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警惕欺诈行骗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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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警惕欺诈行骗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警惕欺诈行骗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办函〔2001〕102号 2001年6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不少地方民政部门反映,少数不法分子以民政部及民政部办公厅名义,或者直接以民政部领导的名义,到地方民政部门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手段卑鄙,性质恶劣。他们或是诡称经民政部同意,或受民政部领导委托,到大中城市民政部门推销高额图书、从书(有的每套达数百、上千元),以及新婚姻法读本或婚姻登记证书等;或是谎称民政部及下属单位在某地举办展销会,需处理展销后的剩余物品,要求当地民政部门协助销售;或是假冒民政部领导及身边工作人员,给地方民政部门领导打电话,要求给民政部领导的手持电话回电话,其所提供的电话号码均是无法查实的“神州行”电话;或是以召开会议或组团出国(境)考察名义骗取钱财。上述情况表明,虽然不法分子非法经营活动在民政领域不是十分普遍,但对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民政部门的声誉。

为配合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斗争,打击诈骗行为,避免民政部门经济上受损失,维护民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民政部办公厅及部机关各单位,均不具有任何产经营活动职能,也不会要求地方民政部门协助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民政部所属各新闻出版单位的各种出版物均本着自愿原则开展征订发行工作,不得强迫地方民政部门征订;民政部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已经完成,不再直接管辖企业,其他如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所开展的经营活动均按照严格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要求地方民政部门协助其开展经营活动。

二、今后,凡以民政部、民政部办公厅或部机关其他单位、部直属单位的名义,要求地方民政部门协助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推销各类书籍、物资的,地方民政部门应予以拒绝,并向民政部报告。对于以民政部及下属单位名义向地方民政部门索要钱财、强买强卖的,无论是否与民政部相关,均请地方民政部门及时向民政部报告。如确属民政部有关人员所为,由民政部进行查处;如属于不法分子欺诈行骗,应在切实获取其不法行为的证据后,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对重大的欺诈行骗行为,还要及时向当地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报告。对于以行骗手段推销书刊、报纸等出版物的,还要报请当地新闻出版管理机构进行查处。

三、对于打着民政部门领导旗号行骗的不法分子,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警惕,采取有效措施揭穿其行骗手段,以正视听,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力争破获此类行骗案件。

四、各地如发现此类欺诈行骗事件,请及时与民政部值班室联系,由值班室区别不同的情况协助联系、协调,并向部、厅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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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高崎渔港港章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8〕20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高崎渔港港章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高崎渔港港章》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厦门高崎渔港港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设施、船舶和公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充分发挥厦门高崎闽台中心渔港(以下简称本港)的渔业港口效能,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在高崎渔港港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包括台、港、澳地区的渔业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

  第三条 本港为国家中心渔港。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称行政主管机关)是本港的行政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渔港监督局(以下称安全主管机关)依法对高崎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使安全主管机关职权。

  厦门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以下称渔港管理机构)承担本港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港的日常安全、经营秩序及港务管理,并负责港区内防台风、风暴潮、人员疏散及应急救助;负责调度进港船舶按序靠泊和港区公共设施及环境保护,保障本港的安全有序。

  第四条 公安、边防、海事、海关、检验检疫、港口、工商、环保、防汛、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渔港范围:本港港区范围为厦门市人民政府核定的用地红线内的所有陆域、水域、码头、道路等,总面积52万平方米,其中水域面积38万平方米。

  本港的水域、陆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界碑由渔港管理机构依据政府批准的座标负责设立。

  第二章 渔港建设与渔港经营

  第六条 渔港建设规划和渔港建设项目的实施,安全主管机关和渔港管理机构必须参与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竣工验收。

  第七条 渔港内的一切水上水下工程建设,其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渔港规划、布局和功能,并与《厦门港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得影响其他工程建设和船舶安全。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必须报经安全主管机关批准,经批准同意后,由安全主管机关发布航行通告或渔港通告。

  第八条 水下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负责清除废弃物等有碍航行和作业的隐患并向安全主管机关等有关部门提交工程扫海报告。

  第九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依法向渔业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取得渔港经营许可,方可从事渔港经营活动。

  第十条 取得渔港经营许可的,经营主体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并服从渔港管理机构的管理,负责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及船舶,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作,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二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按规定向安全主管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缴纳相关费用,接受安全检查。船舶办理签证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渔港管理机构和业主单位应根据渔港规划、功能等实际使用情况,设定渔船所需燃油危险物品船装运区、公务船停泊区、台港澳渔船停泊区等专用停泊区,并绘制成图,由安全主管机关公布实施,并报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渔业执法机构和安全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或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主管机关交付应承担的费用的;

  (五)违法本港章有关规定行为的;

  (六)渔港管理机构或安全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碍或可能妨碍本港交通安全的。

  第十五条 船舶在港内航行,必须使用安全航速,加强瞭望,谨慎驾驶。不得随意追越他船,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安全。按以上顺序进行避让: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在航船避让港内作业、停泊的船舶。

