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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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

1949年11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劳资关系,解决劳资争议,应由各行各业劳资双方所组织之团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原则,签订集体合同,明确规定劳资双方之权利义务及劳动条件,以发挥职工劳动热忱与资方对生产经营之积极性,实现“发展生产,劳资两利”之目的。
第二条 各行各业之劳资集体合同,系以规定劳动关系为目的之一定时间的书面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雇佣与解雇手续;
(二)规定厂规、铺规的手续及内容;
(三)工资;
(四)工作时间及假期;
(五)女工童工问题;
(六)有关劳动保护与职工福利问题等。
第三条 订立劳资集体合同,应依下列原则及手续进行之。
一、劳资双方讨论签订集体合同应采取如下步骤:
甲、由各行各业劳资双方所组织之团体,各自召开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选举委员会拟定各自之集体合同草案。
乙、由劳资双方各自推选能代表全体利益的同等数量之代表,根据双方自行拟定之合同方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采取民主协商方法,逐条研究,取得协议。在协商时应邀请当地人民政府之劳动局派员参加。
丙、获得初步协议后,由劳资双方各自召集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修改,再将修改意见提交双方代表讨论协商,再次取得协议。
丁、双方代表为向各自所代表之全体负责起见,复将二次协议交由劳资双方各自召开之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然后由双方代表签字,申请劳动局批准施行。
二、集体合同公布时须载明签订地点、时间、双方团体名称、代表姓名、有效期限(即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第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并经当地人民政府之劳动局批准后,在有效期间内适用于订立该合同之各产业、行业、双方全体人员,均须一律遵守执行。
第五条 合同有效期满后,如双方仍愿继续执行者,得由双方推举代表签订合同延期协定,申请劳动局备案后延长有效期限。在合同有效期内,劳资双方之任何一方,因特殊理由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时,得由双方推举代表协商解决之。如不能达到一致意见,得申请劳动局调解或仲裁解决之。
第六条 在某一行业或产业之总的集体合同订立后,各该行业或产业之工厂、商店,可签订本企业单独的集体合同,但此项集体合同之内容,不得与该行业总的集体合同相抵触,并须取得各该工会与同业公会之同意。
第七条 各工厂、商店劳资双方单独订立之集体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得宣告废止:
甲、合同有效期满者。
乙、工厂、商店因遭受不可抗拒之灾害而停办者。
丙、经政府批准转业或缩小生产者。
丁、双方同意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及修改之权,军管时期属当地之军管会,军管时期结束,属当地之人民政府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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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1997年5月9日省政府颁发了《福建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闽政【1997】15号文),对促进我省扩大利用外资,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企业范围问题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明确为《若干规定》正式实施之后,即1997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关于特别鼓励的重大项目问题
《若干规定》第八条所称的“外商投资我省特别鼓励的重大项目”,是指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属我省支柱产业、重点产业以及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财政部门可参与当地重大项目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其增值税(地方留成25%的部分)返还,由企业所在地财政
部门实行全额列支返还方式。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省级财政负担的部分,将通过年终上下级财政结算返还各地。
三、关于进口设备税收优惠问题
对《若干规定》中所涉及进口设备税收优惠问题,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返还方式问题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退税”科目实行退库返还。



1998年8月31日

关于废止《肇庆市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府[2004]21号



关于废止《肇庆市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市政府决定废止2001年4月21日市政府以肇府[2001]13号文发布的《肇庆市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