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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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3〕6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进程,进一步落实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责任,提高工程建 设质量 ,确保完成全省年度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省政府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安徽省退耕 还林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安徽省人民政府 
二○○三年九月十日



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根据 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特制 定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责任书签订的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情况;
(三)补助钱粮、林权证等发放和工作经费落实等情况;
(四)组织机构落实和举报查处情况。

第四条 考核依据:
(一)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
(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
(三)省组织的核查验收结果和其它检查情况。

第五条 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的当年年底前,
各市及省政府有关部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全面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其中,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按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考核。
(二)工程建设面积核实率达100%,核实面积合格率达95%以上,苗木合格率达100%,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70%以上,经济林有必要的水保措施,工程做到适地适树。
(三)作业设计率和审批率达100%,幼林抚育合格率和林木管护率达100%,没有林粮间种现象 发生,资料建档健全,管理严格,生态林比例不少于总任务的80%,及时依法确认退耕还林 工程用地权属和核发林权证。
(四)机构组织落实,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与所属县(市、区、场)签订年度退耕还林目 标责任书,各市政府和所属县(市、区)设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退耕还林办公室, 办公室有专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五)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确保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调 运和供应 ,并督促所属县(市、区)及时提供钱粮补助的有效依据,及时足额地兑现退 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
(六)没有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和克扣补助粮食等违规情况,没有退耕还林案件发 生,人民来信、来访举报得到及时查处。

第六条 经省级验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由省政府给予表彰。
(一)同时达到第五条所规定的6条标准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授予“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达标单位”。
(二)同时达到第五条所规定的6条标准、核实面积合格率达100%、成绩突出的市、省政府有 关部门,授予“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先进单位”,并根据情况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 管负责人给予表扬或记功奖励。

第七条 未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年度工程建设任务,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措施不力,虽完成总任务 ,但退耕土地和 荒山荒地造林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责令其整改。年度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任务均未完成 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 未完成工程任务,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情况、补助钱粮及发放林权证工作较差, 挤占、 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克扣补助粮食,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组织机构 不落实,发生退耕还林案件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 、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现严重质量事故,受到国家批评的,对其党政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记大过、 降级、撤职处分。

第八条 省成立由省林业厅、省人事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粮食 局等单位组成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目标考核奖惩小组,具体开展有关奖惩工作。

第九条 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 制订本地、本部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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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9〕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六日


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行为,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商标专用权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获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活动。
  第四条 借款人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
  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权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除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当一并提交拟质押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提供统一格式质押商标专用权贷款申请书。
  第七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拟质押商标使用情况、质押商标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商标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资料。
  第八条 贷款人在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当预测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以质押商标评估价值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商标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依有关规定浮动。
  第十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质押价值及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在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贷款人在借款人办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后,应当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影响质押商标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三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等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商标专用权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终止,借款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贷款人应当同时将质押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退还借款人。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商标,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人优先受偿后,剩余金额退还借款人;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贷款人可以将待处置的质押商标有关信息发布在青岛红盾信息网(www.qdaic.gov.cn),推动待处置质押商标的转让。
  第十六条 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驰(著)名商标的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可以优先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借款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加强管理,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设定信贷审批权限,改进服务,规范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手续、增加额度、提高效率。
  第十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及时通报驰(著)名商标认定情况和借款人违约情况。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工商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OO九年六月六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2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
近年来,公办中小学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利用社会资金促进了教育发展。但是,一些地方在进行公办中小学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存在办学性质不清、改制行为不规范、收费过高等问题,甚至简单地出售、转让公办学校,偏离了教育宗旨和办学体制改革方向,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广大群众反映强烈。为全面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现就做好中小学改制学校及其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
二、对现有改制学校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主要包括:改制学校的主要形式、师资来源及经费收支情况,改制学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改制中小学的数量、在校学生人数、收费标准,以及清理整顿改制学校的建议等。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改制学校的收费情况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调查研究。清理整顿改制学校及其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将在2006年另行制定下达。
四、请各地将改制学校的调查情况于2006年2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教育部(财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