜坡表面

  应检查不透水坡面状况、坡面植被状况、人工支护状况、坡脚护拦及坡脚挡墙状况,检查斜坡周围环境地表开裂状况等。

  检查是否有显示斜坡破坏的位移迹象,详细记录裂缝的位置、长度、宽度以及相对位移,对于新裂缝应在合适的地点设置监测器或仪表量测点。

  检查草植被覆盖的斜坡表面是否有)中蚀痕迹,记录冲蚀痕迹的位置、深度及范围。

  岩石斜坡当节理表现为张性时,应设置监测器或仪表量测点监测其渐进位移,密节理的岩石可能表现出整体恶化,每次检查时拍摄岩面的彩色照片有助于评估斜坡情况的恶化范围。

  检查斜坡上及附近的渗流迹象,记录来自渗流源、排水孔以及水平排水斜管的水流情况,在可能的情况下,检查能显示内部冲蚀的固体物质运动情况。

  4、支挡结构

  检查支挡结构是否有明显位移,近期有无结构沉降、裂缝及倾斜,排水孔是否通畅,排水能力是否足够,支挡结构是否受植被的不良影响。

  5、排水系统

  检查地面排水系统的水流情况,记录排水系统损坏、开裂、淤塞及正在恶化的位置和范围;当周围有建设工程时,应调查建设工程的情况,有些工程可能在斜坡责任范围以外,但其产生的淤泥和岩屑可能堵塞斜坡的排水系统。

  坡体内的水平排水斜管应安装测压计,每次检查时记录每个排水管的流量,并建立与当地降雨量及测压计读数的关系,当记录到的流量增加时,应检查排水管附近是否有管线设施漏水的任何迹象;如测压计的读数显示地下水位上升,但同时排水管的流量减少,即意味着水平排水斜管的有效性正在降低,应建议进行改善排水系统的措施或增设排水管。

  检查排水廊道结构的损坏迹象,记录流入水流的位置和流速,将其与总的排水量进行比较,当水流量增加,但并非直接由降雨引起时,应检查流入廊道水的位置,以找出是否有污水管及输水管渗漏的迹象。

  6、管线设施

  雨水管、污水管和输水管道是最可能影响斜坡稳定性的管线设施,其他管线如电话线槽、电缆线槽和废弃管道也可能将水引入斜坡,从而降低斜坡的稳定性,应检查所有管线设施的渗漏或水流迹象,如怀疑在斜坡附近的输水管道和污水管有渗漏,应要求有关机构检测输水管道和污水管。

  5.2.2专业检查

  专业检查应考虑周围环境的变化对斜坡的影响,检查可能导致斜坡破坏的任何成因,评估斜坡及支挡结构的整体状况,查寻竣工后可能产生的不稳定情况,复核常规检查结果。岩土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专业检查的实施方案,专业检查完成后,岩土工程师应提供斜坡安全性评价及提出是否需进行相关工程的咨询报告。专业检查的有关资料应作为斜坡档案资料的一部分提交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并纳入斜坡数据资料库统一管理。

  5.3斜坡的维修加固

  斜坡的维修可在常规检查时由检查人员进行,小型加固工程可由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大、中型的加固工程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注册工程师负责承担。

  5.3.1斜坡的维修

  斜坡的一般例行维修内容及方法参见附录3。

  1、斜坡护面的维修

  斜坡护面的维修主要是防止水的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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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官素质的提高

周 卫 亭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的快速提高、新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经济改革与发展日新月异……社会对法官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现司法公正,是法官的使命;提高法官素质,是司法改革的基石。从道德品行、崇法理念、护法胆识和职业适应能力、业务水平等各个层面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刻不容缓。
法官素质并非天生,而是通过统一的严格的教育培训并在长期司法实践的锻炼中逐步养成的。对于如何提高法官素质,作者从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改革教育培训制度、搞好法官素质教育,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改进法官遴选机制、提高法官人品道德素质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主题词:司法公正 法官素质 司法改革 素质提高


