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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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现将修订后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邮政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消费者申诉,促进邮政业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机构处理消费者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服务质量提出异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诉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诉处理机构对邮政业消费者的申诉实行调解制度。

第二章 机 构

  第五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机构,是指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统称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应配置相应人员和基本设施,依法处理消费者申诉。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及其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 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帮助解答消费者关于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服务标准的咨询;
  (三)负责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举报、表扬、批评、建议等相关问题的受理、转办、催办、督办、回访、结案等工作;
  (四)负责处理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
  (五)监督检查各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对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处理工作,对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通报;
  (六)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统计、存档工作,汇总、分析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
  (七)负责起草国家邮政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通告;
  (八)国家邮政局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 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省(区、市)受理和国家邮政局转办的消费者申诉、举报、表扬、批评、建议等相关问题的转办、催办、督办、调查、调解、回访与结案工作;
  (二)帮助解答消费者关于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服务标准的咨询;
  (三)负责处理本省(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
  (四)负责处理其他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转来的消费者申诉;
  (五)负责本省(区、市)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统计、存档工作,汇总、分析本省(区、市)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并按月向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上报消费者申诉处理情况;
  (六)负责起草本省(区、市)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通告;
  (七)省邮政管理局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为“12305”(省会区号-12305)。消费者可以采用电话申诉或登陆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网站申诉,也可以采用书信或传真形式申诉。

  第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要认真受理邮政业消费者的申诉,工作时间应有专人值守“12305”申诉电话,保证消费者申诉渠道畅通。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应自接到消费者申诉之日起30日内答复申诉人。

  第十二条 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寄件人或收件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三)有具体的事实根据;
  (四)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7日未得到答复;或对企业处理和答复不满意;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无人受理;
  (五)消费者申诉时,要提供与申诉事件有关的有效信息,包括:申诉人姓名、联系电话;邮(快)件号码、寄件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地址;被申诉人名称、申诉诉求、理由、相关证据、企业对投诉处理的结果等;
  (六)申诉人应当在交寄邮(快)件之日起或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服务争议之日起1年内对需申诉事件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申诉条件的;
  (二)诉求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不涉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服务问题的);
  (三)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申诉人没有新的诉求内容的;
  (四)邮政管理部门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或同一事项重复申诉的;
  (五)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消费者采用电话形式申诉,申诉中心一般情况下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于两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诉人是否受理。消费者网上申诉或以书信、传真形式申诉,申诉中心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于不受理的申诉,应当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处理申诉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快递服务标准》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申诉处理机构处理申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消费者与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签订的书面格式合同(邮件详情单、快递详情单);
  (五)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对外公布的有关承诺。

  第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应当在受理消费者申诉之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将消费者申诉内容转给相关部门或被申诉人。

  国家邮政局受理的申诉一般情况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转给相关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办理。

  第十七条 对于消费者举报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申诉中心转给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被申诉企业收到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申诉后应妥善处理,并与申诉人及时沟通。

  (一)对确认企业负有责任的申诉,应按规定赔偿消费者损失或向消费者致歉;
  (二)如在处理收件人申诉中涉及赔偿问题应赔偿寄件人的,由企业负责联系寄件人按规定理赔;
  (三)对确认企业无责的申诉,应将详细情况和企业无责理由与申诉人沟通并解释;
  (四)企业内部责任划分,由企业自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九条 被申诉企业应自收到转办申诉之日起15日内向转办邮政管理部门答复处理结果。

  答复内容应包括:调查结果、企业责任;与申诉人达成的处理意见、赔偿金额或解释与道歉情况;申诉人对处理意见是否满意;企业申诉处理人及联系电话等。

  如企业收到转办申诉15日内尚未处理完毕,应向转办邮政管理部门说明处理进展情况、处理原则、与申诉人协商结果等,并在此件申诉处理完毕后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收到企业对申诉处理结果的答复后,应及时回访消费者核实处理情况并征询消费者对申诉处理是否满意。

  第二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回访消费者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属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协商和解的申诉,可以作结案处理:

  (一)企业的处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相关规定;
  (二)企业的答复与回访消费者实际处理情况相符。

  第二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回访消费者后或经过调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企业重新处理并于5日内重新答复处理结果:

  (一)企业的处理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相关规定;
  (二)消费者反映实际处理情况与企业答复不符。

