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启用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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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启用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卫生部医政司


卫医护发[2000]43号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启用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护士执业管理,提高护理管理工作水平,“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将于今年8月开始正式启用。现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启用“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与意义
建立国家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护士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库,有助于实现护理人事、护理教育、医政管理信息共享,为护理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对于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 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要求:
1、 注册数据录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1月30日,上报时间为当年的12月31日前;注册数据以光盘或压缩软盘形式上报医政司护理处。
2、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本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历次护士注册数据文件(包括“注册”、历年“首次注册”原始注册数据文件和历次“再次注册”的注册数据文件)一并上报。
3、 为使“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适应各地护理教育的发展,满足“系统”维护的需要,请将经你省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估后共同核准的医学院校名称代码报我司。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电话:(010)68792208
联系人:王燕萍
三、 其它:
1、“系统”内1287所医学院校代码及87365个卫生单位代码,是为统一和规范卫生单位名称,保证注册信息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减少录入工作量而设置的,不作为确认是否是正规医学院校的条件和是否准予注册的依据。
2、本“系统”下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地(州、市、盟)及直辖市的区县卫生局。
3、拟运用本“系统”进行护士人力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联系。具体地址如下:
邮编:10004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联系电话:(010)68792208
联系人:王燕萍
附件:1、“系统”应用简介
2、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卫生部办公厅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印发
附件1:
“系统”应用简介
本“系统”包括“系统安装光盘”一张、《使用指南》一本。其主要功能是录入注册信息、统计分析、数据传递和系统维护。
一、“系统”对设备的要求:
1、 硬件要求:标准配置486的PC机,推荐配置奔腾100、16M内存以上的PC机。
2、 软件要求:中文Windows9x,Excel5.0或更高版本。
二、使用要求:
1、 培训:为保证“系统”使用的正确性和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在投入使用前,请注意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2、 仔细阅读《使用指南》:《使用指南》按操作步骤详细地介绍了注册数据的录入和报表的统计方法,对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做了说明,请有关人员在使用前认真阅读。
3、 审表:在输入注册数据前,请认真审核注册申请表,对缺项或填写错误的表格,予以纠正,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
在正常情况下,此系统运行稳定,如遇有误操作导致系统发生错误,需重新启动计算机,或与卫生部医学考试中心联系,联系方法详见《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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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郴州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根据《郴州市政府债务管理试行办法》(郴政办发〔2008〕13号)、《郴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09〕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债务按照“谁负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偿债责任主体。本办法筹集的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原则上用于市本级政府债务偿还。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作为市本级政府依法防范债务风险的准备资金。偿债准备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金和利息。

第四条 偿债准备金按年初政府债务余额的5%-15%筹集。



第二章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第五条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由市财政部门从市本级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85%作为偿债准备金;

(二)由市财政部门从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防洪保安资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

(三)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每年以其自有资金按照借款余额的3%缴纳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余额的15%(无收益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除外);

(四)被担保的借款单位使用转贷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有收益(指税后收益)的,自产生收益之日起,每年按照项目收益总额的10%缴纳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余额的85%;

(五)由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总额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若含上解收入、成本费用和税金等,则按剔除后的净收入确定计提基数进行筹集;

(六)由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非本级财政拨款收入总额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

(七)将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中按规定提取的政府调节基金转作偿债准备金;

(八)由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经常性经费结余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其中,2009年从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历年结余中提取,2010年始从上年度当年结余中提取;

(九)可以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其他资金。

上述(三)、(四)项规定的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按照转贷合同约定履行政府债务偿还义务后,市财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全额返还该单位缴纳的偿债准备金。

第六条 偿债准备金采取年初预筹、年后清算的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于每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清算完毕,并按清算结果调整有关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和集中核算的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会计核算中心按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七条 下列项目免予筹集偿债准备金:

(一)教育系统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收费;

(二)民政系统的社会福利事业收入;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免予筹集偿债准备金的特定项目。



第三章 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偿债准备金用于支付或垫付通过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的不要求负债单位自求平衡的市本级负债项目。对未经审核、批准或要求负债单位自求平衡的市本级负债项目,偿债准备金不予支付或垫付。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偿债准备金收支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未列入当年度偿债准备金收支计划的政府债务项目,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支付或垫付。

第十条 偿债准备金实行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滚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偿债准备金拨付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向市政府报送偿债准备金年度收支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单位使用偿债准备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和被担保的借款单位在管理、使用偿债准备金和转贷资金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级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实现市六次党代会提出的至本世纪末完成中心城区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的目标,现制订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试行办法如下:
一、改造范围
(一)原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尚余的约125万平方米(至1997年底统计)。
(二)与上述危棚简屋交叉或毗连,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地块实施改造中需附带拆除的二级旧里以下的危旧房约300万平方米。
以上两项合计约425万平方米。
二、实施方式
(一)列入改造范围的地块,需按规定程序由市房地局会同市规划局逐块认定,报市建委、市计委备案(地块认定办法由市房地局另行制订)。
(二)对确定的改造项目,按城市规划要求,由试点单位向地块所在区的计划管理部门申请立项,由区计划管理部门统一报市计委批准(申请立项办法由市计委另行制订)。
(三)对批准立项的改造地块,由试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规划、房地部门办理规划、用地和拆迁许可等手续。
对按上述程序确定的改造地块,除按《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6〕18号)有关规定执行外,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改造地块的实际面积全部免缴。
(四)对用于动迁安置的空置住宅,由市住宅局进行认定,在认定中重点审核住宅配套等基本入住条件(空置住宅认定办法由市住宅局另行制订)。
销售用于危棚简屋居民动迁安置的空置商品住宅,经认定的,所交纳的营业税可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
经批准试点的房地产公司购买空置商品住宅,用于危棚简屋地块改造,经认定,可比照零税率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经批准的改造项目,视同市政建设项目,其房屋拆迁安置按市政府的有关房屋拆迁安置规定执行。区政府和试点单位应当做好居民动迁安置工作。对试点单位用经认定的空置住宅安置被改造地块居民的,居民可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由房地部门发给绿色房地产权证。
(六)对按本办法完成房屋拆迁的地块实施土地储备,建设临时性绿地。
土地储备期间,经规划等管理部门批准,可作临时性停车场或用于广告等其他经营活动;也可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地块可继续用于储备,也可按规定进行开发建设。
凡土地储备期满三年,享受《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旧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22号)规定的有关政策。
(七)按本办法改造经认定的危棚简屋和实施土地储备的,由本市各商业银行按有关规定提供金融支持,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优惠。
市、区两级政府对改造原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尚余的125万平方米进行定额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承担。对已列入1998年市政府实事项目的40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每拆除1平方米,由市里定额补贴300元;对其余待改造的8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每拆除
1平方米,由市里定额补贴900元。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三、实施要求
按照“先选择几家房地产公司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的原则,首先在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上海新黄浦集团和上海西部集团等三家单位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各有关区可指定一家具有相当实力的房地产公司按本办法规定承担危棚简屋的改造任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建委、市计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住宅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等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199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