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制行政费问题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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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行政费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控制行政费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费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行政费增长过快,超过了同期国民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增长水平,这不仅不利于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也助长了某些不正之风,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我们国家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经济还不富裕,极少数地区群众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财政收入每年增加有限,而需要办的事情很多。从这个现实出发,对行政费必须实行从严从紧控制的方针,量力而行,力求节俭。要坚决纠正摆阔气、讲排场、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
,大力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控制行政费的增长,不仅是财政部门的工作,也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克勤克俭,廉洁奉公,切实起到表率作用。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按照财政部报告中提出的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计划、编制、审计、银行、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特别是审计部门要从今年起,对行政单位普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务使控制行政费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附:关于控制行政费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
近几年来,行政费增长很快。一九八五年全国行政费支出150.2亿元(不含外交支出,下同),比一九八0年的64.4亿元增加94%,“六五”期间平均每年增长14%。如扣出原包括在行政费中的武警、干部训练、海关等经费支出,按同口径比较,一九八五年则比一九八0
年增加67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6%,超过了同期财政收入增长水平。一九八六年行政费继续增长,达到142亿元,比上年增长21%以上。“七五”后4年如无有效措施,行政费过快增长的势头将难以控制。
近几年行政费增长过快,有合理的因素,主要是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充实和加强政法部门、建设乡政权、增设必要的机构以及行政单位调整工资、发放副食品补贴等。但是,机构过分膨胀,人员无限增加,讲排场、摆阔气、请客送礼之风盛行,自行提高补贴和福利待遇标准等等,这些
不合理的因素,也是行政费增长过快的重要原因。这不仅影响国家资金的合理安排,而且助长官僚主义,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控制行政费开支,重点要解决机构膨胀、人员费用增加过猛问题。对公用费用,总的原则是从严从紧安排,使行政费的增长不超过财政支出增长的速度。一九八七年行政费预算,要按照一月省长会议关于压缩支出10%的要求安排,除人员工资等必不可少的支出外,其他各项都要认真
压缩。为了切实抓好节减行政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和精简机构,控制人员编制。这是节减行政费的关键。我们建议,在机构未全面改革前,原则上不得增设机构和扩大编制,不准搞机构升格。有特殊情况必须新设机构的,要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增加的人员编制,主要在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或从军队转业干部中
选调。凡必须增加编制的,一律先经编制部门审核,由主管编制工作的领导同志“一支笔”审批。对非常设机构,要按照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日《国务院关于清理非常设机构的通知》认真清理,该撤销的要尽快撤销,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今后,未经专项报告批准,各部
门在报告、会议纪要中夹带的有关增加机构、编制的意见,不得作为执行的依据。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严格按编制配备人员,按编制内人员核拨行政费。
二、进一步整顿行政费开支范围。目前行政费的开支范围庞杂,应加以整顿。如离退休费用,随着离退休人员增多,开支越来越大。建议在全国未统筹解决之前,从一九八八年起,行政机关人员离退休费用从行政费划出,单设科目反映。对新设机构和扩编单位,应由计划部门落实基建
投资,解决办公用房问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租房的,应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租金。超过期限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三、整顿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收费标准。近几年来,一些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收费上升幅度过大,伙食标准也不断提高,致使会议费、差旅费迅速增加。财政部、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
真贯彻执行。
四、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近几年,各地区、各部门购买小汽车过多,这不仅使车辆购置费、燃料修理费等支出大量增加,也助长了机关讲排场、摆阔气等不正之风,应当严格控制。对各部门通过“条条”向下分配车辆问题,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给本系统
配置业务用小汽车问题的通知》已有明确规定,要认真执行。对中央各部门未经批准自行下达的配车文件,财政部门不得执行。建议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机关、各部门配车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超过规定的,都要调出统一处理。
随着办公现代化的需要,不少部门要求配备复印机、微机等设备,但利用率不高。各地财政部门应研究提出控制购置现代化办公设备和加强管理的办法。提倡部门联合使用,避免浪费。
五、大力压缩会议。近几年,各地区、各部门会议多、规模大、标准高的情况有所发展。为了减少会议,中央各部门召开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长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会议,要严格按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关于健全各部委责任制的一些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各部
门凡超过文件规定召开全国性厅局长以上干部会议,要报国务院审批,按批准的会期、规模和会议预算严格执行,不得超支。各地区也要制定会议审批办法,大力精简会议。不得在涉外宾馆、饭店开会,也不得在旅游旺季到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开会。对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召开的会
议,要严格控制,如要召开,所需经费由主办单位自筹解决,财政部门不拨经费。
六、改进和完善经费包干办法。从一九八0年开始实行的行政经费“预算包干”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不够完善。有些单位只讲需要,不问可能,往往通过领导批条子,频繁追加预算,造成“包而不干”。今后在包干预算确定后,要严格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的,要坚持
“一支笔”审批。还有些地区反映,近几年来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经费增加较猛,应采取措施控制。有的省对这些单位采取全额预算包干办法,收到较好效果,值得提倡。
七、机关后勤服务部门要逐步实行经济管理。近几年不少单位对招待所、印刷厂、修缮队等试行企业化管理,对机关食堂、车队、礼堂等实行内部核算,在保证机关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提高了效率,增加了收入,节约了开支。但是,这项工作还未引起普遍重视。建议各部门
进一步采取措施,在保证机关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节省行政费开支的原则下,加快机关后勤工作改革的步伐。
八、对行政单位全面实行定期审计。据审计署去年统计,全国已有1300个审计局开展了对行政单位实行定期审计,占全国审计局总数的43%。实践证明,开展定期审计,对于迅速制止和纠正违纪行为,严肃财政纪律,节减行政费,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加强财会工作等,收效明显
。建议从今年起对行政单位普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对审计出的问题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对于不报审和拒审单位,由审计机关通知财政或财务部门,暂时停止或减少拨款。
九、大力提倡勤俭节约。鉴于一些地区和单位讲排场、摆阔气、大吃大喝、花钱大手大脚的风气盛行,有必要普遍进行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教育,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得借出差、开会之机用公款游山玩水,严格禁止在内部工作交往中用公款馈赠礼品和超标准宴请,如有违反
的,费用不得报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以会议名义发放奖品、奖金。不得用公款订购与业务无关的报刊,出版、发行单位也不得搞摊派发行。现在各种文件、简报、资料、刊物太多,应当认真清理、压缩。此外,许多单位在用水、用电、用煤、用气方面浪费
很大,应加强宣传教育,注意节约。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上述要求制定具体办法,下达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日



