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下放部分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权力给四川省劳动人事厅、重庆市劳动局的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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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下放部分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权力给四川省劳动人事厅、重庆市劳动局的复文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下放部分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权力给四川省劳动人事厅、重庆市劳动局的复文
劳动人事部


复文
重庆市劳动局来文渝劳锅发〔1984〕9号,要求下放部分省级劳动部门行使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权力给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承担。根据简政放权精神,并征得四川省劳动人事厅的同意,确定将原属四川省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下列权力下放给重庆市管理:
1.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安装单位的审查批准权。
复审时,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2.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安装单位的初审权。
复审工作,我部委托省劳动人事厅组织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和部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3.锅炉专业安装单位定点审批权。
4.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考核发证权。
5.E级锅炉设计审查批准权和制造单位的审查批准权。
锅炉压力容器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审查发证权,在市级尚未成立无损检测鉴定考核委员会前,这项工作仍由省级行使,待市级成立了鉴定考核委员会,条件具备之后,即可由市行使。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权力除上述部分已明确下放给市级以外,其余安全监察工作,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能因此而放松管理,影响工作。同时,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由于权力扩大以后,任务加重了,各方面的工作要跟上。请市劳动局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充实必要的技术力量,抓紧对监
察、检验干部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工作,真正负起国家监察的责任。
上述意见,对于已经国务院批准计划单列,并赋予省级权力的省辖市和有关省,可以参照办理。



198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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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的决定

(2010年6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1991年9月27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就晋宁县实际谈西部人民调解工作的普遍现状

唐时华


人民调解工作是有效处理纠纷的一个良好方法,同时对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和节约司法资源具有良好的作用,如何认识人民调解的作用,并且在人力、财力资源匮乏的西部地区最大限度地发挥的功能,是值得我们深思和不断探索的问题。下面,作者结合云南省晋宁县的具体情况对该问题作一个简单探讨。
晋宁县地处滇池南岸,辖区内有十二个乡镇,辖区面积1230.86平方公里,总人口27万人,属于昆明市的一个郊县,也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县。晋宁县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晋宁法院于2004年4月2日成立了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以指导基层人民调解业务为主,从组织上保障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落实和开展。二、法院长期保持和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的联系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如利用送法下乡、和调解组织人员召开座谈会等方法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三、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正确认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维护了调解组织的权威。通过以上方法,晋宁县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从一定程度上对法院的诉讼调解也作出了贡献。

同时,由于晋宁县地处西部,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基础设施较为薄弱,人民调解工作由于客观原因的限制,也存在以下不足:一、部分调解组织的成员的法律意识与日益复杂的现实生活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部分调解组织的成员还存在用单纯用老经验调解,一旦遇到稍微复杂一点的法律问题,就束手无策,个别调解人员甚至就不懂法律。对此,相关部门应当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人员加大法律知识的培训,例如采取对人民调解组织人员举行定期的法律知识培训班,迅速提高其法律知识储备和法律素养。二、由于一些地方经费紧张,对人民调解组织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部分调解组织连缺乏必要的法律书籍都很缺乏,很多调解人员手中的法律条文是早就被废止,这就存在了很多调解人员在法律知识的更新上严重的滞后,这一点的直接后果是不仅挫伤了调解组织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广大群众也不相信人民调解人员的专业知识。三、由于审判任务的日益繁重,法院不可能随时随地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还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大力配合。这一点,在晋宁法院的派出法庭被撤并以后更能体现。而晋宁县人民法院目前法官较少,没有专职书记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审判任务也越来越繁重,而由于财政困难,晋宁县财政核拨给法院的办公经费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和支持除了法院的自身努力之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就显得很重要。要多部门形成合力,从多方面、多角度努力,致力于共同构建一个有利于人民调解组织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共同建立一个有利于人民调解组织发展的联动机制,共同为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出力献策。四、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民调解组织人员并非以调解作为一种专门的职业,人民调解组织的人员并没有按劳付酬,晋宁县的人民调解人员每月只有几十元作为工作补贴,在这种状况之下,即使我们能够期待人民调解人员有不计报酬的奉献精神,但是我们不得不考虑很多人民调解组织的人员还要为生活而劳累奔波,就不可能将个人时间较多地花费在人民调解工作上。基于这一点,其用于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时间就可能不足,也就影响了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真正高效和顺利的开展。所以,适当提高调解组织人员的待遇,使调解人员队伍保持一个相对的稳定性,也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晋宁县只是广大西部的一个缩影,以上问题在西部广大地区普遍存在,人民调解的作用在广大西部也因此受到较大的限制。在我们构建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尤其在当前西部司法资源稀缺的情况之下,我们更要注意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真正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


作者单位: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邮编:65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