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泉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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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政发[1999]63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起码各单位,各国有企事业,非公有制企事业,省营以上
企业及外地驻阳泉各单位:
现将《阳泉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代理制度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政府人事部门的职能从计划经
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型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服务保障型转化的重要形式,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对于减速轻用人
单位的负担,提高人事管理效率,对于克服人事管理中长期存在的人员能进一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
高不能低,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端;对于建立具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解除人才流动的后顾之忧;对于将
目前实际存在的人才单位所有转变为社会所有,实现单位自主选人、人才自主择业,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人才
市场主体到位,发挥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于推动政府事例能转变,建立社会化服务体
系,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阳泉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捉进人才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加
快人事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和促进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机构。市、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开发交流服务机构是人事代理的机构,其它
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第三条 人事代理对象。主要是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它人员。对本市境内的"三资"企业、私营企
业、民办科技实体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无人事主管部门的单位,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股
份制企事业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全员人事代理,也可以衽部分人事代理,即只对单位中聘用的工作人
员衽代理;对因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除名、开除、自动离职而办理了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手续的人
员和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及其它流动人员和待业人员,实行个人人事代理。
第四条 人事代理的主要业务。
1、人事政策、法规咨询,直辖市处理人事争议;
2、负责人员招聘,办理招聘人员的有关手续;
3、负责聘用人员合同鉴证,对符合聘(录)干条件的,负责办理聘(录)干有关手续;
4、为被代理人员推荐就业单位,并输有关手续;
5、管理人事档案、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户粮关系。负责被代理人员的工龄计算、档案工资
调整;
6、负责输职称严晋升申报,推荐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有关手续;
7、为委托单位办理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复员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的有关手续及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8、办理符合国家政策的人员"农转非"手续;
9、代办社会保险和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手续;
10、协助委托单位制定内部人事管理办法、人才开发规划、用人计划,开展人事诊断、人才测评和岗位技能培
训等;
11、办理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五条 人事代理方法。人事代理的方法有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两种,指定代理是指本市境内的"三资"企业、
私营企业、民办科技实体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无人事主管部门单位的人员实行全员代理;或因辞职、辞退、
解除聘用合同、除名、开除、自动离职而输了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手续的人员和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大中专
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及其它流动人员和待业人员实行个人人事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本市境内的集体、股份
制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可由单位全员委托,也可由单位部分委托,还可由单位个人委托,既可全项委托
代理,变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第六条 人事代理的管理。人事代理实行契约化管理。经审查。符合办理人事代理条件的,人事代理机构与委
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同期限等事项,合同期满可以
续签。
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或合同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输。
第七条 人事代理的程序。
1、单位输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人事代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文件):①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函;②企业营业执
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资格证明;③事业单位成立的批件复印件;④代理项目的文件和单位发展概况与人员名册
等。
2、个人输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各自不同情况须向人事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①委托人事代理申请;②身份
证和最高学历毕业证、职位职称证件复印件;③已参加工作的,还应提供与原单位正式脱离用人关系的有效凭
证和材料(因调动、辞职、辞退、解除合同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原单位同意调出函、辞职、辞退证明等证
件);④自费出国须提交原单位同意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人事档案、行政关系的函件
及同意出国、出境的有关材料。
3、人事代理机构接到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要及时审查有关证件和材料,并核实委托单位或个人的情况。
4、经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或个人协商后,由双方负责人在人事代理合同书上签字、加盖印章,办理人事
代理。
5、委托单位和个人按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人事代理机构缴付人事代理费用。
6、经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后十五日内,按照合同委托事项逐一办理各种
交接手续和其它手续。
7、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个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经
人事代理机构审查合格,方可协理移交手续。人事档案的转递一律由组织移交和领取,对个人自带的人事档案
,人事代理机构不予输。
8、单位委托的人事代理合同执行期间,不因委托单位负责人的变更而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9、人事代理合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委托单位或个人委托者应携带委托合同书及有关证件材料到人事代理
机构,重新输委托合同手续。逾期不办者,其人事代理机构有权终止代理关系,并书面通知委托人事代理单位
或个人。
10、人事代理合同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须提前三十日告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后,方可解除人事代理关系,若
有争议,当事人可申请人事仲裁。
第八条 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单位或个人与人事代理机构必须按人事代理合同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
义务。
第九条 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单位聘(录)用、引进的人员,均须通过人才开发交流服务机构输调动、聘
(录)用手续,单位与个人应签订聘用合同,并由人才开发交流服务机构鉴证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 委托单位或聘用人员由一方终止聘用合同后,委托单位须在3日内书面向人事代理机构报告,人事代理
机构应及时更变委托对象。如需办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人事代理机构也要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单位委托的要定期向人事代理机构通报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报送有关统计资料。每年年底
将年度考核材料送人事代理机构归档。
见习期满的毕业生,委托单位要及时进行考核。经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由人事代理机构输转正定级手续。
个人委托的同样按以上要求输。
第十二条 在人事代理工作中,人事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维护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并对委托单位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机构和人事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人事法规、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和人事法规、政策的要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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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6月21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林业贷款自1995年起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理。为管好用好此项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贷款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的林业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经济政策,对我国有条件的地区营造速生丰产林,抚育中幼林,增加苗林生产以及国营、集体林场,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增加林业生产后劲提高经济效益,给予资金支持的一项政策性专项贴息贷款。
第三条 林业贷款的基本任务是:为保护经营好现有森林,大力造林育林,扩大林木蓄积量,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建立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比较完备的生态体系,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
第四条 林业贷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自愿申请、谁借谁用、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债务落实”和“贷前审查、保证效益、银行自主发放”等信贷政策和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林业贷款的使用范围:用于营造用材林,发展经济林,抚育中幼林以及国营和集体林场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等。
第六条 林业贷款的主要用途:
(一)在育苗、造林、抚育管理过程中所需的种子、苗木、化肥、农药等费用支出。
(二)购置生产机械、修建简易林道、购置必要的运输机具等生产设施支出。
(三)发展多种经营,包括种植、养殖、采掘加工等。
(四)与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生产建设资金需要。