198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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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危化函字[2004]30号
 
关于近期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两项《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5月17日颁布实施。为组织实施并贯彻好这两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现就近期两项《实施办法》的实施工作提出如下安排:

  一、召开两项《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会议

  国家局拟于7月上旬,召开两项《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是,部署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统一思想,统一步骤,整体推进两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两项《实施办法》作说明和贯彻实施工作的安排。

  2、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培训总是作说明和安排。

  3、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演示和说明。

  4、对下半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作出安排。

  5、座谈讨论有关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其他问题。

  二、近期将陆续发布两项《实施办法》的配套文件

  根据两项《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司正在组织起草有关安全评价导则、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相关文件,将于近期陆续予以发布。

  请各地区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两项《实施办法》,注意收集各有关部门和相关生产企业对贯彻实施两项《实施办法》的意见、建议和提出的问题,提交给即将召开的工作会议讨论和研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两项《实施办法》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于2004年7月1日前报我司。

  二OO四年六月四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安监管〔2008〕332号

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管委会经发办: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一、登记内容

  (一)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备案;

  (二)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备案。

  需进行生产、经营备案的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列举的品种。

  二、设定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第十三条;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发布)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登记条件

  (一)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三)具有健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进货、采购管理制度,半成品管理制度;

  (四)产品具有固定包装并有包装说明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六)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进货、采购管理制度,半成品管理制度(原件1份);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无需提交上述第4项文件。

  (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进货、采购管理制度(原件1份);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无需提交上述第4项文件。

  法律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六、申请表格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附件)。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网(http://www.szsafety.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受理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民中心C座C5069室);联系电话:82105452;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受理机关: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八、登记决定机关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决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决定机关: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九、登记程序

  申请人提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发备案证明。

  十、登记时限

  对按规定提交备案资料的单位,于收到备案资料当日发备案证明。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或未经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主管部门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