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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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74号


《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志光

               二○○四年一月一日



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和审批工作;居(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办法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审计、统计、物价、工会、卫生、教育、司法、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含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医疗救助资金,下同)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按照40%和60%的比例负担;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区(县)、镇(街道办事处)财政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二章 低保标准与居民家庭收入计算

第六条 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的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制定低保标准,应当遵循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并考虑当地人均实际生活水平、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须的费用、物价指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因素。
第八条 低保标准应当根据本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 居民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全体家庭成员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具体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集体分配,农副业生产收入; 
(三)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四)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五)离(退)休金、下岗或离岗退养基本生活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六)储蓄、有价证券及其孳息;
(七)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八)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的生活优待补助。
第十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居民家庭收入: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补助金等;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丧葬费;
(五)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不计入的其他收入。
计算居民家庭收入时,应当预先扣除居民家庭成员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第十一条 居民家庭收入不稳定的,按申请时前6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居民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的,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第三章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二条 区(县)民政部门对符合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待遇)条件的居民,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低保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包括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没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居民,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本办法实施前,原救济标准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维持原救济标准不变;
(二)其他居民按照其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居民享受低保待遇的期限为一年,其它居民为半年,自批准之日当月起计算;期限届满后需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经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4%享受基本医疗救助,并可根据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的结余情况享受特殊医疗救助;
(二)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
(三)就医时,免收挂号费、注射费;
(四)租住公房的,减收50%租金;
(五)自谋职业的,工商、税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六)劳动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优先推荐就业;
(七)其他依法可以享受的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村) 民委员会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办理低保待遇调整手续;
(二)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有关部门推荐就业;
(三)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
第十五条 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一)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没有依法履行其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的;
(二)因赌博、吸毒造成自身生活困难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依法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
(四)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劳动的,或经劳动保障部门两次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第四章 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

第十六条 申请低保待遇的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低保待遇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户籍和家庭收入的证明材料。
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申请低保待遇的,应当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确定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具体数额,并发给低保待遇领取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户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其他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配合调查或者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的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受理申请的居(村)民委员会可以请求申请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调查,申请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协助完成调查。 
第十九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低保对象的名册和所需保障金等情况;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将保障金拨付到受委托的银行或邮政部门代理发放。
第二十条 低保对象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居(村)民委员会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有权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区(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复核,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的变化,及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低保待遇调整手续:
(一)应当停发低保待遇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低保待遇领取证收回,交区(县)民政部门核销;
(二)应当减少或者增加低保待遇的,由低保对象重新填写低保待遇申请表后,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户籍属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低保对象,其户籍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范围内发生迁移的,应及时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办理低保待遇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低保对象申请基本医疗救助和特殊医疗救助的,应当持医疗收费收据和低保待遇领取证,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由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民政部门参照低保待遇的审批发放程序予以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低保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予以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并决定停止其享受低保待遇。
第二十五条 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未得到答复,或者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停止享受、减少低保待遇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从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资金或收取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2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汕府[1996]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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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房地产闲置土地情况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房地产闲置土地情况的公告