试论法官素质的提高
周 卫 亭

实现司法公正,是法官的使命;提高法官素质,是司法改革的基石。衡量一个法官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标准就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法官素质是蕴于法官独立中的价值判断。
法官素质是指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应具备的政治和业务各个方面的素质,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构成了法官素质的全部内涵。法官的素质包括那些要素?衡量法官素质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尽管各国的实践不同,在法律或惯例的基础上形成的标准也不同,但是概括而言,各国都把法官候选人是否具有优良素质作为惟一的选拔标准,并力图缩小甚至排除其他非素质因素,如性别、种族、地位、宗教信仰、政治倾向等因素的影响;各国也没有对优良素质的具体标准形成一致的意见。我认为,现代法官的素质标准是由现代法律的发展以及现代法治对法官的要求所决定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家,人们可能提出不同的法官素质标准,即使在同一历史条件下,人们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官素质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在现阶段,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 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从亚里士多德的“良好的法律是最好的统治”到马克思的“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从西方的法律契约自由精神到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我认为,目前中国的法律状况,主要问题不是法律欠缺,而是法律得不到公正的实施和遵守,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尊严与威望。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是否体现了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特别是法官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具有这种精神和信念的人,必然对法律也充满着无限爱心和敬意,甚至把法律看成是自己的第二生命或可以献身的事业,因而法律所体现的尊严和权威就非常理想。特殊的职业必须选择特殊的人才胜任,在我国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官是否崇尚法律,法律是否至高无上并受到他的尊重,这是衡量中国社会是法治还是人治的尺子,针对中国的法律传统,最为重要的是要真正培养、造就一批合格、正直、有法律精神、崇尚法律的法官。
二、 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
法律职业能力是指从事司法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践经验、洞察力、判断力、写作能力、交往能力等专业技能。
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法律高度发达和复杂化的现代法治国家,决不能允许“春秋决讼”之类的故事重演。
法律实践是职业法律家的真正摇篮,一个人不管他有什么样的教育背景或者法律专业知识,如果没有一定时间的法律实践,就不能成为真正的职业法律家。法律是社会生活规律的反应,只有通过使用法律的实践才能深刻体会法律的内在理念和精神,使专业知识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并生动起来,才能把专业知识转化为专业能力。另一方面,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社会生活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是书生所难以想象的,案情的发展往往有意料之外而又情理之中的多种可能性,只有那些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且善于从实践中学习的人,才能成为职业法律家。
专业技能是法官把法律应用于裁决案件或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也可以称为“专业适应能力”。它大致可以分为天赋的能力和学得的能力,其中学得的能力是主要方面,是经过长期训练获得的,是专业适应性的重要表现。与专业知识相比,专业技能是天赋、学习和实践等三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不仅仅是学习的结果;专业技能是一个人能否持续地从事法律工作的决定因素,而不仅仅是一个人的知识背景或文化素养。
三、良好的品性和德行。
所谓司法品性,是指从事司法工作所必备的守法、公正、廉洁等道德品质和博爱、耐心等性格特征。
法律是外化的道德,违法就必须受到法律制裁。法官作为执法者,身穿国家制服,代表国家形象,必须处处严于律己,带头守法,以法律的准绳要求自己,正所谓,先正己、后才能正人。法律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执法者的自觉守法来张扬的,法律应有的尊严和威信也体现在法官的带头守法中。作为法官,除了一手拿着宝剑以制裁罪恶,更重要的一手是要握着天平以教育人民、弘扬正气。所以法官的守法观念、言传身教就特别重要。
法官道德品质的要求包含着社会公德的要求,如果一个人不能恪守社会公德的要求,就不完全具备法官的道德品质。“公正”、“廉洁”等道德规范,同司法也有特别紧密地联系,是司法工作中特别敏感、特别重要的道德规范,法官必须模范遵守。
法官的性格特征是司法工作对法官性格、倾向和态度的特殊要求,如博爱、耐心、宽恕、人权意识等性格特征。虽然法官的性格特征与天生的性格倾向有一定的关系,但主要是通过长期的道德修养形成的个性特征。
四、 护法的胆识与使命。
任何法律的实施,都不可避免的碰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在我国权与法、法与情的争斗是常有之事。法官按其使命来说是要献身于法律正义的,作为正义的守护神,他随时要和各种公然藐视法律的不法行为抗争,甚至必要时付出生命。为什么在我国同是一部法律,同是一个案件,在不同的人或不同的地区,却会有不同的结论,除了立法中弹性高、法规不明确的客观因素外,另一原因,法官没有护法的胆识和责任也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
在法律史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要面面俱到、没有遗漏,以便法官可以“照单请客”、“对号入座”这是不现实和不可能的。法律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和事实却是无限的,“有限的”法律和“无限的”事实之间,“稳定的”法律和“多变的”现实之间、“滞后的”法律和“超前的”社会之间是中外法学家探讨至今都无法解决的难题,只要社会发展一天,法律存在一天,这样的矛盾或差距就会存在一天。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漏洞是必然存在的,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可能奏效的。解决这一弊端的可行出路还得要倡导法官要有护法的勇气与精神,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法律受到其他外部压力的影响和冲击的情况下,法官坚定的法律信念、坚实的法律精神和正确的法律意识就起很大作用。护法而且是忠实的护法这是解决我国法律危机的最好矫正剂,法官勇于护法这是时代的要求,是职责的使然。
法官素质并非天生,而是通过统一的严格的教育培训并在长期司法实践的锻炼中逐步养成的。提高法官素质,应该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对于提高法官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法官队伍,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不具备法律专门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人进入法院,给法官素质的提高造成人为的困难。因此,必须彻底转变观念,提高对法官职业特点的认识,树立职业化人才兴院的思想,把那些符合法官条件的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把法官队伍建设成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化群体。
二、改革教育培训制度,搞好法官素质教育。
1、 加强对法官审判技能的培训。
我国目前把法官培训的重点放在法律、法规的培训上,而没有把审判技能的培训放在首要位置。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培训内容是多方面的,但重点是审判技能的培训。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应加强法官审判技能的培训,提高法官巧妙运用法律的能力,提高他们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各类复杂案件的能力。
近年来,全国法院加大投入,不断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对提高法官队伍素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短期培训,对于提高法官职业化素质还远不够。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科学,司法活动是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门性活动。因此,要改革现职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配套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要处理好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的关系、重点突出与整体推进的关系,做到有的放矢。教育培训的目标是要着力于从整体上、根本上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符合“德才兼备”原则和“四化”方针,能够保持与时俱进、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的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
2、 导入终身教育理念,提高法官专业素质。
终身教育就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再教育再培训,使之不断适应职业和未来发展需要,该理念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和采纳,我国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行业也广泛采用。我国法官法对法官接受终身再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过去法官靠一纸文凭享用一生,削弱了各方面接受再教育再培训的动力。法官当前接触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难度越来越大,只有不断接受教育,提高内在素质,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才能准确裁断各类案件。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应构建以终生教育理念为总指导思想的运行机制,使法官视学习和提高技能为内在自觉行动乃至生活方式之一,以实现专家化的培养目标。
三、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1、 建立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制度。
要建立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制度。法官行使审判权,往往涉及到方方面面,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涉及到部门、地区间的利益,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会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干扰,甚至出现“以暴抗法”、“以权压法”。有的法官在暴力抗法下被打伤打死,法律天平在干扰中失衡。因此,要进行司法体制深层次的改革,建立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和机制上确保法官在党的领导下和人大的监督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2、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首先要转变观念,要坚持中央关于“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指导思想,切实做到“以人为本,以人为先”,营造一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其次是要建立有利于发挥人才效能的用人机制,逐步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并建立各种激励约束机制,创造良好的环境,用良好的机制和环境吸引人才,努力实现法官人才资源的优先开发与积累。
四、改进法官遴选机制,提高法官人品道德素质。
法官之所以能够担当维护社会正义和良知的角色,不仅在于法官具有优秀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在于法官必须具备高尚的人品和道德素质。为了保证法官的综合素质,各国在明确规定外在的法官资格标准之外还设计了复杂、公开、吸收社会各界和政府机构广泛参与的法官遴选机制,力图通过选举、听证、任命等各种方法,确保候选人不仅具有表面的专业知识和素质,而且具有优秀的品德、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广博的知识结构等深层的内在素质。
法官的人品道德标准主要靠法官任命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来保障。我国法官法虽然提高了法官业务素质标准,但是并没有就如何保证法官的人品道德素质提出可行方案或措施。鉴于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更多的集中在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司法道德问题上,法官的业务素质与人品道德素质相比,后者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因此,必须设计和改进法官的遴选机制,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徐州市行政审批实施规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行政审批实施规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解除其法定义务、确认其资格、资质或特定民事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审批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审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具有法定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级行政部门或单位(以下称行政审批部门)必须在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为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称中心),并确定进驻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确定进驻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中心内设置办事窗口,依法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窗口业务上接受原单位领导,工作上接受中心的指导和管理。

