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楼摄影的版权初探/王维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33:49   浏览:9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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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楼摄影的版权初探

王维拉


影楼是否对其拍摄的照片底片享有版权?实务中,有不少的影楼为顾客拍摄照片后,只给顾客相片而留下了底片,并认定该底片的版权归影楼,结果总闹得顾客很不愉快,并由此引发了不少的纠纷。笔者将在本文中对于影楼拍摄相片的版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五)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借助摄像器材,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其直接表现形式是相片(含底片)。摄影作品被单列为一个作品的类型,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然而,并非任何人拍摄的相片都可以称为"摄影作品",其判断标准是该摄影作品构成法律所保护的"作品"。

衡量"作品"的标准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可见,"作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首要条件是具有"独创性",亦称"原创性"。
各国法律几乎无一例外地规定或承认"独创性"是作品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何为"独创性"?"独创性"是不是有一个具体的、明确的标准可以用以衡量"作品"呢?我国著作权法中对"独创性"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解释。《伯尔尼公约》中也没有统一的适用于不同"作品"的"独创性"的评判标准。参考美国著作权法的司法实践,一般从两个方面去判断"独创性":1、"作品"是否包含作者的独立创作行为;2、是否具有一定量的创造性。我国法学界中,比较公认的观点认为:"独创性"是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上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
总结各国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学者的论述,笔者认为:"作品"(本文专指"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可以从以下方面去判断:1、从"作品"的表现形式上看,是否与其他"作品"的表现形式相同;2、"作品"是否包含作者的独立创作行为;3、"作品"是否具有一定量的创造性。对于前两个标准的认定实践中比较好判断,关于对作品的"创造性"的量的要求,则赖于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在美国,各级法院基本形成以下观点:"创造性所必要的水平非常之低,甚至一丁点足够,绝大多数作品很容易达到这个标准,只要有创造性的火花,无论多么初级,多么肤浅,多么明显。"因此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美国宪法的版权条款要求的"独创性"是独立创作加上微小程度的创造性。可见对于作品"创造性"的量的要求是非常之低的,几乎任何一般的作品都可以达到这个要求。

影楼对拍摄的照片的版权分析
笔者认为:并非影楼的所有的照片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以下仅试以影楼的某些婚纱照和身份证照并结合作品的三个标准进行分析:
1、从表现形式上分析 欣赏了许多影楼的婚纱照后,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现象:所有的婚纱照大同小异,人物造型、新娘和新郎的穿着打扮、甚至新人的表情几乎一样。差别似乎只有人物不同而已。
影楼拍摄的身份证照片也同于婚纱照,表现形式是千篇一律的。我们来做一个简单的测试,将众多家影楼拍摄的某些婚纱照和身份证照片放在一起,然后在一般的公众群挑选出测试者,几乎没有人可以区分这些相片其中表现形式的差别,不能区分是那家影楼拍摄的。这样的相片我们可以认为其表现形式上不具有差异。
2、从是否包含作者的独立创作行为来分析 我们去拍摄身份证都有这样的体会,摄影房有固定的背景,闪光灯和反光伞都是固定在一定的位置上,相机由三角架固定在一个位置,摄影师要求你坐在背景架前的小凳子上,等你摆好了姿势,摄影师喊一二三,灯光一闪,一张相片就拍好了。有些婚纱照的拍摄过程,也是按非常固定的模式来拍摄的,与拍摄身份证基本上相似。在整个过程中,摄影师所要做的事情只有一个就是按相机的快门,这并不需要任何技术,几乎任何人都可以做,根本谈不上有任何的独立创作行为。
相片拍摄完成,然后是冲洗底片,冲洗底片一般是用化学药剂将胶卷上的通过拍摄过程留下的影像固定在胶片上,这就是底片。然后将固定在底片上的影像冲洗在像纸上,这个过程我们可以认为是复制。将拍摄好胶卷冲洗成底片再到相片,现在一般是机器全自动完成,这个过程基本上没有任何的加工制作,没有作者的独立创造行为。
3、从"创造性"的量上来分析 我国大部分影楼拍摄婚纱照使用的是台湾的技术,灯光布景等都是一样的模式,拍摄出来的相片效果是一样的,甚至新娘的鼻子统一被虚化了,而照片仅仅是人物不同而已。而那些固定布景及灯光,相机的位置也是按一般的拍摄技术要求摆设的。尽管作品中对"创造性"量的要求非常之低,对于影楼使用已经进入公用领域的技术拍摄的固定模式的相片或几乎全盘照搬的技术拍摄的某些婚纱照以及用同一的、简单的技术拍摄的身份证照片,非常初级的"创造性"也是比较难找到的。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某些影楼的婚纱照和身份证不具有"独创性",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这些相片不构成"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诚然,我们也不能否认,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影楼因其相片的独创性和差异性而享有该片的版权。其一,源于摄影师的灵感而在瞬间的抓拍过程中所具有的独创性。影楼摄影的关键技术于灯光的布置和摄影师在瞬间的抓拍能力,灯光的设置作为纯技术工作,一般的没有独创性。但是摄影师的瞬间的抓拍的,诱导被拍摄者做出各种动作、表情则含有一定的独创性,瞬间的抓拍是否有独创性取决于摄影师的诱导和其经验水平,而其外在的体现则是照片表现形式上的差异性。其二,影楼在对底片冲洗的过程中,将底片进行专门的加工制作而形成非常有特色的相片作品。因此,有些影楼拍摄的相片是符合"作品"要件的,有的还具有很高的艺术水准,对于这些作品,影楼则当然的享有著作权。

