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四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四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及《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贵阳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等四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制度要求,组织开展好有关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考核。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执行。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更新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第七条评分标准。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等级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85—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级。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内容做好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检查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四)社会评议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评定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网站评测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通报机制,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全市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被考核单位在工作中发生失泄密事件或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问题,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该单位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区、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2.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区、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项目内容分值合计
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体系建设情况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工作机构,并认真开展工作2分
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地开展工作2分8分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2分
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2分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文书样本2分
12分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且指南和目录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完整、准确6分
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告、公开专栏、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5分
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和执行情况3分
政府决定的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执行情况3分
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3分
20分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安排人员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2分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开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3分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率达到95%以上5分
10分
服务“窗口”建设情况
建立政务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2分
实行和落实“首问负责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2分
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以一定形式(导视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2分
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宣传报道等,总结政府信息公开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2分
8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化建设情况
开通并规范运行区、市、县长信箱或电话3分
在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页、专栏4分
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办公业务网等信息化资源,将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内容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5分
政府网站开设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栏目,并切实发挥作用5分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配置相应查阅设施,为群众提供便利的服务3分
20分
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情况
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开情况2分
办理有关事务的条件、标准、办结时限等所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具体条款的公开情况2分
各部门制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2分
6分
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2分
按时编写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分
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分
6分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充分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队伍2分
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及时、公正、结果公开2分
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2分
10分
总分100分
附件2: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项目内容分值合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4分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8分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2分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2分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2分
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2分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越权发布政府信息2分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和考核2分
14分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制定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3分
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3分
6分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
编制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5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完整、准确10分
及时公开本单位产生的规范性文件5分
及时公开本单位办理业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结时限等内容5分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依申请公开处理率达到95%以上5分
30分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
在部门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的页面专页、专栏、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栏目,并切实发挥作用10分
按时向本级档案馆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情况10分
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办公业务网等信息化资源,将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内容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6分
开通并规范公开电话或电子邮箱,认真做好答复工作2分
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完善设施,搞好便民服务2分
30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
工作人员工作态度热情、耐心,做到及时办理1分
对群众投诉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2分
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群众满意情况2分
5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和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情况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2分
按时编写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分
及时在部门网站上公布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分
6分
社会评议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社会评议栏目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1分1分
总分100分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评议活动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社会评议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五条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坚持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组织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设置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议结果向全市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四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需对外发布的,由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以主动公开形式发布。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一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信息。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前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由此产生的失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区、市、县监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予以追究。
市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区、市、县监察机关负责本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乡、镇(街道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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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办科[2012]4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26号),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我部定于2012年12月上旬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检查了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012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总结推广各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明确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任务,检查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改革、城市照明节能及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情况。
