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克罗地亚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6月7日 生效日期1993年6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本着促进中克友好合作关系和加强国际合作与安全的共同愿望,
确信两国外交部进行磋商有益于双边关系的发展和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
根据联合国宪章原则与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以及两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议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外长级和其他级别上就实施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双边协议的情况以及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定期磋商。磋商可轮流在两国或在双方参加联大会议的代表团范围内举行。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法律、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相互合作,推动上述有关领域的机构、组织、企业、公民之间的直接往来,以及两国地方之间建立直接关系。
第三条 双方将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中和国际会议上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意见,促进两国在国际组织中代表机构的磋商。
第四条 本议定书内的双方代表互访的国际旅费由派遣一方自理,食宿及国内交通由东道国承担。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克罗地亚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马泰·格拉尼奇
(签字) (签字)
关于对住房置业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查的函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司
关于对住房置业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查的函
建住房市函[2002]0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2000年,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后,各地陆续成立了一些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对促进住房消费、防范住房贷款的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各地住房置业担保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结各地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住房贷款担保体制的政策措施,经研究,决定对全国现有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运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要求
(一)调查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所有经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政府批准成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机构;
(二)调查内容:见附件《住房置业担保统计基层表》及指标说明;
(三)调查时间:调查表数据填报今年三季度的有关数据,调查情况报送时间为12月5日前;
(四)其他:请省(区、市)尽快将调查工作布置到各市(县),并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各市(县)报送的《住房置业担保统计基层表》上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各市(县)要及时向省(区、市)报送以下材料:
1.《住房置业担保统计基层表》,调查表填报的数据要准确、完整、全面,并加盖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公章。
2.有关文字材料,主要应包括批准设立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单位,住房置业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等。
住房置业担保工作关系到住房市场和住房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请各省(区、市)高度重视本次调查工作,认真组织本地区的调查,并及时了解和反馈有关信息,加强对住房置业担保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二、按照《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经批准设立后,应当报建设部备案,请目前仍未备案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年底前将有关资料,包括政府批准成立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等尽快报送我司备案。
三、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我司拟会同财政部综合司、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在年底前召开一次部分省市住房置业担保工作座谈会,研讨住房置业担保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加强对住房置业担保的监管以及如何完善我国住房贷款担保体制等。请各省(区、市)部署有关城市做好材料准备工作,会议通知另行下发。
联系人: 杨佳燕、汪为民
联系电话:010-68394081(兼传真)、68393190
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E-mail:shichang@mail.cin.gov.cn
附件:住房置业担保调查表及指标说明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司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