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9:12:02   浏览:92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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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紧急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示精神,我部已将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为严格疫情报告制度,提高疫情报告及时性与准确性,做好预防控制工作,现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报告要求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报告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执行。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军队、武警、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必须按照要求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缓报、瞒报和漏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管理与指导,加强对当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发现缓报、瞒报和漏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首诊医生要填写甲、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卡(详见附件1),连同患者流行病学史一并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我部决定自2003年4月26日起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报告管理工作纳入“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录入和传输(详见附件1),逐级上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特别是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工作的技术支持与指导,确保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畅通运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须同时向卫生部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务于每日12时以前将当日10时前实际收到的疫情汇总,按照附件2、3、4要求内容认真填报,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传真报卫生部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延误。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疫情线索追踪,及时开展对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发现感染者要立即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要实施隔离观察。

各地要及时互相通报疫情信息和流行病学线索,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控制工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已离开疫情发现地去外地,由疫情发现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办公室直接通知其到达目的地相应机构,由到达地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所属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疫情报告工作明确提出具体要求。

五、以前文件中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卫 生 部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关于使用“国家疾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

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操作说明



一、报告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及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各责任报告人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填报、输入《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各级责任报告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规定的时限内以日报方式发送。

二、操作步骤:

1、选择“超级用户”登录进入系统,进入“编码管理”,在“疾病编码”模块中增加一个病种,其“疾病内码”、“疾病编码”输入“270”,“疾病名称”输入:“非典型肺炎”。在“是否参与合计”项选择“是”;然后按以上操作再增加一个“疑似非典”,其“疾病内码”、“疾病编码”输入“271”,在“是否参与合计”项选择“否”(与HIV编码方式类似);

2、进入“文件传输”,在“数据导出”模块中,选择“数据下传”,地区选择某个省(或地或县),数据选择“疾病编码”,取消其它选项标记,然后点击“导出”,生成给下级的疾病编码下传文件。重复本步骤,生成给所有地区的疾病编码下传文件。

三、使用2003年新版软件报告

1、可以直接导入国家CDC信息中心下发或下载的文件(各省注意接收邮件,或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网页下载),省级、地市级用户不必再给下级制作下传文件。

2、用户登录系统后,进入“数据导入”,选择“导入下传文件”,选择“疾病编码”,然后点击“导入”即可。

四、 非典型肺炎”使用报告卡的具体操作说明

1、各疫情报告点对每天新发疑似和确诊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必须填报《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针对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特殊要求,填写现使用的传染病报告卡,做如下改动:

⑴在“传染病名称”栏目中填写“疑似非典”或“非典型肺炎”;

⑵已治愈的病例必须填写出院日期;

⑶在“订正病名及原因”栏目内输入病人的接触史;

⑷如病人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在“户口地址”栏目中分别填写国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编码选择“省际流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达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⑸大、中、小学生或幼儿园儿童,必须在患者单位栏中填写学校或幼儿园的名称。

2、在输入卡片时,做如下改动

⑴ “报出日期”栏目改为输入出院日期;

⑵“订正病名及原因”栏输入病人的接触史;

⑶外籍人员在“户口电话”栏中分别输入“外籍”为“01” 、“香港”为“02”、“澳门”为“03”、“台湾”为“04”,地区编码选择“省际流动”;

3、各省以县为单位收集录入报告卡,并以日报的方式上传至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市汇总本地区卡片后以日报方式上传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同样方式汇总后将卡片库上传至中国疾病预防控中心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

4、对于2003年4月26日前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病例,按照上述要求于4月30日前补报完成。对其它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从2003年1月起,全面实行以县为单位卡片录入上报,各级上报旬、月报的同时,上传本旬或本月卡片数据(包括“非典”),各级统计时以卡片生成报表为准,如无卡片报告,则视为缺报(1-4月数据补报);

5、“非典型肺炎”的日报统计汇总分析模块,请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联系;

6、对不按以上要求进行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的地区,将按月进行报告情况通报。





附件2: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表

报告单位(公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负责人签字: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国籍
工作单位或住址
接触史
入院时间
住院医院
出院时间
诊断

情况
备注

























































































































































































注:1、国籍一栏是指中国或其他国家。如外国国籍华裔,或台湾、香港、澳门人士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华裔”、“台湾”、“香港”或“澳门”。

2、接触史请说明诊断或疑诊的流行病学依据

3、诊断情况栏请填入是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

4、患者身份特殊者,请在备注栏中注明。有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也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附件3: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统计表

报告单位(公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负责人签字: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病例种类
新增病例(人)
累计病例(人)
累计出院(人)
累计死亡(人)
现住院(人)


合计
医护人员
学生
外籍
港澳台
合计
医护人员
学生
外籍
港澳台
合计
医护人员
学生
外籍
港澳台
合计
医护人员
学生
外籍
港澳台
合计
正使用呼吸机



