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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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1〕146号


各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中央企业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实现“十二五”期间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我局编制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



目 录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编制原则

(二)中央企业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三)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四)加大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力度,是实现中央企业安全发展的有效途径

(五)加强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是确保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的坚强基石

(六)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是充分调动中央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二、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建设原则

(三)建设目标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二)推广应用及研发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三)推广应用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技术

(四)加强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五)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

五、重点项目

(一)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项目

(二)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及研发项目

(三)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项目

(四)安全教育培训项目

(五)安全生产激励项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三)创新机制,增加投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全面提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实现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编制本规划。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编制原则。

中央企业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示范带头作用,承担了大量社会责任。同时,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在编制规划时,围绕全面提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实现“十二五”期间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选取了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推广应用及研发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技术、加强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等5个重点建设方面,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民用航空等行业(领域)确立了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努力实现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中央企业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形象,具有排头兵的示范带头作用,代表了我国现阶段安全生产所能达到的最好水平。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中央企业生存发展、参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竞争的需要。中央企业要跻身于全球大企业之林,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生存和发展,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承包的美国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发生爆炸事故,原油泄漏引发墨西哥湾大面积环境污染,灾难总花销预计将达76亿美元,对美国的经济、社会等方面产生了严重影响,也给我国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

(三)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应急救援能够有效防止事态扩大,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限度,2003年中石油“12·23”井喷事故,就是一个极为惨痛的教训。中央企业承担着重要的应急救援社会责任和大量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责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等规划均提出了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建设国家矿山、危化救援基地。作为国家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灾难时能拉得动、动得快、打得赢,是政府有效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托,是一支不可替代的救援力量。2009年,中央企业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救援4905起,其中参与企业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2989起,占60.9%。在历次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还为应对各类重特大自然灾害、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等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在2008年初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5·12”特大地震中,中石化齐鲁石化、川维厂、普光气田和中石油兰州石化、西南油气田等企业救援队伍主动出击,积极参与救援,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2009年中央企业共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80184队次,参与检查424262人次,查出隐患162450处。中央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是我国高危行业救援队伍的中坚力量,代表着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能力的领先水平,是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关键。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是实现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重要保障。

(四)加大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力度,是实现中央企业安全发展的有效途径。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推动安全生产的强大动力。采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能够有效改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实现中央企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央企业不断应用煤矿瓦斯治理技术、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危险运输车辆安全监控技术、隧道变形观测技术、飞行训练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现场安全环境和生产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可以对重大危险源有效实施监测预警。一些中央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和管理,采用采空区监测监控技术、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等技术装备后,有效加强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了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应对向源头管理的转变。

(五)加强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是确保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的坚强基石。

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大幅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对员工造成的伤害,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营造安全氛围和牢固树立员工安全意识的重要方式,是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基础保障。为适应中央企业用工多元化、外包和外协作业人员数量增多的实际需要,通过对企业内各类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新工人岗前培训,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安全生产最大的隐患”的理念,对于有效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全面提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为了确保安全培训教育取得实际效果,切实提高中央企业一线员工的安全素质和事故防范能力,必须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基地及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多媒体教学、现场模式操作等软件,以适应新形势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实际需要。

(六)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是充分调动中央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把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每年进行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高危行业(领域)中央企业中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较好的单位进行相应的表彰奖励,能够提高中央企业所属各单位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调动各方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和带动各单位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的预警监控水平,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同时,中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可以带动、影响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提升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1.涉危企业持续增加。经过多年的重组合并和改革发展,截至2009年底,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131户中央企业中,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交通运输等涉及高危行业的企业共有59户,约占中央企业总数的45%。共有154家煤矿、302家非煤矿山、277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348家建筑施工企业以及356家其他涉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2.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截至2010年3月底,59家中央企业总公司一级设置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62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969名,其中专职人员526名,占总人数的54.2%;分公司及下属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1287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199362名,其中专职人员86364名,占总人数的43.3%。

3.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截至2010年3月底,59家中央企业中,有55家设立了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在岗人数974名;分公司和下属企业设立了868个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在岗人数51392名。有39家中央企业建立了11003个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有救护队员297175人;其中:有专业矿山救护队伍29个,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护队伍188个,共有救护队员95366人;2009年举行应急演练127642次,演练费用28280万元,参与社会救援7941次,投入资金25968万元,收回资金11232万元。

