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贷款第二个大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18:41   浏览:9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世界银行贷款第二个大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


世界银行贷款第二个大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1985年5月25日,教育部


前 言
我国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第二个大学发展项目的目标是:加强我国中央部门所属部分工科和财经政法类高等院校的有关学科建设,使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第二个大学发展项目是我国同世界银行合作的第一个“部门贷款”项目。为了切实用好和管理好贷款,使贷款充分发挥效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贷款方针、政策的制订与执行
第一条 有关贷款的重大方针、政策,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指示执行。教育贷款的计划、使用范围、分配原则和组织管理方式等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研究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条 教育部根据确定的方针、原则,负责制订贷款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执行。审计署负责对项目的审计。

第二章 子项目单位的选定
第三条 教育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研究提出子项目单位的备选条件并商得世界银行同意。各部门按备选条件推荐子项目单位名单并报送教育部。教育部向国家计委提出项目建议书,并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审定初选名单。
第四条 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调查组对初选确定的子项目单位进行贷款资格的调查,并提出审议意见。
第五条 经联合调查组初步审议同意后,再由教育部同国家计委、财政部以及有关部门按备选条件共同协商确定子项目单位名单。
第六条 子项目单位确定后,由教育部编制贷款计划并拟订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的准备
第七条 教育部负责组织各子项目单位提交初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机构、基建条件、国内配套资金和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的大纲由教育部拟订并印发各子项目单位。可行性研究是贷款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各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和检查所属子项目单位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各子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和教育部提出正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所属子项目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并抄告教育部。教育部在综合全部报告和意见后,编写提交给世界银行的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作全面的预期效益估价和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抄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第九条 教育部根据世界银行对教育部提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意见,重新审核各子项目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教育部将责成其重新修改。重新修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教育部对各子项目单位进行贷款项目评估的基本依据。

第四章 项目的评估
第十条 教育部负责派出专家评估组到各子项目单位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是贷款计划、目标、贷款项目、技术援助和仪器设备引进的必要性与基建条件和国内配套资金等方面的可行性。评估过程中,评估组有权对子项目单位申请贷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评估意见,各子项目单位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有义务回答评估提出的问题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教育部聘请更高一级专家对现场评估后确认的子项目单位贷款装备的有关学科、贷款项目的数量与目的、技术援助计划和引进仪器设备的清单进行审议。审议的结果必要时再组织中外专家审议小组审定。教育部根据现场评估结果,编写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送国家计委审批。

第五章 项目的谈判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计委审查同意后,由财政部、教育部、国家计委派出代表与世界银行的代表进行本项目的正式谈判。
第十三条 谈判达成协议后,由财政部代表我国政府签署贷款的有关协议。有关协议经我国政府和世界银行董事会批准后,本项目贷款就完成了法律手续。