  申诉中心收到企业再次答复后应再次回访消费者核实情况后结案。

  第二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回访消费者,初次联系无果的,应隔日再次联系,仍无法联系的可作结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未能协商和解的申诉,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可以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督办企业及时处理申诉,对于不按规定时限答复处理结果的企业,应在申诉情况通告中点名批评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申诉,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经查证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相关部门对被申诉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章 调 查

  第二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向申诉人、被申诉人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调查人员可行使下列权利:

  (一)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询问申诉情况;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等。

  第二十九条 调查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员应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十一条 需要对有关邮(快)件、物品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应交由国家邮政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指定的检测或者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被申诉的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调查人员依法公正地行使调查权,不得与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发生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

第六章 调 解

  第三十三条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一)属于邮政管理部门受理范围的申诉;
  (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协商,但未能和解的;
  (三)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同意由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的。

  第三十四条 申诉中心就当事人所争议的事项进行调解,以电话或网上调解为主,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作结案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诉中心调解无效的或者消费者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争议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定期向社会通告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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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一年下半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二○○一年下半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设[2001]16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二○○一年下半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照此安排编制力量,按期完成编制工作。执行中有关具体事宜,请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联系。

  附:二○○一年下半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八月七日



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4〕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双重领导科研院所,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

  为了推动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和发展,解决重大环境科技问题,适应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我局有重点地开展了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工作。为了充分发挥我局工程技术中心的作用,加强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称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技术中心的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是国家组织重大环境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聚集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组织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应以国家需求为导向,以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为宗旨。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称环保总局)建设工程技术中心的目的是:解决环境保护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环保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为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环保总局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国家环境科技中长期规划,编制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规划;通过组织申报或者招投标等形式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规划。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研究开发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对具有市场价值的重要环境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开发和系统集成,推进其产业化。

  第六条 建立环境保护新技术试点工程或示范工程,发挥对行业的技术扩散、辐射作用。

  第七条 进行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第八条 培养环境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九条 参与相关领域环保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制定,承担相关的工程技术评估和工程化验证,向环保总局提交相关领域技术发展报告,向社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条 接受环保总局委托,为国家环境管理、监督与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凡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高新企业单位法人可申请建设工程技术中心。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工程技术中心的单位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专业技术领域符合国家环境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环保总局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规划。

  2.申报专业技术在国内领先并具有影响力,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技术和重要的科技成果。

  3.拥有工艺研究、工程设计、产品开发的基本设备和条件,有环境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的业绩。

  4.具有本领域的相关资质和基本工作条件,能够对相关领域环境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经济技术分析和工程评估。

  5.具有进行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培养和培训高水平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6.拥有结构合理的环境工程技术开发、设计、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具有良好的管理与运行机制,建立相关制度,后勤保障得力。

  7.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有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报批程序

  1.符合申报范围及条件的单位,可自愿填报《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编制提纲见附件一)。环保总局直属科研院所可直接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环保总局双重领导的科研院所、国家有关部门直属单位、高等院校要通过主管部门上报环保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重点城市环境科研院所或高新企业要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审查后择优上报环保总局。

  2.环保总局对受理的《申请书》进行初审、现场考察和筛选,提出审查意见和初步立项计划。

  3.根据初步立项计划,申报单位编制《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称《可行性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环保总局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委员会中应以相关领域技术人员为主,论证委员会提出论证意见。

  4.通过论证的《可行性报告》,经环保总局批准,申报单位按《可行性报告》组织实施。

  5.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明确该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管理的依托单位。

  第四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为两年。

  第十五条 为确保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应建立领导小组,负责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在建设过程中,若需对原计划进行实质性调整,须上报环保总局,必要时组织专家重新论证,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环保总局对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定期进行检查,适时处理建设中的问题。对于组织建设不力或科技开发方向发生重大变化者,应及时通知依托单位调整或终止计划的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资金主要以依托单位自筹、地方或上级主管部门补助为主,环保总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按计划完成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任务后,应编写《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等验收文件,由主管部门向环保总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环保总局组织验收委员会按照验收提纲(附件三)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环保总局予以命名授牌。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按期进行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环保总局根据实际情况责成依托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或者终止建设。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指导管理工程技术中心工作,环保总局有关司(局)参与指导工程技术中心的相关业务,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当在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有偿服务取得经济效益,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应当利用各种形式,对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和优势技术进行推广,保证工程技术中心的正常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二十四条 环保总局在可能的条件下,对工程技术中心的重大环境科技活动和成果产业化初期工作,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工程技术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征得环保总局同意后,由依托单位聘任;工程技术中心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均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是工程技术中心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其重大事项,由与工程技术中心直接利益相关的单位代表、专家和工程技术中心主任组成。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技术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负责工程技术中心重大技术问题的审议,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和企业家组成。