4.安全投入不断增加,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监控。2009年中央企业总部及下属企业安全投入总计1145.57亿元,其中隐患治理投入208.85亿元,先进适用技术投入80.85亿元,应急救援队伍、基地、装备投入26.38亿元,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投入13.01亿元,其他投入816.48亿元。2009年共登记重大危险源37436处,已落实监控措施37414处,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数据库34958个。

5.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加强。近年来,中央企业总部及下属企业加大了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据统计,2009年共举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职工等各种安全教育培训77325次,总计培训4696373人次。

(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1号)要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得到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得到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取得积极成果,对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据统计,2006年,中央企业发生事故92起,死亡266人;2009年发生事故323起,死亡428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总体呈上升态势。二是较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重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据初步统计,2006年,中央企业发生较大事故43起、死亡164人,重大事故3起、死亡34人;2009年,发生较大事故20起、死亡72人,重大事故4起、死亡48人。如:2008-2010年,神华集团分别发生了宁煤集团大峰矿“10·16”爆炸事故、“10·14”爆炸事故和乌海能源有限公司骆驼山煤矿“3·1”透水事故,分别造成16人、14人和32人死亡。特别是2010年3月28日,中煤集团一建公司承建的华晋焦煤公司王家岭矿发生透水事故,致使井下153人被困,经全力抢险救援,虽有115人获救,但仍造成38人遇难的特别重大事故,现场救援人员最多时达5000人,仅事故抢险救援耗资已经远超亿元。

1.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水平偏低。一是缺乏承担跨区域应对特别重大、复杂事故的救援装备,如矿山透水事故所需的大流量、高扬程排水装备和救生钻机等,严重影响了重特大事故救援效果。二是缺少应急救援保障装备。在偏远地区开展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事故救援缺少后勤补给、装备运输吊装、照明等设备和设施,降低了救援效率和救援队员的战斗力。三是缺少配套的日常训练和评价设备设施。大部分矿山、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没有模拟演习巷道、训练塔、室内外训练场等训练设施和多媒体教学、仿真演练、体能训练、心理训练等手段,影响救援队员救援能力的提高。四是救援队伍建设运行的保障机制不足,缺少日常运行维护及训练、演练经费,参与社会救援经常得不到补偿,救援一线人员待遇偏低,严重影响救援能力的发挥和提高。

2.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中央企业中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达59家,安全生产水平差别大,安全管理难度大。二是企业发展方式未有根本转变,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亟待解决。一些企业重速度、重产能、重规模,忽视安全条件、安全管理、源头控制,导致隐患增多和事故发生。一些企业安全技术水平不高,安全保障能力低。三是安全生产投入不足。部分中央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投入机制,安全费用提取等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不能满足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需要。四是一些重大安全隐患亟待治理。部分中央企业尤其是矿山企业生产历史久远,部分设备设施老旧,一些生产工艺和设施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如矿山企业的老巷道与规程标准有差距,提升、通风设备设施落后,排水管道更新速度和能力跟不上深部采矿要求,电线电缆老化,老旧厂房安全隐患频现,应当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仍在使用等问题突出,给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带来一定压力。

3.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手段不足,资金缺乏。大部分中央企业都是从管理的角度,对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进行严格要求,但未能使用先进的电子监测预警设备,对尾矿库、火工品存储、锅炉等重大危险源实现实时监测预警,煤矿、非煤地下矿山采空区塌陷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应用尚未得到普及。一些老的矿山企业历史欠账多、危险源多、灾病严重,亟待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强化监控手段,彻底消除隐患。

4.大部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普及率不高,一些落后陈旧的技术、设备仍在使用,抗灾能力不强,存在很多潜在的安全隐患,易引发事故,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很难得到提高,难以保证安全生产。如长输油气管线的安全维护,由于未全面应用安全监测检测技术等,仅依靠人工日常巡护,效率不高,难以保障长期的安全运行。

5.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有待大力加强。与各行业世界领先企业相比,除个别企业外,多数中央企业在管理理念、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部分中央企业的新员工尤其是一线作业工人由于文化水平低,安全素质不高,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相当严重。一些中央企业使用的大量农民轮换工、临时工和外包工,文化素质低,缺乏起码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低,且流动性大,重复培训压力大,给企业安全管理带来较大难度,制约着企业安全水平的提高。同时,大部分中央企业缺乏安全生产相关的培训机构,且现有的培训机构普遍存在培训设施建设落后,培训内容老化、形式单一等问题。此外,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不健全,不利于调动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目前“只罚不奖”的安全生产制度现状亟待改变。

三、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坚持安全发展,突出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引导中央企业不断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二)建设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着眼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长远发展,准确把握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方向,统筹长远规划与近期目标,紧密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优先解决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