影楼拍摄相片的法律关系分析
影楼应顾客要求为其拍摄相片或者翻洗底片,该行为性质属于承揽行为。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给承揽人的行为。影楼是这一关系中的承揽人,顾客则是这一关系中的定作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影楼的义务是拍照,并将符合拍摄要求的相片交给顾客,顾客的义务支付影楼拍摄的报酬。按照该行业的惯例,影楼应该将底片和相片一起交付给顾客,这包括在影楼的合同义务中。
对于已经构成作品的相片,顾客委托影楼影楼为其拍摄相片,影楼为此拍摄的相片则属于委托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对于相片的著作权顾客可以和影楼双方协商,可以协商著作权归属顾客。如果没有协商,则归属于受委托人,也就是影楼。

影楼版权的行使限制
影楼拍摄的作品,如果构成民法中的肖像,则影楼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使会受到法律的规制与协调。肖像,是自然人形态和神态的客观综合表现,从表现的形式上,包括图画、照相、录像等,从表现部位上,应以人的面部为主。判断影楼的相片作品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上述两方面,再考虑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肖像被以相片作品的形式物化后,在肖像上同时存在着肖像权和肖像作品作者的著作权。肖像权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利益维护权。作为肖像权内容的使用专有权与作为著作权内容的发表权、复制权、展览权之间,在行使时会发生权利的冲突。在顾客与影楼之间则存在着保护顾客肖像权和保护影楼著作权的冲突。
结合世界各国的具体做法,通常把肖像权作为邻接权的一部分,由著作权法直接予以保护。法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将肖像展览、复制或出售。著作权人只有取得肖像人的同意后,才能行使其著作权中有关肖像权的各项权利。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肖像权由民法加以规定并保护,著作权法只对表演者的艺术形象作了不得歪曲的保护性规定,关于著作权法中就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冲突问题的解决亟待立法的完善。

结论
影楼接受顾客的委托拍摄的相片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基于其是否符合关于作品的判断标准。影楼和顾客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无论该相片是否构成作品,双方均可以特别约定底片的归属及使用费。如果影楼对拍摄的相片享有著作权,影楼对相片的使用也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任何擅自或不当的使用行为都可能构成对顾客肖像权的侵犯。笔者认为,影楼保留底片并没有实质上的意义,相反影楼保存大量的相片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财力,如果造成丢失或不当使用,均可能导致顾客的侵权赔偿请求。故此,建议底片还是交顾客保存为妥。


