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12:29   浏览:99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 财政部


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档案局、
 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是国家重要的科学技术信息资源,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切实做好这一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加速科技信息交流,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服务,为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服务。


 第三条 开发科技档案信息资源,是针对本单位及社会有关方面的需求,通过各种方式对科技档案中储存的科学技术信息进行发掘,使其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工作,是提高科技档案工作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 科技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信息资源是档案提供利用工作的拓展和深化。各有关档案部门应面向科研、设计、生产和管理,面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及我国产品、技术的出口;积极参与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促进横向经济联系及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为各级领导的计划、规划、预测、决策及可行性研究提供必要的科技档案信息。


 第五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信息资源可根据不同情况和条件,采取不同的形式:
  一、开架阅览。对降密、解密的科技档案(副本)开辟内部阅览室,开架服务,使科技档案直接与利用者见面。
  二、信息报道、交流。在做好档案著录、建立起有效的检索系统基础上,可对档案中储存的新理论,先进技术、工艺、方法等信息,以题(目)录、简介、文摘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在行业、地区协作组织内进行交流、宣传、介绍。
  三、科技档案信息加工。对科技档案、原始资料、数据进行归纳、综合、计算、分析、翻译、研究加工。
  1、提供二次、三次文献服务,如对档案信息加工后形成的专题汇编、专业年鉴、专用图集、专项手册、大事记、大全等。
  2、围绕某一专题(课题)或根据某方面工作的需要,对原始数据进行综合、归纳、分析、筛选,提供反映规律性、本质性的信息。
  3、做好引进项目科技档案资料的翻译、整理、汇编、加工,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服务。
  四、配合业务技术部门,为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提供必要的科技档案资料。


 第六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信息资源要加强横向联系,促进信息交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科技档案目录中心,承担或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地区及行业的科技档案和目录信息交流。


 第七条 要建立开发利用效果反馈记录。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服务跟踪记录,收集利用效果信息,总结开发经验,使开发利用形式和内容更加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 正确处理开发工作与保密、专利的关系




 第八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信息资源要保证国家科学技术机密的安全。任何单位、个人都要严格遵守《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及国家其它有关保密的规定。既要坚持内外有别,又不妨碍科技档案信息交流。


 第九条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科技档案的降密解密工作。档案降密解密经鉴定后,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开发利用。
  国家经济、技术、军事科学研究发展的基本情况资料、数据、观探、监测记录,各类普查统计记录及分析研究报告,凡涉及国家安全和战略决策、布局、尖端技术、攻关项目等重大科技机密的,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发利用。


 第十条 信息开发与专利保护都是为了加速科技成果及时、有效、合法地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借口申请专利而不向档案部门移交应该归档(属于职务发明)的有关文件材料;档案部门有责任在其申请专利的过程中为其保密,对需要进行技术交流、开发或参考使用该项成果科技档案,须经专利申请人(或单位)同意。专利申请获准成为技术商品后,除技术决窍在专利保护期内应保密外,档案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积极为其宣传。对一些不授专利权的科技成果,及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其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第八、九两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档案部门应与科技情报、资料部门协调工作,共同为企事业科研、生产、管理和经营决策服务。
第四章 科技档案信息的使用收费及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有偿使用原则:
  一、各级领导机关因计划、规划、预测、决策所需的科技档案资料应无偿提供或只收工本费。
  二、对社会公益性服务(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保障部门,如气象、水文、地震预报及自然灾害抢救等需要)及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社会公益事业,应无偿提供使用或只收工本费。但利用者不得将档案及复印资料转让其他单位或进行有偿咨询、营利等活动,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三、本单位工作利用可不收费;外单位需要利用原汇交(总)、上报、移交的科技档案,只能收取工本费。
  四、经济效益性服务(指外单位利用开发成果是为生产经营或研究、设计参考,从而获得商品化成果及一定的经济效益)应按成本费、开发转让费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可根据科技档案所反映成果的技术水平,先进程度,根据开发劳动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以及利用档案资料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本着有利于成果推广、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制定。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所需我方属于测量、勘察、观、探、监测记录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如地质、水文、气象、测绘及海洋、石油勘探等),收费不应低于其记录成果形成时成本的50%。


