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0:58:59   浏览:8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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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无限责任商人设立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条件,予以登记,发给由登记机关统一印制的营业执照; (紧接A2)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无限责任商人要求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原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人认为自己的申请符合商人设立条件而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商人对有关商事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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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10月30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7月1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本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实行男女婚姻自主。禁止利用宗教、宗族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第三条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妻多夫、一夫多妻。
第四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
第五条 婚事新办,婚嫁从简。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凡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及本规定的,应予尊重。
第六条 结婚、离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手续。
第七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均有抚养其子女的责任。生父应负担其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州各少数民族农牧民群众和与少数民族群众通婚的汉族群众。各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应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987年7月18日

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4〕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经2004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一日

  
  
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为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皖办发〔2002〕10号)和《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芜市发〔2001〕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对象
  (一)国家级学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拥有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且具有成果转化价值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
  (三)经营业绩显著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四)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员;
  (五)自带科研成果的海外留学人才(国外专家和特殊人才);
  (六)我市急需的其他高层次紧缺人才(含高技能人才)。
  
  二、引进方式
  按照“双向选择、来去自由、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方针,以招聘、调动、特聘等多种方式引进各类人才到我市工作。
  
  三、优惠政策
  (一)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补贴。国家级学术带头人、国家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3000元,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人才每月2000元。
  (二)凡引进的下列高层次人才5年内可享受住房补贴。国家级学术带头人、国家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2500元;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职称的人才每月1500元。
  (三)2000年以后来我市工作的,4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人才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才一次性享受安家补助费3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企业可享受税前列支政策。享受安家补助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合同,明确违约责任。
  (四)对高新技术人才自带资金和科研成果,在我市实行产业化的,经专家评审,由同级政府按其自筹资金到位额的10%—30%提供无偿资助。
  (五)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届毕业生取消见习期工资制,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到党政机关工作的,试用期满,直接确定相应职务,具有硕士学位的定为副主任科员,具有博士学位的定为助理调研员(不占原单位职数)。
  (六)引进到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结构比例或指标限制,具有硕士学位且工作满三年的,可直接确定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的,可直接确定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少数特别优秀的可破格确定正高专业技术职务。
  (七)鼓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引进的高层次特殊人才,实行以管理、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薪酬方式。
  (八)引进到我市(含县)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市区。引进人才要求为配偶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帮助,人事和劳动部门予以协助;子女安排到重点中学或市属小学就读。
  引进到我市(含县)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享受工商、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
  (九)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办理调入手续的,人事部门准予重新建档,承认其原身份、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龄连续计算。
  (十)建立高层次人才补充保险制度。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享受普通职工相应保险福利的同时,用人单位可为其增加投保险种,提高保费标准。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人才工作协调机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建立人才开发资金。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人才投资回报机制。自2004年起,各级政府建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即连续三年由同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并列入同级预算,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奖励。
  (三)实施合同制管理。所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均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和违约责任等。
  (四)试行特殊岗位雇员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发展需要,以雇员制形式高薪聘用高层次特殊人才,实行年薪制。雇员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五)建立特聘工作证制度。允许各类高层次人才以兼职、短期服务等柔性流动的方式来我市工作;对暂不迁入户口的引进人才,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发给“特聘工作证”,公安部门按暂住人口办理登记手续。
  (六)建立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机制,实行经费补助审批制度。引进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申请,专家认定,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审批。
  
  五、服务措施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对用人单位申报引进高层次人才,组织人事部门应简化手续,对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制,特事特办。
  (二)建立人才公寓。市政府在市区安排20—50套周转用房,用于承租给暂无住房的高层次人才。
  (三)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人事局负责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具体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和提请审批等工作,提高资金运作的增值效益。该项资金在同级财政部
  门设立专户,列入经常性审计项目,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审计。
  (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项经费来源为:到党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到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同级政府人才开发资金按其实际补助金额的10%给予资助。
  
  六、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