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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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5〕15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遵义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为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努力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效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政府下达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区(市)均属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一)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具体任务的界定按遵府办发[2005]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县、区(市)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招商业务工作情况)。

三、评分办法

总分100分。其中基础分80分,软环境整治10分,超额完成任务奖励10分。

(一)基础分(80分)

当年引资任务(以人民币计)80分;未完成引资任务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与80分的权数核算计分;无资金到位不得分。计分公式=80分×(实际到位资金额÷任务数)。

(二)软环境(10分)

1、企业评价4分。主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每个县、区(市)抽选一定数量的企业,进行问卷打分。问卷及打分内容由市招商局制定。

2、业务工作办理和投诉案件处理3分(各占1.5分)。

3、考评组综合评价3分。考评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查和召开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写出考评报告并提出综合评价结果。

(三)超额完成任务奖励(10分)

1、按超计划绝对值大小分类进行考核,即将全市14个县、区(市)分为三类,每一类区超计划绝对值最高的县、区(市)得5分,依次递减0.2分得出其他县、区(市)的分值。

2、按完成任务的百分比分类进行考核,即每一类区完成任务百分比最高的得5 分,依次递减0.2分得出其他县、区(市)的分值。

两项得分之和为各县、区(市)超额完成任务奖励分。

以上三大项得分值累加乘以4.5%即为各县、区(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得分。

四、考核方式  

(一) 考核工作采取分类、分项考核的方式进行(区域分类按市级分类标准执行)。

(二) 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应及时按要求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引资局)报送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于年终写出自评书面总结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工作每年12月至次年元月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考评组赴各县、区(市)逐项考评打分。

(四)考核结果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后经市人民政府核准,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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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第五条 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二百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三百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房产税使用。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房管部门自用的房产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俟入帐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已按基建计划价或其
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八条 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
第九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本身自用的房产(附设的剧场、小卖部、餐厅、茶社及出租的房产等除外);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的房产)。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外,纳税义务人有困难的,经天津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减征、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第十一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
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
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其房产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区、县税务机关纳税。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制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免税、纳税事项。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的税额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
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计税吨位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载重汽车的净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按一吨计算。
二、船舶的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三、不满一吨的小型船只,按一吨计算。
四、拖轮(包括小型拖轮)的计税标准,按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半吨)计算。
五、载重拖车或乘人拖车按应纳税额七折计征。
第五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拥有非营业性质的自用车船;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拥有的自用车船;
三、农渔业村、队用于农渔业生产的自有自用车船(从事营业运输的车船除外);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码头上下客货及堆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以及残废人使用的车辆;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自行车和个人自有、非营业用的各种非机动车船暂免征收。
第六条 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有困难的,经天津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减征、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 凡经公安管理部门及港务、航务部门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停驶车船,可免征停驶期间的税款,但已纳本期税款而中途停驶的车船不予退税;停驶未备案的及复驶未纳税的车船仍按本细则规定纳税。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期限。非机动车船及轻骑、摩托车按年征收,在二月份内一次缴纳;机动车船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二月份,下半年在八月份。
车船使用税税额表
------------------------------------------------------
类 别|计 税 标 准 |年税额 |备 注||类别| 计 税 标 准 |年 税 额 |备 注
----|--------|----|----||--|--------------|------|----
兽力车 | 每 辆 |30 | ||二轮| | |
----|--------|----| ||摩托| 每 辆 |60 |
人力排 | 每 辆 |18 | ||车 | | |
子车 | | | ||--|--------------|------|----
----|--------|----|----||三轮| | |包括机
手推车 | 每 辆 |4 | ||摩托| 每 辆 |80 |动三轮
----|--------|----|----||车 | | |汽车
三轮货车| 每 辆 |12 | ||--|--------------|------|----
----|--------|----|----||轻骑| | |
三轮客车| 每 辆 |6 | ||摩托| 每 辆 |48 |
----|--------|----|----||车 | | |
自行车 | 每 辆 |2.40| ||--|--------------|------|----
----|--------|----|----|| |150吨以下 |每吨1.20|
乘人汽车|每辆10人以下 |180 |包括电车|| |--------------|------| 按
----|--------|----|----||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
乘人汽车|每辆11—30人|240 |包括电车||机 |--------------|------| 净
----|--------|----|----||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
乘人汽车|每辆31人以上 |300 |包括电车|| |--------------|------| 吨
----|--------|----|----||动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
乘人汽车|每辆10人以下 |126 |按七折 || |--------------|------| 位
拖 车| | | || |3,001吨至10,000吨|每吨4.20|
----|--------|----|----||船 |--------------|------| 计
乘人汽车|每辆11—30人|168 |按七折 ||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
拖 车| | | || | | | 算
------------------------------------------------------