第三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林业贷款的对象:各类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各种林业经济联合体以及国营森工企业及所属集体经济实体。
第八条 申请林业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所经营的山林必须持有当地政府发给的山权、林权证件,承包单位必须有营林造林的批准文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贷款期限不超过承包年限。
(二)林业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林业发展规划;多种经营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三)有经营管理林业的能力,经济效益较好。
(四)借款者必须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投资以自筹为主,必须具有占投资总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先用自筹资金,后用贷款。
(五)有具备担保实力的经济实体提供担保或有高于贷款额度25%以上的财产作为抵押。
(六)承包单位须在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开立结算帐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的检查和监督,并向贷款行提供生产计划、资金往来和财务收支等有关报表和材料。
(七)恪守信用,有还款能力,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八)借款单位要参加有关保险。
(九)申请贷款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 林业贷款的种类分为四种:速生丰产林贷款、经济林贷款,中幼林抚育贷款和多种经营贷款。
第十条 林业贷款期限。根据借款单位所经营林业生产项目周期的长短和综合还款能力,并预测经济效益等情况后合理确定。速生丰产林贷款最长不超过七年。经济林和中幼林抚育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多种经营贷款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林业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收。其贷款还本付息办法:用于造林、护林、抚育的贷款,每年计收一次利息。用于多种经营的贷款,每季计收一次利息。归还本金从新增收入起分年偿还。
第十二条 贷款经办行向借款单位收取全额利息。对予以贴息的林业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具收息证明,由借款户向有关部门领取贴息金。

第五章 程 序
第十三条 林业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其管理程序:
(一)下达贷款计划控制额。每年四季度,自上而下下达次年度林业贷款控制额,各级行据此组织选报项目。
(二)上报意向性贷款项目。各行根据下达的贷款计划控制额,对林业部门提出的项目进行考察初审。经初审可行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填报林业贷款项目计划,逐级上报。
(三)下达贷款计划。依据信贷计划,对下级行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筛选平衡后,自上而下逐级下达信贷计划和项目计划批复。
(四)受理借款申请。列入项目计划的单位,向开户行提交《林业贷款项目申请书》,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五)考察评估。对已受理的借款申请,开户行要及时组织对贷款项目的考察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连同借款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形成项目贷款报批材料。
(六)呈报审批。对已形成的项目贷款报批材料,要逐级行文报上级行,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需变更项目的,要重新选报项目,待审查同意后再办理审批。
(七)签约发放。贷款项目审批后,由开户行与借款方签定借款合同,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顺序发放贷款。
(八)建立项目档案。贷款发放后,经办行要对每个项目的各类资料进行分类、收集、整理,建立项目档案。
(九)跟踪检查。经办行和审批行要经常对项目实施、贷款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按约收贷。经办行按照借款双方商定的还款期限,在贷款到期前向借款单位发出《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单》,按期收回贷款;对项目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可按规定办理延期还款手续。
(十一)总结评价。项目终结时,经办行要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总结经验,写出书面的项目评价报告报上级行。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计划管理。林业贷款计划每年逐级审查上报,由总行统一安排,并实行项目管理。贷款计划的安排依据:
(一)资金来源。即林业部门的育林、造林补助、自筹资金、财政贴息和人民银行计划安排资金。
(二)当地资源条件、林业生产现状及发展潜力。
(三)上年信贷计划完成情况和贷款管理水平。
(四)上报林业贷款项目的情况。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林业贷款资金计划的落实与项目要衔接一致,专款专用,并保证及时到位。林业贷款到期收回后,由省级分行重新安排使用,但也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申请林业贷款的项目计划要正式行文上报。内容包括:计划说明、项目分类、项目实施时间、地点、内容,投资及自筹资金情况,效益分析、市场预测等。
第十七条 审批权限管理。各级行都要确定相应的审批权限,具体规定另行发文。
第十八条 统计管理。为准确反映贷款执行情况和结果,向上级反馈真实的信息,各级贷款经办行要把统计工作作为信贷规范管理内容之一。
(一)林业贷款使用专门的会计科目。
(二)各行要建立报表,反映贷款执行情况。
(三)收回再贷的林业贷款仍要反映在所属会计科目中。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各级行要逐步建立健全林业贷款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并建立备选项目库。

