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02:13   浏览:81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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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几年来,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筹,取得了明显效果,缓解了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基本保障了退休职工的生活。但是,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筹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社会化程度不高,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散,调剂功能不强,抵御各种
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因此,必须不失时机地由市县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既是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必然阶段,也是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当务之急。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的决定,现将我部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和集体混岗职工,都应参加省级统筹。
中央部属企业,除国务院已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外,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省级统筹。
计划单列市原则上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各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退休费用应纳入省级统筹。
二、实行省级统筹时,除医疗费等暂时难以控制的费用外,凡属于国家规定的长期支付的离退休费用,原则上都要纳入省级统筹,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暂时没有纳入省级统筹的退休费用,仍由原企业直接支付。市县统筹时已纳入而省级统
筹时暂未纳入的统筹项目,可仍由市县继续统筹,待省级统筹项目扩大时再逐步纳入省级统筹。
三、实行省级统筹时,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原则上应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如暂时有困难,也可暂按工资总额与退休费用之和的一定比例提取。为了给人口老龄化和职工退休高峰的到来预作资金准备,实行省级
统筹后养老保险基金应留有部分积累,积累率可掌握在工资总额的3%左右,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再逐步调整。
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离退休费用实际支付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确定。
四、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提取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企业逾期不缴,要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为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及时收缴,各地在实行省级统筹时可实行《社会保险证》制度。
在适当增加工资的基础上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可按职工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的3%或工资收入的2%,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
,并记入全国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五、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包括劳动部门本身)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在规定范围之外需要动用、借用基金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

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六、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减轻企业负担,在实行省级统筹时应将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建立起部分积累的筹资方式。如暂时有困难的,也可先分别定率,分别提取,部分调剂使用。
七、实行省级统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休费用平均负担的比例提取养老保险基金,必然涉及地区之间退休费用负担增减变化,影响已经形成的地区经济利益。因此,适当调整地区间经济利益关系是顺利实行省级统筹的关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
的支持配合,对实行省级统筹后退休费用负担增减过大的地区,在不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包干基数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地区的财政包干基数。通过财政调整地区经济利益关系暂时还有困难的,也可根据地区退休费用负担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先采取变通办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上缴
和下拨进行适当调整。
八、实行省级统筹时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既要坚持养老保险基金统一提取和相对集中管理,又要注意充分发挥地(市)、县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收缴、调剂和管理基金的积极性,实行省、地(市)、县三级管理。在省级统筹前各地(市)、县已
经积累起来的养老保险基金,应绝大部分留在地(市)、县管理。为了方便退休职工和进一步解脱企业的事务性负担,要逐步推广委托银行或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直接发放退休金的做法。
九、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负责经办省级统筹的具体业务,并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的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实行省级统筹时,要理顺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关系,统一机构名称,统一核定人员编制,并注意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要征求上一级劳动部门的意见。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管理服务费,可根据人员经费、办公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基建费和退休职工活动经费等实际需要并本着节约的原则,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调剂使用。管理服务费的具体提取比例和开支范围,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后严格按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预决算等各项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十、实行省级统筹,是保证退休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未实行省级统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要以积极的态度加快省级统筹的步伐,尽心尽力地做好省级统筹的准备工作,设计好省级统筹方案;要主动向政府汇报,把省级统筹工作列入
议事日程;要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配合,已经实行省级统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不断完善省级统筹办法,逐步提高省级统筹的社会化程度。




199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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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国发〔1991〕39号,以下简称国发〔1991〕39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落实清理“三角债”的措施,为搞活大中型企业服务,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领会国发〔1991〕39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推进“三角债”的清理、为搞活大中型企业服务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这项工作抓
出实际成效来。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与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对企业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重点搞清企业之间合同履行中拖欠货、款形成“三角债”的成因和危害,同企业共同谋求可行的解决办法,有计划地付诸实施。
三、积极配合银行对有计划投入的清欠资金,一定要监督企业履行合同,偿还欠款,做到专款专用。如发现企业将清欠资金挪作他用,应告知银行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于已经形成合同债权债务纠纷的,应引导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对协商不成债权方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仲裁机关应依法受理,并力求尽快解决这些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裁决后,当事人应当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利维护法纪的严肃性和促进“三角债”的清理。
五、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无效经济合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慎重地进行确认和处理,以防止和减少这些无效经济合同给社会经济交往带来的危害。
六、加强经济合同的鉴证工作,认真帮助企业把握合同的有效成立,做到符合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要求,以利合同的履行。同时,积极向大中型企业推行示范合同文本,帮助企业有关人员掌握使用方法,发挥示范合同文本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作用,预防合同履行中出现失误或差错。
七、积极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运用各种方式宣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成效和经验,使更多的企业参加到“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中来,以扩大其社会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被命名的“重合
同守信用”企业要率先做好本企业的清欠工作,发现故意拖欠的,查实后取消其“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称号。
各地贯彻国发〔1991〕39号文件精神,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和经验,请及时报送我局。



1991年8月3日
大学生实习,零报酬?