------------------------------------------------------
乘人汽车|每辆31人以上 |210 |按七折 || |10吨以下 |每吨0.60|
拖 车| | | || |--------------|------| 按
----|--------|----|----|| |11吨至50吨 |每吨0.80| 载
载重汽车|按净吨每吨 |60 | ||非 |--------------|------| 重
----|--------|----|----||机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 吨
载重汽车|按净吨每吨 |42 |按七折 ||动 |--------------|------| 位
拖 车| | | ||船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 计
----|--------|----|----|| |--------------|------| 算
拖拉机 |按净吨每吨 |30 |按五折 || |301吨以上 |每吨1.40|
拖 车 | | | || | | |
------------------------------------------------------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为继续发展两国之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两国文化合作,同意签订一九九四、一九九五、一九九六、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一条 双方鼓励在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进行合作交流。

  第二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内,双方派四名职业教育专家互访,考察下列方面经验:
  1.将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基础教育阶段;
  2.培训职业教师;
  3.职业技术学校情况;
  访问期限为一周,具体细节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三条 双方在本计划执行期内,派遣三名基础教育专家互访,具体细节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互换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各个阶段的教育大纲和教科书;互换两国出版的教学印刷品和论文。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进行合作。

  第六条 中方每年向叙方提供十名汉语及其他专业的研究生、进修生奖学金名额。

  第七条 叙方每年向中方提供十名奖学金名额,他们的专业及应获学位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八条 互换奖学金名额的工作由两国的有关部门进行。未经两国教育部门同意,被选派的学生不得改变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专业。

  第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直接建立校际关系,并签订专业合作协定。

  第十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内,中方派遣由四名官员组成的代表团,叙方则按高等教育和普通教育两个方面各派遣由两名官员组成的代表团,作为期两周的互访,以考察对方教育体制和发展情况。具体细节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十一条 双方教授、专家、科学家互访、作学术报告和科学研究。具体人数和时间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十二条 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将就互相承认两国学术、教育机构颁发的证书和授予的学位问题努力达成一致意见。

             二、文化、艺术

  第十三条 双方互换由两名专家组成的文物代表团考察文物及维修新技术,为期十五天。

  第十四条 双方互换有关文物的印刷品、杂志及资料。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或有关机构交换古籍书稿、杂志、小册子、书目及手稿或手稿影印件。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各派一名古籍专家互访,为期十天,考察对方手稿保存、保管、编目、发行情况。双方互派三至四人的图书馆工作者代表团进行互访,为期十天。

  第十七条 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览,为期十五天,随展人员两名。中国方面将在叙举办中国工艺美术展。
  双方互办儿童画展,中国儿童画展于一九九五年举办。

  第十八条 两国的阿拉伯文出版机构交换印刷品。

  第十九条 双方互派艺术团(包括京剧、舞蹈、民间艺术等)访演或参加艺术节,但必须通过官方途径邀请并确定时间。

  第二十条 双方分别在对方国内举办电影周和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互换有关电影活动及电影文化的资料、宣传品等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双方交流电影艺术经验。

  第二十三条 双方在对方国家发行电影,进行文化和商业放映活动。

  第二十四条 双方努力开拓合作生产电影的可能性。

  第二十五条 中国方面向叙利亚大马士革高等音乐学院赠送部分乐器。

               三、新闻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新闻机构之间的合作,并在对方国庆节日交换广播节目和发表有关介绍材料。

              四、民间组织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叙教师工会和中国教育工会通过直接联系发展合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 中国派遣若干名高水平的体操、羽毛球教练赴叙工作一年或一年以上,并由叙利亚体育协会与中国有关单位商定教练的费用条件。

  第二十九条 双方加强青年、学生组织之间的合作。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民间组织和机构之间的合作。

               五、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三个月内的短期公务:派遣方负担代表团和艺术团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国内食宿、交通和在国家医院的急诊费用。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费用:双方向对方留学生提供的费用,按各自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展览费用:送展方负担展品抵离对方首都的往返运输费用及展品的保险费用;承展方负担组织展览、宣传、展厅安全及在其国内运输的费用。

               六、总则

  第三十四条 本计划不排除双方通过官方途径商定的计划之外的有关教育、文化与科学交流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计划期满后,只要缔约双方任何一方未提出不同意见,则本计划条款将继续有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忠德           格桑·哈勒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