 第十四条 收费方法:档案部门配合技术部门参与技术市场、信息市场活动外,独立档案部门还可参照技术合同的方式来规定开发方与受让方(使用方)的义务、费用及违约处理办法。开发利用一旦订立合同,即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保护下,解决开发中费用、收益及其它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费用管理: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信息资源的收入(包括计算、汇编、照排、复印、翻译、绘图、晒图及对档案资料二、三次编研加工后直接用于转让、咨询等各种服务方式所得)扣除成本后的净收入,企业视同技术转让收入,按财政部(1986)财工字105号文(十二条)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留给企事业单位的收入,其主要部分应用于改善本单位档案信息现代化管理的条件,弥补档案事业费的不足。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对于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信息资源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比照直接从事研究科技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应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教育部


国家文物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的通知

文物博发〔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教育厅(教委),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高校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高等学校利用所收藏的文物、标本、资料等文化财产设立并向公众开放,致力于服务高等教育发展和社会文化发展的社会公益性组织。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科教兴国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战略的实施,高校博物馆蓬勃发展,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教育学习需求做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高校博物馆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博物馆的建设、管理及运营状况与时代要求仍有较大差距,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尚待提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校博物馆社会功能的发挥。
  为加强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科教兴国、学习型社会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现就加强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校博物馆的重要意义,切实重视和支持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高校博物馆具有鲜明特色,是现代教育体系和博物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探索和实践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机构,是开展探究式学习、参与式教学、实践教学的适宜场所,是开展原创科研的重要基地,也是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高水平高校博物馆是大学深厚学术和文化积淀的重要标志,是优秀大学的重要标志。要将高校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各地高校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鼓励和引导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博物馆的科学发展。
  二、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高校博物馆在现代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加强扶持和管理。教育部将会同国家文物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普通高等院校博物馆规程”,设立高校博物馆发展指导委员会,建立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联席工作会议,编制和实施高校博物馆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确定发展任务,保障发展资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状况信息,增进社会对高校博物馆的认知,引领高校博物馆发展。
  三、文物部门要加强履行博物馆业务指导职责,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等规定,积极辅导协调高等学校做好高校博物馆的设立注册登记工作,指导高校博物馆业务活动,将高校博物馆纳入行业评估和质量监控体系。积极协调在高校博物馆之间,以及高校博物馆与区域其他博物馆建立长效的交流、协作机制,将高校博物馆纳入博物馆协作网,在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社会教育、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业务活动领域开展密切的交流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加强博物馆行业协会框架内的高校博物馆专业组织建设,制定行业规范,鼓励高校博物馆加入博物馆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
  四、要加强对高校博物馆发展的战略研究和统筹规划。高校博物馆建设应以保护、管理和发展文化遗产为基础,以激励和实现知识的创造、分享、传播为中心任务,以服务和支持高等教育发展为主导,以坚持高校博物馆自身特色为动力,以服务高等教育现代化、支持创建优秀大学为主要目标。要从实际出发,着力于凸显大学优势学科特色,完善博物馆功能,把增加博物馆的数量与提高质量结合起来,当前尤其要在提高质量上狠下功夫。要加强博物馆建设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立项、实施等环节的协调指导和评估论证,促进科学决策。要避免不顾实际和可能,盲目追求建设规模的现象。要加强重点博物馆建设,使一批高校博物馆率先跻身国内一流博物馆行列,并向世界先进水平迈进。
  五、加强博物馆基础工作,提高专业化水平。大力支持高校博物馆加强系统收藏相关学术领域的实物研究资料和实物性研究成果,提高和优化收藏品质量。建立健全藏品科学保护机制,加强藏品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完善建档备案、日常管理等制度体系。强化预防性保护理念,改善馆藏文物保存条件,遏制因环境不利和管理不善致使文物受损的现象。充分发挥藏品资源以及高校专业力量优势,搭建开放的高水平研究平台,大力推进博物馆的学术研究,以科技创新推动博物馆的管理创新和工作创新。
  六、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提升社会服务效益。高校博物馆不仅要积极支持并辅助高校教学和学科建设,参与和融入大学校园文化建设,也要切实履行公共文化设施职能,充分实现社会教育功能。高校博物馆要积极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规定。要努力提升高校博物馆在展览展示和宣传教育方面的工作水平,大力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不断丰富社会各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高校博物馆以各种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将高校博物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鼓励高校博物馆开展各种进社区活动,并积极探索博物馆数字化,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增强博物馆文化传播、辐射影响力。鼓励高校博物馆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
  七、加强高校博物馆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馆。支持高校博物馆科学设置岗位,完善职位管理,健全评价激励机制,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专业技术队伍。同时不断壮大以广大学生为主体的博物馆志愿工作队伍,使志愿服务与素质培养、专业志向和公益精神有机结合。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教育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下列案件是正当防卫吗?如何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