中心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对进驻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使组织、协调、监督、裁决职能。

未进驻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与进驻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有关联的,中心认为确有必要,并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已在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原部门或单位不得另行受理。

未进驻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实行窗口式办理。一个部门或单位只对外设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由本部门或单位负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七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除少数需保密的事项、并经市政府同意外,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开审批主体、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及审批责任人,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必须制定具体措施,保证行政审批的实施达到规范程序、减少环节、简化手续、缩短时限、提高效率的要求。对技术性较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制定具体的审批技术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第九条 行政审批的实施依照下列五种制度办理:

(一)一般事项直接办理制:凡属程序简单,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二)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凡须经其他部门审核或现场勘查的特殊事项,受理部门应视具体情形做出承诺,严格按承诺时限办结;

(三)复杂事项联合办理制:凡基建项目、重大技改投入项目等和其他需三个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市政府确定的主办单位为受理的责任单位(进驻中心的项目,联办事项的主办单位由中心确定),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负责答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责任单位的工作;

(四)上报事项负责办理制:凡需报上级审批的事项,各部门应当进行前置审核把关,并在规定时限内帮助申请人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五)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凡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地方发展规划的项目,各部门不予受理,并应当明确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 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各行政审批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必须明确行政审批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追究办法等事项,以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审批。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各项行政审批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明确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权限、责任和义务,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制度;按照审批、监管分离的原则,由监管人员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监督;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责任处室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市监察、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各部门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对已经确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仍在审批的、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越权或违规审批等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