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慈善捐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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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慈善捐助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慈善捐助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甘肃省慈善捐助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慈善捐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慈善捐助,规范捐助和受赠行为,加强捐助款物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捐助是指自愿无偿地为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捐赠款物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为发展慈善事业所开展的募捐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政府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或者慈善组织捐赠款物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慈善捐助应坚持自愿无偿、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募捐行为禁止摊派,不得以慈善捐助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慈善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将慈善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坚持专款专用及重点使用的原则,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优先照顾儿童、老人、妇女、残疾人等群体中的特殊困难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捐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经常性慈善捐助活动。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开展区域性慈善募捐活动,应当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组织单位应当将募捐活动有关情况及捐赠财产使用方向,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文化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义演募捐的监督管理。组织义演、义赛、义卖等募捐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应报所在地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政府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慈善事业捐助,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灾民、特困群众和社会福利单位捐助。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慈善募捐的,该组织应当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捐赠人可以向受赠人捐助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或提供志愿服务,有权决定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方向、资助项目及受益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自然人捐赠的物品应具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法人捐赠的产品应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捐赠食品、药品的,应当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捐赠人捐赠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

   第十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为受赠人。

  第十一条 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银行账户等。受赠人接受慈善捐助款物时应当进行验收,并为捐赠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接收凭证。

  第十二条 受赠人接受慈善捐助,可以签订捐赠协议。捐赠人应按协议约定的捐赠额、捐赠期限和方式履约,不得擅自改变。受赠人应按协议确定的捐赠款物使用方向、资助项目等履约。捐赠人在公共募捐场所自愿认捐,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应当签署认捐书。认捐书应当载明捐赠款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额、质量和兑现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到期不履行的,受赠人可以依法要求履约。

  第十三条 境外捐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受赠人不得接受附加宗教、政治等条件的捐赠。

  第十四条 慈善捐赠款物主要用于:

  (一)受益人的基本生活、重大疾病治疗、子女就学;

  (二)残疾人的康复训练与服务、特殊教育及器械配备;

  (三)紧急抢险、转移和安置灾民;

  (四)灾后住房重建或修缮;

  (五)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设施建设、设备购置;

  (六)捐赠人指定的捐助项目;

  (七)其他直接用于慈善捐助的必要支出。

  第十五条 受赠人接受的捐赠物资应分类登记、妥善存放。对不适于储存、运输或不适于受赠人使用的捐赠物资,在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后,可以调剂或变卖,所得收入仍按捐赠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政府部门接受捐赠的款物,应将分配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发动社会力量进行慈善捐助,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商相关捐助人和受赠人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受赠人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核算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受赠人接受的捐赠款应在银行开立单独账户,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捐赠款账户的资金除向受益人拨款和支付规定的费用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受赠人接受的捐赠款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计,统计结果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捐赠款物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放,或直接由受赠人发放。捐赠款物的发放,应当坚持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将慈善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和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捐赠的款物,凭受赠人出具的捐赠接收凭证,在缴纳个人、企业所得税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一条 境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捐赠的用于社会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款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以及政府财政支持的慈善组织,不得从接受捐赠款中提取工作经费。其他慈善组织所提取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运输、募捐宣传、劳务支出等。提取工作经费的比例和使用情况应报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省政府批准运送救灾捐助物资的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并予以优先通行。

  第二十四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 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捐助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的;

  (二)未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接收凭证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工作经费的。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捐赠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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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档案局


琼人劳保专[2006]61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档案局、馆,省直有关厅局、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海南省档案专业初级资格评审条件(暂行)》、《海南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评审条件(暂行)》、《海南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暂行)》和《海南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暂行)》及其附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档案局办公室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





