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部属高等工业学校应用理科、技术科学及新兴边缘学科专业协作组暂行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26:13   浏览:96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部属高等工业学校应用理科、技术科学及新兴边缘学科专业协作组暂行工作条例

教育部


教育部部属高等工业学校应用理科、技术科学及新兴边缘学科专业协作组暂行工作条例

1985年6月15日,教育部


为扶持高等工业学校所设应用理科、技术科学及新兴边缘学科专业成长,1981年以来陆续成立了教育部部属高等工业学校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应用化学、工程力学、工程热物理、管理工程、环境工程、系统工程等专业的8个协作组。根据需要,现增设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专业协作组。
为便于协作组有效地开展工作,在总结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条例。
一、协作组的性质和组织
协作组是在教育部领导和支持下,教育部部属高等工业学校有关专业自愿协作的组织。根据需要,也可邀请其它院校有关专业参加协作组的活动。
协作组以单位(学院、系或专业)为成员,不以个人名义参加。协作组通过协商,推选两个单位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一般每3年改选1次,可以连任1届。协作组下不再设立分组。
牵头单位的职责是负责协作组活动的组织、联络与协调,并向教育部报告工作。
二、协作组的任务
1.广泛交流国内外本专业的教学、学科发展及专业建设的情况和经验,互通信息,开阔思路。
2.研究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培养目标、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等共同性的问题,拟订建议性教学方案,供有关院校和部门参考。
3.在教学工作、师资培养、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实验室建设和对外学术交流等方面,组织协作。
4.就本专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教育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作组的活动
协作组一般每年或隔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在协作组统一计划安排下,召开小型专题业务会议。
在协作组会议和各项活动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团结,既要努力寻求共同认识,又要善于处理不同意见,促进各校生动活泼地开展教学实践,创造新鲜经验。
协作组会议和活动由参加协作组活动的院校轮流主办。主办院校要主动同协作组牵头单位联系,商定活动内容和时间,并承担会务工作。
协作组会议及重要活动,要事先向教育部高教二司报送计划,并经过批准,事后报送会议纪要或工作总结。
四、协作组的经费
协作组全体会议和由协作组统一安排的小型专题业务会议所需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的会议经费标准在上一年10月底以前向教育部申报预算,经费开支和报销仍按(81)教高二字02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协作组会议应节约开支,尽量在学校自己的招待所开会。
五、协作组同本专业教材委员会的分工
协作组同高等工业学校本专业教材委员会的大体分工是:协作组较广泛地交流和研究本专业的建设问题,并组织协作;教材委员会着重抓好教材建设。两个组织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本专业的成长。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

2009年3月19日 法发[200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
  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已执结了一大批积案,清积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认识不到位,清积力度不大,执结率不高;有的地方理解慎用强制措施有误区,不敢依法执行,不敢碰硬,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有的地方结案标准存在偏差,存在不当中止、不当终结等问题;有的地方基础数据不准确,存在瞒报、漏报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有的地方案件卷宗质量不高,内容缺损。为实现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的结案标准通知如下:


  一、坚决依法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切实提高执行到位率。
  1、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生活费用或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外,均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法院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应的执行措施,并依法采取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直接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他法院或者其他执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或该财产上存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优先权正在审理或审查之中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5、因协助执行周期或财产变现周期较长、无法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执行完毕的案件,执行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尽快依法执结;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6、因涉及稳定、信访等因素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不宜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应报请当地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7、原统计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清理积案期间经进一步调查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确认。