大学生实习报酬一直是一个很尴尬的问题,在这里之所以用“报酬“而不用“工资“,因为实习生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取得用人单位正式的工资。社会上如此之多的大学生在校外实习,多数拿着微薄的补助,有些甚至没有补助,不得不说是制度的缺憾。实习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大学生该怎么面对实习,既能学到知识又不至于支出太多?大学生在出去实习之前,需要了解很多这方面的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什么是实习呢?最初的实习一般是学校和用人单位通过某种合作为学生创造校外学习的机会。实习更注重的是在实践中学习,丰富自己的课本知识。像医学院、法学院这类对实践能力要求很高的专业,学校一般都会为学生安排实习。在这种情况下,似乎是学校“求”着用人单位给学生机会,学校往往会给用人单位钱,用人单位才肯干,当然不用想用人单位会给实习报酬了。这样的实习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实习的内容主要是学习而非劳动,并且是由学校指定的,接受实习生的单位必须专业对口,带实习生的老师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如在法院实习,带本科实习生的实习老师应该是审判员,但带司法学校中专生的实习老师可以是书记员)。

实习不同于勤工助学。
实际上,勤工助学的待遇更丰厚一些。
实习不同于勤工助学,实习重在在用人单位学习,而勤工助学是大学生自立的一种方法,是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为企业创造利润,与企业之间形成一种劳务关系。所以,他们能拿到“工资”。也能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
在这方面,北京政府和国家劳动部都出台了相关规定规范学生的勤工助学行为,上海地区更是规定学生校外兼职工资不得低于上海最低工资。
勤工助学工资或高或低,有的已经达到了缴纳所得税的标准。对此,国税局还出台了关于学生勤工助学工资的所得税的规定。

实习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在实习的关系中,学生始终处于弱势。虽然社会各界一直在探讨这个问题,但是至今国家没有出台正式的法律文件来规范“实习“这个常见却很尴尬的事物。
一些企业打着为学生创造实践机会的名义大量招录实习生,把他们当作正式工来用,却不给却给很少的实习补助,这其实是违法的。出于利益的考虑,企业很少派专人负责学生的实习工作,往往对学生提出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工作要求,实质更像是免费用工。企业不给报酬的理由是学生缺乏动手能力。实际上通过学校的学习,学生很容易掌握一些工作技巧,和应届毕业生没有区别,用起来更 “顺手”,用人单位反而欢迎实习生的到来。没有社保、没有工资、没有工伤待遇,随着社会就业压力的增大,学生面对企业不给实习报酬的情况只能是敢怒而不敢言。因为他们只想好好表现,为了将来能留在企业。尤其像医学院、法学院的学生,实习对于他们来说至关重要,他们不仅要负担高昂的学费,还要负担自己的实习支出。整个实习下来,贴钱不少,贫困学生根本负担不起。




在实习单位的选择上,应该注意:在专业对口的基础上,尽量选择正规大型的企业,这样在学习之余也能减轻经济压力。大型企业集团在实习生待遇方面要比中小企业做得好的多,因为他们把实习生作为将来正式员工的一个储备。像微软、通用、雅芳、蒙牛这样的知名企业,在实习过程中根据不同的岗位会给学生支付劳务费,除此之外,每天会给学生提供免费的工作餐,对于外地的学生则会尽可能的提供住宿条件。这样的大型企业成了实习生的最爱。

在实习过程中牢记维权。
由于实习生在法律上还没有被认定为劳动者,因此即使出现了纠纷也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只能通过民事纠纷的方式解决。因此,我建议同学在实习之前一定要和企业签订实习协议,规定实习内容和报酬,别怕被用人单位拒绝而知自己的正当权益而不顾。可以想象,一个连合法协议都不敢签的企业怎么会成为你理想的就业之所?微软这样的大企业会抢在你之前要求签订协议的。所以,不用担心被拒,他们在制度方面比你考虑得更多。
我们不得不承认“实习生等于免费生“是一种社会的病态,但至今我们还没法改变。在等待国家正式规定的公布之前,作为学生,作为实习者,就应该自己注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