海南省档案专业初级资格评审条件
(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守党和国家机密,恪守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任职以来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3.身体状况符合拟晋升职务岗位要求。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管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2.高中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年。
(二)申报助理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或担任管理员职务满二年;
3.中专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五年以上,或担任管理员职务满四年;
4.高中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满八年。
二、专业教育培训条件
基本掌握档案学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取得大、中专院校档案专业及相近专业毕业文凭或取得省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档案专业岗位培训班结业证书。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管理员:
1.对档案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并初步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与技能;
2.能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二、助理馆员:
1.基本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胜任和履行助理馆员职责,能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海南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评审条件
(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守党和国家机密,恪守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职以来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3.身体状况符合拟晋升职务岗位要求。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五年以上;
5.中专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十五年,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八年以上。
6.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第一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二、外语(或古汉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按照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一)掌握档案工作的基础理论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一定的研究,了解档案工作的基本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有处理和解决档案专业工作中疑难问题的水平和能力,能承担和主持档案专业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
(三)熟悉档案工作标准,掌握档案工作的技能。
二、工作能力与实践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独立完成档案业务管理的岗位工作;
(二)熟悉馆(室)藏档案的内容和成份,根据利用者或社会需要较好地编制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检索工具;
(三)能够进行档案史料摘编,著录标引,提供有效咨询服务;
(四)根据档案工作发展的基本情况,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或能够讲授一门档案专业课程或具有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能力;
(五)撰写过档案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办法。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部门)组织的档案科研项目或信息开发利用课题1项以上;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或主要参与完成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等,获省以上档案学会奖励;
(三)因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被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所在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本人是经单位所在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主要贡献者;
(四)独立编写本单位(部门)的档案工作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开发档案信息资源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单位出具证明);
(五)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纂工作,成果在5万字以上;
(六)履行岗位职责业绩显著,为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骨干(凭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归档合格证书或相关证明)。
四、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档案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档案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下同);
3.在国内、省内档案学术会议和中南六省区档案工作协作会议上印发交流学术论文1篇以上。











海南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
(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守党和国家机密,恪守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职以来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3.身体状况符合拟晋升职务岗位要求。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毕业(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馆员工作二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馆员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含研究生结业、第二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馆员工作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档案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15年,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馆员工作六年以上;
5.取得馆员资格后,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二、外语(或古汉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按照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一)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学科)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二)掌握本专业的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正确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所从事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
二、工作能力与实践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或主持完成档案专业3个以上主要环节的工作任务,或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某一岗位上完成2个以上工作项目,成绩突出;
(二)负责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档案专业规范、标准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三)具有档案管理、编研、保护技术、档案宣传、档案教育等某一方面的丰富工作经验及专长,能独立承担本专业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取得研究成果;
(四)有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问题,对重大的业务建设能提出可行性方案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所采用;
(五)具有编审本专业大专以上教材的经历或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在大专层次的档案专业培训班任课2期以上。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四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或地厅级二等奖以上档案专业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完成一个档案馆、档案室晋升省二级或国家二级标准的主要贡献者;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编研档案史料、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其成果已经受益单位和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4.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省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表彰;或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获省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
5.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工作成果显著,为本单位、本地区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附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并需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四、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档案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下同),其中在国家级档案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或在省级档案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
3.在省级档案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档案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海南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
(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守党和国家机密,恪守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职以来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3.身体状况符合拟晋升职务岗位要求。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担任副研究馆员工作五年以上。
2.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二、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按照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 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一)精通档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
(二)对其管理、指导和研究的各类档案所涉及的主要专业知识有较深入的研究,对档案学理论有较深的造诣和独到的见解,在档案界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
(三)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
二、工作能力与实践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承担或主持完成档案专业5个以上重要环节的工作任务,或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某一岗位上主持完成3个以上工作项目,成绩显著;
(二)具有丰富的本专业课题研究经验,能运用所掌握的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开拓性的工作并解决档案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有很高的业务水平和很强的组织指导能力,对重大的业务建设问题能提出属行业先进的解决方案,并被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四)具有指导并审核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研究成果及相关业务方案的能力,并在大专层次的档案专业培训班任课4期以上。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档案专业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者;
(二)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或省重点科研项目一项以上,并取得科研成果;
(三)因本人档案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档案局或省档案局表彰;
(四)完成一个档案馆、档案室晋升省一级或国家一级标准的主要贡献者;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取得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六)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有突出成就和贡献,是我省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附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材料)。
四、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档案专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下同),其中在国家级档案专业刊物上发表不少于2篇;
3.在省级以上档案专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并在全国档案学术研讨会或中南六省、区档案工作协作会上宣读学术论文2篇以上。
海南省档案专业资格评审条件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两年以上含两年。
(二)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三)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四)学术会议宣读的论文须有会议发言证明,并被收入公开出版的论文集。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的水平均需由评审委员会评定。
(七)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档案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关于中止部分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


关于中止部分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通告

(第27号)

国药监注[2002]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局《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延长保护期第6)》(国药监注[2002]254号)涉及的中止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同品种名单(第27号)予以通告(名单详见附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此通告后,按规定中止辖区内有关生产企业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并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中止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同品种名单(第27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中止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同品种名单(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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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药品名称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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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羚羊角口服液 杭州丰润制药厂 浙卫药准字(1999)0716-1号 浙江

2 脑血康口服液 公主岭红光制药厂 (87)卫药准字Z-03号 吉林