        王维拉
        
          
200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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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首问责任规定(试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2002]32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厅首问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认真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按照厅党组的部属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首问责任规定》,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首问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劳动保障部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更好地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首问责任人是指与到劳动保障部门及事业单位办理问讯事务及电话咨询的服务对象、接受问讯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首问责任人的具体要求:
  (一)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服务对象,耐心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咨询事项,做到有问必答,百问不烦。
  (二)接听电话要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声”;“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情”。
  (三)接待来访要做到“主动热情打招呼,热心耐心问事情,清楚讲解不马虎”。
  (四)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在听清问讯后,凡属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解答,特别是对政策的解释要清晰。杜绝用生硬及服务对象反感的语言,如:“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你问别人去”等为理由推脱或敷衍问讯者。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或对所问事项不清楚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或有关人员联系,并告知服务对象要去的部门、地点及电话。对需要前来办理有关手续的,要明确告知办事条件所需材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缺少相关手续的,要一次性对其讲明政策和原因。
  (五)全体工作人员,不准对应提供的服务敷衍搪塞,推诿扯皮;不准态度生硬,拖延刁难。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问责任人或具体办事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服,做好工作,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
  第四条 本规定从今年起,首先在厅属事业单位及各类窗口服务部位实行,逐步在厅内各部门推开。各市劳动保障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或被领导及监督人员发现的,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53号

2003-05-1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满足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7月1日起,凡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公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2.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二)备查资料
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 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 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 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 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 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加装《封面》,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封面》。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 《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
六、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七、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审核表
8.资产负债表
9.损益表
10.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行业:

纳税人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址
营业地址

开户银行及帐号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电话号码

项目 栏次 一般货物及劳务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1

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2

应税劳务销售额 3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4

(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5

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6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7
—— ——
(四)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8
—— ——
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9
—— ——
免税劳务销售额 10
—— ——






销项税额 11

进项税额 12

上期留抵税额 13
—— ——
进项税额转出 14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15
—— ——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6
—— ——
应抵扣税额合计 17=12+13-14-15+16
—— ——
实际抵扣税额 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应纳税额 19=11-18

期末留抵税额 20=17-18
—— ——
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1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22
—— ——
应纳税额减征额 23

应纳税额合计 24=19+21-23







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25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26
—— ——
本期已缴税额 27=28+29+30+31
—— ——
①分次预缴税额 28
—— —— ——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29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30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31

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32=24+25+26-27

其中:欠缴税额(≥0) 33=25+26-27
—— ——
本期应补(退)税额 34=24-28-29
—— ——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35
—— ——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36
—— ——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37
—— ——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38=16+22+36-37
——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相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附件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一)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项目
栏次
应税货物
应税劳务
小计

17%税率
13%税率

份数
销售额
销项税额
份数
销售额
销项税额
份数
销售额
销项税额
份数
销售额
销项税额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
 
 
 
 
 
 
 
 
 
 
 
 

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开具普通发票
3
 
 
 
 
 
 
 
 
 
 
 
 

未开具发票
4

 
 

 
 

 
 

 
 

小计
5=1+2+3+4

 
 

 
 

 
 

 
 

纳税检查调整
6

 
 

 
 

 
 

 
 

合计
7=5+6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

项目
栏次
6%征收率
4%征收率
小计

份数
销售额
应纳税额
份数
销售额
应纳税额
份数
销售额
应纳税额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
 
 
 
 
 
 
 
 
 
 

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
 
 
 
 
 
 
 
 
 
 

开具普通发票
10
 
 
 
 
 
 
 
 
 
 

未开具发票 11

    —       —    
小计 12=8+9+10+11

    —       —    
纳税检查调整 13
—     —       —    
合计 14=12+13
—     —       —    
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

项目 栏次
免税货物 免税劳务 小计
份数 销售额 税额 份数 销售额 税额 份数 销售额 税额
税额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5
      — — —      
开具普通发票 16
    —     —     —
未开具发票 17
—   — —   — —   —
合计 18=15+16+17
—     —   — —    
附件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4      
其中:17%税率
5      
13%税率或扣除率
6      
10%扣除率
7      
7%扣除率
8      
6%征收率
9      
4%征收率
10      
(三)期初已征税款
11 —— ——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12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项目
栏次 税额
本期进项税转出额
13  
其中:免税货物用
14  
非应税项目用
15  
非正常损失
16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
17  
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8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19  
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20  
 
21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 —— ——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23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24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25      
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26      
(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27      
其中:17%税率
28      
13%税率或扣除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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