第七章 监督与制裁
第二十条 林业贷款周期长、见效慢,贷款经办行要经常对项目贷款实施、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林业贷款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林业贷款经办行要与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协作,每年对林业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挤占挪用、截留银行贷款。
第二十二条 对借款人实行信贷监督,主要检查是否执行国家林业产业政策;是否履行贷款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借款合同者,依据具体情况给予加息、停止发放新贷款、扣收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等经济制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再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再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切实做好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实现今年净增就业800万人以上,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0万人以上的工作目标,必须大力加强再就业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再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的重要意义
  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千方百计解决好群众的就业问题就是为人民办实事,就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大实践。今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和再就业方针政策的关键之年。要把加强再就业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作为落实再就业政策、推动工作进展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主动协调商请新闻媒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大力宣传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中央的方针政策及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宣传各地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树立和宣传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典型。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宣传和咨询服务,使下岗失业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政策,各级基层机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用人单位积极运用政策,营造一个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增强再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地要制定宣传计划,把握不同阶段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安排宣传和咨询活动,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将宣传和咨询服务与本地区开发岗位送信息、组织培训送技能、指导创业给政策等实际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群众看得见、摸得着。要抓住再就业工作落实中的热点、难点和切入点,组织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贴近群众,贴近实际,采用通俗易懂和群众容易接受的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和阐释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反映再就业政策不落实的问题,要开展舆论监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

  三、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开展再就业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支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题、热线、服务台等多种形式搞好宣传和咨询服务。要注意指导各类媒体,把握宣传报道方向,并主动为他们提供更新、更多的新闻线索和报道素材。要加强上下联动,及时上报再就业工作信息和新闻线索,便于中央媒体向全国开展宣传报道。各地已经建成开通的劳动保障部门政府网站和劳动力市场网站要保证24小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并在醒目位置开设再就业专门栏目,及时公布再就业政策措施、办事流程和政策落实情况。要保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www.molss.gov.cn)和“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站(www.lm.gov.cn)的有效链接。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开展互动方式的再就业咨询服务和网上办理再就业有关事务。尚未建立劳动保障部门网站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建立相应网站。

  四、积极做好服务窗口和街道社区平台的再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的服务场所是宣传劳动保障政策的重要窗口。街道社区是劳动保障部门直接为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服务的基层工作平台。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在服务窗口和工作平台上开展政策咨询的规章制度,开设专门的政策宣传栏,印制和散发宣传品,方便下岗失业人员了解政策、办理手续。要对街道社区平台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政策业务培训,强化政策咨询能力,使下岗失业人员获得满意的咨询和服务。

  五、设立再就业政策咨询服务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
  各地还要设立专门的咨询服务电话,开展日常再就业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建立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政策咨询服务的同时,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各项劳动保障业务的咨询服务。电话咨询服务中心使用由信息产业部批准的全国统一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运用人工应答、自动语音、自动传真、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等项技术,并与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相联接,向社会提供每天至少6个小时的人工服务,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是社会公益性服务,应免收信息服务费。要及时在当地媒体公布咨询服务电话,组织抽调符合技术要求、熟悉政策的工作人员担当咨询员。要建立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举报机制。5月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普遍建立再就业政策监督电话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报部备案,在本地开通12333服务后,再行并入。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动再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取得成效。为及时总结了解各地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请各地于每季度后10日内向部办公厅报告季度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