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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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  长  张建华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是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医药费以上部分。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及管理工作。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逐步提高财政补助额度。
  第五条 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总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以及大额医药费用发生总额,确定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年度补偿比例。
  第六条 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向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直接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第七条 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与大额医药费补偿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拨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财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部门对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实行专项审计。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回补偿资金,并取消其当年的补偿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经办及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挤占挪用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5年9月2日发布的《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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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行业管理的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行业管理的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中药行业管理是引导和协调开展中药产供销经营,加强宏观控制,振兴中药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开放搞活方针的实行,中药行业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药工作,国务院国发〔1986〕8号文件已
经明确了药材公司负责中药行业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中药行业管理的基本指导原则是:药材公司是实行中药行业管理的职能机构。它按照国家的法规、政策、计划和统筹、协调、服务、监督的原则,在各级医药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法律手段,组织好中药的产供销综合平衡和行业管理(含部队和非中药系
统办的国营、集体、个体工商业)。药材公司要发挥主导作用,打破地区、部门界线,开展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继承和发展祖国传统医药学,逐步实现具有传统特色的中药生产、经营和管理现代化,更好地为人民防病治病服务,为四化建设服务。
二、基本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中药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有关措施并组织施行。
(二)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加强中药生产和经营的管理。
凡开办中药生产企业,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公司审核并签署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领取《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领取《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
照》。
凡开办中药经营企业,必须由县以上药材公司审核签署意见,报请所在地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领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经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经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营业执照》。办理《证》、《照》可收取必要的工本费。
中药工业企业凡生产国家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标准的中成药品种,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公司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得到批准文号。
(三)加强中药市场管理。中药批发业务由各级药材公司的批发部门经营。县以下凡经营中药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由县以上药材公司审核签署意见和所在地医药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经营。各级药材公司要发挥主渠道作用,保障市场供应。剧毒药材将只准药材公
司及其下属企业经营,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级药材公司要积极配合工商、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中药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取缔伪劣药材,防止其进入流通领域。
(四)加强中药物价管理,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和修改中药作价原则和办法。国家管理的麝香、甘草、杜仲、厚朴四种中药材的购销价格,由中国药材公司提出意见,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物价局审定。人参、三七、黄连等二十种中药材的收购价格由中国药材公司组织协调。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中药材、中成药价格,按照管理权限,由各地药材公司或中药经营企业分级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定价,实行市场调节。
(五)编制和组织实施中药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及各项年度计划,运用各种调节手段,保证规划和计划目标的实现。
(六)指导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全行业的信息工作,逐步实行全行业的统计制度。
(七)建立国家和地方中药商品储备制度和储备基金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率,管好用好资金和物资。
(八)制定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质量管理制度,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责任制和主要质量指标考核制,并负责检查监督,建立健全中药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强化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
(九)对麝香等名贵药材和甘草等属于保护资源的少数品种,实行统一收购,统一经营,并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管理。
(十)统筹规划中药系统的基本建设,安排技术改造项目。组织中药科研和新产品开发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中药行业对外经济合作、科技交流、技术引进(包括智力引进),组织中药材供应出口和西药进口。协同有关部门审核进出口药材许可证。研究中药出口战略和规划。
(十二)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排,在中药行业中逐步开展评报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和对中药产品的评优活动。
(十三)负责组织指导中药行业人才培训、职工教育工作。
三、理顺中药管理体制,加强药材公司建设
(一)药材公司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三级管理。
(二)中国药材公司对全国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药材公司负责本地区的中药行业管理和业务领导或指导工作。
(四)各级药材公司在中药行业管理工作中,应接受上一级公司的安排指导,并接受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各级药材公司要坚持抓好中药行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正确处理企业经营与行业管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不断探索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坚持改革,理顺思路,稳步前进。
(六)中药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药材公司要加强同科研、农业、林业、商业、供销、外贸、海关、卫生、财政、银行、税务、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等部门的联系,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解决存在的问题,努力把中药行业管理工作做好。
(七)各级药材公司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由目前的系统管理过渡到行业管理。
(八)建立健全必要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九)要重视人才,采取各种方式培训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技术素质。



1987年3月4日

教育部关于提前抽调高等学校学生复学问题的补充通知(摘录)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提前抽调高等学校学生复学问题的补充通知(摘录)
教育部


一、凡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即完全或基本上脱离学习,列入抽调单位职工编制,发给工资的)现在复学的学生,在学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应该计算为工龄。对于提前抽调参加部分教学、科研工作而没有完全或基本上脱离学习的非正式工作人员,应做学生看待,他们复学
前参加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时间,不应计算工龄。
二、(略)
三、凡经组织批准复学的学生,在离职复学时,应办理离职手续,不按退职处理,不发退职金,如个别人有特殊经济困难,应由原单位酌情给予补助解决。



1963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