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2001年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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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2001年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2001年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

财库[2001]2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全面推进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落实各项采购预算,我部依据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项目,制定了中央单位2001年政府采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附件:中央单位2001年政府采购计划

二OO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

 中央单位2001年政府采购计划

   为了全面推进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结合中央单位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单位2001年政府采购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严格预算、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要求,中央单位的各项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规定的范围和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各中央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定,通过规范操作落实政府采购预算,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预算表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都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部分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将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采购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二、采购目录及范围
  政府采购目录分为联合集中采购目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统一采购目录、部门统一采购目录和单位分散采购四类。
  (一)联合集中采购目录。
  1、100万元以上专项购置项目中部分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采购项目(附表一)。
  2、经常性购置项目中的小汽车、电梯、计算机、锅炉和复印机等五项商品,不包括国务院系统行政机关自身采购的同类项目(附表二)。
  (二)国管局统一采购目录。
  1、国务院系统行政机关用行政经费采购经常性购置项目中的小汽车、电梯、计算机、锅炉和复印机等五项商品(附表二);
  2、财政部和国管局另行规定的其他采购项目,如会议、汽车维修等。
  (三)部门统一采购目录。各主管部门对联合集中采购目录和国管局统一采购目录之外的大宗采购项目或具有批量性的采购项目,应当纳入部门统一采购目录,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已经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今年应当扩大统一采购范围。具体采购目录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上述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均由各基层预算单位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三、财政直接拨付范围
  2001年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国库司按项目预算将采购资金预留。需要支付时,财政部按主管部门签订的采购合同和拨款申请书,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财政直接拨付的范围包括:
  (一)纳入联合集中采购目录和国管局统一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二)已纳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部门统一采购目录的部分项目。具体项目由财政部与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商定。
  (三)500万元以上新开工工程中的部分项目(附表三)。
  今年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节约的预算资金仍留归原部门使用。经批准,部门可以安排其它预算开支,也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政府采购的咨询服务
  为了确保中央各单位规范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组织提供下列技术支持:
  (一)政府采购专业咨询。财政部经综合审核,从资信较高并且熟悉政府采购政策的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中,确定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中技国际招标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公司、中化国际招标公司和东方国际招标公司等五个专业招标机构,负责中央单位的咨询服务工作,解答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政策、采购程序、招投标方法、合同签订等问题(附表四)。
  (二)招标代理机构。财政部经对现具备招标资质机构的招标业绩、财务状况、专业人员、业务特长等方面综合审核,登记备案了第一批招标机构(附表五),代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招投标事务。中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招标机构并委托代理有关业务。
  (三)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财政部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有关政策要求和采购信息。
  五、工作方法和时间要求
  (一)中央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牵头机构和人员要相对固定,以便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二)中央各部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后,应当尽快落实本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的组织工作,并于5月31日前,将纳入联合集中采购目录和国管局统一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清单(附表六)统一汇总后,分别报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国管局。
  联合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清单应当按项目或品目分别填报,其中支出项目和预算额度应当与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中相应的内容一致。
  (三)中央各部门要尽快研究确定本部门的统一采购目录和实施方案,并于6月30日前报财政部备案。
  (四)凡是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已报政府采购预算但存在应报未报项目或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资金但未作项目细化的部门和单位,都需要按部门预算要求补报政府采购预算表。补报时间不得超过7月底。
  (五)凡在实际工作中,主管部门因故需要调整采购项目预算时,应及时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六、监督检查
  财政部、审计署和监察部将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001年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范围和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2001年度财政审计检查内容。检查的重点包括:是否编报了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存在隐瞒预算或无预算而采购规定范围内项目的行为;是否按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开展了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按规定向财政部提交有关文件;是否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等。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军队、武警系统应当加大推行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加强军事采购管理。财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编制采购计划,加强采购资金的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扩大和规范军事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附表一:1000万元以上实行联合集中采购的专项购置项目(表略)
  附表二:经常性五项商品购置一览表(表略)
  附表三:500万元以上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新开工工程项目(表略)
  附表四:政府采购业务咨询机构一览表(表略)
附表五:已获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第一批)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jian5-zhongyangdanwei2001nianzhengfucaigoujihua050711_20050711.xls
  附表六:联合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清单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jian6-zhongyangdanwei2001nianzhengfucaigoujihua050711_200507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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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等四个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5〕133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等四个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晋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暂行)》、《晋城市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暂行)》、《晋城市行政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实施办法(暂行)》和《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效能监察的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开拓创新,勇于实践,认真制定本单位实施这四个办法的相关制度和具体操作办法,并与相关单位做好衔接。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努力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晋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我市的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不同审批阶段,由主办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的范围是: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我市办理的有关阶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窗口,由发展改革、经济、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水利、消防、文物、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 “中心”负责对项目受理后各阶段的审批跟踪督促,并做好相关环节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牵头、主办部门负责制。确定发展改革部门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和初步设计审查阶段的主办部门;经济部门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主办部门;规划部门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国土部门为用地审批阶段的主办部门;建设部门为施工许可阶段、房屋预售许可阶段的主办部门。确定自来水、电力、煤气、热力、有线电视、邮政、通信等单位为参与并联审批的主要社会服务机构。
  第七条 各主办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受理本单位承担的审批阶段的审批事项,召集联审会议,集中反馈办理结果等。
  第八条 各有关窗口应公开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前置条件、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办理结果,向申请人提供统一印制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解答申请人的咨询。
  第九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工作有序实施。
  第十条 并联审批参加部门应积极与主办部门配合,及时参加联审会议并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之间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并联审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各阶段主办部门、相关部门和“中心”协调解决。

