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38:35   浏览:9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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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采取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方法计征税款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所发生的若干费用支出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装修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房屋、汽车、计算机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可以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代表机构费用支出换算收入计税。若代表机构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数额较大,代表机构一次性作为费用换算收入纳税有困难的,如
代表机构能够设置、保存完整的帐册、凭证,能够准确核算并记录上述费用的摊销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的,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也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不留残殖,平均摊入代表
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对装修费支出,可按5年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
二、关于捐赠的税务处理
代表机构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不计入代表机构用以换算收入计税的经费支出额。
本通知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19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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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有关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有关问题的联合批复

1956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年10月17日来电请示死缓减刑等有关问题,兹联合批复如下:(一)由死缓减为徒刑的判决书,应由组成合议庭作出减刑判决的审判员三人署名。(二)由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应自原判决确定后宣告执行之日起算;原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日数,应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予以折抵,折抵办法是羁押一日抵徒刑一日。(三)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需要判决执行死刑时,根据当前政策精神,必须特别慎重。此类案件,虽无须经由人民检察院另行起诉,但应由劳动改造机关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并且转请犯人服刑地的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由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判决。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执行死刑的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复核,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旅游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旅游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旅游明电〔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57号)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保障即将到来的暑期旅游高峰的旅游安全,国家旅游局决定在全行业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理念。通过全面深入的旅游安全检查督查,强化旅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旅游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消除旅游安全隐患,减少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暑期旅游高峰安全有序。

  二、检查内容
  (一)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游集散中心、旅游餐饮场所等游客密集场所的防拥挤踩踏、防坠落、防落水、防食物中毒、防火灾等情况,以及旅行社安全用车、大型游览游乐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二)旅游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预案的实施情况和安全职责落实等情况;有关旅游企业的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预案制定及演练、员工安全培训等情况。

  三、检查时间
  6月8日至6月底。

  四、检查方式
  采取企业自主检查、旅游部门检查、旅游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国家旅游局抽查等方式进行。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各地旅游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这次旅游安全检查工作,将其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各地旅游部门要采取措施,将本通知精神迅速落实到基层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到基层进行督查和检查。各有关企业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迅速开展旅游安全自查自纠工作。

  (二)认真检查,不走过场。各地要在组织旅游企业认真开展安全自查自纠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进行督促检查;同时要主动会同安监、公安、交通、建设、卫生、工商、文物、宗教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确保检查工作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近期,国家旅游局将派出若干工作组赴部分省市进行安全检查督查。

  (三)强化整改,注重实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安全不达标的车辆和设施设备,坚决不予使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四)深入部署,全面总结。各地要结合实际,立即制定工作方案,深入部署开展旅游安全检查工作。检查活动结束后,要全面总结旅游安全情况和工作经验,认真分析旅游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危害,进一步提出消除安全隐患的方法措施。并于7月10日前将安全检查总结报告报国家旅游局综合司。

  联系人:龙晓华010-65201736  刘冬 010-65201729
  传 真:010-65201704
  邮 箱:fuwu@cnta.gov.cn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