  第二十八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是独立的技术开发实体,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技术中心应进行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人员、财务、资产、考核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工程技术中心的内部机构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应特别重视市场调查和经营人员的配备。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每年应当向环保总局报送工程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向环保总局通报有关重大的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

  第三十一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环保总局鼓励支持一些高规格的技术交流活动和高水平的合作项目。

  第三十二条 环保总局每隔3年对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对于取得突出成绩者给予表彰,对于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于整改后经评估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技术中心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命名统一为“国家环境保护XXX工程技术中心”,英文名称为:“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ing Center for XXX”。各工程技术中心可据此按照批复文件刻制印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申请书》编制提纲

  一、工程技术中心名称、依托单位、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二、项目背景与必要性

  1.在国家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2.国内外本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3.国内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4.本中心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

  三、依托单位概况和现有基础条件

  1.依托单位概况

  2.具备的建设条件

  3.学科带头人与研发队伍情况

  四、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1.主要研究开发方向

  2.主要功能与任务

  3.近中期目标及发展战略与思路

  五、建设方案与投资估算

  1.工程技术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能

  2.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人提名及情况

  3.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机制

  4.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5.各依托单位所能提供的配套与支撑条件

  6.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六、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初步分析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依托单位意见

  九、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二:

  《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一、工程技术中心名称、依托单位、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二、建设工程技术中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国内外及同行单位在相关领域研究开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依托单位在本领域的技术优势和现有基础条件

  1.技术骨干与研发队伍情况

  2.储备的重要科技成果

  3.已有的实验仪器设备

  4.示范工程或试验基地情况

  5.能提供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经费和配套支撑条件

  五、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1.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

  2.近中期目标及发展战略与思路

  六、建设的主要内容

  1.总体设计、结构和布局

  2.组织机构、人员及人才培养

  3.规章制度与运行机制

  4.建设规模与装备

  5.建设周期与进度

  6.经费预算、资金筹措和使用

  七、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卫生与消防

  八、工程技术中心主任、管理委员会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其基本情况

  九、依托单位意见(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等的承诺)

  十、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专家论证意见

  十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意见

  附件三:

  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验收提纲

  一、 验收对象

  已经列入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计划,并且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申请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

  二、验收依据

  1.《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环保总局批准建设工程技术中心的文件;

  3.环保总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过程中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

  三、验收内容

  (一)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及其所形成的能力

  1.拥有技术研究开发的基本用房及安全、环保、消防等配套设施;

  2.已经形成预期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验证能力

  仪器设备到位、支撑条件保证、工程化试验条件具备;

  3.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

  4.合理的人员规模、结构;

  5.建设经费状况合理合法,财务账目清楚。

  (二)建设期的主要业绩

  1.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程建设任务;

  2.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近期主要研究开发任务;

  3.承担了重大科技研究开发任务;

  4.取得了重大科技成果;

  5.为国家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了技术支持和服务;

  向社会提供了技术培训、咨询和服务;

  6.基本实现了经济良性循环,自我发展能力明显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四)今后的发展思路与设想

  四、验收方式

  1.采取听取汇报及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形式。

  2.被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必须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目标,以及验收提纲中的验收内容提供验收需要的报告和文件。

  3.环保总局主持召开工程技术中心验收会议,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验收委员会,一般为7至11人,其中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4.验收委员会在听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后,根据验收内容进行实地考察。对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及其所形成的能力和建设期取得的业绩进行评议,并提出是否通过验收的详细意见。

  5.环保总局审核全部验收文件,在依托单位落实解决验收时专家指出的各项问题后,对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予以审批。

  五、验收文件

  1.《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请验收报告;

  3.《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等验收材料;

  4.验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及验收委员签名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