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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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2年2月22日)

教发〔2002〕6号


  近两年来,随着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迅速推进,各高等学校对原有的校内学生公寓采用了新的管理模式;各地、各高等学校积极利用社会资金,通过各种渠道,运用社会化的办法,在校外建设了一批由一所或几所高等学校共同使用的学生公寓,较大地改善了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条件,受到了高等学校师生的普遍欢迎。但在对学生公寓的管理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现根据国务院领导的多次指示和第三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是高等学校的重要任务和主要责任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是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学生的切身利益、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高等学校的稳定,影响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的成效。各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把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作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完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

 在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对学生公寓内学生的管理,特别是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始终是高等学校的一项主要责任,决不能简单地推向社会。各高等学校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这项工作列入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日程,作为高等学校的一件大事来抓。要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并改进对学生公寓的管理。决不允许削弱甚至放弃管理。

二、要重视抓好对校外学生公寓的管理

  近两年多来,各地、各高等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筹领导下,运用社会化的办法,在学校的周边及其他地区,成片建成了相当数量的学生公寓。这些公寓大多位于校外,由不同学校、不同年级的学生共同使用,共住学生群体规模和管理难度较大,管理工作相对薄弱,有些学生公寓已发生了一些问题,出现了事故苗头。对此,各地、各高等学校,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加强对这些新问题、新矛盾的研究,转变工作作风和方法,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管好校外学生公寓。

三、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全面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

  要逐步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
  (一)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对学生公寓的管理,要贯彻物业管理和学生管理相分开、的原则。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可以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或其他部门(单位)管理;对学生的思想政治与日常行为管理,主要由高等学校负责。由几所学校共用的学生公寓,由各高等学校分别派人管理。

(二)坚决做到人员、机构、制度落实。
  各高等学校要坚持政治辅导员进学生公寓的做法,对建在校内和校外的学生公寓,有关高等学校都要按学生的人数比例,选派优秀的干部和政治辅导员与学生同住,负责学生的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把学生在公寓的表现与学生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及奖学金的评定等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公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并强化激励机制,将进驻学生公寓的干部和政治辅导员的表现作为一项重要的业绩进行考核。

  由几所高等学校共同使用的学生公寓,在学生管理方面,要建立统一的管理协调机构,及时协调高等学校、业主、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要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所有学生都要严格遵守执行。高等学校、学生、业主、物业管理等各单位和人员之间,要建立有效的契约关系,各有关方面都要严格按契约规定办事,以保障入住学生的日常生活,保证各项生活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公寓的正常的生活秩序。

  (三)完善监督机制。
  各地、各高等学校都要对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要结合具体情况,建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民主监督机构,参与公寓的管理和服务,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建议和要求,协助做好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等有关工作。

四、切实加强学生公寓收费和服务管理工作

  学生公寓的收费,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要特别警惕并抵制靠提高收费标准推动学生公寓建设的错误倾向,防范并制止一切违规乱收费现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公寓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各地、各高等学校在与开发单位合作开发建设学生公寓时,应订立完善的合同,落实优惠政策,明确学生公寓应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住宿费收费标准,并监督开发单位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和开发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对高等学校新生的公寓收费标准,必须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并严格执行。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乱收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为降低学生公寓建设成本,减轻学生的负担,学生公寓的建设,要坚决贯彻坚固、实用、够用、方便"的原则。严禁追求豪华和搞"形象"工程。建筑标准各地不要盲目攀比,要按有关要求,采用筒子楼的形式进行建设,厕所、洗澡等设施一律不进学生房间,电话、电视机也不要进房间,可在适当的公共场合配备。房间住宿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向"421"标准努力。但学生的住宿条件和标准应一律由学校统一安排,严禁在住宿安排方面形成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歧视现象。同时,要注意培养学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要对学生公寓内的家具、设施等实行统一招标采购,保证质量良好、价格合理。

五、切实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工作

  学生公寓安全工作关系到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各类学生公寓都要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对学生公寓的住宿、用电、用水、饮食、防火、防盗等方面的安全工作,要明确责任,明确机构,加强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和物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学生公寓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要落实责任追究制,杜绝一切可能诱发事端的苗头和隐患,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各地、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对学生公寓制定管理细则,加大管理力度,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