2010年第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等相关规定,现将各地上报的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且尚未处置的26宗住宅闲置土地相关情况(详见附表)予以公告。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要求,依法对上述闲置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必须征收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必须坚决收回。对公布名单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在闲置土地查处整改到位前,暂停其参加新的土地竞买活动;对已查处整改到位的,由各省(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处置情况及时上传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部将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及时公告,解除对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的限制。不执行上述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应继续按照《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提出的要求,督促相关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严格依法对上述房地产闲置土地查处到位。
  国土资源部举报中心 电话:12336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企业原因造成且尚未处置的房地产闲置土地情况表.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30/001e3741a2cc0e862d5301.xls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5〕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菏泽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简称“双基”)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菏政发〔2004〕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考核活动。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双基”工作,主要考核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责任制落实、预防措施、安全投入、应急救援、建章立制、事故处理、宣传教育、事故指标十个方面的内容(见附件1);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双基”工作,主要考核组织领导、责任制落实、预防措施、建章立制、参加市安委会活动、事故指标六个方面的内容(见附件2)。
  第四条 考核方式:
  (一)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照考核标准,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书面检查报告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报市安监局。(二)市安委会将组织有关单位在每年的1月上旬,采取互查、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检查考核。考核以查阅工作资料、文件为主,听取汇报为辅。凡没有文字记载和有关文件等原始资料的,该项工作不得分。
  第五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逐项对照考核标准打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为合格,60分以上不满80分为基本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
  第六条 对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对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在成员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对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市安委会统一组织,市安监局负责具体实施。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考核标准
  序号考核项目考  核  内  容标准分一组织领导1.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1.5分)2.坚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本县区安全生产问题。(3分)3.调整、充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委员会,强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职能。(0.5分)5分二机构建设
  1.按规定设置安监机构,人员编制以及办公场所、交通、
  通讯、办公设施等满足工作需要。(1分)
  2.所属乡(镇、街办)、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2分)
  3.建立安全生产监察队伍。(2分)
  5分三责任制落实1.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2.5分)2.县区政府与所属各乡(镇、街办)、部门和直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不断完善责任体系,责任落实到位。(3分)3.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和行政责任追究落实到位。(2分)4.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2.5分)10分四预防措施
  1.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2分)
  2.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及时协调
  制定整改计划并督查整改。(3分)
  3.督促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2分)
  4.有效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依法关闭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3分)
  10分五安全投入
  1.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和应由政府统筹的重特大
  事故隐患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技术
  研发。(6分)
  2.安监部门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和办公等经费满足工作
  需要并及时足额到位。(3分)
  9分六应急救援
  1.建立职责明晰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
  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习或演练。(1.5分)
  2.所属乡(镇、街办)、企业建立相配套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形成上下关联、相互协作的应急救援体系。(1分)
  3.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有保障。(1分)
  4.及时有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1.5分)
  5分七建章立制
  1.建立并不断完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目标
  管理考核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2
  分)
  2.建立并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监控整
  改、高危行业企业市场准入、风险抵押和安全费用提取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分)
  4分八事故处理
  1.按规定上报和调查处理事故。(3分)
  2.规定时限内事故结案率达100%,事故处理决定落实
  到位。(2分)
  5分九宣传教育
  1.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公益事业纳入县区思想宣传
  教育总体布局部署安排,构建齐抓共管格局。(1分)
  2.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有关人员参加了上级部门
  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
  100%。(2分)
  3.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2分)
  4.按规定及时发布和上报安全生产信息。(1分)
  6分十事故指标1.亿元GDP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不超过市里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15分)2.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市里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10分)3.年内发生1起死亡3—9人的重大安全事故,扣20分;发生2起,扣41分。4.年内发生1起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扣41分。41分
  附件2: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考核标准
  序号考核项目考  核  内  容标准分一组织领导
  1.熟悉并掌握职责内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2分)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
  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7分)
  9分二责任制落实
  1.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班子成员
  安全生产工作分工明确。(3分)
  2.设立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范围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满足工作需要。(5分)
  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行政责任追究规定。(6分)
  14分三预防措施
  1.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4
  分)
  2.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职责,跟踪监督管理措施
  到位。(5分)
  3.掌握本部门、本行业重特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情况,认
  真落实重特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责任,监督
  管理措施到位。(6分)
  15分四建章立制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提出本部门安全生产配
  套措施和落实意见。(3分)
  2.及时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进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4分)
  3.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监
  督检查制度、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监控整改制度等。(5
  分)
  12分五
  参加市安
  委会活动
  1.按时、按要求参加市安委会会议。(2分)
  2.认真落实市安委会的决定、决议。(3分)
  3.积极参加市安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分)
  4.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有关工作情况。(2分)
  10分六事故指标
  1.本行业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有关指标不超过市里下达
  的控制指标。(13分)
  2.本行业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2分)
  3.本行业杜绝特大事故。(15分)
  40分注:无事故指标的成员单位按前五项得分乘1.67折算出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