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单位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有关医疗保障待遇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黔府办发[2002] 0111 号
贵州省省级单位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有关医疗保障待遇试行办法
发文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2-12-31
实施日期:2003-4-1
一、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
行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中医疗照顾人员。
二、医疗照顾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经省卫生厅确认并办理了“干部保健证”的
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已退休和享受待遇人员,下同)和高级知识分子;经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
三、医疗照顾人员中,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由单位造册并持
省卫生厅制发的“干部保健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持“荣誉证书”到省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登记,纳入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费管理范畴。
四、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费经费来源于省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五、纳入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费管理范畴人员,符合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干部病房收治条件,因病住院,其住院费中的床位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
医疗单位支付。因病情需要到省外就医,并按《贵州省城镇职工转诊转院暂行规
定》(黔劳社厅发〔2000〕9号)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其在外期间的普通
干部病房床位费,凭收据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住外宾、贵宾病房的费用
,不予支付。
六、医疗照顾人员大额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部
分,按《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大额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执行。超过15万
元部分,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七、除上述规定外,医疗照顾人员与其他参保人员一样,执行《贵州省在筑省级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并按规定承
担个人负担部分费用。
八、此《办法》与《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
行办法》和《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同步实施。
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土地收益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价格司
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土地收益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
湖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土地收益”收取问题的请示》(湘价传电〔99〕第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土地收益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按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或以营利为目的将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上述规定表明,国家是城镇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家对国有土地
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体现,是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具体表现形式,属于价格范畴。
土地价格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影响重大的基础性价格,按照《价格法》有关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的商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请你局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8〕3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做好房地产价格调控工作。在国务院有关土地收益的具体规定出台前,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土地收益金标准确定办法,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199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