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保险经纪、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期满换发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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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经纪、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期满换发流程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保险经纪、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期满换发流程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6〕48号

  

各保监局:

  许可证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保险业务的依据和凭证,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具体体现。《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5号)第三十一条、《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5〕65号)第一条对保险经纪、公估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发的流程进行了规定。为落实相关规定,加强对保险经纪、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管理,规范许可证期满换发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证期满换发的流程

  《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分别为2年、3年。保险经纪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公估机构应在届满6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保监局进行初审。保监局对经纪机构前2年、公估机构前3年经营状况作出全面的评价并形成报告,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5日前,上报保监会。保监会审核后,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经纪、公估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许可证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五)前2、3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六)前2、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七)前2、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二、其他事项

  (一)经纪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公估机构在届满60日前,未申请换发的,各局可不再受理其换发申请。

  (二)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为该机构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日期,截止日期应与起始日期相对应。除该机构有效期届满外,不得重新计算有效期。

  (三)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流程,由各局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四)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馈。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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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2007年8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监字〔2007〕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已经200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7年8月3日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200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防止和纠正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以下统称“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建立健全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机制,保障刑罚的依法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检察监督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对监外执行工作重视不够,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依法交付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加之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性加大,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成为当前刑罚执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有的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后继续违法犯罪,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从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依法有效执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出发,把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特别是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检察监督,作为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重点,加大检察监督力度,促进交付执行机关和基层执行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二、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发现机制

  人民检察院要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公布举报电话、设置网上举报信箱、落实“检察官接待日”制度等,认真受理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举报,并在接到举报三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当向举报人反馈核实处理的情况。

  坚持定期检查与随时检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单独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问题。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两次监外执行定期检察活动。定期检察中,要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核实本辖区监外执行罪犯的人数,审查与监外执行罪犯相关的法律文书、档案资料、统计报表,了解重点罪犯刑罚执行的情况。加强对容易发生脱管、漏管问题的交付执行环节和监督管理活动的重点核查,加强对对严重刑事犯罪罪犯、职务犯罪罪犯脱管、漏管的重点核查。

  对于关押在监管场所的罪犯变更为监外执行的,派驻检察机构要及时掌握情况,并于该罪犯变更为监外执行后七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寄送监外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监外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接到相关法律文书后,要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防止出现脱管、漏管问题。

三、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纠正机制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没有按照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机关的,或者监狱、看守所没有按照规定将罪犯和有关法律文书交付执行机关的,或者公安机关没有按照规定对监外执行罪犯落实监管措施的,以及其它原因导致罪犯脱管、漏管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责任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擅自长期离开执行地脱管、漏管的罪犯,应当建议执行机关依法收监执行;对于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突出的地方,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改进监督管理工作的检察建议。对脱管、漏管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对象要进行重点纠正。

  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后,要及时掌握纠正情况,注意督促落实。对于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后,有关机关不予采纳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后,认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正确的,应当向同级有关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四、建立健全纠防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协作机制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建立监外执行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对于发现的可能导致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通报,监督相关机关落实监外执行的工作措施。必要时,每年可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活动,及时研究监外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

  人民检察院要建立防止和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内部协调制度。公诉部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送监所检察部门。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或者存在脱管、漏管情况,需要原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原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由该人民检察院督促有关机关解决。

  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健全监外执行检察信息数据平台,对监外执行检察情况进行微机管理,尽快实现检察系统内相关信息的联网,并力争与执行等机关实行信息资源共享,随时掌握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变化情况,实现对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有效监督。

五、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责任追究机制

  负有监外执行检察职责的检察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接到有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或者发现导致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违法情形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渎职行为造成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其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印发《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8〕137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办法(2008~2010年)



为确保全市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84号)和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与内容

1.市下达给各县、区(市)的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指标;

2.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

3.遵义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年度、季度工作任务及目

标;

考核目标分为定性目标和定量目标两类。

二、考核程序与评分办法

1.考核程序。

(1)各产煤县、区(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每年1月10日前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上年度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并依据考核结果按矿井数3∶4∶3(一类矿30%,二类矿40%,三类矿30%)的比例对煤矿进行分类管理。具体事项由各县、区(市)对煤矿的考核办法中明确;

(2)市领导小组每年1月20日前组织对各产煤县、区(市)进行考核,考核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并向社会公示。

2.考核评分办法。

基本分100分。

考核得分=定量目标得分+定性目标得分+加分项目-扣分项目

三、考核项目与计分标准

1.定量目标。基本分80分。

(1)煤矿瓦斯事故和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基本分50分。

煤矿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50分;煤矿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超控制指标或发生一起重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得零分;两项控制指标中有一项超控制数的,先记25分,再减去未实现的项目扣分(瓦斯事故起数每超一起扣4分,死亡人数每增加1人扣6分,扣完为此)。

(2)瓦斯抽采目标。基本分10分。

完成市下达的瓦斯抽采目标(按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反映的流量×浓度×抽放时间计算)得10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此。

(3)瓦斯综合利用目标。基本分10分。

完成市下达的瓦斯综合利用规划指标(按上网脱硫电价补助计算折纯瓦斯用量或按中央财政补助审核结果计算折纯瓦斯用量)的得10分,未完成的,每降低3%扣1分,扣完为此。

(4)瓦斯治理利用项目指标。基本分10分。

完成市下达的煤矿瓦斯治理技术改造项目和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的得10分。未完成的每少一个项目扣2分,扣完为止。

2.定性目标。基本分20分。

(1)成立领导小组的得1分,未成立的不得分。

(2)有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专设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得2分,无专设机构的不得分。

(3)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得1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4)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得1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5)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煤矿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利用等指标进行分解落实的得2分,未完成的每缺1项扣1分。

(6)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制定季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总结季度工作的得3分,缺1项(或1次)扣1分,扣完为止。

(7)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煤矿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建立完善煤矿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档案的得6分,每少1次扣2分,排查矿井每少1矿次扣0.5分,排查出的隐患每少整改1处扣0.5分,未建立档案的扣0.5分,扣完为止。

(8)按要求上报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有关材料和统计报表得4分,每少1次或1次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3.其它扣分项目。

(1)煤矿瓦斯治理利用工作受到省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受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

(2)各县、区(市)每年应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的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进行专家“会诊”,并对“会诊”出的隐患认真督促整改。未组织开展“会诊”的扣2分;“会诊”每少1矿扣1分,有1条隐患未按规定时限整改完善的扣0.5分,扣到10分为止。

(3)所有矿井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并实现市、县(区、市)、矿三级联网,每发现1矿井未安装使用监控系统扣0.5分,扣到10分为止。

(4)每发生一起较大瓦斯事故扣5分。

(5)在瓦斯治理利用工作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要从严处理,直接给予红牌警告。

4.加分项目。

(1)本单位有瓦斯事故指标,但未发生瓦斯事故的加5分。

(2)超额完成瓦斯抽采目标,超10%—20%,加1分;超20%—30%,加3分;超30%—40%加5分;超40%以上加10分。

(3)超额完成瓦斯综合利用目标,超10%—20%,加2分;超20%—30%,加6分;超30%—40%加8分;超40%以上加15分。

四、考核保障措施

各县、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相关目标的实施,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

五、考核结果与奖惩

1.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考核结果按15%计入对产煤县、区(市)年度综合考核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分值。

即: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分值=年初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考核得分×85%+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得分×15%

2.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由市政府或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奖励;得分在50分—6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考核得分在50分以下的给予红牌警告。

3.连续2次受到省通报批评和连续3次受到市通报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2次受到黄牌警告的,给予红牌警告。

4.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束后30日内在《遵义日报》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