2.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以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一批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用及研发,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系统,提高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水平,加强安全教育,完善激励机制,有效降低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

3.改善条件,提升水平。通过本规划的有效实施,改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设施条件,夯实安全基础,推进安全达标,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建设目标。

力争到2015年,建立高效的中央企业应急救援体系、坚实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和完善的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体系,率先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提高,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事故总量稳定下降,安全生产总体状况根本好转。

1.有效提高中央企业应急救援水平。加强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建设,促进中央企业更好地履行应急救援的社会职责,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急救援队在规划服务区内携有关装备10小时以内到达事故现场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大型水泵、钻机等重型救援装备18小时以内到达事故现场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事故现场的图像和数据信息实时传送到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成功率达到80%以上;事故遇险人员生还比例和遇难人员搜寻成功率明显提高;救援过程中次生事故的发生率和救援人员伤亡数量明显下降。

2.切实提高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总体推广应用水平。通过推广应用和研发一大批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有效提高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

3.全面提高中央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水平。加强中央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技术)的推广应用,到2015年,所有中央企业重大危险源普遍建立有效的监测预警系统。

4.加强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中央企业新员工、外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做到全部持证上岗。

5.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奖励机制。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奖励机制,重点支持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调动从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有效激励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矿山应急救援队伍:重点建设19个矿山行业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作为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的有力补充,形成完善的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油气田应急救援队: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石油公司所属企业,重点建设7个油气田应急救援队,承担规划服务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抢险任务。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重点建设27个化工行业中央企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承担规划服务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任务。

隧道应急救援队:重点建设2个国家隧道应急救援队,承担重特大铁路、公路隧道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

水上搜救队:重点建设3个国家水上搜救队,承担重特大事故水上搜寻与救护任务。

旅游救援队:重点建设1个国家旅游救援队,承担旅游重特大事故搜寻与救护任务。

危化救援技术指导中心:重点建设1个国家危化救援技术指导中心,实现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资源和信息共享。

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重点建设32个国家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

(二)推广应用及研发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煤矿:强制推行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重点推广应用煤矿瓦斯、突水、火灾、冲击地压、冒顶和动力性灾害等防控技术与装备,矿井通风系统与生产动态变化协同控制技术,矿井粉尘、热害及职业危害控制技术,矿井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非煤矿山:强制推行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等技术装备。重点推广应用机械通风系统、小型露天采石场机械二次破碎工艺、小型露天采石场机械铲装、非电爆破器材、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防爆人体静电释放器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推广应用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控与应急救援关键技术、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泄漏源的早期鉴别和监测技术、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平稳运行安全保障成套技术、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所有化工装置要装备和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安全风险大和大型化工装置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安装泄漏报警仪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液化气体(有毒液体)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冶金、机械行业:冶金行业企业推广使用安全型水封排水器、空气动力料仓清堵安全装置(KJ-09型导流器)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机械行业企业推广使用桥式起重机准确定位停止装置、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民用航空:重点推广应用飞行安全管理系统、航空公司运行系统、安全风险管理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管理网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实施重大事故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科技攻关,力争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致灾机理和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方面取得原创性突破。

(三)推广应用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技术。

煤矿:重点推广应用煤与瓦斯突出预警技术、火灾监测预警技术、突水监测预警技术、顶板及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技术、瓦斯煤尘爆炸自动抑爆技术、露天煤矿边坡监测预警技术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

非煤矿山:重点推广应用采空区监测监控技术、井下冲击地压监测监控技术、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技术、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技术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

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推广应用大型罐区安全运行监测监控技术、化工装置雷电静电监测监控技术、在役化工装置安全预警技术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

(四)加强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全面加强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基础保障建设,有效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标准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体系,大幅度提高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实现中央企业新员工、外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率100%,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复训。

(五)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

通过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中央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强化各级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有效激励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五、重点项目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及研发项目、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项目、安全教育培训项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奖励项目等五个方面。

(一)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项目。

1.建设19个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运输吊装、侦测搜寻、灭火与有害气体排放、排水、钻掘支护、模拟演练、通信指挥等七类救援装备,作为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的有力补充。

2.建设7个油气田应急救援队, 主要配备国际上比较先进的、目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没有的、技术性能较高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井喷堵漏、救援等装备,承担规划服务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抢险任务。

3.建设27个中央企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主要配备工程抢险、化学火灾扑救、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处置、危险化学品侦检、通讯指挥、培训演练等六类装备,承担规划服务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任务。

