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铁路保价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A公司朝阳销售处承租的库房即将到期,公司决定将该销售处库存的化肥调往B地。保管员孟某某经过清点发现库存的磷酸二铵化肥缺失,考虑到按照公司规定货物缺失应由保管员个人负责赔偿,于是孟某某与该销售处物流员、业务员张某某、刘某某商量通过铁路运输,制造化肥被盗假象,从而由铁路赔偿而使自己免责的办法解决。孟、张二人先到铁路部门办理了运输货物手续,并与铁路达成了保价运输协议,约定整车货物保价金额为50000元。7月2日,车皮计划下达后,孟、张二人组织装车。他们多报运输化肥数量3.74吨,铁路工作人员并未发觉。装毕,孟、张二人乘人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剪子在已经施封的铅封上剪出一个印,待工人们全部离开后,二人又返回列车边将铅封破掉制造被盗假象。几天后,列车到达B 地,铁路工作人员经过清点发现实到货物数量与托运数量不符,且铅封已破,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时孟某某等3人以为计划得逞,按照规定向铁路申报理赔手续,但不久此案告破。
分歧意见
对于孟某某等3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孟某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中孟某某等3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故意虚报装车化肥数量,并制造被盗假象,骗取铁路保价款。且本案情节并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孟某某等3人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孟某某等3人是利用铁路运输合同,并且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的诈骗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于1991年颁布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9条规定:“托运人以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第13条规定:“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托运人确定,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本案中身为保管员的孟某某发现库存化肥缺失后,担心公司要求他个人赔偿,于是想出了利用铁路运输,制造被盗假象,从而由铁路赔偿的办法。A公司朝阳销售处与铁路签订了运输合同,并约定了保价运输的方式,而且在《铁路货物运单》和《铁路货票》中注明。这实际上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达成了保价运输协议,形成了保价运输合同。根据民法规定,这种保价运输合同是基于铁路运输合同基础上产生的另外一个合同,是主合同中的从合同,如果没有运输合同也就没有保价合同,保价合同必须依附于运输合同而存在。而孟某某等3人正是利用这个合同,虚构了托运物品数量,制造了被盗假象,从而骗取铁路保价款。《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6条又规定:“保价运输的货物,最多不能超过该货物的保价金额,只损失一部分时,按损失货物与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本案中,如果化肥确系运输过程中被盗,铁路则只应对缺失的部分即3.74吨进行保价赔偿,金额为3083元。由于铁路尚未实际理赔,故本案应属未遂。
二、本案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情形共5种,前4种是具体的规定,而最后1种是兜底条款。本案中孟某某等3人的行为比较明显不属于前4种中任何一种,但由于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别是符合是否利用经济合同并且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的核心条件,所以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为合同诈骗的行为。立法者显然在立法时考虑到不能穷尽列举所有合同诈骗情形,故最后一项设立兜底条款,这是立法的高明之处,同时,也为我们定性提供了依据。
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李月强
关于印发宿迁市参加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迁市参加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是全省四年一次的综合性运动会,为了激励先进,充分调动各训练单位和广大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在十七届省运会上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创造优异成绩,为宿迁争光,现将《宿迁市参加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参加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是全省四年一次的综合性运动会,为了激励先进,充分调动各训练单位和广大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在十七届省运会上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创造优异成绩,为宿迁争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全省运动会有功人员和单位的奖励,坚持突出金牌、突出贡献、突出一线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等有功人员的奖励,主要依据其在全省运动会上对我市所做的贡献,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
第四条 对获得以下名次的教练员、运动员,给予精神奖励和升学照顾。
(一)对所带训满两年的运动员在省运会上获得3枚以上金牌(含3枚)的国家在职教练员,市政府记二等功一次。对所带训运动员获得省运会金牌的女性教练员,市妇联授予“三八红旗手”称号。
(二)获得省运会前三名的少先队员和共青团员,由团市委分别授予“市优秀少先队员”和“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三)获得省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为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可免测试确认为市级优秀体育特长生,在录取普通高中和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时予以加分照顾。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第五条 对获得奖励名次的运动员,颁发获奖名次奖。
(一)获得金牌1枚,奖金6000元;银牌1枚,奖金2000元;铜牌1枚,奖金1000元;为鼓励运动员勇夺金牌,同一名运动员获第二枚金牌及以上的,每枚奖励8000元。
(二)根据江苏省运动会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和计分办法,获得第四名至第八名,每分奖励100元。
(三)运动员每多获得一个奖励名次,其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加计算。
(四)集体项目根据规定的报名人数,按奖金标准和计牌计分标准发放给集体。
第六条 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奖励500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奖励200元(该项奖励只限决赛)。
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
第七条 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教练员的奖金按运动员奖金标准发放,运动员每多获得一个奖励名次,其教练员的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加计算。
第四章 其他有功人员、单位奖励
第八条 凡参加省运会比赛,为我市争得荣誉、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个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第九条 凡承担我市参加省运会项目布局并在人才输送、竞赛成绩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市政府颁发贡献奖。
(一)对完成金牌任务的县区体育局、市体校、训练基地、由市政府授予贡献奖锦旗。
(二)凡完成金牌任务的每枚奖励5000元(未完成任务的不奖励),每超一枚增加5000元,由输送县区体育局、市体校、训练基地制定具体方案分别奖励给有功人员。
(三)对完成金牌任务的县区体育局、市体校、训练基地的主要负责人,每人颁发贡献奖2000元。
第十条 按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20%另拨经费,根据贡献大小,奖励训练、科研单位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功人员。
第五章 奖励的审批
第十一条 对获奖人员、获奖名次以及计牌计分的确定办法,按相关运动会的竞赛规程总则规定和决赛成绩册执行。
第十二条 对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市体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