  公务船在本港执行应急任务时有优先通行权。

  第十六条 在本港停泊的船舶,应留有值守船员,且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可正常移泊、航行状态。

  第十七条 船舶在港内航行、作业、停泊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相关预案进行处置。

  第四章 防台风与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机关要制定渔港防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超强台风)预案,细化遇超强台风港内停泊的船上人员转移上岸预案。防台风期间,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安全主管机关和渔港管理机构应按防台风预案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本港的消防工作纳入本辖区消防责任制范围。本港安全主管机关应制定本港防台风期间的《消防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辖区消防机构应突出对本港防台风期间消防管理。

  第二十条 防台风期间,业主、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应服从管理机构和安全主管机关的指挥调度;进港避风的船舶,渔船必须开启渔业部门规定使用的90C系列对讲机;非渔业船舶应注意收听现场广播,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我市发布防台风相应警报后,港区内停止装卸货、运输及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港为渔业船舶和小型船舶提供避风服务。非渔业船舶进入本港避台风,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服从现场管理人员调度、管理。

  第二十二条 船舶防台风期间进本港避风不收取费用,但台风警报解除24小时以后仍未离港的,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三条 防台风期间港内停泊的船舶按防台风预案要求留守值班人员,保证在遇有紧急情况时能立即采取防范应急措施;留守人员上下船应穿着救生衣,紧急疏散时须服从安全管理机关的现场调度和渔港管理机构的安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港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必须提前向安全主管机关报告,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防台风期间及港内船舶密集时,在港船舶禁止使用明火。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安全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港内擅自设置有碍安全的标志,不得建造影响安全的设施。

  第二十六条 装运危险品进港及港内拟装运危险品的船舶应事先按规定向安全主管机关申请,报告货物的名称、数量、种类、性质、包装情况和进出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港内发生火灾、沉船、碰撞等应急情况时,渔港管理机构和安全主管机关有权调度在港船舶协同救助。港内船舶应服从调度。

  船舶、设施在港内发生交通事故,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应当立即向渔业海事调查处理部门及安全主管机关报告,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保全证据。由渔业海事调查处理部门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港内禁止从事捕捞、养殖、游泳及进行水上娱乐活动。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港内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压舱水、洗舱水和其它污水等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 沙石、泥土、瓦砾等建筑垃圾和杂物及船上生活垃圾等不得倒入港区水域。禁止在港池内弃置废旧船舶。

  第三十一条 发生港区水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污染,并尽快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台、港、澳渔船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港设立台、港、澳渔船专用停泊水域,其它船舶未经许可不准靠泊。

  第三十三条 台、港、澳渔船进出本港除按规定向公安边防报告外,须向渔港管理机构申请泊位,在指定区域停泊,同时必须向安全主管机关通报,依法接受安全主管机关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安边防部门依据《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对进港台湾渔船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港停泊的台、港、澳渔船,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服从有关部门的口岸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港章第七条规定,未经安全主管机关批准同意施工的,由安全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港章第二十四条的,由渔港管理机构和安全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依法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港章第二十五条,故意损坏渔港设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依法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港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造成港内污染未能及时清除的,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罚。为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渔港管理机构组织人员代为清除的,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和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港章由厦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港章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自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决策后,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但是,也要清醒看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在个别地方民政部门还落实的不够好
,程度不同的存在着认识不足、方法不对、措施不力的问题,农民对结婚登记搭车收费、养老保险工作的强迫命令等问题有所反映。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精视,最近,民政部做出了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
。现通知如下:
一、民政工作中凡有涉及农民负担的,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制止农民负担反弹提出的“约法三章”规定执行。
(一)党中央、国务院近几年来出台的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不变,已经明令取消的项目不准恢复。凡在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方针政策相抵触的规定和政策一律废止。
(二)从现在起,暂停一切涉及加重农民负担项目的审批。今年任何单位和部门决不能要钱要物。对擅自出台的项目,要立即停止执行;已经向农民非法收取的款物,要在年内清退完毕;对乱开口子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从今年开始,各地区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不允许突破5%。特别是受灾严重地区的农民负担绝对值必须控制在上年额度之内,不得突破。该减免的一定要按程序减免。
二、结合民政部门的实际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抓好减轻农民负担的两项政策的落实:
(一)婚姻登记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决不允许搭车收费。其它部门要求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费的,一律拒绝。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属于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开展工作要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宣传教育,做细致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强化管理,促使农民自觉行动,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在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或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不强行开展养老
保险。
三、集中一段时间,自查自纠:一查明令取消了的负担项目和收取方法有哪些又恢复执行了,二查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出台了哪些新项目,三查向农民非法收取的款物是否已全部清退。如发现问题,要立即制定出整治措施,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
厅(局)于1996年2月底前将自查结果报部。
四、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肃纪律,负起责任,把减轻农民负担当成当前一件大事、要事、急事抓好。为此,民政部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放到“与党中央政治上保持一致”的高度上来,严肃对待。
(二)严肃政治纪律。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于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责任,坚持民政部门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县(市、区)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担负起直接的责任。
(四)要有全局观念,严格执行中央政策,对下面不要提过头的要求。



199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