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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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指做种用的牛、马、驴、猪、羊、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畜家禽及其胚胎、精液、卵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及种畜禽选育、生产、经销、利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市地、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畜禽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作用。畜禽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种畜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地方良种实行特别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和利用,应给予扶持。
第九条 向国外输出种畜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种畜禽选育、引进和审定
第十条 全省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选育和引进种畜禽,必须符合省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和生产需要。
第十一条 种畜禽场选育种畜禽,应当根据品种的标准,制定出相应的饲养管理技术规范,并应不断选育提高。
第十二条 各地种畜禽场的建立应当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原种场、一级良种繁育场(祖代场)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良种每育场(父母代场)由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从国外引进种畜禽,必须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种畜禽必须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进行检疫。
第十四条 种畜禽场的种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进的种畜禽应符合该品种标准。
(二)单系品种和配套系品种应当从原种场或上一级繁育场引种。
(三)从国外引种的,必须凭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证书引种。
第十五条 省种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选育的畜禽新品种审定工作;市地种畜禽品种评审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种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和评审小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科研、教学、生产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种畜禽质量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种畜禽场应配备种畜禽质量鉴定员。原种场、一级良种繁殖场(祖代场)的质量鉴定员,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二级良种繁殖场(父母代场)质量鉴定员,由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
质量鉴定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省内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定与新品种鉴定命名,必须经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畜禽品种,由批准单位颁发品种证书,予以公布,并列入国家或省的畜禽品种志。
经过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方可推广。

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
第十八条 种畜禽应当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原种场和良种繁育场进行生产。原种场应当以生产原种畜禽为主,良种繁育场应当以扩大繁殖从原种场或上一代良种繁殖场引进的种畜禽为主。
第十九条 原种场、良种繁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二)饲养的种畜禽,必须是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种畜禽品种,并具有规定数量的特级和一级基础母畜禽;
(三)有符合生产要求的生产装备和良好的卫生隔离条件;
(四)场长应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并有一定数量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六)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第二十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国家级原种场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向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二)省级原种场和一级良种繁殖场(祖代场)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三)二级良种繁殖场(父母代场)向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四)种畜禽专业户向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分级管理,每年一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 从事孵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申请领取《种禽孵化生产经营合格证》:
(一)省级原种场和祖代场、省属的孵化场,应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二)二级良种繁殖场(父母代场)的孵化场,市地所属孵化场,应向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三)除本条(一)、(二)项之外的其他孵化场(户),应向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二十二条 生产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种畜禽饲养标准和管理规程进行规范化生产。
第二十三条 生产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品种标准进行等级鉴定,实行良种登记,建立完整的系谱资料等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种畜禽的生产质量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种畜禽生产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保密。

第五章 种畜禽利用
第二十六条 从国外引进的种公畜及其纯种繁殖的后代,必须实行人工受精配种。
第二十七条 鼓励对地方良种的开发利用,以开发促保种,通过选育不断提高种质。
第二十八条 种畜冷冻精液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生产,严格执行冷冻精液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 生产冷冻精液,必须利用遗传性能好、精液品质优良、健康的特级、一级种畜。
第三十条 家畜人工授精,应当在经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工授精站(点),并应按照有关家畜人工授精技术操作规程进行。
从事家畜人工授精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准许从事家畜人工授精工作。
第三十一条 进行畜禽专业配种(包括人工授精)、孵化的,必须使用从种畜禽场引进并附有《种畜禽合格证》及系谱资料的种畜禽或种蛋。
非种畜场繁育的种畜,必须经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和检疫合格,符合品种改良规划,方可准许配种。

第六章 种畜禽销售
第三十二条 经销的种畜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家畜家禽防疫的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疫。
第三十三条 国家种畜禽场为事业单位,承担培育和提供良种,保护品种资源,开发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的任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坚持繁育优良畜禽为主、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
第三十四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凭批准的品种证书申请发布广告,没有批准证书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商品畜禽价格强行处理;
(二)违反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销、利用不符合种畜禽、冷冻精液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对用户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鸵鸟、山鸡、海狸鼠、蜂、蛹等其他畜(禽)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的有关证书,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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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防御第14号台风“黑格比”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防御第14号台风“黑格比”的紧急通知


浙江、江西、湖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区)农业、渔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厅(委、局),东海区、南海区渔政局:

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信息,今年第14号热带风暴“黑格比”于9月19日晚上在菲律宾以东的西北太平洋洋面上生成,20日11时加强为强热带风暴,21日下午加强为台风。22日上午8时位于我国台湾省恒春市东南方大约430公里的西北太平洋洋面上(北纬18.9度,东经123.5度),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3级(40米/秒)。

