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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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2006年1月8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合理开发利用,发展水产养殖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加快发展水产养殖业和加工业,稳定发展捕捞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建立和完善渔业管理和监督机构,加大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渔业发展的投资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对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牞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渔业工作;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渔业管理工作。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渔政检查员。

渔政检查员依法对渔业船只、渔具、渔获物、捕捞方法以及有关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拒绝。

第二章养殖业

第六条自治区鼓励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水产养殖业。

第七条在有养殖条件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水产养殖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鼓励多元化投资,充分利用荒滩、荒水发展池塘、流水养鱼,扶持当地水产业的发展。

第八条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可以由集体、个人承包或者租赁经营,也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联合经营,或者引进外资开发经营。

对投资利用荒水、荒滩和低洼荒地发展水产养殖业的,坚持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后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使用期50年不变,允许依法转让。

第九条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第十条申请养殖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

(二)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渔业养殖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有与渔业养殖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审批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满一年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视为荒芜。

第十二条严格限制征收位于城镇郊区的水产养殖基地。

确需征收的,征收单位按不低于耕地征地标准进行补偿。第十三条从区外引进水产苗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引进。

第十四条养殖者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养殖。养殖水体、饵料、渔药、渔饲料应当符合国家无公害化渔业养殖标准。

第十五条经营水生动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检疫机构申报检疫。

进入本行政区的水生动植物产品抵达目的地后,货主应当及时向当地防疫机构缴验检疫证明。经核对合格的方可运输和销售。停留三日以上又需运往其它地区的水生动植物应当重新检疫并出具证明。

第三章捕捞业

第十六条自治区对捕捞业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

对江河、湖泊鱼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资源的限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捕捞江河、湖泊水域的渔业资源,应当保护作业水域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自治区对捕捞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捕捞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方可进行捕捞。

第十八条渔业捕捞许可证种类及使用时间分别为:临时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每年审核一次;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按审批时限使用。

第十九条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核发:

(一)临时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跨县捕捞的,由市(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跨市(地)捕捞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经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专项捕捞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作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渔船的管理,确保渔业安全生产。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渔业船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船员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船作业。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渔业船舶进行登记,做好规范化管理。渔业船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项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刺网网目不得小于6.5厘米。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10%。

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其他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禁渔区、禁渔期的设置,由市(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资源情况提出申请,报市(地)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市(地)行政水域禁渔区、禁渔期的设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渔业资源状况、繁殖特性,适当调整禁渔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或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二十五条对卤虫卵等高原湖泊特种稀有的渔业资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封湖禁渔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部队、厂矿、企业等非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渔业捕捞。

在自然保护核心区、湿地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内的水域,不得进行捕捞。

第二十七条向天然水域投放鱼苗及鱼种,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种类分为:(一)自治区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尖裸鲤、平鳍裸吻鱼等;

(二)自治区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水獭、小爪水獭、红螺疣螈、西藏山溪鲵、亚东鲑、墨脱华鲮、锥吻叶须鱼、平唇鎣等。

自治区对水獭、亚东鲑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重点保护的一级、二级渔业资源品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市(地)和县级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分别由市(地)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保护级别的调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品种,自治区实行最低单体重量捕捞标准:

(一)西藏裂腹鱼、澜沧裂腹鱼、横口裂腹鱼、墨脱裂腹鱼、光唇裂腹鱼、怒江裂腹鱼、高原裸裂尻鱼,500克;

(二)拉萨裂腹鱼、巨须裂腹鱼、弧唇裂腹鱼、异齿裂腹鱼,400克;

(三)纳木错裸鲤、色林错裸鲤,350克;

(四)拉萨裸裂尻鱼、前腹裸裂尻鱼、热裸裂尻鱼、双须叶须鱼、裸腹叶须鱼,300克;

(五)高原裸鲤、软刺裸鲤,250克;

(六)黑斑原鎣、凿齿鎣,150克。

根据渔业发展和资源状况,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增加渔业资源保护品种,并对最低捕捞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和重要渔业水域建闸、筑坝或者进行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应当事先与自治区或者市(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使用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使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使用证,可以并处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使用证或者超越养殖使用证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其补办养殖使用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 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

