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与法国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合作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28:57   浏览:8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气象局与法国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合作协议

中国气象局 法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与法国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8年2月19日 生效日期1998年2月19日)
  中国气象局和法国气象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促进双方在气象科技领域的合作,
  认识到这种合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为其成员的世界气象组织的宗旨,
  确认这种合作将有利于加强中法两国的友好关系并促进两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基本原则
  双方将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按本协议进行气象科技领域的合作。双方注意到两国气象部门的现代化计划,并将共同努力使双方气象科技合作协议发挥更大效益,以实现这些计划。

  第二条 合作基本领域
  本协议内的合作领域将视各自业务发展需要由双方共同决定。合作可以包括下列领域:
  (一)、灾害性气象信息交换,有关天气、气候预报的科研成果交流;
  (二)、数值天气预报及并行计算;
  (三)、气候变化和区域气候模拟;
  (四)、气象卫星遥感资料的分析、应用和交换;
  (五)、气象技术、管理人员的交流;
  (六)、气象仪器和技术装备;
  (七)、气象通讯技术,包括气象信息的传输、收集、处理、分发以及建立资料系列;
  (八)、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领域。

  第三条 合作方式
  合作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一)、专家互访;
  (二)、人员培训;
  (三)、情报和资料交换(包括出版物和研究报告等);
  (四)、联合组织学术会议及专题讨论会;
  (五)、双方共同商定的其它形式的科学技术合作。
  访问或邀请的次数、学术会议和专题研讨会的次数及地点将每年根据预算情况而定。

  第四条 合作的实施
  为加强本协议下共同活动的组织和协调,为合作项目及对其进展情况进行分析,为实现本协议范围内的所有决定,双方决定建立一个气象科技合作联合工作组,轮流举行不定期会晤。每次会晤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并视预算情况而定。
  合作的评估将根据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按各自国内程序进行。

  第五条 财务事宜
  执行合作活动时,各方将负担本方派出人员的工资及其它直接由合作活动引起的费用,如:国际或国内旅费、出差津贴、住宿、奖学金、社会保险和紧急医疗费用。法方将向法国驻华使馆寻求一定的资助,其性质和数额将每年视项目资金而定。

  第六条 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将对合作活动所取得的气象资料、信息及报告保密。
  合作活动的成果包括经济上的收益,应由双方按照参与这些活动的比例进行分享。经双方同意,科技成果可以联合发表。任何一方未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将合作活动的成果发表或转让第三方。

  第七条 协议的执行和期限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经双方书面商定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增补或延长。协商同意后的修改意见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在五年的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后第九十天失效。
  本协议的终止应不影响此前已经开始的合作活动的期限的有效性,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不能违反双方间任何一方目前或将来在气象学领域签订的政府间协议。
  本协议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在巴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国气象局局长        法国气象局局长
    (温 克 刚)       (让·皮埃尔·贝松)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将第四十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违反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没收播映设备;违反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吊销许可证。
第(四)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线电视设立单位,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
3、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线电视台、站,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有线电视台、站未按月将播出节目单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删除第四十六条。



1997年12月26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
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和《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第227号)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清理、规范、整治目前存在的违法建设,妥善处理解决已建项目补办规划手续过程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和各类矛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2010年6月1日前临汾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涉及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国有土地上的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对今后案例不作类比。
第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执行机构为“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办公室”),专项整治办公室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开展工作。联席会议由市规划局负责召集,市监察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尧都区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2010年6 月1日前临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国有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形成的违法建设
1、未取得任何手续即开工建设。
2、已取得规划条件,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已按规划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或实际建设改变规划条件的。
3、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实际建设违反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形成的违法建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时突破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越证导致实际建设容量超出规划批准指标的。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范围的项目,由市规划局提交“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研究。程序为:
(一)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经市规划信息中心核实后报市规划局。
(二)市规划局汇总违法建设项目,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三)市规划局将汇总的违法建设项目及处理建议提交“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经“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研究保留、完善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2、在现场及市规划局网站进行公示,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或专家论证会。
3、对违法建设项目公示、征求意见无异意的,市规划局按“专项整治”的新规划条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并告知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新的规划条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土地出让金按照以下标准收取:原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按该地块出让性质应缴价款收取;原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对其改变用途、超出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收取办法为:应补收土地出让金=改变后的容积率下的现实评估价-原容积率下的市场成交价。
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建设单位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加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市规划局将变更后的规划纳入控规维护;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加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市规划局将变更后的规划纳入控规维护。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于2010年6月1日以后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规划、国土、建设等执法部门要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否则严肃追究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对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名单

主 任:王 震 市规划局局长
副主任:栗 纲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小才 市纪检委常委
温学良 市住建局副局长
张安文 尧都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刘林玉 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孙保有 市规划局副局长
毕研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路建平 市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郭正义 市国土资源局用地科科长
乔卫东 市规划局高级工程师
梁国刚 市规划局注册规划师
尉 勇 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
刘 泳 市规划局总规办科长
任青虎 市规划局建设规划科科长
靳红岗 市规划局工程规划科科长
张 峰 市规划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李万成 市建筑规划设计院院长
杨卫红 市规划监察支队副支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