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站车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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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站车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关于加强站车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的若干规定
1993年9月22日,铁道部
为进一步整顿站、车的经营秩序,规范企业行为,提高客运服务质量,现对站、车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做如下规定:
一、车站严禁将旅客车票切块交给其他部门代售。车站所收订票费、送票费要严格按铁道部或铁路局公布的杂费标准执行。订票户加收的费用不得超过铁路规定的国内旅客订票费标准,如发现超过,车站取消其订票户头。
车站严禁从订票户获得各种形式的礼金。要严厉打击倒卖火车票的违法行为。
二、车站内修建经营性场所时,不得影响旅客正常候车和进出站,并必须经分局批准,由车站统一管理,指导经营,价格必须经地方物价部门批准。地方及铁路其他部门占用车站的建筑物、土地时,必须报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租金等有关费用,车站所收房屋建筑物租金等收入,按现行规定,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并冲减营运成本有关项目。
三、站、车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旅客自愿的原则,并提供可选择的条件。严禁向旅客搭售商品或强买强卖。严禁以提前检票进站、上车、免于检查“三品”等为条件招徕旅客,收取费用。
四、不得在旅客列车编组内搞“雅座、雅卧”,变相提高票价。严禁加边铺出售或卖边座。列车剩余卧铺一律由列车长掌握发售,不得分辟给其他乘务人员。坚决打击卖座、卧号的行为。
五、站、车职工除专职经营人员外,一律不得从事本职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任何时候都不准违章倒买倒卖、长途贩运。严禁敲诈勒索旅客和私带无票旅客。
六、列车内的饮食供应一律由列车(客运)段统一管理,统一经营。车站内的饮食供应由车站统一管理,指导经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站、车旅行服务部门转手加价销售物品,侵占旅客利益,严禁小商贩进站围车、上车叫卖。各级客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防疫部门要认真执法。
七、加挂的软、硬卧车,车站售票不得加收旅客下车站以远的票价。
八、旅行社组织的团体外宾在餐车就餐,结算餐费时,可用“外宾在列车上用餐专用结算单”,也可用现金(外汇券),但不准只强行收取现金。
九、站车开展广告业务,必须经路局、(集团)公司客运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按铁运[1992]88号《关于发布<铁路站车广告(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理。
十、开行旅游列车和优质优价列车必须报铁道部审批并按如下规定办理:
1、旅游列车和优质优价列车要符合部定标准。开行以后服务质量下降的,要将上浮票价降下。空调机发生故障,要按有关规定退还空调费。
2、旅游列车和优质优价列车原则上由铁道部投资由主业经营。其所有收入必须纳入运输收入管理。其它部门或企业投资入股的,需经铁道部批准,原则上按照还本付息的办法,使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收期满后,资产一律归国铁。
各级客运干部职工要清廉敬业,以自己的行为规范来保证企业的行为规范,以自身的形象来维护企业的形象,增强责任心和荣誉感。发现以票谋私或敲诈勒索旅客的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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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职工退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职工退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国家劳动总局


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局:
你局保险福利处内劳险便字(82)第6号函收到。对所询问题现复如下:
二、关于曾经办理过正式退职手续,以后又参加工作列为单位正式编制的工人,其退职前的工龄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我们意见,退职前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2年3月15日

北京专员办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财政部


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京监[2008]2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开展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征收工作,规范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专员办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专员办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北京专员办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征收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做好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免税商品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第三条 财政部授权北京专员办对在京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以下简称缴纳企业)就地征收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直接缴入财政部为北京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四条 北京专员办应当建立和完善征收管理台账,登记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征收、入库、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等情况。
第五条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征收实行申报审核制。
(一)缴纳企业应于年度终了5个月内向北京专员办申报缴纳上年度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并报送以下资料:
1.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申报缴纳表;
2.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3.北京专员办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北京专员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对材料报送不全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要求缴纳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
(三)北京专员办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报资料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2.申报资料的基础要素是否齐全;
3.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北京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结果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1-3联交缴纳企业。缴库具体程序如下:
(一)缴纳企业应于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5日内直接用支票缴纳,经北京专员办对支票背书后,缴入北京专员办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缴纳企业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3联交金库代理银行;
(三)北京专员办接到代理银行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后,经审核无误,在第4联加盖北京专员办收款专用章,作为缴纳企业财务记账凭证。第1联、第5联由北京专员办留存。
第七条 对缴纳企业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的,北京专员办根据缴纳企业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延期缴纳事项,并定期催收。对未经批准延期缴纳的,北京专员办除责令缴纳外,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代理银行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入库。
(一)缴纳企业以转账支票方式缴款,需同时提交北京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代理银行录入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将款项直接划转财政部为北京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所有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包括已确认信息的和未确认信息的资金)全额自动汇划到中央财政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日终余额为零。
第九条 北京专员办应按规定定期与有关部门进行对账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准确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一)与代理银行报送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旬(月)报表》进行核对;
(二)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务进行核对;
(三)与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外围平台查询的票据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条 北京专员办应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报送相关资料和报表。
第十一条 北京专员办应按照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领用、保管、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北京专员办应根据财政部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按《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北京专员办在征收管理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对擅自改变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