第六章 项目的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协议生效后,教育部负责编制项目总的行动计划并组织落实;有关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教育部切实加强领导,负责协助所属子项目单位根据总的计划编制执行计划并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各子项目单位所需国内配套资金,由其主管部门纳入本部门的“七五”计划和分年度基本建设投资与事业经费计划。对没有配套资金保证的子项目单位,经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研究后,将减少直至取消其贷款分配额。
第十六条 各子项目单位的配套基建计划(包括改建、扩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能完成的将取消参与第一次设备招标的资格或停止其贷款计划的执行。
第十七条 教育部负责组织编写采购仪器设备的标书。在正式编写标书之前,各子项目单位要及早开始收集和分析拟引进仪器设备的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育部推荐和选派编写标书的合格人员。
第十八条 从开始编写标书至授标之前,所有从事与贷款有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会见或约见外商讨论我方对拟引进仪器设备的目标厂商和仪器设备的数量和估价等事宜。
第十九条 教育部负责安排力量进行审议、修改、审定、印刷标书并通过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组织仪器设备的招标、评标和授标工作,各主管部门和子项目单位要从人力物力上提供协助。
第二十条 在与外商进行合同谈判的过程中,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外贸和外事纪律,及时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增加设备数量和成交金额,违者将按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在有关地区、港口或飞机场组织建立接取仪器设备工作站,设备到货后,具体负责设备的提货、转运和必要的商检等工作。各子项目单位有义务从人力上或物力上提供方便,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并监督检查落实。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各有关方面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设备安装验收完毕,各子项目单位应及时建立设备及其他基本设施的使用、维护与管理制度,并报教育部及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负责制订执行项目技术援助计划方案,并负责协调技术援助方面的问题。各子项目单位要根据教育部的方案及时制订本单位的聘请专家计划,国内外长(短)期培训计划、国内外人员交流计划和接机人员培训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育部提交各类计划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根据项目的执行进度,教育部负责组织举办各种贷款工作人员培训班,每期大约为一至二周。
第二十五条 为掌握项目执行进度情况,教育部负责每年向世界银行提交项目执行进度报告,同时抄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各子项目单位每半年向教育部和其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执行进度报告。教育部的专职机构负责审查各子项目单位的项目执行进度报告。如果在审查中发现问题,各子项目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育部专职机构报告处理意见。各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和检查处理结果。
各子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向教育部提出的请示、报告或建议,如在一个月内教育部专职机构不予答复,有关请示、报告或建议则被视为已同意或接受。由此引起的损失,将追究专职机构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实现项目预期的目标,教育部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各子项目单位对贷款方针、贷款分配原则的贯彻和国内配套资金计划、基建计划、技术援助计划的执行,以及设备利用与管理机构的建立等是否违反有关协议与条款。
第二十七条 为明确有关各方在执行项目中的责任与义务,教育部同有关主管部门签订使用贷款的协议书。协议书经双方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或不执行协议书的条款都要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根据情况,不定期地派出专家组或工作组检查各子项目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专家组或工作组在检查期间,有权就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质询,有关方面负责答复和解释。每次检查结束后,各专家组或工作组要向教育部提交检查执行情况报告。必要时,教育部把检查结果以通报或简报的形式通告各子项目单位和各主管部门。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教育部不定期地组织子项目单位举行关于项目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会或安排相互参观学习。
第二十九条 各子项目单位要详细记录项目执行的进度(包括基建进度),记录仪器设备利用情况(包括维护情况),聘请专家情况,人员交流情况,选派人员培训情况并建立贷款工作财务会计记录。按规定的时间向教育部呈交各种报告、报表和材料。
第三十条 各子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各主管部门汇报有关贷款的配套资金、设备利用、聘请专家、人员培训、基建施工以及其他基本设施(如水、电、房屋等)情况,以取得必要的支持。各主管部门也应经常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审计署负责对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各子项目单位的财务部门应按审计要求如期报送财务报表。在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关单位和财务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务资料。
第三十二条 世界银行保留对子项目单位进行抽查的权利,教育部负责协同世界银行做好抽查工作,被抽查的子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有关材料和答复抽查中提出的问题。有关抽查结果报教育部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召开中国和世界银行双边年度检查会议。按本项目信贷协定规定:1987年11月30日前进行一次全面的中期联合审议,监督和评议全国性计划、子项目单位实现本项目目标的进度情况等。

第八章 项目的总结评价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完成时,各子项目单位除编制本单位的项目完成报告并报教育部外,还要向教育部填报各种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的报表或资料。
教育部负责编制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送世界银行,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有关部门。
项目完成后,中国专家审议委员会和外国专家咨询组向教育部提交《项目总结评价报告》并抄送世界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及有关部门,项目完成一年后,世界银行项目评价局可能派官员对项目拟订的效益指标进行评价。如在评价时发现有子项目单位未达到或不可能达到原定的效益指标,教育部将视不同情况,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子项目单位在本项目完成后,要根据新情况制订今后发挥贷款综合效益的计划,并将计划在项目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报教育部和主管部门。

第九章 项目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项目与世界银行往来的财务业务由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三十七条 各子项目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的要求建立、健全使用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的财务制度;在校级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并与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财务处建立业务联系(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第十章 项目的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共同组成第二个大学发展项目中央协调委员会,负责制订贷款方针、政策,掌握贷款工作的进度,并协调各有关部门的贷款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育部成立以主管副部长为组长的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贷款计划和管理工作,外资贷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各主管部门的教育司(局)要有一名负责同志主管贷款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子项目单位成立处一级的外资贷款办公室。贷款办公室主任由主管贷款工作的副校(院)长兼任,常务副主任要选派一名得力的专职处级干部担任。贷款办公室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建立和健全相应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各子项目单位外资贷款办公室的任务是抓好本单位贷款的计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各子项目单位的其他有关系、处要在主管贷款工作的副校(院)长领导和协调下积极配合和支持贷款办公室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子项目单位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解决参加贷款工作人员的职称、住房和生活困难等问题。

