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实施《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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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实施《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实施《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保证《规范》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就《规范》内容组织监督员认真学习贯彻,提高消毒产品监督执法能力。同时,要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规范》的宣贯工作,督促生产企业尽快按照《规范》的要求修改、完善产品的标签、说明书。
二、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业申报新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时,所提交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规范》的要求。
三、 2006年5月1日之前生产的消毒产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其产品可在产品有效期内销售。2006年5月1日起生产的消毒产品使用的标签说明书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四、 为便于企业执行《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我部组织起草了部分卫生用品主要原料名称标注要求(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我部将对部分地方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执法监督司。
联系人:房军
联系电话:010-68792407
传真:010-68792408
email:food@moh.gov.cn

附件:部分卫生用品主要原料名称标注要求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抄送: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中医药局


附件:
部分卫生用品主要原料名称标注要求
一、 卫生巾
(一) 绒毛浆/纸浆/干法纸(或称无尘纸)
(二) 非织造布(或称无纺布)/PE打孔膜
(三) PE膜
二、 卫生护垫
(一) 绒毛浆/干法纸(或称无尘纸)
(二) 非织造布(或称无纺布)
三、 纸尿裤
(一) 绒毛浆/纸浆/干法纸(或称无尘纸)
(二) 非织造布(或称无纺布)/PE打孔膜
(三) 高分子吸收树脂
(四) PE膜
四、 纸巾(纸)、餐巾纸、面巾纸、卫生纸(厕所用纸除外)
混合浆/纸浆/木浆
五、 一次性纸质餐饮具
(一)纸板/纸浆/木浆
(二)PE膜/石蜡
(三)所使用的防水防油化学物质名称
六、 湿巾(纸)、卫生湿巾(纸)
(一) 非织造布(或称无纺布)/干法纸(或称无尘纸)
(二) 与标签说明书中所宣称功能相对应的添加剂化学名称。
上述卫生用品使用了上述相应原料的参照上述名称予以标注,未使用的不得标注;使用了抗抑菌成分或中草药成分的应当标注相应成分规范名称;使用了其他主要原料的,应当根据具体原料标注规范名称。《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鼓励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更多的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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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10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条。

  二、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删除第三款。

  三、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附法规草案;不附法规草案的,应当说明需要规范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分别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各代表团审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审议后,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主席团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是否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五、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六、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的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七、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答复代表。”

  八、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修改为“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分别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九、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从利用工作谈文书材料的分类与组卷

闵涛


  分类是文书材料立卷的核心,立卷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分类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在近几年对机关文书材料立卷的检查、指导工作中,笔者发现,这始终是机关文书部门或档案部门无法逾越的鸿沟。因此,笔者想就这一问题浅谈个人之见解,以求与同行共同探讨。?
  
一、分类和组卷的基本含义
  
  分类是人们认识思维的结果,是对客观事物认识的一种基本方法。客观事物有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复杂的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当事物发展得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时,为了能更准确地认识和掌握事物的本质,人们便按一种标准或一个角度来对事物进行划分。划分出的每一类都从属于这一事物,都是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事物的属性,种类之和正好等于这一事物。例如,从性别分,人可分为男人和女人,从所有制形式分,企业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等。根据分类逻辑性规则,按同一标准所划分出来的类,类与类之间必须互相排斥、不能交叉、重复或包含,下位类之和等于上位类,并且同一次分类只能采用一种标准。
  
  在档案工作中,有许多分类概念,如信息分类、概念(种类)分类、实体分类、全宗分类、年度分类、组织机构分类和问题分类等等。这里,笔者所着重谈的是在档案实体分类中,经过了全宗和年度分类后的组织机构和问题分类是以一个单位一年的文件为整体,根据文件内容特点,把文件划分成若干类别和层次的过程。组卷是指在分类的基础上把具有共同特点或密切联系的文件组合成案卷的过程。这就是文件分类和组卷的一般含义。
  
二、分类与组卷的关系
  
  在文书立卷理论中,分类与组卷的方法、原则各自不同,不难区分。但在立卷实践工作中,常出现对文件分类与组卷方法中采取的分级别、作者、文种、保管期限等分类在概念上模糊不清,运用起来前后冲突,使案卷质量大打折扣。因此,正确理解文件分类与组卷的关系对立卷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1、分类是组卷的前提
  
  首先,分类是档案管理的基础。在档案管理工作中除了进行全宗区分、档案门类区分、年度区分外,还必须对档案划分“类别”,因为文件在经过全宗、门类、年度分类后、文件依然是一堆杂乱无章的材料,此时组卷,结果必然造成案卷内容混杂,也使日后案卷的排架、编目等许多工作难以进行,这对规范管理极为不利。其次,分类的类目是档案馆(室)检索文件的第一要素。一般情况,利用者查询档案,提供线索往往是一份文件的具体作者或内容或时间或文种等特征,而案卷很少能直接反映某份文件的具体特征,因为案卷是一组文件的集合,案卷反映的只能是一组文件的共同特征而非一份文件的具体特征。因此,档案馆(室)检索文件的第一步只能从这份文件所从属的类的一至几个案卷中去查找,也就是说第一步工作是先判定文件从属的类,然后,在确定的类中再通过其他特征检索文件。因此,类目成为检索文件的第一关口,如果在文件集合前,没有明确的类目统帅,检索文件只能是大海捞针。?
  
  2、组卷是在分类的基础上文件的组合即再次分类?
  
  文件按一种标准分类后,在几个大类之间,应该是互相平行的关系,其内容互不交叉、重复或包含。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进入组合案卷的过程,组合案卷时一个类接一个类进行。在一个类内,可以按文件作者(级别)、问题、名称等特征组合(再分类)或几个特征联合运用。最后,根据保管期限和文件数量的多少,在一个类内组合成一卷或数卷。然后依次进行,直至完成每个类内文件的组合。?
  
  由此可见,分类与组卷实质是立卷工作中一前一后的两个步骤,是对文件进行分类和再次分类的过程。分类在前,是组卷的前提,组卷在后,是分类的延伸既再分类。分类重在区分,是通过演绎法把文件分割成个性互不相同的类,而组卷重在合并,是通过归纳法把共性文件组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