 请将本意见转发至本地区内的所有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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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证券经营机构重组方案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安徽省证券经营机构重组方案的批复
证监会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安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函》(皖政秘〔1999〕5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的证券经营机构重组方案。
二、你省的证券经营机构重组方案中涉及安徽省国际信托公司和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鉴于信托投资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你省的信托投资公司整顿方案及信托与证券分业问题,需征求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
三、请你省督促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向我会报送组建新证券公司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共同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名单;
(三)组建方案:各出资方(含新增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背景情况,新组建公司的股权结构、组织结构、机构设置、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容;
(四)组建工作时间表;
(五)安徽证券交易中心的清理和业务分流情况;
(六)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报告及信托与证券分业的财务状况说明;
(七)参加合并的安徽省证券公司、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安徽证券交易中心和拟参股的新股东连续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999年4月27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八五”期间公路建设项目车购费资金安排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八五”期间公路建设项目车购费资金安排办法》的通知
1991年10月1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
一九八六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86)交计字481号《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二)规定,“国家补助的金额,视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建设情况而定,一般为建设项目批准概算的三分之一左右”。在车辆购置附加费开征初期,采用此办法补助,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
通过“七五”的实践,继续按项目总投资三分之一补助已不甚合理。因概算中包括征地、拆迁等项间接费用,且省际之间差别较大,致使各省类似项目补助水平相差很大,而且在确定补助金额时有一定的随意性。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86)交计字481号文第二条的精神,现提出较为具体的车购费资金安排办法,使之做到较为科学、合理、规范。
“八五”车购费资金安排办法,是参照“七五”主要公路项目直接费用的比例,根据预测的“八五”车购费收入和国家计委安排的“八五”公路基建规模,并结合“八五”国道主干线建设规模等因素拟定的。
现将“八五”期间公路建设项目车购费资金安排办法发给你们,请阅知。

“八五”期间公路建设项目车购费资金安排办法
根据(86)交计字481号《关于颁发〈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用办法〉的通知》精神,对列入部“八五”公路建设计划内的建设项目使用车购费资金,规定如下:
一、根据“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八五”期间,公路建设投资安排仍坚持“地方自筹为主,国家安排为辅”的原则。
二、车购费重点用于国道主干线建设,兼顾国道主干线少的省、自治区的公路建设,适当扶持公路主枢纽建设。
三、车购费用于工程建筑安装费,不用于征地、拆迁等项间接费。
四、车购费资金安排标准:公路按不同的技术等级,确定每公里资金安排基数;独立桥梁和隧道按每平方米确定资金安排基数。非国道主干线上的独立桥梁和隧道两端的接线原则上不安排车购费资金。
对京、津、沪三个直辖市,只安排其与邻省相连的国道主干线建设项目,其市区范围内的道路建设项目不予安排。
五、车购费资金安排基数将视下列具体情况进行上下浮动:
1.水网、山岭、高寒、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按基数上浮10%左右;
2.地方优惠政策落实的(资金筹措、征地拆迁等)按基数上浮5%~8%;
3.桥梁的难易程度(水深、跨径、新型结构等因素)按基数上浮10%~100%以上;
4.有外资贷款,按基数下浮5%;
5.非国道主干线的路、桥,按基数下浮30%;
6.汽专一、二级公路不控制出入,按基数下浮50%;
7.计划外项目,经批准后,按基数下浮30%左右;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养路费平均收入(元/公里)的水平调整其基数:
(1)三个直辖市按基数下浮50%;
(2)收入高出全国平均数40%以上的省按基数下浮10%~20%;
(3)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数30%~50%的省按基数上浮10%;
(4)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数60%以上的省按基数上浮20%。
六、凡申请用部车购费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建程序上报审批,并纳入部五年计划的管理范围。凡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的建设项目而未列入部五年计划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车购费资金。
附表:车购费资金安排公路建设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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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路 标 准 | 单 位 | 安 排 基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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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 四车道 | 公 里 | 2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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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半幅 二车道 | 公 里 | 1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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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专一级 全部控制出入 | 公 里 | 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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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专二级 全部控制出入 | 公 里 | 1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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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二级 | 公 里 | 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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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公 里 | 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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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大桥 | 平方米 | 8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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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隧道 | 平方米 | 60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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