第二章 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并联审批工作流程为:
  (一)一门受理。主办部门窗口统一受理本阶段各相关部门的审批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本阶段审批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并提供相关表格,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受理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抄告相关。主办部门对受理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联审制或抄告制。实行联审制的,由主办部门召集联审会议,进行联合审查,根据情况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及所有并联审批部门参加会议。实行抄告制的,由主办部门通过“中心”办公网络发送联办通知,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分头同步办理。主办部门应及时确定审查方式,并抄告有关审批部门,移送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办理情况抄告“中心”。
  (三)同步审批。
  1.对实行抄告制的审批项目,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联办通知后,应及时对申请事项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需报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审批的,由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并抄告“中心”和主办部门。
  2.对实行联审制的审批项目,由主办部门确定联审会议时间,并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参加联审;需现场踏勘的,由主办部门组织联合踏勘。必要时,可通知申请人参加会议。
特殊情况也可由“中心”授权有关部门或由“中心”直接召集和主持。
参加联审的部门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派负责该项业务的窗口工作人员出席,重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召集部门请假,改派其他能够提出处理意见的人员参加。
联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召集部门负责即时起草、印发各参加联审的部门,并抄告“中心”。
  (四)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或联审意见确定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并及时将审批意见反馈主办部门。对经审查确定批准的事项,应及时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对拟不予批准的,工作人员应拟定初步审查意见并附有关理由上报,由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经市政府决定。对确定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放不予批准通知书,附审查理由并注明日期。
  对经初步审查确定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在申请人承诺一定期限内达到条件的基础上,先行作出审批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反馈申请人进行整改。申请人做出整改后,进入二次申请程序。
相关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延长时间并提前报告“中心”和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并联审批操作程序及审批时限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经济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相关前置审批部门(规划、国土、环保、水利、地震、消防、国家安全、人防、文物等)的反馈意见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
项目审查通过后,参加并联审批的部门应确认为各自审批事项的前置审批工作已完成,及时进入本阶段的审批。
  本阶段各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为:
  (一)发展改革部门(经济部门): 7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对招标方案出具核准意见;
  (二)规划部门: 5个工作日内提供规划条件,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国土部门: 5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五)水利部门:不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在收到预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六)消防部门: 3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安全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
  (七)地震部门: 3个工作日内完成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八)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市发展改革部门(经济部门)前置审批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进行反馈。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本阶段可与用地审批、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阶段同步开展。规划部门为本阶段的主办部门。
  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无误的项目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用地审批阶段。
  国土部门为本阶段的主办部门。除存量土地外,应组织开展勘测、征地和农用地转用等方案的编制与报批。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5个工作日、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申报工作。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报告“中心”。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供地决定。
  第十七条 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阶段。
  申请人提交设计方案后,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设计文本、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性审查工作,出具批复;重大工程上报市政府审查,根据市政府审查意见出具批复。其他参与审查部门3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规划部门。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审查阶段。
  国家、省或市以下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市级部门批准立项的工业、民用及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审查,在5个工作日完成。
不实行初步设计审查的事项,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应在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阶段完成审批并反馈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规划部门抄告相关部门,进行催办,也可根据需要召开联审会议。5个工作日完成对有关图纸及其他资料的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规划部门联办通知和所移交的相关资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向规划部门反馈审核意见。
  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将编制好的工程施工图预算报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财政部门在收到审核结果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
  第二十条 施工许可阶段。
  建设部门根据申请,即时办理质量监督等相关备案手续。涉及拆迁的,应协调有关部门,条件具备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拆迁许可手续。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房屋预售许可阶段。
  建设部门根据申请,3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售许可决定。属新建经济适用房的,由物价部门根据申请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核定价格。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阶段。
  已竣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国家政策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实行“三同时”审查制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规划、安监、卫生、环保、水利、市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条件实施验收。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审查批准书或审核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后,建设部门于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当日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实行中间验收或复验,由相关部门报“中心”批准后自行组织。其他需单独组织专项工程验收的,应征得牵头部门同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的,有权向“中心”和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中心”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确定的办理时限不包括各部门审核上报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审查的时间,不包括依法组织听证、公示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权限范围内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执行本办法。



