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深入清理整顿保税仓库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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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深入清理整顿保税仓库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清理整顿保税仓库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清理整顿保税仓库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2000〕216号)下发后,各关迅速行动,增强力量,加大了对保税仓库清理整顿力度。从初步反馈的情况看,一些海关和保税仓库违规操作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海关不严格执行规定。对许可证商品
凭保放行货物而企业迟迟不向海关提供许可证件,造成出库货物多年无法核销;有的海关与港务部门签定的“MOU”条款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使散装大宗货物“先放后办”,造成未经海关核准从保税仓库提取的货物被倒卖,其出库手续无法补办,海关档案保管不完整,保函丢失,致使
追补手续、补税没有根据等。为保证此次清理整顿不流于形式,切实取得效果,现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关在清理整顿中,要将凭保放行作为重点核查内容,查清1995年以来凭保放行的保税仓库出库货物的核销情况。
二、对发现遗留的凭保放行保税仓库出库货物,如保函到期仍无法履行正常报关手续而销案的,应先收取税款保证金,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三、对属于保税仓库出具保函至今仍无法提供有效证件予以核销的,除应限期补办手续、补税外,暂停其保税仓储业务。
四、保税仓库出仓货物一律不得先提后办手续,出库属许可证商品货物不得凭保函保证金放行,对于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各海关要认真审核与企业及政府部门签定的MOU内容,对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六、各关要将上述内容作为此次清理整顿保税仓库的重点,并将整改情况作为保税仓库清理整顿总结内容于10月底一并报总署关税司。对清理整顿期间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总署报告。



200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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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3号



现公布《曲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曲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营造协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投资环境,根据《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核准项目程序

(一)核准前

1.委托具备甲级或乙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示范文本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申请。按项目环境影响特征,分为三种办理形式: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一式2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专家书面意见;公众意见或听证会记录;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登记表2份。

环保主管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审批意见。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一式2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登记表2份。

环保主管部门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审批意见。

(3)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2份。

环保主管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出具审批意见。

3.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不含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建设项目情况及要求的说明和有关图纸、文件;原址改建申请改变用地性质的,附土地权属证件复印件;大型建设项目应附由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项目涉及的环保、消防、人防、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理后,在7—15个工作日内(需上报审批的,办理时间顺延)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应由市级进行土地预审的项目,还须附上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初审意见;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建设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意见;规划、环保、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其他文件。

(二)核准

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并附送以下材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投资主管部门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正式受理后,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对于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由于特殊原因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出具核准文件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三)核准后

1.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不含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项目)。

(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项目核准文件;土地预审意见;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占用耕地的,提出耕地补充计划;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理后,在7—10个工作日内(需上报审批的,办理时间顺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填写完整的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到环保、地震、人防、消防、环卫、城建档案等部门办理的相关手续;提供审批后的平面规划图和建筑总平面图;经图审后的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透);招标结束后签定的施工合同;项目报建表;统计登记表;墙改缴费通知单。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理后,在10—15个工作日内(需上报审批的,办理时间顺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20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审核,接到市政府批复后,按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

(2)办理建设用地供地审批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建设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机构设置批文、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项目核准文件;土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供地方案;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污染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意见,涉及河堤和林地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压覆矿产报告;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机构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规划主管部门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核,接到市政府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按项目用地面积分别批复办结或上报省厅审批(30亩以下批复办结,30亩以上上报省厅审批)。

3.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工程招标备案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办理报建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土地使用证或建设项目用土地审批文件;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报建手续。

(2)办理工程招标备案。依法应进行招标的工程,按有关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经项目核准部门批复同意自行组织招标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正式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和招投标情况报告书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3)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备案项目程序

(一)备案前

1.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

2.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不含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项目)。办理要求与核准项目相同。

3.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办理要求与核准项目相同。

(二)备案

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曲靖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查后即退还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

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征求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如认为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在收到申办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办单位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正式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

(三)备案后

1.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办理要求与核准项目相同。

2.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要求与核准项目相同。

3.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办理要求与核准项目相同。

4.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工程招标备案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办理要求与核准项目相同。

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实行核准的项目,在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审查出具意见。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环保、规划、水务、安监、质监及证券监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实行备案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按规定应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和虽然申报但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环保、国土、规划、地震、人防、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各相关部门必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根据具体项目要求,按照部门职责,在相应的程序阶段,办理相关手续。各项手续未办理完毕,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四、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一日游二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一日游二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74号 2008年9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一日游”、“二日游”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一日游”、“二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我市“一日游”、“二日游”管理,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游经营者以组织团队或者集中散客的形式,乘坐旅游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及周边地区的旅游景点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活动。
  本办法所称二日游,是指旅游经营者以组织团队或者集中散客的形式,乘坐旅游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及周边地区的旅游景点观光游览,并于次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日游”、“二日游”管理。
  第四条 市及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一日游”、“二日游”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市文化、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物价、税务、质监、安监、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管理措施,相互配合做好对“一日游”、“二日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一日游”、“二日游”旅游线路,包括起止点、游览景点及活动时间等,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旅游景点分布和交通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经营“一日游”、“二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旅行社;
  (二)有取得导游资格证的导游人员;

  (三)有完善的管理规定和服务质量标准;
  (四)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的旅游交通工具。
  第七条 “一日游”、“二日游”旅游业务经营单位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维护我市旅游形象和旅游者权益。
  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二日游”营运的机动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况、服务设施、车容及其他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三级以上技术等级;
  (二)车辆必须办理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经营者应当为游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三)车上明显位置标有经营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车厢内应当张贴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一日游”、“二日游”车辆标识、旅游线路图以及物价部门核准的车辆营运线路价目表。
  第九条 “一日游”、“二日游”经营单位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一日游”、“二日游”景点线路、旅游服务项目及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从事“一日游”、“二日游”经营活动的旅游经营者应制定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一日游”、“二日游”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内部检查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热情待客,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 参与“一日游”、“二日游”经营活动的驾驶员、票务员、导游员和其他服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营运时应携带相关服务证件和佩带市旅游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服务标志,着装整洁,文明规范服务。
  第十三条 从事“一日游”、“二日游”经营活动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一)不按规定地点候客,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沿街揽客,强行拉客的;
  (二)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
  (四)擅自加价、提价或强行代客购买景区、景点门票的;
  (五)未能保证游客在景区、景点足够的观光、游览时间,或者违背旅游者意愿强迫参观、购物、就餐或其他消费;
  (六)私自收取回扣,索要小费的;
  (七)使用安全性能不达标的车船从事经营活动的;
  (八)途中发现漏载、丢失游客,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九)不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影响恶劣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参加“一日游”、“二日游”活动的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因经营单位过错而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赔偿。
  第十六条 “一日游”、“二日游”线路的景点门票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内旅游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按照服务内容、服务条件和档次及市场需求情况,本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各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认真处理旅游者的投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旅行社未投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到30天,并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