(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三)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

(四)渔获物、销售鱼产品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第三十四条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一)非机动渔船未取得临时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的,处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机动渔船未取得临时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的,处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处5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渔业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等项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下列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一)非机动渔船违反临时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机动渔船违反临时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3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作出。

第三十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 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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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建设项目提前投产收益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电力建设项目提前投产收益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0年7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各电力局(电力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华能集团公司,新力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缩短电力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尽快发挥投资效益,现对电力建设项目实行提前投产收益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实行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和招标承包的电力建设项目,均须考核建设工期。完成考核工期即可提取提前投产收益。火电、送变电项目的考核工期由建设单位、水电项目的考核工期由施工单位(水电工程局)对项目主管部门(电管局、电力局、武警水电指挥部,下同)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和招标承包制,均应签订包干合同和中标合同。
二、电力建设项目的考核工期;火电、送变电以国家正式颁发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水电以国家确定的合理工期或招标承包签订的合同工期为依据,由能源部核定。送变电送出工程的保证工期必须满足火电、水电厂的送出。
考核工期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应变更调整。如发生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工期时,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报网、省局提出意见并经能源部会同财政部、建设银行审查批准,方可按调整工期进行考核。
三、为缓解缺电局面,国家计委、能源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电力建设项目提出的指令性工期,即保证工期,各包干单位必须确保实现。凡完不成保证工期的,不得提取提前投产收益。
四、提前(或推迟)投产(竣工)的工期,按机组正式投产开始至包干合同规定的考核工期止的天数计算。提前投产期超过半年的,均按半年计算。
提前投产收益从试生产期结束后开始计算。
五、提前投产电(热)量计算:
火电按提前投产期间实际发电(热)量(扣除厂用电量)计算。
水电按提前投产期间电厂各台机组实际平均电量(扣除厂用电量)计算。
六、提前投产收益计算:
火电:提前投产收益=厂供电量×1分/千瓦时
提前投产收益=厂供热量×1元/百万千焦
水电:提前投产收益=厂供电量×2分/千瓦时
电网送变电工程(即非配合电源送出工程):
提前投产收益=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固定资产形成率×所在电网上年度实际资金利润率
提前投产收益应从已投产的电力建设项目的新增效益中提取,即从生产单位的税前利润中扣除。
七、提前投产收益分配
提前投产收益按以下比例分配:项目施工单位(招标承包工程为参加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应不少于收益的75%;设计部门3-5%;建设、生产筹建单位等10%;上交能源部10%。能源部集中的提前投产收益,专门用于对电力建设的特殊嘉奖。施工、设计、建设、生产单位所得的收益,用于奖金、福利开支不得高于60%,用于生产发展基金不得低于40%。
八、电力建设项目投产后,可按本办法预提50%的提前投产收益,其余部分待完成试生产和提前期满后再行结算。
九、由于包干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工期推迟,超过考核工期的,按推迟的实际天数,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奖罚对等的原则对包干单位实行罚款,罚金由包干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十、提前投产的收益应存建设银行经办行监督使用。
十一、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有关电力建设提前投产收益办法,均以本规定为准。在此之前已签订的投资包干合同或施工承包合同,应按本办法变更相应条款。
十二、本规定由能源部商财政部、建设银行解释。



