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物品运输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9:40   浏览:8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个人物品运输办法

铁道部


个人物品运输办法

1991年3月18日,铁道部

第1条 个人托运的物品(如搬家货物、行李),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托运人选定,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第2条 个人托运的物品内,不得夹带下列物品:
1.金、银、钻石、珠宝、首饰、古玩、文物字画、手表、照相机;
2.有价证券、货币、各种票证;
3.危险货物。
第3条 托运个人物品,托运人应对每一货件进行编号,并将其编号分别填记于物品清单上和每件货物的货物标记(货签)总件数之后。例如总件数为15件,则填写15(1)、15(2)……15(15)。
个人物品除按规定拴挂货签外,要在货物包装上书写或粘贴与货签同样内容的标记。有包装的货件内还必须由托运人存放记有到站、收货人和地址的字条。
第4条 个人托运的物品,托运人要求按保价运输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价格栏内记明该批货物保价金额,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保价运输”字样,并按规定提出物品清单。承运人对物品清单应进行审核,并在每页清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和经办人名章。
第5条 按一批办理的个人物品,不能只办理其中一部分物品的保价运输。
第6条 发站对托运人声明的保价金额有疑义时,有权要求托运人打开货件包装进行检查,核实其保价金额。
第7条 按保价运输的物品,应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根据粤科计字[1998]1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工程中心是技术创新体系的一个很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我省工程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独立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省科委会同省计委、经委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性质、目的、任务

  第四条 性质。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全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质素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条 目的。组建工程中心宗旨是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逐步形成现代化产业技术服务体系,形成我省高新技术系列产品形容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 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新产品;
  (二) 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 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四) 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五) 参与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持;
  (六) 开展多种形式有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 组建省级工程中心要符合省级工程中心建设指南、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和布局原则。

第三章 立项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3%,并不少于1000万,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销售总额的20%;
  (二) 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在全省该行业、领域中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并拥有30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0%;
  (三) 有吸收和吸引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与科技界、产业界有密切的联系。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分批审理的办法,每年三月、九月接受申报。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 申请单位填写《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经由所在地级以上市科委、计委和经委,分别报送省科委、计委和经委。
  (二) 省科委、计委、经委在收到《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研究,初步确定似同意组建项目。
  (三) 省科委通知拟同意组建工程中凡的申请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提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省科委、计委和经委。
  (四) 省科委、计委、经委组织专家对《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五)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仳复,授予“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获批准的项目列入当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
  (六) 省科委与获批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企业等签定《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合同各方按《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
  (七) 依托单位向当地计划部门申办工程中心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项目建设期限为二至三年,各有关单位按计划要求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 省财政对每个工程中心的资助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技术软件,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工程中心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要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等。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过省科委、计委、经委组织专家论证,可以调整建设计划,直至撤消原立项。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建成后,由省科委、计委、经委或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组建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由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予以认定并挂牌。工程中心名称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不得用于工商登记。
  第十六条 对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工程中心,省科委、计委、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如确实不能继续进行建设的,由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撤消原项目。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在建设期内被撤消项目的,依托单位要偿还省财政补助的投资。偿还的投资继续用于支持其他工程中心的建设。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引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和经验,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
  工程中心的管理形式可因组建模式不同而不同,一般采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及主要成员单位的行政和技术领导组成,管委会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并审定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协调工程中心成员单位的技术合作和经济事务等重大问题。
  中心主任由管委会按依托单位执行的人事于部制度任免或聘任。中心主任的职责是根据管委会的决定,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工程中心的内部组织机构可视具体情况由中心主任确定。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的现有基础和条件。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条件,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并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的人事劳动制度、分配制度、保险制度、奖惩制度、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等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制定。工程中心实行财政部制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要广辟资金渠道,建立技术研究开发资金,其主要来源包括:依托单位按规定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技术研究开发资金、新产品减免税、中试产品和技术贸易减免税、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资金、国家扶持出口产品开发的经费、工程中心的创收及其它资金。

第六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 由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负责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和建设指南,并定期公布建设指南;研究有关工程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审批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项目计划;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工程中心的考核。省科委负责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工作。工程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可委托主管部门或市科委会同市计委、经委进行指导、帮助、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市科委会同市计委、经委负责根据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对申报工程中心项目进行审查。协助依托单位实施,协助检查工程中心的计划执行情况,配合对工程中心进行工作评议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和审议作用,省科委、计委、经委组织有关专家为工程中心的建设方针、政策措施、组建规划、项目选择、技术评估、工作考核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省、市科委、计委、经委及主管部门提交一年和工作汇报。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按要求完成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省科委、计委、经委每两年一次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联合对已建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并根据科技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新的建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评议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的合并、撤销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会同计委、经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粤科字[1993]99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严禁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精神,为了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促进青年好学上进,在招工中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按国家批准的计划增加工人和补充自然减员时,由所在市、县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实行公开招工、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从社会上招工。
二、招工对象,必须是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非农业的待业人员。
城镇职业中学学制两年以上,所学专业与招工工种对口的毕业生,经过考核,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不准招收在校学生。
严格控制从农村招工。某些行业和工种必须从农村招工时,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招工单位的职工子女,要同其他城镇待业青年一样,自愿报名,经过考核,择优录用,不准“内招”。
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等行业,在招工中需要招收职工在城镇的子女时,必须根据生产需要,进行全面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招收。
按照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职工退休、退职后,照顾招收的子女必须符合招工条件,要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和必要考试,不符合条件的要经过必要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录用。
三、招收工人的条件应是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十六至二十五周岁之间的未婚青年。特殊技艺人员,其年龄、文化、婚否等条件,由市、县劳动部门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可以在指定范围内的城镇待业人员或在职职工中招收。
招工时,要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男女比例,凡适合女工做的工作,应尽可能招收女青年。
在招工中,不准附带投资条件。
四、招工考核内容和标准,可根据工种、专业的不同要求和劳动力资源情况,由各企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确定,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实施,对不同的工种或工作,考核内容和要求应各有侧重。
五、招工考核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劳动部门统筹安排,各单位在招工前,应拟订招工简章,明确招收的工种或专业,招收名额,招工的地区范围,招工对象及年龄、文化、婚否、身体等条件,以及报考时间及地点,工资福利待遇等,招工简章要经市、县劳动部门审查同
意后,予以公布。
六、考工者,自愿报名,经当地劳动服务公司推荐,由所在市、县劳动部门统一办理招工手续。被录用者,其招工手续连同其德、智、体考核材料一并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招工录用的依据。
七、新录用的固定工人(含学徒工),一律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制工人被录用后,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合同期限,一般一至三年。合同期满后,可根据生产需要,双方同意,续订合同。在试用期内,本人不愿意继续工作的,允许离去;招工单位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可以辞
退。离厂或辞退者的一切材料,由招工单位负责转给推荐的劳动服务公司。
八、跨市、县招工时,要报省劳动局批准;跨市、县招用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在征得被招人员所在地劳动部门同意后,由招工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审批,并办理录用手续。
九、报考人员需向市、县劳动部门缴纳伍角钱手续费,不足时,由招工单位负担。
十、各级劳动部门和各招工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禁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精神,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政策、法令和规定。对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安插私人等违法乱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非法招进
的人员,必须辞退。各招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加以监督。
十一、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省内有关招工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