第十一章 项目管理的奖惩条款
第四十四条 对贷款工作管理得好的单位,教育部将采取各种形式予以表扬。对贷款工作管理得差的单位,教育部将视不同情况进行批评帮助,必要时减少其贷款金额,直至终止其使用贷款的资格。对造成重大损失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对在贷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教育部和主管部门以及各子项目单位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二章 项目管理的其他条款
第四十五条 本项目由教育部聘请中、外专家,分别成立外国专家咨询组和中国专家审议委员会,负责本项目的咨询和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涉及本项目的法律事务,由教育部聘请法律顾问予以协助。如果发生不能解决的纠纷,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律师统一办理。
第四十七条 各子项目单位要建立系统的文件的资料档案制度,防止文件资料丢失或泄密。各子项目单位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贷款内容的文章。如确有宣传需要,拟发表的文章或报告必须经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核阅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四十八条 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贷款工作的会议,各有关单位不得随意缺席,由于缺席会议而带来的损失,将由有关单位或当事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使用的几个名词的解释
1.“部门贷款”:参阅“世界银行与部门贷款”材料。
2.项目建议书:是从宏观角度研究和阐述利用贷款必要性的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从宏观、微观的角度研究利用贷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报告。
3.项目:指总的第二个大学发展项目。子项目单位:指接受贷款的院(校)或单位。
4.项目评估:指由教育部派出专家对各子项目单位申请贷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议。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教育部。本办法从1985年5月起开始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2005年)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

 
(2005年5月12日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国土资源部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土资源部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国土资源部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指示,保证政令畅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监督,做负责任的政府部门。


三、国土资源部工作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勤于实践,大胆创新;用心做事,讲求实效;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努力提高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协调办事的能力、自我约束的能力。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四、各司局厅,下同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各负其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司局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商办事,切实贯彻落实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五、国土资源部及部管的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精神,处理好部与国家局的关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六、国土资源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部的全面工作。


七、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代表国土资源部进行外事活动。


八、部长出访、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或由部长指定的一位副部长代行部长职责,主持工作。副部长出访、出差期间,由部长或部长指定的其他副部长代行其职责。


九、办公厅主任协助部领导处理部机关日常工作。各司局长负责本司局的工作,在本司局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三章 全面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职能


十、根据既定职能,积极做好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工作。按照国务院要求,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国土资源管理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研究制定国土资源管理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促进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十二、加强对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的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规范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体系。


十三、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国土资源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认真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纠纷调处,推进优质便民服务。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五、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六、部代国务院起草的法规草案和由部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部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部门预算、重大项目立项;参与宏观调控的建议和准备采取的措施等重大事项,必须由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提请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上述重大事项,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必须严格把关、严格审核、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其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有关涉及事项要充分听取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国家级矿产督查员的意见和建议。


十七、各司局要根据部确定的调研工作安排和要求,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调研工作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为部决策或解决突出问题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十八、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及时、准确向部报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进展、成果、经验、工作措施、建议以及社会反应等政务信息,为部了解情况和决策服务。


十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专项规划审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审查、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土地资产处置、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等重大事项实行会审制度。上述事项未经会审通过,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各司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部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要求


二十一、推进依法行政。各司局要严格按照合法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体系。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部门规章,并就部门规章的应用性问题适时作出解释。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建议。


二十三、制定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规定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应当制定部门规章。制定部门规章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起草、审查、审议和公布。


为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需要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以部名义发布,在发布前由政策法规司进行法律性审核。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主办司局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规范性文件一式三份报政策法规司备案。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建议,经部务会议审议后以部的名义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者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政策法规司应当自国土资源部令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二十四、政策法规司在承办部门规章解释工作中,应充分听取有关司局的意见,取得一致并报分管副部长或部长审定后生效。在协商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司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部领导协调或裁定。


二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部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司局要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或者行政诉讼答辩及其有关证据材料。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十六、坚持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科学配置国土资源部的执法职责,将行政执法的责任落实到岗位,明确责任人,制定并实施考核、监督、奖惩办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自觉接受国务院的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廉政建设。


二十八、认真对待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及时反馈给代表、委员。虚心接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并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部领导、各司局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有关司局要积极配合办公厅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接待工作。


三十二、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和更新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和落实


三十三、部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提请国务院讨论审议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需国务院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报送国务院,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国务院报告执行情况。


三十四、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认真落实部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部报告执行情况。办公厅适时通报。


三十五、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认真落实部工作部署和部领导的批示、指示。执行情况应及时向部报告;落实情况要按部领导要求限时向部报告;完成情况要在事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部报告。办公厅要切实抓好督促检查工作。