4.建设2个国家隧道应急救援队,配备先进的被困人员探测与定位、通风、钻掘与支护、破拆、通信指挥等装备,承担重特大铁路、公路隧道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

5.建设3个国家水上搜救队, 配备适应现代水上救助要求,在复杂和危险的条件下有效开展人员、船舶救助的先进技术装备,承担重特大事故水上搜寻与救护任务。

6.建设1个国家旅游救援队, 配备适应搜寻与救护要求,在复杂和危险的条件下有效开展人员救助的先进技术装备,承担旅游重特大事故搜寻与救护任务。

7.建设1个国家危化救援技术指导中心,实现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资源和信息共享。

8.建设32个国家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 配备仿真模拟培训和实训演练设施及相关配套设备,承担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业务培训。

(二)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及研发项目。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项目。推广应用煤矿瓦斯、突水、火灾、冲击地压、冒顶和动力性灾害等防控技术与装备,矿井通风系统与生产动态变化协同控制技术,矿井粉尘、热害及职业危害控制技术,矿井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

非煤矿山: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等技术装备项目。重点推广应用机械通风系统、小型露天采石场机械二次破碎工艺、小型露天采石场机械铲装、非电爆破器材、干式排尾技术、尾矿充填技术、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防爆人体静电释放器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

危险化学品领域:推广应用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控与应急救援关键技术、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泄漏源的早期鉴别和监测技术、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平稳运行安全保障成套技术、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开展化工园区安全容量、基于风险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外部安全距离、高含硫油品加工安全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

冶金、机械行业:冶金行业企业推广应用安全型水封排水器、空气动力料仓清堵安全装置(KJ-09型导流器)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机械行业企业推广应用桥式起重机准确定位停止装置、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

民用航空:推广应用飞行安全管理系统、航空公司运行系统、安全风险管理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管理网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

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致灾机理和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项目。

(三)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项目。

煤矿:推广应用煤与瓦斯突出预警技术、火灾监测预警技术、突水监测预警技术、顶板及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技术、瓦斯煤尘爆炸自动抑爆技术、露天煤矿边坡监测预警技术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项目。

非煤矿山:推广应用采空区监测监控技术、井下冲击地压监测监控技术、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技术、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技术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项目。

危险化学品领域:推广应用大型罐区安全运行监测监控技术、化工装置雷电静电监测监控技术、在役化工装置安全预警技术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项目。

(四)安全教育培训项目。

1.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实训或示范基地。强化实践教学、现场模式教学基地及其设备设施建设,推动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再上新台阶,带动各地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开发安全培训系列教材和多媒体教学软件。制定中央企业各类人员安全培训教材编写规划,重点加强视频、动画漫画等多媒体教材的开发和研制。

3.实施远程安全教育培训。研制中央企业网络在线学习软件,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人员,开发网络课堂,开展有针对性的远程安全教育培训。

4.实施班组长安全培训。依托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训或示范基地,对涉及高危行业(领域)中央企业的班组长和外包施工作业人员开展高质量的安全培训,推动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实现中央企业全员培训合格上岗。

(五)安全生产激励项目。

包括先进安全生产集体(单位)激励项目和先进安全生产工作者激励项目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在不断总结经验、剖析问题的基础上,强化对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减少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中央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以有效提高应急救援水平、提高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总体推广应用及研发水平、提高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水平、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等为重点,以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规划实施为契机,全面推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各项工作,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创新机制,增加投入。

中央企业要结合构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目标,积极探索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新方式、新方法,注重源头预防,坚持科技兴安,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更好地解决和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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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2007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9月21日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团结和共同繁荣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在本地的贯彻执行,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依照本地实际,可以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及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尊重和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使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四条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领导干部。

第五条上级国家机关所作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上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并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帮助自治县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比照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对自治县予以扶持。优先发展当地特色产业,并在项目立项、配套资金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到自治县帮助解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上级财政应当充分考虑自治县的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逐步加大对自治县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证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正常经费的支出。

对因国家出台的税收减免政策的影响造成自治县财政减收的部分,上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应当给予照顾。

第十条省、有关设区的市和自治县财政应当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乡补助金以及少数民族工作特需经费、民族事业费,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和鼓励省内外的经济发达地区和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到自治县投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协作。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自治县吸引外来投资,发展对外贸易,并支持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企业、个人优先在自治县实施援助项目。

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自治县的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税收和财政政策方面给予照顾。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贴息相对于中央财政的本省配套资金部分由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县实际,优先在自治县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省财政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应当适当增加用于自治县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

