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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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保证兽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兽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兽药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二)所含成份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药;
(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
三、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
兽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四、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五、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六、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兽医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兽医、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七、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八、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不得出现违反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和画面。
九、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违反本标准的兽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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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核工业部关于颁发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卫生部 核工业部


卫生部、核工业部关于颁发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卫生部、核工业部


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核工业部(85)卫药字83号文规定,由核工业部审查同意,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对下列单位(见附件)颁发了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凡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自本通告公布之
日起,不得生产和销售放射性药品,请有关地方政府和经济管理部门协助监督检查,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特此通告。
附:实施放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
| 序 |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 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 发证 | 地 | 批准生产, 经营范围 |
| 号 | | | 日期 | 址 | |
|--|----------------|-------------|-----|--|-----------------|
|1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京药生字068,京药营字 |1986.8 |北京|体内用放射性药品,放射免疫分析诊断|
| | |011 | | |药盒。 |
|2 |中国同位素公司北方免疫试剂研究所|京药生字069,京药营字 |1986.8 |北京|放射免疫分析诊断药盒。 |
| | |012 | | | |
|3 |北京生化免疫制剂中心 |京药生字070,京药营字 |1986.8 |北京|放射免疫分析诊断药盒。 |
| | |013 | | | |
|4 |北京回旋加速器放射性药物实验室 |京药生字071,京药营字 |1986.8 |北京|体内医用回旋加速器生产的放射性药 |
| | |014 | | |品。 |
|5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放射免疫技术中|京药生字072,京药营字 |1986.8 |北京|放射免疫分析诊断药盒。 |
| |心 |015 | | | |
|6 |天津医学院生物实验药厂 |卫药生证字046号 |1986.8 |天津|放射免疫分析诊断药盒。 |
|7 |西南反应堆工程研究设计院第一研究|卫药生证字0108号卫药营|1986.8 |四川|体内用放射性药品,放射免疫分析诊断|
| |所 |证字0001号 | | |药盒。 |
|8 |西南核物理与化学研究所 |卫药生证字0109号,卫药|1986.8 |四川|体内用放射性药品。 |
| | |营证字0002号 | | | |
|9 |四川五洲同位素研制所 |卫药生证字0109号,卫药|1986.8 |四川|放射免疫分析诊断药盒。 |
| | |营证字0003号 | | | |
|10|卫生部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卫药放证字沪1号 |1986.8 |上海|放射免疫分析诊断药盒。 |
|11|上海医科大学红旗制药厂 |卫药放证字沪2号 |1986.8 |上海|体内用放射性药品配套药盒。 |
|12|上海化学试剂研究所 |卫药放证字沪3号 |1986.8 |上海|放射免疫分析依药盒。 |
|13|中国科学院上海核技术开发公司 |卫药放证字沪4号 |1986.8 |上海|体内医用回旋加速器生产的放射性药 |
| | | | | |品. |
|14|上海放射免疫分析技术研究所 |卫药放证字沪5号 |1986.8 |上海|放射免疫分析诊断药盒. |
--------------------------------------------------------------



1987年3月26日

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7日


  第一条 为推动义务植树活动的深入开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有植树义务的公民在指定场地无报酬参加的植树劳动或者其他绿化劳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把义务植树工作纳入生态建设规划。对义务植树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义务植树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每年三月为我省义务植树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当地气候条件、义务植树的任务量,决定在适宜植树的其他月份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第六条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男性十八至六十周岁,女性十八至五十五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参加义务植树。

  第七条 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履行植树义务的公民,平原地区每人每年植树不少于三棵,山区、丘陵区、沙荒区每人每年植树不少于五棵;或者参加相应的育苗、整地、管护和其他绿化劳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制定义务植树规划,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把基地义务植树作为义务植树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确定义务植树的时间、地点和数量,并就近安排义务植树。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应当将本单位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如实上报当地县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劳动。个体工商户、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其参加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劳动。中小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国土绿化教育,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生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植树劳动或者其他绿化活动。农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所需苗木,应当由林权所有单位提供。林权所有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 提倡、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规划和提供植树场地。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所需苗木,由植树单位或者个人解决。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发展苗木生产,办好苗木基地,培育优良种苗,为义务植树提供合格苗木。

  第十四条 义务植树应当按照造林技术规程栽植。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管护。管护单位应当建立管护责任制,保证成活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达到成活率要求的,由承担管护责任者或者有关责任单位予以补植。

  第十五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经营管理该土地的单位所有;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经营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林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林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权属证书。

  第十六条 义务栽植树木的采伐更新和林地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纪念树、纪念林的更新采伐,应当征得植树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任务;逾期没有完成任务,又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绿化费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二)贪污、挪用、挥霍、浪费义务植树资金的。

  第十九条 驻豫部队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83年7月7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实施的《河南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