(一)建筑节能
1.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各项规定及有关配套政策措施情况。
2.各地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各项工作任务情况,重点检查新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情况等。
3.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配套能力建设情况等。
4.对2011年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告知书的工程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
1.供热计量工程“两个不得”落实执行情况。
(1)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合格验收报告的落实执行情况;
(2)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销售或使用的落实执行情况。
2.供热计量收费机制的落实执行情况。
(1)基本热价降至30%,取消“面积上限”的实施情况;
(2)供热计量热价和管理办法的完善情况;
(3)供热企业定期告知用户用热量和热费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城市照明节能
1.贯彻落实《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以及国家有关城市照明节能规定的情况。
2.落实《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中有关能耗、照明技术指标规定和节能措施的情况。
3.地级及以上城市和东中部地区县级城市完成城市照明规划情况。
4.城市道路照明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的情况。
5.严格控制景观照明建设规模、公用设施及大型建筑物等景观照明能耗的情况。
(四)城镇污水处理
1.重点检查《“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落实情况以及中央资金支持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进展情况。
2.重点检查已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情况、达标排放情况和污染物削减情况。
3.未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市(县)设施建设进展情况。
4.对2011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检查中存在问题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1.各地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的情况,落实《“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3号)的情况及各地“十二五”规划的编制、落实情况,受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2.按照《关于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9]226号)精神,报送垃圾处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情况。
3.餐厨垃圾试点工作情况。按照批复的各试点城市(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承诺书》,重点检查一、二批试点城市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理体系建设工作,以及法规、标准、管理体系等能力建设工作。
三、检查时间及组织方式
(一)检查时间:2012年12月上旬。
(二)检查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每个省(自治区)检查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抽查1个地级市、1个县;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检查市本级,抽查1个区(县)。
(三)组织方式: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共分10个检查组,每组检查2~3个省(区、市)。各省(区、市)受检地级城市及县(区)由检查组确定,并于2012年12月5日前通知相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检查组的具体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受检省(区、市)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推进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工作,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各项重点工作进展及配套能力建设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2.受检市(县)提供2012年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清单及施工进度符合检查要求的在建项目清单,由检查组抽查。地级以上城市检查6个项目(4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6个项目(4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现场;县级城市检查3个项目(1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3个项目(1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现场。
3.受检省提供本地区全部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项目及其他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清单,由检查组抽查1-2个项目。
4.受检省将按照《关于报送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建筑节能有关工作总结的通知》(建科节函[2012]211号)要求准备的总结材料提交检查组。
5.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填写《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并于2012年12月20日前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
1.受检省(区)和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根据检查内容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情况,并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受检市提供2012年竣工验收新建(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清单和2012-2013采暖期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收费项目清单,由检查组随机抽查6个项目(2个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项目、2个新建居住建筑项目、1个新建公共建筑项目、1个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工程“两个不得”落实执行和计量收费机制的落实执行情况。
3、受检省(区)和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分别填写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表并加盖公章后返给检查组。
(三)城市照明专项检查
1.请受检城市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城市照明节能的总体情况,并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请受检城市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对照检查要求,认真开展城市照明节能自查工作,填写城市照明节能专项检查表和城市道路照明现场检测结果统计表,并向检查组书面提供。
3.请受检城市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供2012年竣工验收的城市照明工程项目清单、设计文件,由检查组抽查。现场检查大型公建、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项目3 — 5个,城市道路3 — 5条。
(四)城镇污水处理专项检查
1.受检省(区、市)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其配套管网设施相关规划、推进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2.受检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填写《“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进展情况表》、《2011 — 2012年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集中支持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清算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检查表》、《未建成运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市、旗)情况检查表》和《2011年度存在问题项目整改进展情况表》,填写完成的表格应在检查组离开受检省(区、市)前提交检查组,并同时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3.受检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尽快组织补报未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项目。
4.受检市(县)提供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设施清单(含在建项目),由检查组抽取现场检查项目。地级及以上城市检查不少于3个项目,县级市和县城检查不少于2个项目。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
1.受检省(区、市)和市(县)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落实国发[2011]9号文件的具体举措和取得的效果,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情况等,并提交书面材料。
2.受检省(区、市)认真填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汇总表》,填写完成的表格应在检查组离开受检省(区、市)前提交检查组,并同时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3.受检市(县)提供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清单(含在建项目),由检查组抽取现场检查项目。
五、检查结果处理方式
(一)检查组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督导。对违反《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有关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三)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将针对主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评分,并由高到低排序。
(四)对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拒不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的供热企业将公布城市和企业名单,进行通报。
附件:1.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2.建筑节能工作情况专项检查表
3.建筑节能受检工程一览表
4.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6.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受检项目检查表(严寒及寒冷地区)
7.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受检项目检查表(夏热冬冷地区)
8.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受检项目检查表(夏热冬暖地区)
9.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10.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12.省(自治区)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表
13.直辖市(市)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表
14.2012年竣工验收新建(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清单
15.2012-2013采暖期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收费项目清单
16.地级以上城市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评分表
17.省、自治区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评分表
18.城市照明节能专项检查表
19.城市道路照明现场检测结果统计表
20.省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城市照明节能检查目标责任自查考核表
21.“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表
22.2011 — 2012年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集中支持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清算表
23.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检查表
24.未建成运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市、旗)情况检查表
25.2011年度存在问题项目整改进展情况表
26.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
27.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汇总表
(以上附件请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