诊断病例























疑似病例


























注:1、新增病例是指截止当日10时前,24小时内新报告的病例总数。

2、累计病例数是指截止当日10时前报告的病例总数。




附件4: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地区分布表



报告单位(公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负责人签字: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确诊病例(人)
疑似病例(人)

地(市)

新增
累计
新增
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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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哈行署发〔2006〕46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地委、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哈密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地区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市化进程,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哈密投资兴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投资者是指所有在地区投资的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和地区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或搬迁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
第四条 招商引资坚持实力优先、精深加工优先、效益优先、低耗水项目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黑色、有色金属及石材采矿业原则上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可采取以下投资方式: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购买、参股、控股、兼并、租赁经营哈密地区各类企业;
(三)共同投资,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
(四)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可以以下形式出资:
(一)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或人民币;
(二)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它材料;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专利、专有技术、研究成果。
第八条 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投资额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
第九条 新建企业应在当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20%。

第三章 投资导向

第十条 鼓励投资者投资兴办符合国家、自治区、地区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
(一)工业投资导向:能源工业;高载能工业;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加工业;化工产业;建材工业;轻纺工业;食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
(二)农牧业投资导向:规模化饲草料基地开发与建设;高效节水种植业;工厂化养殖业;特色林果业;优良品种育种;特色农产品及有机产品生产与加工;绿色食品生产及加工;农畜产品深加工;生态建设。
(三)基础设施建设:水利;供热、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交通;城市配套工程;工业加工区基础设施建设。
(四)矿产资源风险勘探与开发。
(五)社会发展类:医药卫生,经营性文化、体育、教育产业。
(六)旅游资源开发及景点建设与经营。
(七)服务业:规模化市场建设及经营。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在地区范围内的各类投资者均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和自治区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政策。
凡投资哈密地区鼓励类生产性产业,而且所建项目加工产出产品与利用本地资源产品的比价关系达到2倍以上,并实现上缴税金的企业给予财政支持的政策优惠。
(一)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全年实现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期限为三年。
(二)投资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全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期限为三年。
(三)投资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全年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期限为三年。
(四)投资1亿元以上,全年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财政支出,支持企业发展,期限为三年。
(五)原有企业将其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该企业进行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或增加注册资本金,并且改造前利润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改造后利润增幅达30%以上的企业;或改造前利润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改造后利润增幅达25%以上的企业;或改造前利润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改造后利润增幅达20%以上的企业;或改造前利润500万元以上,改造后利润增幅达15%以上的企业,再投资部分新增利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期限为一年。
(六)投资开发哈密工业园区内道路、供电、供排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建成后,投资者对入驻企业可按每平方米一次性收取8元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园区经营者引进入驻园区的企业,企业实现缴税当年起三年内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由同级财政安排支出,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再投资。
第十三条 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投资国家、自治区及哈密地区鼓励类产业,而且所建项目加工产出产品与利用本地资源产品比价关系达到2倍以上,地区在争取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政策,优先享受地区用于产业发展的财政贴息及项目前期费。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投资国家、自治区及地区鼓励类产业,而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地方留成部分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二)哈密工业园区内的投资者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政策。
第十五条 资源配置政策。
(一)在哈密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所需用地,土地出让金交清后,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形成的本级收入按一定比例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
(二)原有正常生产的企业由原址迁入哈密工业园区,除执行哈密工业园区的地价政策外,原企业用地是以出让性质取得使用权进行出让的,企业有权自行处置。原企业用地属于行政划拨取得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同级财政按60%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
(三)在哈密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载能工业生产企业,实行优惠电价。
(四)投资者收购、兼并地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并对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转产改造,地区将根据投资者的投资额及改造提升的产业特性,对国有资产出让给予优惠政策。