夏德忠 王雷都


案情简介
案例一:男子遭绑架,为逃脱用计勒死绑匪
徐某以向肖某要债为名,找来张某、李某等人作帮手,其后徐某又找来其哥哥徐某某帮忙。某日徐某等四人设计将肖某绑架至徐某住处,徐某逼迫肖某交出银行卡并说出密码,徐某随即遣散了张某、李某,留下其哥哥徐某某看守肖某。
徐某则自己去银行取钱。
此时,肖某赚取徐某某的同情,不断给其松开捆绑的绳子,后肖某找机会勒死了徐某某,并逃脱。肖某报警后,徐某、张某、李某等三人被抓获。

案例二:为追回被抢自行车,砍死抢劫者
某日晚,肖某被鲁某等三人拦住,肖某丢弃自行车逃跑,鲁某等人追了一会儿肖某后,即骑着肖某自行车逃跑。肖某跑开后电话通知其父,让其父亲带上刀去追鲁某三人。后肖某找到三人踪迹后,肖某用刀砍了鲁某的头部,致其失血过多死亡。

案例三:小偷入室盗窃被发现,业主持刀刺死小偷
李某经营着一家商店,某夜,小偷陈某潜入李家商店行窃,被李某发现,李某随即持刀前往商店,与之搏斗,并将陈某刺伤,陈某带伤逃跑,李某报警。次日,陈某因失血过多死亡。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意见
案例一:
第一种观点:本案中,徐某等人是抢劫罪,肖某勒死徐某某的行为构成刑法关于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肖某因此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本案中,不论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为索要债务,绑架他人),还是抢劫罪,还是绑架罪,因肖某被徐某某控制后,并徐某某并没有杀伤肖某的故意,并且还为其松绑,因此徐某某并非是对肖某的人身构成严重暴力威胁。又因为刑法规定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才能适用刑法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所以肖某杀死徐某的行为不是特殊正当防卫,肖某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案例二:
第一种观点:肖某构成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肖某自行车被抢后,随即追击抢劫犯,符合对当场性,鲁某等人又是抢劫,因刑法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抢劫犯罪,进行防卫,致犯罪嫌疑人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肖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本案中,肖某自行车被抢后,肖某并且逃开了鲁某等人的追打,并且鲁某等人随即逃跑了。鲁某等人对肖某的人身已经不具有威胁,因刑法规定,正当防卫需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方才适用,所以本案不应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
并且肖某通知其父带刀赶来,主观上具有伤害鲁某等人的故意,客观上导致了鲁某因头部被刀砍中,失血过多而死亡,因此肖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三:
第一种观点:小偷陈某潜入商店行窃,被业主李某发现,陈某抗拒抓捕,与李某搏斗,构成转化型抢劫,李某对正在进行的抢劫行为,进行防卫,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小偷陈某主观上只有盗窃的故意,在李某持刀前来抓捕后,主观上也没有伤害李某的故意,只是挣脱逃跑,陈某对李某不够成严重人身安全的威胁,所以李某拿刀刺陈某的行为,不是特殊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评析
案例一:
法院最终判决:肖某勒死徐某某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徐某构成抢劫罪,张某、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本案中肖某作为被害人,肖某的供述在证据上,是被害人自述,在证据效力上,是直接证据,且有较强证明力。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肖某自述其在与徐某某周旋及勒死徐某某的过程,最终得到认定。
肖某供述:徐某某被勒昏后,又来袭击肖某,肖某才与之搏斗,并死死勒住徐某某,致死死亡的。所以徐某某被勒死,肖某确实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肖某的律师提出意见:肖某不欠徐某钱,本案不是非法拘禁,而是抢劫。肖某在勒死徐某某的过程中,与徐某某搏斗,被害人肖某的人身面临严重暴力威胁,因此肖某勒死徐某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对肖某律师的意见予以采纳。

案例二:
法院最终判决:肖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