晋城市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暂 行)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准入制度,营造宽松的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准入环境,根据国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告知”,是指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对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由行政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有关手续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告示的行为;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承诺”,是指申请人向审批机关作出告知事项已知晓和理解,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经营该项目的书面保证。
告知和承诺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进行确认。
  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要做到公开、透明、诚信,审批机关和申请人依法对各自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申请企业的设立或经营范围的变更涉及到前置审批的事项均适用告知承诺制,但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以及非本级行政职能机关最终审批的,暂不适用该办法。
  第四条 告知承诺制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便民利民”的方针,坚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告知承诺制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
  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
  3.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4.行政机关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和审批时限;
  5.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6.申请人作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上述内容,并提供申报材料填写说明及示范样本。
  (二)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在行政机关要求时限内达到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申请人承诺所作的陈述及填报的表格、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3.申请人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如承诺不实或违背承诺,愿意接受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的处罚;
  4.申请人在确认行政机关提出的承诺条件下,自己需作出的其它承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须是法定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股份制经济实体须是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自然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需作出承诺的,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
  第六条 告知承诺制实施由工商和各前置审批机关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协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工商登记窗口提出企业设立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申请时,受理人员将企业设立条件及涉及的前置审批项目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指导其到前置审批机关办事窗口领取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领取告知承诺书时,审批机关应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并对申请人如何理解告知承诺内容和填写告知承诺书进行辅导和讲解。
  (三)申请人领取告知承诺书后,应仔细进行阅读,在了解告知承诺的具体内容并认为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签署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连同企业设立相关材料送工商登记窗口一份,交行政审批机关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四)本着同步进行、提高效率的原则,在前置审批机关正式提供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之前,工商登记窗口凭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即可启动办理程序,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五)前置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签字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对经过材料审查即可确认申请人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应当场发放许可证或制作批准文件。
  (六)工商窗口在4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审批机关应免费向申请人提供按规范格式编制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电子版告知承诺书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电子政务系统向申请人提供。
  第八条 行政审批机关核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后,应在3个月内对申请人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具体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符合或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核查,并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踏勘、项目审查、资质评估等工作。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撤销行政许可;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应及时将情况抄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因审批机关应告知而未告知或告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不适时、不准确,导致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审批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未全面理解或理解偏差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不履行自己作出的承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
  工商和相关前置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并实现信息共享,对有不履行承诺记录的,以后在申请企业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重点进行审查或重点加强监管。
  第十二条 凡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审批,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工作。
  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不力的机关和人员,申请人可以向市监委或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投诉和举报,监察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市级各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由市级各行政机关委托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晋城市行政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实施办法
(暂 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审批效率,杜绝不作为行为产生,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在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于承诺办理的,实行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
  第三条 承诺件办理,指经审核,需现场踏勘或集体会审的申请事项,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
  第四条 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职能部门窗口对承诺件的办理时限必须向全社会公开承诺,并确定最短审批时间,限时办结。承诺时限不包括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第五条 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的办理程序为:
  (一)申请对象向“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二)“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受理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明确承诺办结时限;申请对象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出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材料。
  (三)主管机关领导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放有关证照或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中心窗口。
  (四)申请人在时限到期时,凭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向“中心”或效能监察办公室投诉。
  第六条 承诺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批准机关应一式两份,提前1天通知窗口,一份向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一份报“中心”备案;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必须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单位延长时间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延长办理时间的通知。
  第八条 未向窗口作出延期通知,又没有向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默认,该事项办理终结,由单位窗口负责人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的决定,加盖本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及相关责任由审批单位承担。
  第九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及发生“超时默认”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由监委按失职或行政不作为追究其责任。引发投诉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要调整现工作岗位。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效能监察的实施办法
(暂 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的暂行规定》(晋市发〔2002〕1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开展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坚持依法行政,优化发展软环境,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建设活力、效能、法治、务实、亲民、廉洁政府。
  二、监察对象
  具有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与企业设立、项目建设、公益事业密切相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所属下级机构)。
  三、监察内容
  根据《行政许可法》、省政府《批转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监察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4〕3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软环境的意见》(晋市发〔2004〕16号),确定我市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工作内容如下: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和内容;
  3.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5.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出具盖有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时,未依法说明理由;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1.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和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13.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14.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二)违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行为
  1.擅自实施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以外的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
  2.实施或变相实施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3.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不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仍然实施行政审批的;
  4.行业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没有完全脱钩,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搞变相审批的;
  5.该下放的不下放,或借备案、核准等名义,搞变相审批、权利上收的;
  6.对取消的审批项目没有及时制定后续监管措施,造成管理脱节的;
  7.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移交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后未制定操作规程,造成管理失控的。
  8.对保留行政许可事项中的认可事项和登记事项没有实行“一个环节审查、一个环节核准”的;
  9.受理后没有明确承诺办结时限的;
  10.对企业设立(变更)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11.在实施并联审批中不履行主办或协办单位职责的;
  12.违反并联审批工作程序的;
  13.不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搞“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的;
  14.项目的受理、收费、发证三个环节不进入窗口运行的;
  15.违反超时默认制、并联审批制和告知承诺制的其他行为;
  16.违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其他行为。
  四、监察办法
  1.网络监督。依托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违规一次,系统亮黄灯警示;违规两次,系统亮红灯,由效能监察室对违规人员进行诫勉督导、责令纠错,逾期不纠的进行追究处理。
  2.明查暗访监督。由效能监察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监督员等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3.行评监督。以行风大家谈、百姓热线·纠风台等新闻媒体为平台,组织评议活动。
  4.效能投诉监督。设立效能举报电话、效能举报箱,行政审批效能网上举报,建立行政效能投诉举报制度。
  由市监察委员会具体实施。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各种行为,由市监察委员会根据《晋城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关于印发《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6-5-22

