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55:02   浏览:88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攀府发〔20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3月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七年三月八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2007年3月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3月8日攀府发〔2007〕5号印发)

  第一条 为适应攀枝花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明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与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条 攀枝花市市长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市长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委托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局报请市长作出决定:

  (一)作为被申请人的政府工作部门是由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市政府的决定作出的;

  (三)其他必须提请市长决定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除本规则第四条所列事项外,其他行政复议案件由市长委托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处理,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局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办理下列行政复议事务:

  (一)接待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

  (二)接受和审查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全面调查审理;

  (四)决定中止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接受、提出、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意见和审查申请;

  (六)对市政府有权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代表市政府作出处理;

  (七)对行政复议案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报市政府;

  (八)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代表市政府责令其受理;

  (九)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市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

  (十)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市政府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十二)其他行政复议事项;

  (十三)办理因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十四)指导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查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国务院部门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局以市政府名义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二)对市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自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人事、行政监察等部门接到市政府法制局依本规则第六条第(十一)项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于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政府法制局。

  第九条 根据本规则由市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决定的复议案件,市政府法制局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45日内将有关结案材料报送市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审查决定,市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需要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经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除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印章外,其他行政复议文书加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该专用章由市政府法制局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给予保证。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加强求真务实作风建设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加强求真务实作风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今年1月12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突出强调在全
党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求真务实,蕴涵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
时俱进的精神实质,对推进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包括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
基础性、根本性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在全系
统大力加强求真务实作风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求真务实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
  求真务实,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以贯之的科学精神,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
的核心内容,也是党的优良传统和共产党人应该具备的政治品格。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
史时期,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是对党长期以来优良传统的继承发扬,又
是党的思想路线在新形势下与时俱进、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创新,这是党和人民事业兴旺发
达的关键所在,也是劳动保障工作开创新局面、实现事业新发展的关键所在。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最近几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顽强拼搏,克己奉公,为民谋利,
替民解忧,推动了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也以自己的实干精神和优良作风赢得了人民群众的
好评。但也要看到,在坚持求真务实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干部抓工作不扎实,调查研
究走马观花,对实际情况不甚了了,习惯于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有的干部热
衷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报喜不报忧掩盖矛盾,或夸大困难以获得上级更多补助资
金;有的干部对群众生活不够关心,做群众工作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有的干部不认真学习
理论,不用心汲取新知识,满足于已有经验,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思考和研究;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不利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
劳动保障领域的贯彻落实。当前,劳动保障工作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
宏伟目标对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出
了一系列艰巨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加强求真务实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
认真查找在坚持求真务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反思,认真整改。要把加强求真务实作
风建设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结合起来,在劳动保障各项工作中始终坚持立
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切实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要把加
强求真务实作风建设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的全面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要把加强求真务实
作风建设与劳动保障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素质和理论素养,提高研
究和解决劳动保障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求真务实的自觉性
  胡锦涛同志关于求真务实的论述,对做好新时期劳动保障工作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
践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集中一段时间,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四
求四务”的精神实质,并且结合实际工作长期学、深入学,打牢求真务实的思想基础。要通
过学习,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劳动保障工作,无论是就业、社会保障,还
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事处处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提高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
所谋的自觉性。要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基本国情,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
出发,制定劳动保障政策和开展工作,既要立足当前,抓住机遇加快发展、解决突出问题,
又要着眼长远,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承受能力,探索建立劳动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
制。要通过学习,深化对新时期劳动保障工作规律的认识,树立大局意识,增强工作的主动
性、预见性,减少盲目性,克服片面性。
  三、扎实工作,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加强求真务实作风建设,最重要的是付诸实践,见诸行动,取得成效。各级劳动保障部
门要把求真务实体现到落实当前各项工作目标上,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劳动保障工
作会议的要求,努力完成中央确定的就业和再就业任务,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巩固“两
个确保”,进一步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做出新贡献。要把求真务实体现到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上,坚持
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克服教条主义、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
实效,将工作的着力点放在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紧迫问题上。
要把求真务实体现到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上,发扬行之有效的好传统、好经验,克服固步自
封、不思进取的思想,坚持与时俱进,认清新形势,围绕新任务,研究新情况,采取新措施,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推动劳动保障工作实现新的突破。
  四、健全制度,建立求真务实的长效机制
  坚持求真务实,要从制度上给予切实有力的保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和完善各项
学习制度,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不同时期、
不同地区劳动保障工作的特点,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把学习思考的成果运用到工作实践中
去;同时要善于通过学习把成功的经验上升为理论,增强实践的自觉性。要坚持和完善调查
研究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时间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把
当前工作难点与长远建设的重点结合起来,把局部与全局结合起来,努力提高调查研究的实
效。要坚持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增加重大事项决策
的透明度,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的规范性。要坚持和完善各项公开
办事制度,在劳动保障各窗口单位普遍推行“首问负责制”等便民利民措施,认真对待群众
来信来访,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加强行风评议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对劳动保障工作的监督,
提高政策评估和业绩考核的科学性。
  五、领导带头,做求真务实的表率
加强求真务实作风建设,领导干部是关键。劳动保障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铭记“两
个务必”, 自觉践行“三个代表”,做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的表率。要树
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务虚名,不作虚功,坚决执行中央指示,一丝不苟履行
职责。要始终保持旺盛的拼搏精神、进取精神,潜下心来刻苦学习,沉下身子勤奋实践,与
时俱进,开拓创新,把本单位建设成学习型组织。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入
基层,深入实际,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带领本单位干部职工满腔热情、脚踏实地为人民群众
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要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追求高尚情操,增强拒腐防变的能
力,并带头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三月五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重申有关规定,在学校开展不吸烟活动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重申有关规定,在学校开展不吸烟活动的通知

1990年5月30日,国家教委


今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三个“世界无烟日”,主题是“青少年不要吸烟”。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吸烟不仅危害他们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他们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了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中华民族素质,特重申《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关于中小学生“不吸烟”、大学生“不在禁烟区吸烟”的规定,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宣传教育并积极开展不吸烟活动。
1.要提高认识,把控制学生吸烟作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促进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的大事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2.认真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严禁中小学生吸烟,积极劝阻大学生吸烟,严禁大学生在禁烟区吸烟。
3.要有计划地采用各种形式,尤其要利用每年的“世界无烟日”,对学生进行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开展不吸烟活动,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和习惯。
4.在控制吸烟活动中,教师要以身作则,积极戒烟;教师不得在有学生参加的教育、教学活动场所吸烟。
5.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烟区,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