三十六、部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大紧急情况要限时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部内重要情况要适时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部实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专题会议制度。坚持每周一召开部领导工作碰头会制度。


三十八、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和司长主任、局长组成,由部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部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 审议通过部代国务院起草的法规草案和由部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


(三) 审议通过部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


(四) 审议参与宏观调控拟采取的重大措施;


(五) 讨论决定、部署部全局性工作和部机关的重要工作;


(六) 通报部内外重要情况。


部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三十九、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召集和主持,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研究落实部党组会议和部务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 讨论修改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部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讨论参与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审议财务预算;


(三) 讨论研究并决定部重要工作,研究部重点调研工作、重要出国组团、会议安排、培训等计划方案;


(四) 协调有关司局之间的重要工作,研究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调整及重要的职责配置、调整方案;


(五) 听取部领导调研工作及重要出国团组情况汇报;


(六) 审议部发布的规章废止事项。


部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四十、部专题会议由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或者由部长委托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部日常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提交议题的司局要提出出席会议的建议名单,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部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四十一、提交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部长确定。经部长确定提交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涉及几个司局分管的,主办司局应主动与有关司局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部领导组织协调后再提交会议审议。部专题会议召集人确定提交部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主办司局应主动与有关司局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协商一致的需简要说明分歧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后提交会议研究。


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有关文件材料应于会前一天送达与会同志。参加会议人员会前应认真阅读会议文件,研究准备意见,并准时参加会议。副部长、部党组成员不能出席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向部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由指定人员负责记录,部专题会议由部领导秘书负责记录,会后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经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部领导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厅主任审定或报主持会议的部领导审定。


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四十三、严格会议审批制度。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由办公厅于本年度12月10日前将会议内容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并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应当提前30天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各司局一般两年召开一次全国性专业会议,会议计划经分管部领导审核后报部,由办公厅汇总后提请部长办公会议审定。遇有特殊情况须临时召开全国性专业会议时,应另行报批。


召开全国性会议必须提前做好筹备工作。以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筹备工作由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负责;各司局召开的全国性专业会议,筹备工作由各主办司局负责,可请有关司局参加。


四十四、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须报国务院批准。


四十五、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期,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京召开的会议要在国管局限定的地点范围内安排。在保密许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六、部公文处理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四十七、部收到的国务院文件,由办公厅报送部长阅批。


部收到的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由办公厅按各司局的职责分送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部领导阅批,重大问题报送部长阅批。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厅按照部领导职责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部长审批。


除部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部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报送国土资源部和经部转呈国务院的文件,由办公厅报送部长审批。


四十八、以部名义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命令、决定、部门规章,人事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由分管副部长或协助分管的副部长审核,部长签署。


四十九、以部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部长、党组成员审核后,由部长或受部长委托的副部长签发。


以部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部领导签发。


各司局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五十、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发文,主办司局要认真协商,主动配合,积极合作。


五十一、各司局办理公文要主动协商。涉及其他司局职责和业务范围的,必须会签。出现分歧,经主办司局和协办司局的主要负责人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司局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部领导协调或裁定。


五十二、各司局在办理公文过程中,内容必须与部确定的原则相一致,涉及到的业务数据必须与部确认的数据相一致。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报送请示、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署。


五十三、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四、国土资源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严守纪律,勤政廉洁。


五十五、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新情况、新趋势,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特别是国土资源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六、部领导下基层调研,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工作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五十七、部领导不为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会议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八、部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外事活动需要新闻报道的,要从严掌握,报道内容需经部领导审定。


五十九、部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由部值班室事先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副部长、部党组成员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应事先向部长报告。部领导秘书负责将离京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报送方式等告办公厅办公室和部值班室,由办公厅报告其他部领导。


六十、各司局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须事先征得分管部领导同意,并确定一位副司长(副局长)主持工作。离京前由所在司局告部值班室。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各司局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的情况,及时向部领导报告。


六十一、部务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国务院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二、部务会议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认真落实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在部内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部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部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需经部同意。


六十三、部务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务实、精干、节约的原则安排出访。部领导出访由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方案,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安排顺访。司局级领导干部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


机关公务员出国以业务培训、合作研究为主,不搞一般性考察。


六十四、部务会议组成人员要带头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带领所属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三、本通知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五、家政服务企业应将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的规定,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六、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申请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七、家政服务企业凡弄虚作假骗取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