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11:18   浏览:9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一、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提高对目标考核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教育,认真部署、广泛宣传,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打下思想基础,确保目标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定期进行自检自查,切实把安全生产标准落到实处。
三、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将按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标准》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对检查结果将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加大监管力度,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四年六月七日


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目标考核的基本内容考核分为通用目标考核和专项目标考核两部分,满分为100分。
(一)通用目标包括: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事故控制等8项指标,满分70分。
(二)专项目标包括:消防、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特种设备等6项指标,满分30分。
第二条 目标考核结果的确定
考核结果分五个档次:
(一)安全生产标兵县(市)区、单位:在连续三年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单位中产生。
(二)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单位:考核90分以上。
(三)安全生产达标县(市)区、单位:考核80分至89分。
(四)安全生产未达标县(市)区、单位:考核79分以下。
(五)一票否决县(市)区、单位:发生重特大生产、火灾事故的实施一票否决;本地车辆、本地驾驶人员、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一起或一次死亡3至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两起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条 考核时间和方式
(一)考核时间: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每年12月中旬左右,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及责任状签状企业的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式:
1、自查。各被检单位要严格按照《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做好全市考核准备。
2、考核。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安监、公安、交通、建设、旅游、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行政监管责任,如果出现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所在县(市)区的中省市直企业及直属单位由中省市直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中省市直企业的直属单位法定地址在不同县(市)区的,实行双重管理,以中省市直企业为主,所在县(市)区为辅;对中省市直企业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在没有与所在县(市)正式办理移交手续之前,仍然由中省市直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与市政府签状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不仅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而且也要对直属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年终考核将按照职责划分进行。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五条 奖励和处罚
按照《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齐安办联发〔2003〕1号文件)执行。经考核,被确定为安全生产标兵县(市)区、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单位和安全生产达标县(市)区、单位的,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被确定为未达标的县(市)区、单位,取消当年度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评先评优资格;被确定为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单位,取消当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和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建议组织部门对主要领导进行重点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的应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连续三年未达标和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单位的县(市)区长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原则上应该引咎辞职。以上条款与《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 任仕杰 副市长
副组长 郭海洲 市政府顾问
 杜兴毅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建设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目标办等部门的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杜兴毅兼任,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建、王春富担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的第1分部: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27号)

 


  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表格格式,特制定《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的第1分部: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现予以发布。本规则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
http://www.sipo.gov.cn/sipo/ggtz/jzl/bggsbz.doc
  标准表格1
http://www.sipo.gov.cn/sipo/ggtz/jzl/bzbg1.doc
  标准表格2
http://www.sipo.gov.cn/sipo/ggtz/jzl/bzbg2.doc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四十二次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第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对象是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检务督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统一。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委员会设督察长一名,由院领导担任;设副督察长二名,分别由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设委员若干名,分别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室,是检务督察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检务督察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和组织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

二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制度;

三审查和批准检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听取检务督察工作汇报;

五研究处置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并作出督察决定;

六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二了解和掌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起草检务督察工作决定和工作制度;

四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方案;

五组织、指导检务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六检务督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主要事项是: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

二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

五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检察长批准派出检务督察组,委任督察工作人员,采取暗访督察、现场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依法履行督察职责。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采取的主要方式是:

一参加或者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

三听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要求被督察对象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案件卷宗、音像资料、电子文档、财务账册等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暂予扣留、封存;

六经检察长批准,深入执法办案现场进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进行暗访督察;

七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督察方法。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的行为责令督察对象予以纠正;

二对督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队伍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并督促其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提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要求行为人停止错误行为并说明情况,必要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导到场协助处置;

四对违反枪支、警械、车辆等警用装备使用规定的,暂扣其枪支、警械、车辆等;

五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抗拒督察的,建议所在单位检察长暂停其执行职务。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组外出执行督察任务时,每组不得少于二人。检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随身携带督察证件,可以着检察服或者便装,严格按照督察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一妨碍、干扰、拒绝检务督察部门及检务督察人员依照规定进行督察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督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或者督察人员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督察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检察纪律和检察职业道德,损害检察机关形象;

二不得干扰被督察单位和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三不得利用督察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受被督察单位和人员的宴请、娱乐等安排;

五不得对告状求助群众、单位采取冷漠、生硬、推诿、蛮横态度;

六不得泄露督察和办案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追究其责任。

被督察对象发现检务督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督察人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检察长举报。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室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