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币利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6:36:04   浏览:8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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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币利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加强外币利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总行银发〔1991〕117号、银传〔1991〕21号文下发后,各地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也遇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解决。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人民银行权管丙种外币存款利率而没有对整个外币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进行管理。各地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求人民银行将外币存、贷款利率调整表全面公布,以便遵循。为此决定,今后凡中国银行总行对外币存、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包括丙种存款利率调整),都应将“调
整表”通过其各辖属分行转送当地人民银行分行,由人民银行分行通知办理外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并组织执行。
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加强对外币利率的管理,在辖区内必须统一外币存、贷款利率水平和执行时间;各经营外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调整时间上,必须按当地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执行,不得提前或拖延执行。
三、对广东、福建、上海、广州、深圳、厦门、海南各省、市,仍实行特殊的外币利率政策,即由上述省、市人民银行分行牵头组织当地办理外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自行商定外币存、贷款利率和执行时间。但在同一省、市内,外币存、贷款的利率水平和执行时间必须统一。中国
银行的外币存、贷款利率调整表,也必须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传送渠道转送上述省市人民银行分行,以便人民银行加强对外币存、贷款利率的全面管理。
外币利率调整频繁,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管理,以保障外币存、贷款利率调整渠道的畅通。各经办外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以上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上反映。




199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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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47号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于2002年7月1日就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四日

关于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机关应否缴纳排污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342号




关于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机关应否缴纳排污费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对象的紧急请示》(鄂环保文〔2004〕13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1999年)第二项:“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号)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具体适用的问题,部门规章理解和执行中的问题,以及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的问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等规定,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69号令)第2条第1款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该条例规定应征收排污费的“单位”不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机关等单位。

  你局请示能否向监利县水利局征收排污费的问题,应遵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