从宝马彩票案中谈公证
冯兴吾 
  
沸沸扬扬的“西安宝马彩票案”已有近两个月了,有从彩票发行方分析,有从彩票销售方分析,也有从彩票购买方分析,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本文从宝马彩票案中说一说公证。
  1、公证的公信力应确保
  我国自1987年首次发行福利彩票,1994年开始发行体育彩票以来,通过彩票募集的社会公益金已达人民币572.5亿元。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完善,法制观念深入人心。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都需要公证的参与。国家发行彩票的活动正是社会活动的一部分,公证的参与,不仅增加了彩票发行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而且确保了彩票规则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客观性。至少在“西安宝马彩票案”发生之前,彩民普遍是这样认为。如今面对“西安宝马彩票案”,不禁要问:公证的公信力在哪里呢?还有多少人相信公证机构在彩票销售现场宣读的千场一面的公证词呢?还有多少人相信“真实、合法、有效”呢?
  2、必须公证事项应当写入《公证法》
  司法部发布的《2004年中国公证业发展政策报告》指出,“要通过公证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审查监督,进一步降低经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纠纷发生率,使公证成为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但是,如果认为仅仅通过公证人员的审查监督,就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未免太乐观;甚至说即使在《公证法》中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公证员的独立的法律责任,也不可能完全避免纠纷的发生。就因为忽视了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公证的证源在哪里?没有了证源,还有什么收费、什么公证可谈?没有证源,公证机构就可能会迁就所谓的当事人,该审查而不审查,该监督而不监督,最终导致“对公证现场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参加幸运抽奖者的主体资格审查不严,没有将抽奖活动完全置于公证监控之中,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发生了严重损害彩民利益、损害政府声誉,构成了对公证工作的严重失职”。所以,在《公证法》中应当明确必须公证事项,其中包括将彩票的开奖列为必须公证的内容,即任何彩票的开奖均需经法定的公证程序方为合法有效,未经公证的彩票开奖结果一律视为无效。
  3、公证质量是公证生命线
  公证质量是公证生命线,直接关系到公证业的形象和声誉,关系到公证的社会公信力,关系到公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在实际办理公证案件时,公证机构和每位公证员决不能违反办证程序,单独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公证质量;决不能违反真实、合法原则,一味迁就当事人。“西安宝马彩票案”对公证质量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是一年两年就可挽回影响的,甚至需要一代公证人才能挽回影响。说得更直接一些就是扭曲了公证原本在老百姓心目中所理解的公正、公平的含义。该案件不仅是给某一个地区的公证机构带来负面影响,上升到更高层次来看,更是阻碍了公证行业的整体发展。鉴于此,我们应该增强危机感,把好质量关,减少工作中的不必要的过失。
  4、公证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
  公证的发展不能仅以设立多少个公证处、有多少名执业公证员、办了多少案件、收了多少公证费为考核指标,更多的或者主要的应该是考虑公证怎样为社会提供服务。
  5、公证员要加强职业化建设
  要在公证队伍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善公证员执业准入制度。本文不赞成过度发展公证员队伍,应做到公证员的发展要与公证的需求量相适应,避免出现目前公证法律供给与公证法律需求脱节的矛盾。
  6、公证机构要加强危机管理
  “西安宝马彩票案”发生后,公证处没有及时公布真相,而是回避矛盾,采取与媒体不见面的消极办法,导致全国各路媒体齐声责问“公证不公”的问题,公证机构反而成为“西安宝马彩票案”的矛盾焦点,此时,陕西省体彩中心却按照国家体彩中心的要求作出停止销售即开型体育彩票,多么主动。公证机构要实行危机管理,把“西安宝民彩票案”中的“坏事”变成“好事”。
  7、公证处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是公证机构的管理机关,公证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的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尤其要加强对公证机构的人员管理。公证处不仅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还要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公证机构是法律服务窗口,服务的对象正是各类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社会监督,能够形成巨大的社会冲击力和监督效力,及时反馈公证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及违法失职行为,促进公证机构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公证质量,更好地体现公证活动的公平与公正。
  8、公证业要多点理性思考
  “西安宝马彩票案”发生后,新城区委、区政府责令新城区公证处主任郭岚停职检查,责令新城区司法局局长赵小丽作出深刻检查,西安市司法局宣布依法对新城区公证处公证员董萍予以吊销公证员执业证惩戒处分,写到这里,似乎有一点悲哀。因为,公证业中几乎是一个声音就是公证员有过错,殊不知,这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发生的呢?当事人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足以欺骗每一个人,包括公证员董萍。事实上,当事人不也是欺骗了西安市体彩中心吗?陕西省体彩中心吗?公证业内难道就不能有一个人站出来呐喊一声,怎么才能避免“西安宝马彩票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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