  二、执行法院应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只有在积极采取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才可以将有关案件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1、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进行财产申报。
  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申报,或者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必须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
  如果根据有关线索认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法查到确切财产下落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合法措施。
  2、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
  3、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在申请执行人提出清算或审计申请并预交相关费用后,执行法院可以责令股东进行清算或者由执行法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4、需要查找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依据中记载被执行人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的,必须根据该线索进行查找或联系。无其他适当线索的,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应根据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查找其负责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到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暂住地)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被执行人的亲属和邻居进行调查。
  5、如果认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案卷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1)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其注册登记情况、法律文书中注明的营业地址现场调查情况或者登记机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其近亲属、邻居、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调查笔录或者证明材料。
  6、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必须将所采取的各种财产调查措施的材料归入案卷。包括工作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谈话笔录、当事人书面确认材料、被查询单位出具的书面查询结果,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执行法院进行相关调查工作情况的材料。
  7、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反馈情况记录必须归入案卷。
  8、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重点案件,应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已经设立救助资金的,应当启动特困群体救助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金;未设立救助资金的,应报请当地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给予申请执行人以适当救助。
  (2)申请执行人不属于特困群体但坚持要求执行的,应通过说明解释工作,实现当事人息诉息访。
  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资金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应积极采取措施执行。在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后,应将救助资金扣回纳入救助资金循环使用。


  三、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依法按规定结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按下列条件和方式结案。
  1、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的,可依法结案。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可依法结案。
  2、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可依法结案。
  3、案件执行标的款全部执行到执行款专户,因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领取或不愿领取,执行法院已依法予以提存的,可以作结案处理。
  4、委托执行的案件,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新收执行案件办理,委托法院不得作结案处理。待受托法院将案件依法结案后,委托法院的案件一并依法结案。
  5、中止执行的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6、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案件,提级执行的法院或被指定执行的法院应当按照新收执行案件办理,原执行法院可作销案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7、因重复立案移送管辖的案件,原执行法院应作销案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8、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9、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裁定书中应当载明执行标的总额、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和剩余的债权数额,并写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2)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下达裁定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另行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10、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各地法院对清理积案活动以来已经报结的执行案件要重新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已结案件要抓紧整改。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将适时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故意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情况的,将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内部审计工作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内部审计工作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属(管)各单位:

  根据《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部长令第51号)和2011年全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交流会的精神,为及时了解各地区、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交流工作信息,促进工作开展,进一步推动卫生经济管理科学化、信息化建设,我部决定建立内部审计工作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内部审计工作信息报告
  (一)上报工作信息内容。主要上报预算执行与决算、经济责任、财务收支、经济效益、专项资金、经济合同、基建和修缮项目等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上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项目数量、审计资金总额、查出有问题资金额度、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建议条数、发现重大问题线索情况、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况以及落实审计意见建议情况等。
  (二)报送范围与报送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每半年组织填报1次《××省(区、市)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省(区、市)专项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和《××省(区、市)基建和修缮项目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报送时间为:每年7月5日前上报当年上半年工作情况,1月5日前上报上年度全年工作情况(遇到节假日顺延,下同)。

  各部属(管)单位每季度报送1次《部属(管)单位审计工作情况报告》、《部属(管)单位专项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和《部属(管)单位基建和修缮项目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4、附件5和附件6)。报送时间为:每个季度第1个月的5日前报送。

  2012年第1次上报信息的时间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7月5日前报送,各部属(管)单位4月5日前报送。

  (三)报送方式。为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卫生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内部审计工作信息报告所要求的报表全部由各地区、各单位通过卫生规划财务信息交流平台报送,不再报送纸质报表。各地区、各单位可登录规划财务信息平台网址http://210.72.11.121/communication在线填报。

  (四)确保上报情况质量。各地区、各单位要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报表填报,从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日常统计入手,加强报表编报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我部将对内部审计工作信息上报质量监督检查,对未能按时报送资料的单位以及报送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单位予以通报。

  二、关于内部审计工作信息通报
  我部将对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及时在卫生规划财务信息平台上予以通报。同时,摘编重要信息专送各地区、各单位负责人。各地区也可以参照我部做法,将直属单位及本地区内部审计工作情况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各地区、各单位在填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规划财务司联系。

  联系人:刘锐、程敏
  电话:010-68792173、68792019

  附件:1. ××省(区、市)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2. ××省(区、市)专项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
     3. ××省(区、市)基建和修缮项目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
     4. 部属(管)单位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5. 部属(管)单位专项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
     6. 部属(管)单位基建和修缮项目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
   
     下载地址:附件1-6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ghcws/s3590/201203/54230.htm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