第五章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为调动全社会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建立招商引资奖励机制。凡引进生产经营性资金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的标准
(一)引进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并建成投产的,每引进100万元,奖励5000元,依次累加。
(二)引进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引进资金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引进资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五)引进资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引进资金2亿元以上(含2亿元),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七)引进资金5亿元以上(含5亿元),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
(八)引进资金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九)引进高新技术项目,产生经济效益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属于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属于自治区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的统计口径
(一)引进地区外资金。即引进除地区以外的其他各省(市)及疆内各地州市各类经济实体、社会组织及个人的投资和捐赠。不包括国债资金、各级财政性资金及广东援助资金。
(二)引进境外资金。即引进境外的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企业的资金。包括港、澳、台地区各类资金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国外捐款(由各级财政担保、财政贴息或偿还的贷款除外)。
第十九条 引资人的奖励界定
(一)地区范围内的公职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人员)引入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享受奖励。其中:奖励资金的30%奖励引资人所在单位,50%奖励引资人,20%奖励其他参与人员。
(二)非公职人员引入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奖励给引资人。
第二十条 奖励兑现的审核程序
(一)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由地区招商局初审认定。
1. 引资人在引进项目(资金)的同时,应向地区招商局提出首报,并填报招商引资项目首报表,建立引资工作档案;
2. 及时督促资金到位及项目的实施情况;
3. 根据引资人和引资单位的招商引资实绩,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地区招商局会同地区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审验,以项目实际投资额,提出对引资人的奖励方案,报地委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二)引进项目(或资金)到位后,引资人可向地区招商局申请奖励,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提交受益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对第一中介人的确定证明;
2. 提交验资报告和有关资信证明、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原件;
3. 引进合资、合作项目应当提交正式合同原件;
4. 以货币投入的,应提交银行进账单原件;
5. 以设备投入的,应提交设备发货票及企业收到设备入库凭证复印件,属进口设备的,应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品检验报告原件;
6. 以技术成果投资的,应提交法定权威部门对该项技术成果的无形资产评估证明或价值认定证明以及投资人的成果权属证明原件;
7. 提交中介人同受益企业签订的有关奖励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奖励均以人民币计算,如引进资金为美金(或其它货币),按资金到位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六章 投资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为进一步简化投资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降低项目前期投资成本,地、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对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办理完各种手续,注册资金到位并按规定将全部文件提交齐全后,由地区招商局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投资者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后,据此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享受优惠政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费用必须出具《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对未出示的,企业有权拒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干扰企业的合法经营。
第二十五条 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规定年度内向当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的申请报告,并提交完税证明复印件,经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税、地税审核后,报本级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哈密地区民营经济投诉中心(设在地区监察局)负责投资者的投诉,对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回复投诉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非标准引进资金额度的奖励计算办法参照下列公式计算奖励额:X=(2500-1000)×5/(3000-1000)+(10-5)
1000万元、3000万元为规定标准引进资金额;2500万元为实际引进资金额;
10万元、5万元为标准引进资金所对应的奖励数。
第二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地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地区原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0〕108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今年全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节能减排重点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和节能减排目标

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要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本单位及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节能减排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负责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逐级抓落实,并结合实际,将用能指标(详见附件)分解到每个月,落实到每个具体部门。严格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进行问责。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要制定详细的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强有力、见效快的具体措施,并于7月19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备案。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全年5项节能减排重点工作

(一)突出重点,抓好节约用电。

一是切实降低空调能耗。要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工作日制冷空调开启时间执行驻地政府的统一规定,非工作时间不开启空调。夏季供冷期间,室外温度低于28摄氏度时不开机。

二是加强照明节电管理。办公室、会议室要充分利用自然光,杜绝白昼灯和长明灯,并减少1/3照明灯具。夜间尽量减少公共区域照明,走廊、通道设定隔盏开灯,办公区域楼道除保留监控器材所需光源外,其余照明灯具全部关闭。改进照明控制,实现分组分区开关。除重大节日外,办公区装饰性景观照明一律关闭,路灯照明时间按当地道路照明管理规定时间执行。

三是强化日常节电措施。要建立健全节电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规程。对电梯、电开水器采取分时分区关停措施,非使用高峰期减少使用数量50%以上,非工作时间只开启最低数量的电梯和电开水器。办公区传媒电视一律关闭。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

四是加快推进节电改造。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大力推进重点耗电设备节能改造,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争取早改造早节能,逐步淘汰低效照明灯具。

(二)强化管理,大力推进节水节油。

要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合理实施办公区绿地和景观浇灌,严禁采用漫灌方式。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取消办公区公共浴室。严禁各级煤矿安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单位冲洗私家车。办公区内开水间要配备隔夜水回收桶用于保洁,新建、维修改造项目须全部采用节水器具。加快推进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努力降低水耗。

(三)努力降低公务用车油耗。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规模。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加强车辆用油定额管理和考核。完成“黄标车”淘汰更新工作。在驻地参加公务活动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合理调度安排不同性能车辆,同一方向、公务时间接近的人员应尽量拼车同行、就近下车。年总油耗超过30万升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要制定节油降耗专项措施,努力降低耗油总量。

(四)强化政府节能采购。

严格执行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积极采购清单外节能产品。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国家有能耗限额标准的品目,严格按要求采购。

(五)抓好资源循环利用。

做好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办公用纸等资源的循环利用,推广使用环保再生纸,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使用塑料袋,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处理,对废旧灯具、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集中回收处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严格能耗统计上报制度。

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高度重视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严格执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明确统计人员,落实统计责任,按要求及时报送能耗数据和用能设备变更情况,严禁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要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以及分析报告,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在做好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基础上,组织做好所属监察分局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数据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凡与省级安全监管局合署办公的单位,要合理界定应纳入煤矿安监机构统计的节能消耗指标;凡与有关单位签订全租费租用办公用房的,且其用电未实现分表计量的,应将有关用能指标统计为零并予以备注。要加强能耗统计基础工作,对非公共机构能耗要尽快从本单位能耗总量中剥离。

(二)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能源资源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节约意识。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节能技术、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节能管理能力和操作运行水平。

(三)做好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要明确监督部门和职责,明确专人进行巡查,对开窗开空调、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及时予以纠正。要定期对本单位用能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生浪费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010年能耗控制指标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