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贸非金联字[1996]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计委(计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物资厅(局、集团总公司):

民用煤是居民生活必需品之一,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为了做好民用煤供应管理工作,我们提出了《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某的稳定供应。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意见

民用煤是国家确定的进行价格监审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须品之一。我国民用煤年耗量在2亿吨以上,占民用燃料的80%。因此,“煤炉子”和“米袋子”、“菜蓝子”一样,对居民生活影响很大。为了解决民用煤供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发挥国有燃料流通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生活用煤的供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重视民用煤供应工作。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是关心群众生活,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民用煤供应工作的认识,把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保障民用煤稳定供应。

二、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整顿煤炭流通秩序。各地要由政府牵头,组织计委、经贸委(经委)、内贸、工商、财政、税务、煤炭、技术监督、物价、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内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制定的经营资格具体条件,对现有的煤炭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符合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对不具备条件的,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今后申请民用煤经营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条件登记注册,内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要加强民用煤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煤炭经营中掺杂使假,缺斤少两、哄抬煤价、偷税漏税和商业贿赂行为。

三、建立地方民用煤储备和价格风险基金。为了稳定居民生活用煤供应,保有合理的煤炭库存,调控市场,平抑价格,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民用煤储备和价格风险基金。也可将原有的民用煤财政补贴,转为地方民用煤储备和价格风险基金,专款用于储存民用煤和平抑民用煤市场价格。

四、减少流通环节,发挥国有燃产流通企业主渠道作用。民用煤供应,要在发挥集体、个体私营经济积极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国有燃料流通主渠道作用。各地国有燃料流通企业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分配计划,统一组织订货和调运。煤矿、铁路、交通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煤炭运销管理,确保国家计划订货合同的兑现。

民用煤加工、供应网点要合理布局,方便居民购买。对取消民用煤财政补贴、民用煤销价仍受监控的城市,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民用煤供应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对于民用煤因政策性亏损的历史挂帐,也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由于城市煤气普及率不断提高,民用煤供应萎缩,原有民用煤供应网点需转产的,各地要尽可能安排转产资金,以扶持燃料企业安置职工转产就业,维持社会稳定。

五、各级燃料流通企业要转变观念,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改革,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搞好服务,真正发挥燃料流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