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购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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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购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购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8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购置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计算机设备的购置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根据计算机应用工作的特点和我行计算机设备购置状况,设备购置工作必须加强集中统一管理。为此,总行电子计算中心于今年五月在扬州市召开的建行系统计算机设备工作会议上确定了“统一步调,加强管理,廉政务实,注重效益”的原则,又于六月在建电字(91)第23号文“关于计算机设备购置工作的意见”中进一步强调了这一原则。请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你行实际情况对照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于九月底前报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购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简称计算机设备)购置的管理,做到既保证所购计算机设备型号统一,性能价格皆优,又防止发生不正之风,避免、少犯或不犯错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置计算机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注意效益,坚持货比三家,秉公办事,不买人情设备,不准以任何方式私自接受卖方给予的回扣和经济好处。
第三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电子计算中心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尬
市分行计算机应用管理处是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工作主管部门及计算机设备购置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不分资金来源和应用部门,凡购置计算机设备均由计算机设备购置归口管理部门集中统一购买,不得自行购买。
第五条 凡购置计算机设备要在统一评定及推荐的销售单位和确定的机型范围内,参照统一谈定的价格进行选购。订购主机在签定合同前需报总行电子计算中心审批。一切计算机设备购买合同签定后要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报总行电子计算中心备案。
第六条 购置计算机设备应充分考虑本行现有设备状况和应用工作需要,保证充分利用,力戒积压闲置造成浪费。
第七条 计算机设备的选型调查和签约谈判,计算机应用工作主管部门的领导要亲自过问,并选派至少三名有一定经验、工作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同志组成购机小组,负责计算机设备购置事宜。任何个人不经授权不得代表本单位或以本单位的名义进行计算机设备的调查、谈判和购买。
第八条 设备到货后,应及时依据合同规定逐项进行验收,并做详细记录,对不合格产品及发生的违约情况应按协议、合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对进口贵重设备要尽量在索赔期内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索赔。
第九条 计算机设备验收合格后,要填写保修单,签署验收文件作为设备档案资料长久保存,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部门领用后要建立管理帐、卡。
第十条 各行每年要对计算机设备购置情况做出检查、评价,并写出书报告随计算机应用工作总结上报总行电子计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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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油发[1990]3号

1990-02-01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油公司下列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2.码头用地。
  3.输油气管线用地。
  4.通讯天线用地。
  5.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二、除第一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中油公司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二月一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根据1998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的要求,依据《合同法》、《担保
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各地经贸委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商业银行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近年来,国家经贸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企业改革方针,在抓好大中型企业工作的同时,坚持“放小”与“扶小”相结合,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专门设立了中小企业司,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各类(城乡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三资”等,下
同)中小企业的高度重视。新机构运行以来,开展了中小企业现状调查,感到目前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此,我们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一起研究采取了一些措施和办法,并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缺乏的一项新措施,没有成熟经验可借鉴,各地经贸委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从本地实际出发,有组织地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不能刮风,不要一哄而起。信用担保风险较大,各级经贸委要注意积极与地方财政、银行、税务
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强监管。信用担保机构不是金融机构,避免和防止行政干预,试点阶段信用担保规模要小,担保内容主要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对象主要是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各级经贸委要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做好试点
工作。请将试点工作情况及时告我委。
联系单位: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
联系电话:63192463、63193756
传真:63193087



199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