预计,台风中心将以每小时20-25公里的速度向西北偏西方向移动,将于今天夜间进入南海东北部海面,以后将向广东中西部沿海靠近,强度还将有所加强,并可能于24日凌晨至傍晚在广东徐闻至珠海沿岸登陆。受“黑格比”的影响,今天中午到明天中午,台湾以东洋面、台湾东部和南部沿海、台湾海峡、福建中南部沿海、广东中东部沿海的风力将逐渐加大到7-9级,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南海东北部海面的风力可达10-11级,“黑格比”中心经过的附近海面的风力可达12-14级。受“黑格比”的影响,今天中午到明天中午,台湾以东洋面、台湾东部和南部沿海、台湾海峡、福建中南部沿海、广东中东部沿海的风力将逐渐加大到7-9级,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南海东北部海面的风力可达10-11级,“黑格比”中心经过的附近海面的风力可达12-14级。

另据国家海洋预报台9月22日8时发布的海浪橙色警报,受今年第14号台风“黑格比”影响,预计今天中午到明天中午,巴士海峡至东沙群岛以东海面将出现9-10米的狂涛区;福建、广东东部沿海将出现2.5-3米的大浪。

为切实做好“黑格比”防御工作,努力减轻其给农业和渔业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黑格比”防御工作

秋分已至,大部分秋粮已经成熟,农业生产正处于即将收获的关键时期,渔业正处于秋季渔汛生产旺季,“黑格比”带来的大风、大浪和强降雨可能给农(渔)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对此,各级农业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防御“黑格比”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行动,及早部署,精心组织,强化协调,狠抓各项措施落实,确保广大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

二、认真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各地要借鉴以往防御台风的成功经验,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抓紧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发布台风预警信息和防御要求,尤其要通知相关海域的渔船及养殖人员,尽快回港或就近避风、避浪,及时维护、加固养殖鱼排、堤坝和渔港设施。同时,注意妥善安排非本地渔船进渔港避风;禁止港内渔船出海航行作业,做好台风前各项监督检查。组织农民抓紧抢收成熟的在田作物,做好橡胶、果树和大棚设施等防风处理,及时疏通田间沟渠,防止发生大面积内涝。组织和帮助养殖户、养殖场加固畜禽圈舍,搞好饲料、消毒液和应急疫苗储备。提前检修维护农业机械设备,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工作。积极组织农垦企业、学校、医院和乡镇企业等单位做好相关防范工作。

三、切实加强灾情信息调度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海洋、水利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黑格比”动向,掌握其路径、范围、强度等变化情况,跟踪其对农业生产可能带来的影响。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根据灾情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进一步强化灾情信息调度,在“黑格比”影响期间实行灾情每日一报制度,省级有关管理机构要于每天14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分别报送我部有关行业主管司局。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害评估和影响分析,为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提供决策依据。渔业部门要及时将渔船回港、养殖渔民撤离上岸、渔政船待命和其他防御措施落实及受灾情况,报送我部渔政指挥中心。

四、狠抓灾后恢复生产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灾后恢复生产作为减轻农业灾害损失的重点来抓,及时组织干部和技术人员深入灾区,结合灾害影响、受灾程度和行业特点,制定完善农(渔)业生产恢复方案,指导农(渔)民搞好生产自救。对风暴损毁的港口、堤坝、渔船、鱼塘和养殖设施,要多方筹集资金,尽快加以修复;对参加保险的渔民,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尽快理赔到户;对洪水冲走的鱼苗,要组织和帮助养殖户及时补苗。对受淹农田,要抓紧排水降渍,并结合秋冬种,统筹安排改种补种,能保则保,宜补则补,需改即改;对受灾作物,要指导农民加强田间管理,做到应管尽管,促进正常生长;对水毁农田,要尽快整理修复,恢复生产能力。大力发展抗灾救灾专业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农机作用,开展抢收抢种、抢排积水、抢修灾毁农田、抢运救灾物资等应急服务。加强灾区动物疫病和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防治,防止灾后动植物重大疫病和病虫害暴发流行。组织好救灾种子、种苗、化肥、柴油、农药、疫苗等生产资料的调剂和调运,为恢复生产提供物资保障。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张德江  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骆 琳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焕宁  公安部常务副部长

肖亚庆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刘铁男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德刚  教育部部长助理

杜占元  科技部副部长

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郝明金  监察部副部长

陈训秋  司法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杨志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张力军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郭允冲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李盛霖  交通运输部部长

刘志军  铁道部部长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危朝安  农业部副部长

房爱卿  商务部部长助理

尹 力  卫生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刘平均  质检总局副局长

张丕民  广电总局副局长

杨树安  体育总局副局长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祝善忠  旅游局副局长

宋大涵  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许小峰  气象局副局长

史玉波  电监会副主席

翟卫华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王 峰  中央编办副主任

张鸣起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贺军科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张 鸣  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

戴洪生  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兼任,副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和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孙华山、梁嘉琨担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