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09〕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钦州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
结扎户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广大育龄群众依法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桂政发〔2007〕2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的家庭,给予如下奖励扶助:
(一)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每年春节期间由政府(管委)组织慰问,每户每年给予慰问金500元。
(二)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子女,从该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由政府(管委)按当年现行价,为其购买爱心保险。
(三)对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的夫妻,从其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由政府(管委)按当年现行价,为其购买养老保险。
(四)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女儿升入公办高中就读的,由政府(管委)给予每人每年助学金900元的资助。
(五)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上大学(二本以上)的,由政府(管委)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资助2年学费。
(六)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实行公寓式安置的,在原有补偿安置标准上,按政府的优惠价格,给予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每户增加购买10平方米的商铺。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扶助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的家庭包括:
(一)依法生育,现有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离婚或丧偶前依法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三)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四)依法生育两个女儿,并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家庭;
(五)离婚前依法生育过两个女儿,并已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方,离婚后不再婚的家庭;
(六)丧偶前依法生育过两个女儿,并已落实结扎措施,丧偶后不再婚的家庭;
(七)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两个女儿,并落实结扎措施,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第四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实施: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奖励扶助政策的,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核实,并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确认结果送县(区)财政部门,并将奖励扶助名单和资金需求情况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审批。同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奖励扶助政策的,由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向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包括:1. 父母及本人的户口簿;2. 父母双方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双女户结扎证明;4. 镇(街道)计生办的证明;5. 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6. 入学通知书或就读学校证明。
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核实和确认,将确认结果送县(区)财政部门,并将奖励扶助名单和资金需求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审批。同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资助费用的发放由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国家、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方式实施。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奖励扶助政策的,按照市征地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孕情跟踪管理,建立奖励扶助资格年度审查制度;按年度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永久档案,录入计算机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奖励扶助资金,市、县(区)财政各负担50%;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奖励扶助资金,市财政负担60%、县(区)财政负担40%。以上经费列入每年度市、县(区)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
第七条 领取奖励扶助金后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停止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由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已领取的全部奖励扶助金,上缴财政专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奖励扶助金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奖励扶助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和社会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要求,现就我会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42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依据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三、与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
四、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的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将对外予以公布。
五、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2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国证监会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2项)
序号 取消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1 公司发行股票前接受辅导情况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
的通知》(证监发[2001]125号)
2 股票发行方式审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票
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证监
发字[1996]423号)
3 B股结算银行资格核准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4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决议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
5 证券交易所接纳或开除会员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
6 证券交易所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批准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
7 证券交易所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的其他席位数量批准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
8 证券交易所中层干部任免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
9 证券交易所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任免批准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
10 证券交易所制定、修订须报批之外的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
性文件备案 布<关于证券交易所报告制度的若
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证监交字
[1997]21号)
11 证券交易所更换交易、结算和通讯系统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
主要设备备案 布<关于证券交易所报告制度的若
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证监交字
[1997]21号)
12 证券交易所召开所外有关方面参加的非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
行重要会议备案 布<关于证券交易所报告制度的若
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证监交字
[1997]21号)
13 商业银行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
存管业务资格核准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14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帐户备案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15 境内证券类机构在境外设立的证券类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
撤销审批 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19号)
16 证券经营机构主承销业务资格核准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证
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证委发[1996]18号)
17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撤销核准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
理办法》(证监机构字[1999]26号)
18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
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
[2001]102号)
19 境外上市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审批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经济体
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到境外上
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
(证委发[1994]21号)
20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审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
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准则第六号<基金从业人员资
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发
[1999]53号)
21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任免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
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准则第六号<基金从业人员资
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发
[1999]53号)
22 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分公司或变更分公司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
记事项备案 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
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
[2000]66号)
23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办事处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
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
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
[2000]66号)
24 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境内办事处及变更办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
处重要事项备案 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
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
[2000]66号)
25 对基金管理人因开放式基金发生基金契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
或招募说明书未予载明的事项申请暂停申 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购、赎回的审批 >的通知》(证监基金字
[2000]73号)
26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审批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27 期货交易所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备案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28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
则备案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29 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全部文件备案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30 期货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
件备案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31 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核准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
32 期货经纪公司修改章程备案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
33 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持股比例在10%以下(不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国
含10%)且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期货经纪公司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
股东备案
34 期货经纪公司广告宣传材料备案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
35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免试取得期货从业资格审批 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证监发[2002]6号)
36 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业选择的境外交易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
经纪机构核准 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
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企业
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证监发[2001]81号)
37 境外期货业务套期保值品种、计划、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
人员、代理合同及有关变更事宜备案 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
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企业
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证监发[2001]81号)
38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核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证监发[2002]6号)
39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次数、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纲、报考条件核准 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证监发[2002]6号)
40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证审批 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
41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变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更名称和合并、分立审批 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
42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
计业务临时许可证审批 部关于发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
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
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
[2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