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适当降低配套资金比例。属于国家、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的,免除配套资金。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地方事务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资金负担比例全额安排。省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治县的配套资金比例,应当低于省对国家、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比例。

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自治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帮助自治县多渠道筹集资金,采取多种方式完善交通基础设施。

安排国家、省公路干线新建、改建项目时,应当优先考虑自治县,并按照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标准给予投资补助。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自治县加强县、乡公路建设,在安排项目补助资金时给予照顾。

在自治县征收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养路费,除上缴税费外,全额核拨给自治县,用于当地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治县合理开发利用当地的矿产资源,并在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安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等项目方面予以支持。按照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对输出自然资源的自治县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六条在自治县征收的建设项目的耕地开垦费,应当优先安排用于自治县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返还自治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对分配给自治县的建设用地指标给予照顾。

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自治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投入,支持位于山区、坝上地区和建立自然保护区的自治县进行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及防治污染等工程建设,并建立生态建设补偿制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措施,对为国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自治县给予合理补偿。

在自治县征收的集体林育林基金全部留给自治县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统筹使用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对自治县给予照顾,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开支。

对自治县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应当优先安排木材生产计划,满足经营者的木材生产需求。自治县森林经营者或者所有者应当加大人工抚育力度,改善林分质量。

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在自治县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并在安排环境检测站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时给予照顾。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资金、物资的安排使用等方面对自治县给予照顾,支持自治县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开发水资源,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发展节水农业、旱作农业、高效农业、设施农业、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在安排使用上级国家机关征收的水资源费时,应当对有关自治县给予照顾,主要用于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以及合理开发。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治县的扶贫开发,并在项目和资金安排方面对自治县予以重点支持。坚持和完善帮扶机制,以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为重点,明确对口帮扶的任务和要求。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应当对自治县给予照顾。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地区、自然灾害多发区、生态保护区的各族群众实行异地移民搬迁,对国家补助的相关资金,上级财政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予以配套。

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自治县的旅游业纳入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支持自治县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旅游产业,并鼓励、支持和引导自治县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和指导自治县制定小城镇建设规划,并在政策、资金和技术等方面予以支持。

自治县小城镇建设用地的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外,全额返还镇财政,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自治县建设农产品、畜产品、矿产品和其他地方特色产品的交易市场,促进自治县商品的流通。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加对自治县教育事业的投入,用于自治县教育的基础建设投资比例应当高于非自治县。省财政应当安排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解决自治县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帮助自治县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帮助自治县培养和培训师资力量,对到自治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给予优惠待遇;鼓励社会力量在自治县依法办学,发展民办教育;采取措施,资助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帮助自治县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加强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帮助自治县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重点扶持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自治县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当地的民族文化产业。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繁荣民族文艺创作,提高少数民族的文艺水平。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工艺美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名胜古迹、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工作,在安排资金时给予照顾;支持自治县开展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并对濒临失传的民族传统文化的抢救工作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帮助自治县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重视培养和储备优秀少数民族体育人才,挖掘和保护濒临失传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展健康、文明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八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自治县发展科技事业,帮助自治县制定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本级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安排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时,加大对自治县的扶持力度,支持自治县提高当地支柱产业和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上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及有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应当将符合自治县发展特点的科研开发和培训等项目优先安排在自治县,对自治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给予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帮助自治县加强科技普及工作,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加大科技扶贫的力度。

第二十九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自治县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大对自治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对自治县医务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应急能力;加强对自治县妇幼保健、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和帮助自治县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传染病、地方病,提高当地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帮助自治县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帮助自治县从当地民族中培养干部,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加大对自治县各族干部的培训力度。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在录用和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配备各级领导干部时,应当确定相应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人员。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当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帮助指导自治县制定人才开发规划,培养使用各类人才;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到自治县发展、创业,为其提供优惠便利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其家属和子女在就业、就学等方面给予照顾;采取政策扶持、安排专项资金投入等措施,帮助自治县培养各类人才。

在回族自治县工作的其他民族干部职工,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当地回族干部职工的生活补贴。

第三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自治县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并对资金缺口适当给予解决,以形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十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帮助自治县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适用技术培训和劳务输出工作,引导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

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辖有自治县的市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民族县”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上级”是指省及辖有自治县的市。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朝阳市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办发〔2006〕123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朝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机制,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辽宁省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简称行政机关,下同)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部门、中(省)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各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 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 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三) 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不及时受理群众的政策咨询,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 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应追究党政纪处分的,由同级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监察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